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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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0721
颗粒名称: 中國共產党章程
其他题名: 中國共產党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通过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类号: D62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关键词: 代表大会 政治制度 会议

内容

總綱
  中國共產党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國实現社会主义和共產主义。
  中國共產党以馬克思列甯主义为自己行動的指南。只有馬克思列甯主义才正確地說明了社会發展的規律,正確地指出了实現社会主义和共產主义的道路。党坚持馬克思列甯主义的辯証唯物主义和歷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馬克思列甯主义不是敎条,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在实現社会主义和共產主义的斗爭中从实际出發,灵活地、創造性地运用它的原理解决实际斗爭中的各种問題,並且使它的理論不断地得到發展。因此,党在自己的活動中坚持馬克思列甯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斗爭的具体实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者經驗主义的偏向。
  中國共產党同全國人民在一起,經过了長期的革命斗爭和革命战爭,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國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資本主义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联盟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着,党領導人民羣众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內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並且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斗爭中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在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的过渡時期中,党的總任务,就是逐步完成对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义工商業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現國家的工業化。
  現在,我國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决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產党的任务,是繼續採取正確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制的殘余部分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把个体劳動者所有制的殘余部分改变为劳動羣众集体所有制,徹底消滅剝削制度,並且杜絕產生剝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現「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則;对於一切原有的剝削分子,应当通过和平的道路,把他們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動者。党必須繼續注意从經济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資本主义的因素和影响,同時必須坚决努力,動員和团結全國一切可能動員和团結的積極力量,以爭取偉大的社会主义事業的完全勝利。
  社会主义革命的勝利給了社会生產力以巨大發展的無限前途。中國共產党的任务,就是有計划地發展國民經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济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强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运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为了实現工業化和爭取國民經济的不断高漲,必須优先發展重工業,同時对於發展重工業和輕工業,对於發展整个工業和農業,必須注意保持正確的比例。党必須努力促進我國的科学、文化、技術的進步,为在这些方面赶上世界的先進水平而奋斗。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須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地和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狀况,而这也是提高人民生產積極性的必要条件。
  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歷史上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的發展受到了限制。中國共產党必須用特別的努力來改善各少數民族的地位,帮助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努力培养少數民族的干部,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經济和文化的發展,实現各民族的完全平等,鞏固各民族的团結友爱關系。各民族的社会改革,应当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願望,採取適合自己的民族特點的步驟去完成。党反对任何妨碍民族团結的大民族主义傾向和地方民族主义傾向,特別应当注意在漢民族的党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防止和糾正大漢族主义的傾向。
  中國共產党必須不倦地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这是我國社会主义事業勝利的保障。党必須为國家〓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斗爭。党必須从各方面鞏固工人和農民的兄弟联盟,鞏固一切爱國力量的統一战線,鞏固同各民主党派和無党派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關系。帝國主义和反革命殘余分子是要破坏我國人民的事業的,因此,党必須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國独立和安全的势力和破坏我國社会主义建設的分子進行嚴肅的斗爭。党必須同全國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灣的任务。
  中國共產党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國家中間实現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党主張建立和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的外交的、經济的、文化的關系,發展和鞏固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党坚决反对帝國主义國家对於我國的侵略行为和它們准备新战爭的計划,贊助各國人民和政府在維護和平和發展各國友好關系方面的努力,並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对帝國主义和反对殖民主义的斗爭。党努力發展和鞏固我國同以苏联为首的和平、民主、社会主义陣营各國的友誼,加强無產階級國际主义的团結,学習世界共產主义运動的經驗,支持全世界共產主义者、進步分子和劳動人民促進人類進步的奋斗,以「全世界無產者,联合起來!」的國际主义精神教育自己的党員和人民。
  中國共產党的一切主張的实現,都要通过党的組織和党員在人民羣众中問的活動,都要通过人民羣众在党的領導下的自觉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断地發揚党的工作中的羣众路線的傳統。党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確,决定於党能否把羣众的經驗和意見,經过分析和概括,系統地集中起來,变为党的主張,又經过党在羣众中的宣傳和組織工作,变为羣众自己的主張和行動,並且在羣众的行動中对党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党的領導的責任,就是要善於在这个「从羣众中來,到羣众中去」的無限反覆的过程中,使党和羣众的認識不断地提高,使党和人民的事業不断地前進。因此,中國共產党和它的党員必須同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爱國人民建立广泛的密切的联系,並且經常注意擴大和鞏固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員都应当理解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負責和对人民負責的一致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羣众服务,遇事同羣众商量,傾听羣众的意見,關心羣众的痛癢,尽力帮助羣众实現他們的要求。中國共產党已經是执政的党,因此特别应当注意謙虛謹慎,戒驕戒躁,並且用極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織中,在每一个國家机關和經济組織中,同脫离羣众、脫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現象進行斗爭。
  中國共產党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党必須採取有效的办法發揚党內民主,鼓勵一切党員、党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强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联系。只有这样,党同人民羣众的联系才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強,党的領導才能正確和及時,才能灵活地適应各种具体情况和地方特點,党的生活才能生气勃勃,党的事業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只有在这个基礎上,党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党的紀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体領導和个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党員和党的組織都必須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党的民主原則不能离開党的集中原則。党是以一切党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联結起來的統一的战斗組織;沒有紀律,党决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战勝强大的敌人而实現社会主义和共產主义。党是階級的最高組織,它必須努力在國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發揮它的正確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对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統一的分散主义傾向。党的团結和統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党的团結,鞏固党的統一,是每一个党員的神聖職責。在党內不容許有違反党的政治路線和組織原則的行为,不容許有分裂党、進行小組織活動、向党鬧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会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中國共產党和它的党員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以敎育自己和人民鑒於党在國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党更加需要向党的一切組織和党員提出嚴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特別是鼓勵和支持党內的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羣众对党的批評,禁止压制批評的行为。党必須防止和抵制資產階級的、小資產階級的思想作風的侵蝕,防止和克服党內任何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傾向。对於犯了錯誤的党員,只要所犯的錯誤可以在党內改正,並且本人願意改正,党就应当採取治病救人的方針,把他們留在党内加以敎育,帮助他們改正錯誤;而对於那种坚持不改正錯誤並且進行危害党的活動的分子,就必須進行坚决的斗爭,直至開除他們出党。
  中國共產党要求每一个党員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勤勤懇懇,老老实实,努力学習,艰苦奋斗,团結广大羣众,战勝一切困难,以求把中國建設成为一个偉大的、富强的、先進的社会主义國家,並且在这个基礎上繼續前進,实現人類旳最高理想——共產主义。
  第一章 党員
  第一条 任何从事劳動、不剝削他人劳動的中國公民,承認党的綱領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組織幷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議,並且按照規定交納党費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員。
  第二条 党員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習馬克思列甯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
  (二)維護党的团結,鞏固党的統一;
  (三)認眞地执行党旳政策和决議,積極地完成党分配給自己的任务;
  (四)嚴格地遵守党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义道德,一切党員不管他們的功劳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党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羣众的利益,擺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种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羣众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羣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羣众的联系,向人民羣众学習,虛心地听取並且及時地向党反映人民羣众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羣众解釋党的政策和决議;
  (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產技術和業务能力;
  (八)实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党的領導机關直到党的中央委員会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党內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斗爭;
  (九)对党忠誠老实,不隱瞞和歪曲事实眞相,
  (十)時刻警惕敌人的陰謀活動,保守党和國家的机密。
  党員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給予批評和敎育,如果嚴重地違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党的决議,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騙党,就是違反党的紀律,应当給予紀律处分。第三条党員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議上或者在党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党的政策的理論和实际問題的自由的、切实的討諭;
  (二)对於党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党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在党的会議上批評党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党組織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鑒定性的决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参加;
  (六)对於党的决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無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領導机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党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会提出声明、申訴和控訴。
  党員和党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党員的这些权利,应当給予批評和敎育;如果侵害党員的这些权利,就是違反党的紀律,应当給予紀律处分。
  第四条 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为党員。申請入党的人必須个別地履行入党手續。
  接收党員必須經过党的支部申請入党的人,必須有正式党員二人介紹,經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級党的委員会的批准,並且經过一年的預备期,才能轉为正式党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巿一級以上的党旳委員会有权直接接收党員。
  第五条 党員介紹一个人人党,必須眞实地、負責地向党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並且向被介紹人說明党的綱領和党的章程。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对於申請入党旳入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須指定党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並且对於他的入党志願書、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於接收他入党的决議,進行負責的審查,
  第七条 在預备党員預备期間,党的組織应当向預备党員進行初步的党的敎育,並且对於預备党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备党員的义务同正式党員一样。預备党員的权利,除了沒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員一样。
  第八条 預备党員預备期滿,党的支部必須按時討論他能否轉为正式党員。預备党員轉为正式党員,必須經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級党的委員会的批准。
  对於預备期滿的預备党員,党的組織涊为应当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备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过一年。如果認圴不能轉为正式党員,应当取消他的預备党員資格。
  党的支部關於延長預备党員的預备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备党員資格的决議,必須經过上一級党的委員会的批准。
  (下轉第3版)
  (上接第2版)第九条預备党員的預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作
  預备党員的時佑算起。党員的党齡,由党的
  支部大会通过他轉为正式党員的時候算起。第十条党員由一个組織轉移到另一个組織,就成
  为后一个組織的党員。第十一条党員有退党的自由。党員請求退党,应当
  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党的
  委員会备案。第十二条党員沒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
  活,或者不交納党費的,就被認为自行脫党。
  支部大会应当对於这样的党員通过除名,並
  且報吿上一級党的委員会备案。第十三条党員違反党的紀律,各級党的組織可以按
  照具体情况,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
  消党內職务、留党察看、開除党籍的处分。
  党員被留党察看,時間不得超过二年。党員
  在留党察看期間的权利和义务,同預备党員
  一样。党員經过留党察看,如果事实証明他
  已經改正了錯誤,应当恢復他的党員的权利,
  他在留党察看期間的党齡仍然保留;如果被
  認为不够党員条件,应当開除他的党籍。第十四条对於党員的紀律处分,必須經过他們所屬
  的支部大会的决定,並且經过上級党的監察
  委員会或者上級党的委員会的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級党的委員会
  有权給予党員以紀律处分,但是必須經过上
  級党的監察委員会或者上級党的委員会的批
  准。第十五条撤消党的縣、自治縣、市委員会和省、自治
  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会的委員和候補委員
  的職务,或者給他們以留党察看和開除党籍
  的处分,必須由选举他們的代表大会决定;
  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会全体会議
  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决定,但是必須經过
  上一級委員会的批准。党的基層組織对於上
  級委員会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消
  他們的職务、留党察看和開除党籍的决議。第十六条撤消党的中央委員会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
  务,或者給他們以留党察看和開除党籍的处
  分,由党的全國代表大会决定。如果有緊急
  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会全体会議以三分之
  二以上的多數决定,但是必須經过全國代表
  大会的下一次会議追認。第十七条開除党籍是党內的最高处分。各級党的組
  織决定和批准開除党員的党籍,应当保持高
  度的慎重,認眞調查和研究有關的事实材料,
  仔細听取本人的申訴。第十八条党的組織討論和决定对於一个党員的处
  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
  人到会,進行辯護。在通过处分的决議以后,
  应当把处分的理由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党員
  受处分以后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覆議,並且
  可以向上級党的委員会、党的監察委員会直
  到中央委員会申訴。各級党的組織对於任何
  党員的申訴書,必須負責处理或者迅速轉
  遞,不許扣压。
  第二章党的組織机構和
  組織制度第十九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
  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級領導机關都由选举產生。
  (二)党的最高領導机關是全國代表大会,在
  地方范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会。全國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級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員会和
  地方各級委員会,这些委員会向代表大会負
  責並且報告工作。
  (三)党的各級領導机關必須經常听取下級組
  織和党員羣众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
  時地解决他們的問題。
  (四)党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
  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級組織决
  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五)党的各級組織实行集体領導和个人負責
  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体决定,
  同時使个人充分發揮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議必須無条件地执行。党員个人
  必須服从党的組織,少數必須服从多數,下
  級組織必須服从上級組織,全國的各个組織
  必須統一服从全國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員会。第二十条党的組織是按照地區和生產的原則建立起
  來的。
  在某一个地區內,管理全地區党的工作的
  組織,对於这个地區內各个部分党的組織來
  說,是上級組織。
  在某一个生產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內,管理
  全單位党的工作的組織,对於这个單位内各
  个部分党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級最高領導机關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
  閉会期間,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員会。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代表大会、
  自治區代表大会、直轄巿代表大会;在代表
  大会閉会期間,是它們所选出的省委員会、
  自治區委員会、直轄市委員会。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会,在代表大
  会閉会期間,是它所选出的自治州委員会。
  (三)在縣、自治縣、市,是縣代表大会、自
  治縣代表大会、市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閉
  会期間,是它們所选出的縣委員会、自治縣
  委員会、市委員会。
  (四)在基層單位(工厂、礦山、其他企業、
  農村中的鄕、民族鄕、鎮和農業生產合作社、
  机關、学校、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連隊和
  其他基層單位),是基層代表大会或者党員
  大会;在基層代表大会或者党員大会閉会期
  間,是它們所选出的基層党委員会、總支部
  委員会或者支部委員会。第二十二条党的选举必須能够充分表現选举人的意
  志。党的組織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單,
  应当經过选举人的討論。
  选举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必須切
  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評、不选和調換每一个候
  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層組織的选举,在不可能採用投票
  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
  这种情形下,应当採取按照候选人名單逐个
  表决的办法,禁止採取全名單一次表决的办
  法。第二十三条党的选举單位对於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
  和党的委員会的成員,有权在他的任期內加
  以撤換。
  在地方各級代表大会閉会期間,上級党的
  委員会認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指
  派下級党組織的負責人。第二十四条个別地方如果由於特殊情形,暫時不能召
  開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員大会选举党的委員
  会,可以召開党的代表会議选举,或者由上
  級組織指定。第二十五条党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权应当有適
  当的划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
  國范圍內作統一决定的問題,应当由中央組
  織处理,以利於党的集中统一;凡属地方性
  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决定的問題,应当由
  地方組織处理,以利於因地制宜。上級地方
  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权,也应当根抿同
  一原則作適当的划分。
  下級組織所作的决議,不能同上級組織所
  作的决議相抵觸。第二十六条關於党的政策問題,在党的領導机關沒有
  作出决議以前,党的下級組織和党的委員会
  的成員,都可以在党的組織內和党的会議上
  自由地切实地進行討論,幷且向党的領導机
  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党的領導机關一經
  作出决議,他們就必須服从。下級組織如果
  認为上級組織的决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
  的实际情况,应当向上級組織請求改变这个
  决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为仍然应当执行
  原來的决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条件地加以
  执行。
  關於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机
  關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决議以前,各部門、
  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
  和向中央領導机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
  發布意見和作出决議。第二十七条各級党組織的報紙,必須宣傳中央組織、
  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决議和政策。第二十八条凡是成立新的党的組織,或者撤消原有的
  党的組織,都必須由上一級組織决定。第二十九条为了便於指導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員会
  認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几个省、自治區
  和直轄巿的范圍內,設立中央局,作为自己
  的代表机關;省、自治區委員会認为有必要
  的時候,可以在若干个縣、自治縣、市的范
  圍内,設立地方委員会或者相当於地方委員
  会的組織,作为自己的代表机關;直轄市、
  市、縣、自治縣委員会認为有必要的時候,
  可以在市内、縣內設立若干个區委員会,作
  为自己的代表机關。第三十条党的各級委員会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
  个部、委員会或者其他机構,在自己的領導
  下進行工作。
  第三章党的中央組織第三十一条党的全國代表大会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选举、
  改选和補选办法,由中央委員会决定。
  全國代表大会会議由中央委員会每年召開
  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会可以决定
  延期或者提前召開,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
  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
  求,中央委員会必須召開全國代表大会会議。第三十二条党的全國代表大会的職权是:
  (一)听取和審查中央委員会和中央其他机
  關的報告;
  (二)决定党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党章;
  (四)选举中央委員会。第三十三条党的中央委員会任期五年。中央委員会委
  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会决
  定。中央委員会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会候補
  委員依次遞補。第三十四条党的中央委員会在全國代表大会閉会期
  間,領導党的全部工作,执行全國代表大会
  的决議,代表本党同其他政党和团体發生關
  系,建立党的各种机關幷且領導它們的活動,
  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
  中央委員会通过中央的國家机關和全國性
  的人民团体中的党組,來領導这些組織的工
  作。第三十五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党組織根据中央委員
  会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
  部在中央委員会的領導下,管理軍隊中的党
  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第三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員会全体会議由中央政治局召
  開,每年至少兩次。第三十七条党的中央委員会全体会議选举中央政治
  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員会和中央書記处,
  幷且选举中央委員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
  人和總書記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員会在中央委員
  会全体会議閉会期間,行使中央委員会的職
  权。
  中央書記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員
  会領導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
  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会認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
  中央委員会名譽主席一人。
  第四章党的省、自治區、直
  轄巿和自治州的組織第三十八条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会每屆任
  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額,
  代表选举、改选和補选办法,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委員会决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会会議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每年召開一次。第三十九条党的省、自冶區、直轄市代表大会听取和
  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和其他机關
  的報告,討論和决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巿
  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选举省、自治區,
  直轄市委員会,选举出席党的全國代表大会
  的代表。第四十条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巿委員会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委員和候補委員的
  名額,由中央委員会决定。省、自治區、直轄
  市委員会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在省、自治
  區、直轄市代表大会閉会期間,在本省、本自
  治區、本市范圍內,执行党的决議和指示,
  領導各种地方性的工作,建立党的各种机關
  幷且領導它們的活動,根据中央委員会所規
  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干部,領導地方國
  家机關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組的工作,有系統
  地向中央委員会報告自己的工作。第四十一多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的全体会
  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的全体会議选
  举常务委員会和書記处。常务委員会在省、自
  治區、直轄〓委員会全体会議閉会期間,行
  使委員会的職权。書記处在常务委員会領導
  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会書記处書記和
  常务委員会委員的人选,必須經过中央委員
  会批准。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党齡。第四十二条党的自治州的組織,在党的省、自治區委
  員会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党的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員会的組
  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样。
  自治州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委員会每屆任期
  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省、自治區代表
  大会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会書記处書記和常务委員会委
  員的人选,必須經过中央委員会批准。書記
  必須有三年以上的党齡。
  第五章党的縣、自治縣、市
  的組織第四十三条党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会每屆任期二
  年。
  縣、自治縣、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額,代
  表选举、改选和補选办法,由縣、自治縣、
  市委員会决定。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会会議由縣、自治
  縣、市委員会每年召開一次。第四十四条党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会听取和審查
  縣、自治縣、市委員会和其他机關的報吿,
  討論和决定本縣、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
  題,选举縣、自治縣、巿委員会,选举出席
  省、自治區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隸屬於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会
  只选举出席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下轉第4版)
  (上接第3版)第四十五条党的縣、自治縣、巿委員会任期二年。縣、
  自治縣、巿委員会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
  由省、自治區委員会决定。縣、自治縣、巿
  委員会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縣、自治縣、巿委員会在縣、自治縣、市代
  表大会閉会期間,在本縣、市范圍內,执行
  党的决議和指示,領導各种地方性的工作,
  建立党的各种机關幷且領導他們的活動,根
  据中央委員会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党的
  干部,領導地方國家机關和人民团体中的党
  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上級党的委員会報告
  自己的工作。第四十六条觉的縣、自治縣、市委員会的全体会議,
  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縣、自治縣、市委員会全体会議选举常务
  委員会和書記,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选举書記
  处。常务委員会在縣、巿委員会全体会議閉会
  期間,行使委員会的職权。書記和書記处在
  常务委員会領導之下,处理日常工作。
  縣、自治縣、巿委員会書記处書記和常务
  委員会委員的人选,必須經过省、自治區委
  員会批准;但是在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
  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必須經过中央委員会批
  准。縣、自治縣、市委員会書記必須有二年
  以上的党齡;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城市或者重
  要的工業城市,委員会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
  的党齡。
  第六章党的基層組織第四十七条每一个工厂、礦山或者其他企業,每一个
  鄕和民族鄉,每一个鎮,每一个農業生產合作
  社,每一个机關、学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
  中的每一个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
  式党員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層組
  織。一个基層單位的正式党員如果不到三人,
  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党
  員和預备党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党的
  基層組織。第四十八条党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党員超过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过
  上一級委員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代表大会
  或者党員大会,选举基層党委員会。在基層
  党委員会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
  設立若干个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面,
  可以設立若干个支部。總支部由党員大会或
  者代表大会选举總支部委員会。支部由党員
  大会选举支部委員会。基層党委員会和總支
  部委員会有权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处分党員
  的决議。
  在特殊情形下,党員不足一百人的个别基
  層組織,經过上一紙委員会的决定,也可以
  成立基層党委員会。
  (二)凡是党員超过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过
  上一級委員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党員大会
  或者代表大会,选举總支部委員会。在總支
  部委員会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
  設立若干个支部。總支部委員会有权批准支
  部關於接收和处分党員的决議。
  在特殊情形下,党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
  需要的,或者党員超过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
  立基層党委員会的,經过上一級委員会的决
  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会。
  (三)凡是党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过
  上一級委員会的决定,可以举行党員大会,
  选举支部委員会,並且有权作出接收和处分
  党員的决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划分小組。第四十九条設立基層党委員会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
  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党員大会或者
  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支部党員大
  会,每三个月至少召開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員大会,听取
  和審查基層党委員会、總支部委員会、支部
  委員会的報告,討論和决定本單位的工作問
  題,选举基層党委員会、總支部委員会、支
  部委員会,选举出席上級代表大会的代表。
  基層党委員会、總支部委員会和支部委員
  会任期一年。基層党委員会委員、總支部委
  員会委員和支部委員会委員的名額,由上一
  級委員会决定。
  基層党委員会选举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
  到兩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选举常务委員会。
  總支部委員会、支部委員会选举書記一人,
  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选副書記一人到三人。
  党員不滿十人的支部,只选举支部書記一
  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不設立支部委
  員会。
  党的小組选举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
  加选副組長一人。第五十条党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民、知識分
  子和其他爱國人民同党和党的領導机關密切
  联系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务是:
  (一)在羣众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实現党
  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种决議;
  (二)經常注意並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羣众的情
  緒和要求,關心和尽力改善羣众的物質和文
  化的生活;
  (三)接收党員,征收党費,審查和鑒定党
  員,对党員执行党的紀律;
  (四)組織党員学習馬克思列甯主义,学習党
  的經驗和政策,提高党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
  水平;
  (五)領導羣众積極参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羣众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劳
  動紀律,保証完成生產計划和工作計划;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
  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乱紀、貪污浪
  費和官僚主义的現象進行斗爭;
  (八)在党員和羣众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敎
  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政人的破坏活動進行斗
  爭。第五十一条在企業、農村、学校和部隊中的党的基層
  組織,应当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机構和
  羣众組織積極地实現上級党組織和上級國家
  机關的决議,不断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机關中的党的基層組織,由於机關工作
  的特殊条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机關的工作,但
  是应当对於机關中每一个党員(包括行政負
  責人)的思想政治情况進行監督,並且应当
  經常關心机闢工作的改進,加强工作紀律,同
  官僚主义作斗爭,及時地把机關工作的缺點
  通知本帆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吿党的上級組
  織。
  第七章党的監察机關第五十二条党的中央委員会,省、自治區、直轄巿、
  自治州委員会和縣、自治縣、市委員会,都
  設立監察委員会。中央監察委員会由党的中
  央委員会全体会議选举。地方監察委員会由
  本級党的委員会全体会議选举,並且經过上
  一級党的委員会的批准。第五十三条党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会的任务是:經
  常檢查和处理党員違反党的章程、党的紀
  律、共產主义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
  决定和取消对於党員的处分;受理党員的控
  訴和申訴。第五十四条各級監察委員会在各級党的委員会領導下
  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会有权檢查下級監察委員会
  的工作,並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級監察委員
  会对於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級監察委員会应
  当向上級監察委員会報告工作,並且忠实地
  報告党員違反紀律的情况。
  第八章党同共產主义青年团
  的關系第五十五条中國共產主义青年团在中國共產党領導下
  進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团中央委員会受党中
  央委員会的領導,青年团的地方各級組織同
  時受同級党組織和青年团上級組織的領導。第五十六条共產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社会主义
  事業的各个方面,青年团組織都应当是党的
  政策和决議旳積極的宣傳者和执行者。在發
  展生產、改進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
  點和錯誤的斗爭中,青年团組織应当給党以
  有力的帮助,並且有責任向有關的党組織提
  出建議。第五十七条各級党組織应当密切地關怀青年团的思想
  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青年团用共產主义精
  神和馬克思列甯主义的理論教育全体团員,
  注意保持青年团同广大青年羣众的密切的联
  系,並且經常注意青年团領導骨干的选拔。第五十八条共產主义青年团团員在被接收入党並且轉
  为正式党員以后,如果在青年团的組織內沒
  有担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务,应当脫离共產
  主义青年团。
  第九章党外組織中的党組第五十九条在國家机關和人民团体的領導机關中,凡
  是有担任負責工作的党員三人以上的,就应
  当成立党組,党組的任务是在这些組織中負
  責实現党的政策和决議,加强同非党干部的
  团結,密切同羣众的联系,鞏固党和國家的
  紀律,同官僚主义作斗爭。第六十条党組的成員由相当的党的委員会指定。
  党組設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加設副書記一
  人。
  党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从相当的党的委
  員会的領導。
  (新華社北京26日电)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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