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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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148-1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浙江省余姚市兵役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制度 民国时期 余姚市

内容

募兵制
  民国(北京)政府时的募兵制中华民国初期,沿用清末新建陆军的募兵制。民国元年(1912)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后政权旋落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之手,国家分裂,军阀混战不息,役政无从统一。各路军阀按照自己的需要任意扩充部队,补充兵员沿用清末新军招募的办法。民国7年(1918)10月,北洋派系杨善德主事浙江期间,意改募兵制而试行征兵制,颁布有《浙江陆军试办征兵规则》。其中规定,全省的兵役事宜,由省督军负责,下按总区、分区和分募区划定区域,照省下达的核定的数额(称配额)征募兵员。由县知事担任分区区长。分募区区长由县知事从县自治委员会和地方董绅中遴选委任。但各募兵部队未受上述规定约束,地方政府亦未能实际参与兵役工作而仅掌握被募兵丁的数字而已。从民国初期直至民国25年(1936)3月,余姚城区及泗门、周巷、马渚等主要集镇,不时设有军队的临时招募站,悬旗招兵。事毕,拔旗撤站。招募中,对招募对象的条件无明文规定,招募也无固定程式。应募者多为被生活所迫的破产农民或市镇游民,甚至有因犯事逃匿于境内的外乡人。地方当局欲禁不能。
  国民(南京)政府时的募兵制从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施行的《兵役法》,确定了依法征兵制度,同时规定“常备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区域,就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在其与《兵役法》相配套的其它法规中,对招募志愿兵服常备兵役事也作有明确规定。余姚的“地方自治”虽完成已久,然其时依律征兵困难,故仍实行与征兵制并行的募兵制,并以所募兵员之数额冲抵征兵任务数的不足。尤其是抗日战争全面开始,在正常征集兵员难以满足部队兵员补充需要的情况下,于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兼行募兵制。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发《战时征兵统制办法》,其中规定募兵只在未设兵役管区的地区进行,在设有兵役管区的地区则“只征不募”,同时又规定募兵的名额须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政部核准,由省兵役管区(省军管区)划定招募区域后,由县政府负责招募,禁止部队“擅自招募或向地方勒派兵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国民政府发动反共内战,兵员需要量骤增。民众厌战,纷纷逃役,征兵颇难。在兵源甚缺情况下,以募兵补拨的现象有增无减。部队不经地方当局许可而私自招募的现象亦甚普遍。
  征兵制
  民国25年(1936)3月,国民政府颁布于22年(1933)6月的《兵役法》始施行,改募兵制为征兵制。
  《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年满18~45岁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现役为于平时征集中年满20岁至25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之,役期3年。同时规定,常备兵役的现、正、续各役役期,在战时得延长。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区域,常备兵在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的对象中募充。25年(1936)8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和军事委员会军政部公布的《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分常备兵役为必任义务制(称征兵)和志愿制(称募兵)。
  《兵役法》施行初期,县役政尚能依法办理,后各级役政人员弄权舞弊现象渐增,逃役现象随之增加。同时,壮丁被送至新兵征集所后,名为管理,实为关押;壮丁入营后亦形同监犯,待如牛马,穿不予暖,食不予饱,病不予治,更有病重壮丁被遗弃途中任其死亡者。对逃亡之壮丁,一旦被抓,多施以极刑。民众对是类征兵深为痛恨,纷以各种方法逃役,或隐瞒户籍,或假报年龄,或举家潜逃,也有壮丁及家属与役政人员公开对抗的情况发生,使征兵成困难局面。
  抗战初期,许多部队按正常补兵不敷需要,时自行于各地招募,扰乱了役政秩序。为此,国民政府于27年(1938)1月颁布《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战时补兵的征集,在全国由军政部统一办理;在地方由军、师管区承办,任何部队不得擅自到各县招募、征集或勒派;新兵经训练后统制补充;将适龄壮丁编成县(市)义勇壮丁常备军(民国28年改为国民兵团常备队),加强对壮丁的管理与训练。据此,全省始实行统制征集和统制补充,废止了其它的征募形式。县成立义勇壮丁常备队,按额将训练后的壮丁统一交拨入营,一定程度上遏制乱征乱募。
  28年(1939),遵照国民政府军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推行一保数兵和一甲一兵的指令,对全县凡年满18~45岁、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统一按照“一甲一兵”的原则,造具名册,取具保存,予以征集。凡已签定的壮丁逃避,则令其家属、甲长等限时追回,否则从中选择年龄适当、条件相仿者抵补。
  31年(1942)4月至34年(1945)8月,侵华日军占领县城及部分乡村,县政府迁址乡间。此期间,只在县政府控制地区内实行以募集为主的征募并行兵役制。
  34年(1945)9月初,国民政府公布法令,称“抗日胜利之始,所有全国兵役,一律缓征一年”。是年,境内未征兵。
  35年(1946)10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兵役法》,恢复原有征兵秩序。此后,国民政府因发动内战需补兵员数量庞大,不时有“紧急”、“特急”等征兵。
  37年(1948)7月,浙北师管区根据国民政府国防部指令,推行“一保一丁”运动,以期征足兵员。但由于民众抵制,收效甚微。
  中共领导的志愿兵制
  民国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境内兵役,无明文制度,所实行的是与当时社会情况和军事斗争需要相适应的志愿兵形式。30年(1941)11月在姚南由朱之光、周曼天发动建立的浙东游击队(浙东游击指挥部独立大队),为余姚第1支由中共领导的抗日武装。随之先后组建的余姚中队、姚南自卫中(大)队、姚北抗日自卫大队、余上自卫大队、姚海自卫大队、姚山自卫大队、庵东特区自卫队等中共抗日地方武装和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扩充壮大,均为经中共各级组织的抗日宣传动员后自愿入伍的当地开明绅士的子弟和贫苦农民。从30年(1941)4月余姚沦陷至38年(1949)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境内先后参加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和浙东人民解放军第2游击纵队3、5支队以及中共领导的县、区、乡各级地方武装的有6000多人,参加民兵组织的人数更为众多。
  除动员、鼓励群众自愿参军外,中共于扩军中还重视对敌对武装力量的分化、瓦解和争取,促其“反戈”而加入人民武装。另外,对于战中俘获的敌方人员,坚持宽大政策,对其中出身贫苦、本质好又自愿参加中共部队者,欢迎入伍,被称为“解放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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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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