農村工商稅收施行新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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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2085
颗粒名称: 農村工商稅收施行新辦法
分类号: F810.42
摘要: 省人民委員會最近頒發了「浙江省農村工商税收暫行辦法」,从5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施行。農業社、社員或个體農民販賣非自產品,除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以外,應交納百分之五的臨時商業税。農業社及其附設的工場、作坊和服務性單位所立的憑据、帳册,都免納印花税;它们和收購單位訂立的各種合同、契約,也不要交納印花税。
关键词: 浙江省 农村 工商税收

内容

省人民委員會最近頒發了「浙江省農村工商税收暫行辦法」,从5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施行。
  這一暫行辦法規定,農業社公用、分配給社員自用、本社社員間相互調劑,以及个體農民自產自用的農、林、漁、牧產品,一律不要交納工商業稅;對外出售的,也不必交納營業稅、所得税或臨時商業稅;應該交納商品流通税或貨物税的產品,除農業社之問相互交换種籽粮免納貨物稅以外,都要交納商品流通税或貨物税;農業社經營的孵坊、養蜂、牛奶場,對社外營業部份也要交納營業税。農業社的附設工場或作坊生產屬于應納商品流通税、貨物税的手工業產品,除供應社員自食的麥粉、釀制專供耕牛飲用的酒可以免稅,以及土紅糖和家釀自食酒類實行限量免稅外,其他不論銷售或自用,都要交納商品流通税或貨物税;不屬應納商品流通税或貨物税的產品,社内公用的可以免税,對外出售或供社員使用的也要交納營業税。
  農業社、社員或个體農民販賣非自產品,除已納商品流通稅的商品以外,應交納百分之五的臨時商業税。
  農業社附設的服務單他(如理髮、縫紉等)和運輸隊,其收入或收益都要交納營業税;但組織社員或農民从事勞務性生產,如敲石子、挖土方或其他勞務,所得的收益都不必納稅。
  農業社及其附設的工場、作坊和服務性單位所立的憑据、帳册,都免納印花税;它们和收購單位訂立的各種合同、契約,也不要交納印花税。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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