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退役和在乡军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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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7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退役和在乡军人管理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154-1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浙江省余姚市退役和在乡军人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军人管理 民国时期 余姚市

内容

自民国初至25年(1936),兵员需即招募,不需则遣散。《兵役法》等法规中,虽规定服现役士兵服役期满应予退伍,对服现役的军官免职、撤职、停职满3年不能回任者,考绩连续3年不及格者,体弱病残不能继续服现役者,超过服役限龄者作退役处理,但时处战争环境,加役政混乱,兵源匮乏,部队缺员严重,因而在实行征兵制的10多年间,县从未行正规退役制度。
  至36~37年(1947~1948),国民政府《陆军机关部队编余士兵处理暂行办法》、《国军复员官兵安置办法》和《复员军官专业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等法规先后公布施行,县始有正式退役官兵回乡。照规定,对退役军官,由部队予一次退役金,以满1年给月薪3个月为基数,服役时间每长1年增发1个月月薪,月薪额照同级同衔军官的一半给付。然实未行。
  按照《兵役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定,“军人除服常备兵役之现役在营者外,其他通称为在乡军人……”。回乡军人,虽服常备役之现役已满,回乡后仍需在规定年龄段内继服常备役中的正役、续役,至年40岁转取服国民兵役(余役)5年,年45除役。役期内随时听候召集。退出常备兵役的回乡军人的安置归县政府民政科(第一科)掌理。其继服正役、续役和转为服国民兵役,接受国民兵同等教育、演习和动员应召等项,仍归兵役管区和县役政机关管理。

知识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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