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优待和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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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7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优待和抚恤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153-15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浙江省余姚市优待和抚恤发展情况。
关键词: 优待工作 民国时期 余姚市

内容

优待军人及其家属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残废军人和军属优待条例及细则,但境内未见实施。27年(1938)11月起,执行国民政府《优待出征抗战军人家属条例》,对出征抗敌军人之配偶及直系亲属予以减免临时捐款、优先享受公益设施、生活困难救济、缓偿债务等方面优待。
  28年(1939)7月,省政府发布《各县(市)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实施细则》。规定县主管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工作者为县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委员会以县长为当然委员兼主任委员。下设总务、筹集、宣慰、救济4组,负责对出征军人家庭情况调查,组织落实对其作生活扶助、职业扶助、子弟入学学费与各项临时性捐款的豁免和医疗优待、丧葬处理以及对抗敌阵亡军人褒扬等工作。各乡镇成立支会,设委员3~7名不等,以乡镇长为支会当然委员兼主任委员。县法团、大族宗祠组织特种支会,办理优待工作。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对征集入营壮丁,每人发安家费30~50元,出征军人家属每日发优待费1角或粮1斤。
  29年(1940)5月,执行省政府《督促保长发动本保壮丁协助征属农作的训令》,由保长指派同保人工对出征军人家属农作需人者予以协助。同月,驻姚的国民革命军第10集团军所属部队,照集团军制订的《部队协助冬耕办法》之规定,为部队驻地10里以内的出征军人家属耕种田地。12月,省政府拟订《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办法》(翌年4月作修正)规定,出征军人家属对荒地有优先承垦权。
  30年(1941),执行军政部《征属田地代耕办法》,对出征军人家属中无能力耕种者,以保为单位组织义务代耕,并在耕畜、肥料、种子等方面予以照顾。同年7月,按照省政府、省军管区发布的《浙江省征收军人家属优待金办法》规定,对本出丁之家,无论有无壮丁及依法应免缓役者,始征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按田地每亩缴米l市斤,山荡地每亩缴米半市斤;商户按营业额每500元征收1角;房主按月租额每10元征收1角,未满10元者按10元计征。其它殷户征收标准,由乡民代表会议决定(翌年4月,改以保为单位征收,凡本保年出征且人,以筹足500元为准。除安家费于出征时发给外,余作其它优待之用,由县优待会统筹支配)。12月,执行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优待事宜由县政府组织出征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办理。县长兼任优待委员会主任委员,乡镇设分会,乡镇长兼任分会主任委员。对出征军人家属以减免捐款、劳役,免收公立学校就读学费、公立医院就诊诊疗费,优先享受公益设施,缓偿债务、货款,义务代耕,救济以及已婚(订婚)出征军人的婚姻保障等优待。
  32年(1943)3月,按省政府《浙江省征属优待节办法》,定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为“征属优待节”,届时,召开征属代表会议,慰问征属,同时开展倡导优待献金、发放优待金、扩大兵役宣传等活动。
  33年(1944)4月,按照省政府社会处制订的《三十三年度分季慰问抗战军人家属办法》,县规定在春季注重送礼品,辅助抗属子弟就学及敦请当地党政军长官及社会名流等慰问抗属;夏季注重帮助抗属预防病疫,赠送常用急救药品;秋季以布匹及其它必需品廉价配馈抗属;冬季则注重救济贫苦抗属,发给救济金或慰问金。34年(1945)照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修订的有关征收优待金办法,改征收标准为按每保出征一丁筹足2500元。土地主按田赋实征,每亩征缴稻谷4市斤,山荡减半;商户按营业额十分之一计征;房产主按房警捐额征收百分之十五。优待标准为:每出一丁,给安家费2500元,生活扶助费折大米每户每月不少于35市斤。
  36年(1947),据国民政府《动员时期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省政府公布《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实施细则》。此后,照规定优待工作以县政府为主管机关,县兵役协会为承办单位。
  37年(1948),省保安司令部公布《浙江省优待军警人员乘坐客车办法》,对军人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上予以优待。是年,根据省政府、省军管区司令部关于调整新兵安家费标准的决定,对每名新兵筹发安家补助大米16~20石,其中十分之二发给新兵本人余发家属。无家属者,留作征属优待费用。是年,县制《动员时期军人家属减免临时派捐暂行办法》,并补筹上年征属优待金。
  军人家属抚恤
  民国元年(1912),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制订《陆军官佐士兵抚恤条例》,规定对军队阵亡官兵给予抚恤。
  17年(1928)8月,国民(南京)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平时抚恤暂行条例》和《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不同军种的恤金标准。此后,上述条例经多次修订,标准渐有提高。
  30年(1941),照省政府规定,县抚恤事宜归县政府军事科掌理。
  34年(1945)10月,执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陆海军伤亡官兵恤金给予领颁办法》。恤金分阵亡一次性恤金、阵亡年恤金、死亡一次性恤金、死亡年恤金、负伤年恤金5种。其后,随物价上涨,通货贬值,给恤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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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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