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后期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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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清后期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146-14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清后期兵役原沿行具世兵性质的招募制情况。
关键词: 兵役 清后期 余姚市

内容

清后期兵役原沿行具世兵性质的招募制。由于政治腐败,军备废弛,作为其时国家主力部队的绿营兵战斗力渐失。朝廷遂令兴办“团练”、招募乡勇补充部队,绿营兵逐渐裁撤,世兵性的招募制告终。光绪二十一年(1895)始组“新建陆军”(简称新军),为招募制。兵丁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按定制,三者总役期10年,然实行甚难。
  第一节 乡勇招募
  道光初年,仍实行具世兵性质的募兵制度。国家的主力武装为绿营兵(多为汉军绿旗营)。为便于控制,实行“以文制武”、“以满制汉”等政策。由于“兵皆土著”,当兵成了世业谋生之道而武功荒废,纪律松弛,且朝廷又规定军官可以借吃空额“以补养廉”,致使部队缺额甚多,教阅时甚至临时雇人顶替充数。有的最后蜕变为祸国殃民之兵,遇有战事或捕盗之举,望风而溃,事后捕杀无辜百姓邀功,完全起不到国家“经制兵”的作用。道光二十年(1840)和二十二年(1842),接连发生2次鸦片战争。英、法、美等国始以武力入侵中国。为抵御外敌,挽救危局,朝廷于二十二年诏令各地大量招募乡勇组成“勇营”以补充部队,使原有的基于世兵制的募兵制度开始动摇。乡勇又称“团练”,本为清代民间武装组织。乡勇不食官俸,“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土”,“有且耕且守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乡勇早在康熙年间就曾有之,后因虑民造反而未形成制度。咸丰年间(1851~1861),太平天国势盛,朝廷又令各地办团练,“亦耕亦守,不计兵额,不支饷粮”。咸丰十年(1860),余姚县内各乡均办团练,县设团总。乡团人数不等,少则百十,多则数千。后团练改为勇营,渐成为清军主力武装的组成部分,其待遇也优于原绿营兵。光绪二十九年(1903),朝廷始逐步裁撤绿营兵额。宣统元年(1909)始,继续大规模裁撤,至二年(1910)停止招募和补拨绿营兵,绿营兵制告终。光绪三十一年(1905)受江苏等地影响,浙江曾试图推行征兵制,未果。
  第二节 新建陆军招募
  清末,朝廷鉴于军队战斗力微弱,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始仿效西方国家改革军队,设立“新建陆军”(简称“新军”)。其集兵办法除部分有原军队改编外,按当时颁发的《陆军营制饷章》有关规定,主要仍实行招募制。兵丁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3种。常备兵选土著有身家者充当,发给全饷,平时屯聚于营地操练,遇事出征,3年出伍,列为续备兵,发给凭证,资遣回籍,月给饷粮1两,自谋职业,每年须参加为期1个月的训练,如国家征调,无论在乡在外,均须应召入营,届时,由军队派人督促实施,续备兵3年期满退役,列为后备兵,发给凭证,照续备兵减半发给月饷,自谋职业。后备兵第1、第3年免训练,第2、第4年则须参训会操,4年役期满,停饷,发给凭证,退回平民,通常情况下不再征调。如遇战事,其年龄在45岁以下且自愿应募者,准其持证投营效力。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军3者的总役期共为10年。如是定制,军资耗费甚大,实行颇难。
  时浙地招募新军,规定应募对象的年龄在16岁以上、25岁以下,身高4.6尺(约1.53米)以上。凡五官不全、体弱、手举不能及百斤或暗疾者不取;凡吸食鸦片、犯有罪案和系城市游民不取。应募者须报3代家口住址和指纹箕斗数目,弄清来历。为保证按照条件招募,规定对各绅董、村庄庄长因劝集身家清白、粗通文字之应募者给予奖励,对滥募游民、溃勇充数者科以重罚。
  新军招募日期和人数由县按省的规定办理。县适时公布招募地址(称选验局所)及招兵条件。招募开始时,由省督抚衙门派员会同各府,督促县按章选募。应募者由庄长、首事、地保等保举,并开具名册,偕同应募壮丁赴选验局所听候点检。由省督抚所派人按格验收,合格者编伍,并抄编伍者名册1份交县存案,便日后对被编伍者家属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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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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