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常备兵征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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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6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常备兵征集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150-15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浙江省余姚市常备兵征集发展情况。
关键词: 常备兵 民国时期 余姚市

内容

征集兵员由兵役管区逐级下达配赋(即应征兵员员额)。由国民政府军政部下达的配赋称中央配赋,由省政府、省军管区下达的配赋称地方配赋。各地按配赋征集。照国民政府兵役法规和地方性兵役法规规定,常备兵征集实施的程序为应征壮丁身家调查、身体检查、壮丁抽签和壮丁入营4个阶段。
  征兵宣传
  为推行征兵制度,改变国民无应征和社会无鼓励应征的习惯,民国27年(1938)根据省军管区颁布的《实施兵役宣传补充办法》要求,余姚以县战时政治工作队为基础,动员和组织各级政府机关及地方知识分子成立兵役宣传队,分组赴乡村开展兵役宣传。还在县抗日自卫委员会主办的《抗战知识》等刊物中,宣传兵役,动员民众参军抗日。县曾组织慰问和抚勉出征军人家属、欢送入伍壮丁等活动。28年(1939)夏,根据省政府和省军管区制发的《浙江省各县暑期学生兵役宣传队组织办法》中“各县应召在籍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组织暑期学生兵役宣传队”的要求,县设宣传总队,以县长为总队长,县政府兵役科科长、教育科科长为副总队长,区、乡(镇)设分队,由区长或乡(镇)联合办事处主任为分队长,进行普遍的宣传活动。
  身家调查
  壮丁即役龄对象。县壮丁调查统计于《兵役法》施行前即有之。民国27年(1938),县始正式行壮丁(18~45岁)身家调查。调查于每年4月1日开始,县一级以下的工作于6月1日结束。由县政府责成乡(镇)长督率所属之保、甲长分头办理。调查由乡(镇)长、保甲长携户口调查表、户口清册、壮丁名册,按户详查校正,并将各壮丁家庭经济状况、志愿应征壮丁及应免、缓者逐项补记,特别是对壮丁的出生月日,尤要求不出漏、误。4月1日至10日由各户分别填写应服役人员《兵役及龄呈报书》、《志愿服役声(申)请书》或依法可予免服役、缓服役人员《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书、经甲长、保长校核、署名及登记后于4月15日以前呈报乡(镇)公所。乡(镇)公所对接到的各类呈报书和声(申)请书,于4月20日前汇总,以保为单位,分别造具甲级、乙级壮丁名册各4份,由乡镇长、副乡镇长及所属保甲长等全体签名、按手印,并言明“册内所列各项并无遗漏错误”。尔后,一份退保,一份存乡镇,一份呈区属,一份连同更正表册呈区属转呈县政府查核,同时由各甲长抄录副本,连同免缓役壮丁姓名、免缓役原因,按甲公布。区属于5月10日前将乡镇所报表册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据存县的户籍清册详加核对,分别补注更正,并派保甲巡回督导员携壮丁名册及旧存改正后的清册,率人巡回乡镇复查。复查完毕,即就原册分别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有时还召开会议,点阅壮丁。然后呈县,由县分别汇制全县甲、乙级壮丁统计表,于6月1日前分报所属兵役管区司令部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禁、缓、免役人员名单,由县(国民兵团)张榜公布。
  身体检查
  民国30年(1941)前,县对壮丁身体检查未有统一办法,也未设立专门机构。征兵时,各乡镇送壮丁至县新兵征集所后随征随检,由兵役管区派员督导。其时虽规定身高160公分以上、体重55公斤以上壮丁为甲等合格,身高155公分以上而不足160公分、体重在50公斤以上而不足55公斤者为乙等合格,身高150公分以上而不足155公分、体重在48公斤以上而不足50公斤者为丙等合格之标准,然于实施中,大凡年龄合适、无明显病疾者,虽不合身体检查的其它标准,也视合格而予征集。
  35年(1946)10月,经再次修订颁发的《兵役法》规定对应征壮丁实行统一身体检查,不久又颁发体检查合格标准,并规定体检于每年7~9月在壮丁籍贯地举行。如有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同时规定“届检查之年,因故经许可未受检查者,于次年补行之”。检查由所属兵役管区组织设立的检查组执行。虽有此类规定,然未能全部实行。壮丁大部仍于入伍前在县征集所临时作形式上的检查,有时甚至连形式亦未履行即被征集。“志愿应征”之募兵,名义上在由兵役管区指定的检查处所就检,实际亦流于形式。
  35年(1946)后,壮丁身体检查一度改为壮丁征集送至县新兵征集所后举行,由县组织新兵体格检查委员会实施。新兵体格检查委员会由县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三民主义青年团县干事长、县参议长、县卫生院院长、县政府军事科科长及法团(群团组织)首长并会同新兵大队负责人组成,县长为召集人。体格检查由县卫生院指派医生实施,有时聘请民间医生协助。
  壮丁抽签
  经身家调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每年按年次(一个年龄段为一个年次)分兵种分别抽签一次,中签者即须应征入伍。抽签日期预先公布,通常于每年9月举行。民间“抽壮丁”之谓,即出于此。壮丁年龄逐年推移,所有及龄、改逾龄标准随之更动,每年编查造册一次。对于应服役之壮丁,以年18~30岁为甲级,31~40岁为乙级。民国31年(1942)以前,以直接抽签办法进行。各乡镇送抽签对象至县,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年次、兵种分别进行。壮丁以其所抽之签号确定次序,签号在前者县征。在兵员配赋的名额内,中签者应征,未中签者缓征。至33年(1944),由于征兵数额庞大,改以乡镇为单位,对年20~40岁的壮丁依年次分别抽签。其中20~25岁为正签,26~30岁为预备签,31~40岁为后备签。抽签时由县派员赴各乡镇监督。照国民政府军政部27年(1938)1月《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可免役、缓役、停役、禁役之壮丁不在抽签之列,然据27年(1938)6月《浙江省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补充办法》规定,前述人员仍得参加抽签,以“俾於缓、免、停原因消灭时,即可依抽号次序征调回役”,“对其依法应予免、缓、停、禁役情况则在名册上注明”。至35年(1946),依法得免、缓和停役、禁役的壮丁不列为抽签对象。“志愿应征”者,免抽签。
  壮丁入营
  征集新兵日期通常始于每年11月初,至月底征齐。按《兵役法》规定,征集兵员数额根据各地的壮丁数额或人口成比例分配。所征集之壮丁,由保长在各甲长协助下负责送至乡公所集中,由乡长和乡队附负责按时限送抵县交县新兵征集所管理。送至县新兵征集所的壮丁,通常于每年12月始由县定期分批拨交兵役(团)管区新兵大队。接领新兵,须有交额手续。拨交新兵时,曾由县政府牵头,举行过由各机关、团体参加的“欢送、慰劳”活动。
  各乡(镇)失职、失业壮丁及难民中的“志愿”从军者,视其年龄和体格先予募集以补征集不足之数。由各乡(镇)所送之“志愿兵”,充抵征兵任务数(配赋)。
  征兵虽有规定程序,实际末全照此办理,且多有抗丁逃役者。富户为使子弟免予应征,纷出钱出物(主要为稻谷)买壮丁顶替。部分地区还以田亩数类金派款,5亩起捐,以所捐之款买丁入营。乡间有地痞无赖,专事收钱替人当兵,入营后又设法逃脱返乡,继而故伎重演,人称“兵痞”。役政人员只顾凑数应付,所征之兵,往往质量低劣。

知识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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