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闗於處理在押日本戰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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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报》 报纸
唯一号: 112120020230000175
颗粒名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闗於處理在押日本戰犯的决定
分类号: D622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闗於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应該予以嚴懲,但是,鑒於日本投降后十年來情况的变化和現在的处境,鑒於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闗系的發展,鑒於这些战爭犯罪分子在闗押期間絶大多數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因此,决定对於这些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对於罪行嚴重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闗押期間的表現分别从寬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國領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对於他們所犯的罪行,合併論处。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侵略战争 犯罪分子

内容

(新華社北京21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闗於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全文如下:
  現在在我國闗押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义侵略我國的战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際法則和人道原則,对我國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应該予以嚴懲,但是,鑒於日本投降后十年來情况的变化和現在的处境,鑒於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闗系的發展,鑒於这些战爭犯罪分子在闗押期間絶大多數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因此,决定对於这些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現在將处理在押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闗事項規定如下:
  (一)对於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可以从寬处理,免予起訴。
  对於罪行嚴重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闗押期間的表現分别从寬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國領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对於他們所犯的罪行,合併論处。
  (二)对於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别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别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应該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吿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机闗登記的律師为他辯護。特别軍事法庭認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为他辯護。
  (五)特别軍事法庭的判决是終審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知识出处

余姚报

《余姚报》

出版者:余姚日报社

出版地:余姚

《余姚日报》创刊于1956年5月1日,1961年2月15日起停刊,1989年7月1日正式复刊,为周七报。1996年1月1日更名为《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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