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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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5》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5248
颗粒名称: 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分类号: X51
页数: 5
页码: 319-3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14年余姚市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情况。
关键词: 余姚市 大气污染 防治

内容

余政发〔2014〕46号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号)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甬政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治理,以能源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等为突破口,实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扬尘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7年,我市空气质量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环境准入
  1.修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新一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原则,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市生态办)
  2.严把项目准入关。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耗煤建设项目实行1∶1.1的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实现增产减污。新建石化、化工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达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式成型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发电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项目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含)以上的,可按照1∶1.1的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严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新增产能,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新(扩、改)建热电联产项目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限制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除规划聚集区外,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有关单位不得供水(市城投集团)、供电(市供电公司)。
  (二)调整能源结构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17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窑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基本完成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淘汰或天然气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加快热网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推进禁燃区建设。加强四明山区域的保护和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四明山区域禁燃区建设可行性论证工作。2015年底前,市中心区域建成禁燃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推广使用洁净煤。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在火电(热电)等大型用煤企业和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采样检测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洁净煤的使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
  5.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快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到2015年,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80%,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调整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工作原则,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发展。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上述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3.推进节能降耗。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继续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步推进铸造等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4.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对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基本完成全市火电(热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实行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燃煤火电(热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60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热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深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基本完成所有火电(热电)机组提标改造,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燃煤锅炉以及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五大行业的烟尘、颗粒物排放,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对有烟粉尘排放的露天堆场等开展粉尘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工业企业堆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满足要求的防风抑尘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1个主要行业及液化仓储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加强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在化工企业推广运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在重点企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厂界监测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监测设备,加强VOCs排放的监管、提高污染物处理水平,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加强城市综合污染防治
  1.控制建设扬尘。强化《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余姚市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管理.建立对违法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开展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规模以上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率不低于100%,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等工作制度。到2017年,市建成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工地持续达到100%。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城市Ⅱ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5%以上,着力维护城市整洁有序的形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深化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建成区干洗、车辆维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并建立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深化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到2015年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强制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运作,加大对城郊、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垃圾露天焚烧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到2015年全面建成“烟控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到2016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1.5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5%,绿化覆盖率达到4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到2015年,完成新造林29517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6.3%以上。(牵头单位:市农林局)(六)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
  1.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2014年,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加载减速法柴油车环保检测线,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起,开展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2014年,市建成区实行“黄标车及无标车”区域限行,并根据限行要求,严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加速黄标车淘汰。2014年,实施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淘汰黄标车7493辆,2015年底,全面淘汰辖区内的黄标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提升燃油品质。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加大清洁能源车辆投放力度。市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底,清洁能源公交车占市区公交车总量的27%左右,淘汰所有公交营运黄标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客运交通节能改造项目,推广应用低碳技术,每年投入、更新新型公交车31辆以上,营运客车(不包含出租汽车)中高级客车所占比重达到80%以上,国Ⅲ标准达标率以每年16%的比例递增,到2015年达到100%;95%以上的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实施交通治堵工程。加快实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2017年底前,余姚市主城区公共交通非步行出行分担率达到36.8%以上。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控制农业农村污染
  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到2016年,全市单位面积氮肥施用量减少5%以上,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3.实施采矿污染治理。2014年底前,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全市矿山矿区道路硬化、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的设置和洒水、喷淋等环保措施,控制矿山企业扬尘、污水、噪音污染,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摸清全市废弃矿山分布和数量,制定全市废弃矿山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城镇周边、主要公路两侧、铁路两侧、风景旅游区及高速公路两侧须治理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以上。严格控制新矿山的开发,新建矿山开采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环评、安评报告,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工作体系沿用余姚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工作保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作为生态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综合监管和环境执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健全以各地政府为主体,执法部门和水电气供应单位之间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互通平台,规范通报、会商、协查和移送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推进环境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对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挂牌督办、约谈、媒体曝光和司法移送等措施,实现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三)深化公众监督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附件:2014—2017年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表(略)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5

《余姚年鉴201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系统记述了2014年余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分类编辑法,卷首设特载、概貌、大事记、专记,正文部分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其中条目为主要的信息载体,卷末设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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