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古代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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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5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古代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4
页码: 142-145
摘要: 本章对浙江省余姚市古代兵役制度进行了略述。
关键词: 兵役 古代 余姚市

内容

第一章 古代兵役
  古代余姚之兵役制度,今多无考。然各王朝(或诸侯国)的役制和役政,当涵盖时国之疆域。由此,本章对余姚古代兵役的记述,仅为略述。
  夏商时期,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按田制定军赋,借以“籍民为兵”和“寓兵于民”。其时,平时只保留由食俸禄的贵族充任的数量较少的警卫部队,战时则大量征集“国人”(自由民)出征。“战毕归耕,暇则讲武”。其时军队大都属预编状态,兵“有常数而无常人”,国家有兵而少养兵。“国人”分为士、农、工、商四民,服役的主要是士和农。士即武士,以习武征战为主业,战时充当军队骨干,被称之为“甲士”。农,是庶人平民,即农民,战时于军中充当“徙卒”。奴隶无当兵的权利,只能于军中服杂役。
  西周时,民20岁受田,60岁归田(退田),有受田权利男子,皆须服兵役。同时实行户籍和人口登记制度。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其余为“羡卒”。“正卒”是正式服兵役,随时准备应召从军;“羡卒”则为后备兵,遇特殊情况时,才从中挑选健壮者从军。“正卒”,也是“亦兵亦民”,即“居家为民,会之为兵”。军队的组织还与其时的乡党组织相一致。兵员动员结合“井邑丘田之法”,国人五家出一丁,服役期限20~60岁。以闾、族、党、州、乡、会等乡党单位组成伍、两、卒、旅、师、军等军事单位。平时“有田役之事,容服有别,声音有识”,战时出征,事息归田,“恩足以相恤,义足以相救”。对可调兵丁,根据实际需要作有限调用,多数为后备力量。调兵作战,通常以7家轮流出兵,如7次调兵征战,各家每轮一次。出征后,则无固定期限,俟战事结束解散归农。出征兵丁的口粮、被服和普通兵器,也由各家置备,即“家自为兵,兵自为备”。后专事当兵的“士”渐世代相袭,称世兵,渐形成民军制与世兵制并存的兵役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间争战激烈,征役制度混乱无定,兵员多为临战征集,也有招募者。有贵族兵,也有奴隶兵,还有因犯罪被谪罚的谪徒兵,“驱民为兵,乌合成军”。县执掌军事行政的官吏,主要负责士兵的征、招和输送。周敬王三十八年(公元前482年,其时余姚属越),越王勾践遣兵5万袭吴,所遣部队即由世兵、教士(民军)和“习流”(经习战训练的被流放充军的罪人,亦称谪徒)组成。
  第二节 秦汉时期兵役
  秦时,实行郡县征兵制。凡年满17岁之男子,均须到官府登记(称傅籍),自登记后至60岁前,都须承担随时应召从军义务。男子年17~22岁,每年轮流到郡、县服杂役1个月,主要任务是在城内筑路、修路、修城、葺官舍和运输军需物资等劳役,到期更换,称“更卒”。至23岁转为服兵役,役期2年,称“正卒”。第1年在当地郡县的地方部队服役,接受军事训练和执行警卫勤务。第2年征调至京师的国家警卫部队服役,称“卫士”。其中到边防部队服役1年,称“戍卒”(一说先在当地郡县受训1个月,而后至京师警卫部队服役1年,称“正卒”,再去边防部队服役1年,称“戍卒”),2年服役期满回籍,仍须每年于当地服劳役1月,直至免役年龄。役龄内须随时准备应召。随军出征者无服役期,须待战事结束后返籍,中途不予更换。有爵位者可于56岁免役,无爵位者免役年龄均在60岁。
  西汉初期的兵役制在秦代征兵制基础上略加改革,于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将劳役和兵役合二为一,称“徭役”。汉初规定,凡23~56岁的男子,皆须到官府登记。从23岁起都要服兵役2年。1年为郡国兵(即地方军,分车骑、楼船、材官),其任务是驻守地方和预备用于征发;另1年被编入南、北军,任务为守护京城或戍守边防,称“卫士”或“戍卒”:服役期满,还乡为民,继为后备兵,仍须随时准备应征,至56岁免除兵役义务。成年男子每年还要服1个月劳役。也可以出战代替,称“践更”。服役戍边也可以钱代替,称为“更赋”或“过更”。郡国兵归郡的军事长官郡都尉统领,实行兵民合一,亦兵亦民。平时“兵不聚食”,散于田里,遇事奉召会集,由朝廷任命的将领率领出征。国无养兵之费,且兵不常设,无拥兵割据之虞。郡国兵的训练每年秋季举行一次都试,为期1个月。凡“正卒”者,都须参试。教成后用以宿卫京都或戍守边关者只是少数。至汉武帝刘彻时,勤于对外用兵,四出征战,忽视军队训练。日久,郡国之民渐不谙兵事,战斗力大减。朝廷遂诏命各地招募善骑射之士从戎,改南军为世袭,北军为招募,试行招募制。
  东汉时全面推行募兵制。建武六年(公元30年),废郡国兵秋试制度和“一岁为材官、骑士”制度,致民不习战,不知兵事。遇有战事,郡国无能战之兵可调,就令大批农民临时凑合成军,“不教而发”,战斗力低下,只得转而依靠募兵。由此,募兵规模越来越大,中央军和地方郡县所保留的少数部队均由招募而来。募兵制全面取代了秦以来的征兵制。
  第三节 三国至南朝兵役
  三国时期,余姚为吴地。初时,吴国之兵或招募,或征发,或招降,也有将领们的私兵(称部曲兵)和外族兵。后军民分离,强制实行世袭兵役制度,即世兵制。原民户被分为3种:一是归县衙管理的普通户,专事种田缴租出劳役;二是归典农司府管理的屯田户,专为国家种田,缴租纳粮;三是军户,也称“士家”,归军府或郡的军事长官“代领”管理,专服兵役且“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建兴年间(公元253~257年),吴国征服山越人(南方土著),将其中强壮者编为军户,赢弱者亦为军事编制形式补为民户。军户和民户的社会地位低下,所负赋税沉重,逃亡者甚多。
  西晋,承袭三国吴时的世袭兵役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盛行。军户世代为兵,身份低下,形同奴仆和罪犯,人皆以当兵为耻,兵无斗志。
  东晋,仍沿行世兵制。
  南北朝时,余姚先后经历史称“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个君主国共160年许。南朝重文轻武,兵无定制,平时以募兵为主以应付事急所需,战争中兵员不足时,也发民为兵。实行临时、变相的征兵制。
  第四节 隋、唐、五代时期兵役
  隋代沿行南北朝时北周宇文泰所创之府兵制并作有改进。府兵制为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并普遍开设军伍以行管理的兵役制度。府兵原选于强壮的农民,免其徭役,平时从农,农闲时由各级军官督率训练。隋始改“兵民异籍”为“兵民合一”,改“兵民分治”为“兵民合治”。县内所有户籍,一律归县管理。初时规定民18岁成丁,开皇三年(公元583)改为21岁成丁。成丁者均有服兵役义务。役龄府兵,由军府和军场场主或乡团团主管理,定时集中训练,有时应召出征。60岁为老,免服兵役。
  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府兵源自军府所辖地区的成丁农民。初定20~60岁有受田权利的人均有服兵役义务,后改为25岁始服兵役,至50岁免除兵役义务。所有府兵,皆经严格挑选。挑选原则为“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通常情况下,每3年挑选一次。分全部户口为3等9级,资财在3等以上、家有三丁者,从中选一充当府兵。对府兵管理同隋制,归各地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战时会集,临时命将统领。出征时,所需之口粮、被服及兵器自备。战事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的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有战功者可得勋级,阵亡者家属可得抚恤,因之士气颇旺。
  显庆五年(公元660)以后,土地兼并之势日盛且战事增多,“均田”难以为继,府兵的地位随之下降,府兵制逐渐衰落。至天宝八年(公元749)后,藩镇割据势炽,朝廷赖禁军支撑,募兵制复行。
  五代时,盛行募兵制。凡招募之兵,“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展面,赐以缗钱(成串的铸钱,一千文为一缗)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展面,是在应募者脸上刺字,并以墨涂染,使之不褪色,是一种为防止士卒逃亡的措施。故招募士兵又称招刺。第五节宋、元、明至清中期兵役
  宋代沿袭前朝之募兵制。所募之兵,据其担负任务的不同分禁军、厢军、乡军、蕃兵(由西北缘边的羌族壮丁组成)4种。厢兵开始由地方旧兵中老弱者及新设的杂役军合并建置,其性质是地方军兼杂役军。招募兵丁时,健壮者充入禁军,赢弱者为厢兵。部分厢兵还来自罪犯,叫配军。厢兵大都为官府供杂役,不参加训练,通常也不参加战斗。乡兵,又称民兵或土兵。是地方按户籍挑选编组而成的武装组织,不离本业,不支官饷,农隙进行训练,其主要任务是防守地方和应付官府杂役。北宋重视在灾民中招募兵丁,一遇荒年,则大量招募灾民入伍。至宋神宗时,王安石为改革募兵制,在推行保甲制的同时加强乡兵制度。民10家为一保,50家为一大保,500家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民户“有二丁以上者,选一为保丁”。“甲”为丁抽选编伍的单位名称。凡丁入甲,均须习武操练。每岁农隙,教以战阵,练习武器。并分地会考,试骑步射法,优者授官或授贤。“使丁渐习为兵,既入皆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且约以免税上藩代巡检兵”。至元丰八年(公元1085)司马光为相后,废除保甲,恢复旧制,民兵制衰。南宋兵役制度仍沿袭北宋。禁军、厢兵、乡兵等各种军队的名称依存:其时,金兵南侵,民众迫于祸乱,纷纷武装抗金,朝廷诏令“籍民为义勇”,实际上恢复了民兵制度。
  元代实行在世兵制基础上的征兵制。定军人为军户,“举族为兵”。凡蒙古族及其所领之下其他部族成员男子,15岁以上,70岁以下,“无众寡,尽佥为兵”。“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后因兵力不足,征汉人为兵,定位汉军户。汉军户的确定以民户的财力和劳动力为主要依据,通常20户或20丁出一兵,其年龄在20岁以上,一般从中户中签发,一经签发便被定为军户,世代为兵,与民户分籍登记、管理。由于军户间的财产和人丁情况不一,出人当兵的军户称“正军户”,又称军头;不出人当兵的军户则出钱粮,称“贴军户”。如后遇正军户无当兵的合适人丁,便由有丁的贴军户出于顶替,原正军户改为出钱粮。待原正军户有可出当兵的人丁时,继续承担当兵义务。元末,天下大乱,各地为防盗自卫,普遍建有民兵。
  明代前期以士兵制为主,后期以募兵制为主。其时,实行卫所制,兵称军士。卫所军士和武官全部世袭,享受免除差役待遇。从平民中征调的兵称“垛集兵”。民户每3户出一丁,出丁者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正军户如有逃亡或死绝者,由原籍之亲属或贴军户补充。卫所之兵,多数屯田,少数驻防。农时耕种,农隙习武。遇有战事,由朝廷命将率领出征。正统二年(1431)试行募兵制。后因军官吞食屯田收入,军士衣食贫困,逃亡者众。卫所之兵存无几,加士兵缺乏训练而只供部僚役使,致战斗力基本丧失,世兵制渐趋崩溃。在此情况下,“民壮”组织应运而生。民壮实为民兵组织的一种,由民间壮丁组成,官府给予一定补助。遇事可调遣从征或入卫为兵。正统十四年(1449)。朝廷令各地组织民壮,由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毕仍复为民。弘治二年(1489)立有“民壮法”。后因官员办理不善,弊病甚多,至万历年(1581)正式改行募兵制。
  清代兵役制度与前朝迥异,八旗兵为国家主要武装力量。八旗兵是在部落兵的基础上发展建立起来的,“举族皆兵,兵民合一”,世代相袭。凡隶属于旗者,皆可以为兵,凡兵丁出缺或扩大兵员需要挑补时,各旗佐领,参领选出应补之人,由造册官将所挑选人员造册,呈都统依户籍原册校对,录其材人,酌其盈绌。后增汉军绿营(称绿营兵),改为实行具世兵性质的招募制。
  汉军绿营兵丁一律从本地籍汉人中招募。绿营兵源,清初主要来自归附的明军,后为在各地招募的乡民,不得由外来或无固定籍贯的人充当。(1)土著制。绿营兵士一律募本地人充任,兵丁入伍后全家即编入兵籍,携妻孥同居固定营地近处,领饷养家,使之变成土著,不得自行退出军伍或离开。(2)终身制。士兵一经入伍,即成终身职业,不得自由退伍。年过50岁,因体衰力弱不能从事操练和作战时,解除现役,撤销饷银;因作战受伤或患病致残者,可由官府供养终身。(3)余丁制。绿营士兵中年满16岁的子弟,称余丁。如遇营中守兵出缺,由各营按额定人员数的一定比例选定充当,入为正式士兵。并发给每月5钱饷粮。余丁通常被充作守兵,战时可随部队行动,担负军中杂役。如是,入伍当兵成为养家糊口的谋生之道,且世代相传。士兵均出于兵籍,成为土著世业兵。后,“余丁”渐成为补充绿营兵的主要来源,直至鸦片战争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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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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