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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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356
颗粒名称: 第三篇 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26
页码: 141-166
摘要: 本篇记述了自古代至1986年浙江省余姚市兵役制度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兵役 兵役制度 余姚市

内容

余姚古代兵役,曾经历民军制、征兵制、世兵制、募兵制以及世兵制与民军制相结合或征兵制与募兵制相结合等制度。先秦时期主要实行民军制,春秋时期从“国人”中分离出来的武士阶层,专服兵役,世代相传的世兵制,当时浙江分属的越国和吴国实行的世兵制与民军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秦汉时主要实行征兵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实行世兵制,隋代及唐代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到唐天宝八年,为募兵制所代替。五代至宋代主要实行募兵制,元代实行征兵制基础上的世兵制。明代吸收府兵制和世兵制的经验,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清代兵役制度与前朝迥异,置八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实行世兵制,后增置绿营实行招募制。
  中华民国初期,中央政府试图实行征兵制。然时军阀混战,国家分裂,政令不畅,征兵制度未能实行,补充兵员仍赖招募。民国22年(1933)6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简称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改募兵制为征兵制,役种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征兵制的实行,曾为抵御外侮、维护民族独立起到一定作用。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国民政府为发动内战,加紧征兵,遭民众反对,加役政舞弊严重,依律征兵有名无实。
  民国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其兵员主要来自自愿入伍的贫苦农民,为事实上的志愿兵制,一直沿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3年。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施行,正式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原行的志愿兵役制。《兵役法》规定了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年龄和陆、海、空军的服役年限以及兵员征集的程序和办法,同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兵役法》施行后,征集新兵的工作通常每年一次,多在冬季进行,少数年份征集两次,分别在春、冬季或夏、冬季实施。个别年份未征集。
  1978年,改行义务兵与志原兵相结合的兵役制。1984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施行。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制度,使义务兵中的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服役有了法律依据。并对兵役机构、预备役人员、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和学生军训作出规定。1998年12月,《兵役法》经再次修订后重新颁布,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既充分保持了义务兵役制度的优点,又弥补了其不足,同时重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从而更适应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第一章 古代兵役
  古代余姚之兵役制度,今多无考。然各王朝(或诸侯国)的役制和役政,当涵盖时国之疆域。由此,本章对余姚古代兵役的记述,仅为略述。
  第一节 先秦时期兵役
  夏商时期,实行“兵民合一”的民军制,按田制定军赋,借以“籍民为兵”和“寓兵于民”。其时,平时只保留由食俸禄的贵族充任的数量较少的警卫部队,战时则大量征集“国人”(自由民)出征。“战毕归耕,暇则讲武”。其时军队大都属预编状态,兵“有常数而无常人”,国家有兵而少养兵。“国人”分为士、农、工、商四民,服役的主要是士和农。士即武士,以习武征战为主业,战时充当军队骨干,被称之为“甲士”。农,是庶人平民,即农民,战时于军中充当“徙卒”。奴隶无当兵的权利,只能于军中服杂役。
  西周时,民20岁受田,60岁归田(退田),有受田权利男子,皆须服兵役。同时实行户籍和人口登记制度。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其余为“羡卒”。“正卒”是正式服兵役,随时准备应召从军;“羡卒”则为后备兵,遇特殊情况时,才从中挑选健壮者从军。“正卒”,也是“亦兵亦民”,即“居家为民,会之为兵”。军队的组织还与其时的乡党组织相一致。兵员动员结合“井邑丘田之法”,国人五家出一丁,服役期限20~60岁。以闾、族、党、州、乡、会等乡党单位组成伍、两、卒、旅、师、军等军事单位。平时“有田役之事,容服有别,声音有识”,战时出征,事息归田,“恩足以相恤,义足以相救”。对可调兵丁,根据实际需要作有限调用,多数为后备力量。调兵作战,通常以7家轮流出兵,如7次调兵征战,各家每轮一次。出征后,则无固定期限,俟战事结束解散归农。出征兵丁的口粮、被服和普通兵器,也由各家置备,即“家自为兵,兵自为备”。后专事当兵的“士”渐世代相袭,称世兵,渐形成民军制与世兵制并存的兵役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间争战激烈,征役制度混乱无定,兵员多为临战征集,也有招募者。有贵族兵,也有奴隶兵,还有因犯罪被谪罚的谪徒兵,“驱民为兵,乌合成军”。县执掌军事行政的官吏,主要负责士兵的征、招和输送。周敬王三十八年(公元前482年,其时余姚属越),越王勾践遣兵5万袭吴,所遣部队即由世兵、教士(民军)和“习流”(经习战训练的被流放充军的罪人,亦称谪徒)组成。
  第二节 秦汉时期兵役
  秦时,实行郡县征兵制。凡年满17岁之男子,均须到官府登记(称傅籍),自登记后至60岁前,都须承担随时应召从军义务。男子年17~22岁,每年轮流到郡、县服杂役1个月,主要任务是在城内筑路、修路、修城、葺官舍和运输军需物资等劳役,到期更换,称“更卒”。至23岁转为服兵役,役期2年,称“正卒”。第1年在当地郡县的地方部队服役,接受军事训练和执行警卫勤务。第2年征调至京师的国家警卫部队服役,称“卫士”。其中到边防部队服役1年,称“戍卒”(一说先在当地郡县受训1个月,而后至京师警卫部队服役1年,称“正卒”,再去边防部队服役1年,称“戍卒”),2年服役期满回籍,仍须每年于当地服劳役1月,直至免役年龄。役龄内须随时准备应召。随军出征者无服役期,须待战事结束后返籍,中途不予更换。有爵位者可于56岁免役,无爵位者免役年龄均在60岁。
  西汉初期的兵役制在秦代征兵制基础上略加改革,于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将劳役和兵役合二为一,称“徭役”。汉初规定,凡23~56岁的男子,皆须到官府登记。从23岁起都要服兵役2年。1年为郡国兵(即地方军,分车骑、楼船、材官),其任务是驻守地方和预备用于征发;另1年被编入南、北军,任务为守护京城或戍守边防,称“卫士”或“戍卒”:服役期满,还乡为民,继为后备兵,仍须随时准备应征,至56岁免除兵役义务。成年男子每年还要服1个月劳役。也可以出战代替,称“践更”。服役戍边也可以钱代替,称为“更赋”或“过更”。郡国兵归郡的军事长官郡都尉统领,实行兵民合一,亦兵亦民。平时“兵不聚食”,散于田里,遇事奉召会集,由朝廷任命的将领率领出征。国无养兵之费,且兵不常设,无拥兵割据之虞。郡国兵的训练每年秋季举行一次都试,为期1个月。凡“正卒”者,都须参试。教成后用以宿卫京都或戍守边关者只是少数。至汉武帝刘彻时,勤于对外用兵,四出征战,忽视军队训练。日久,郡国之民渐不谙兵事,战斗力大减。朝廷遂诏命各地招募善骑射之士从戎,改南军为世袭,北军为招募,试行招募制。
  东汉时全面推行募兵制。建武六年(公元30年),废郡国兵秋试制度和“一岁为材官、骑士”制度,致民不习战,不知兵事。遇有战事,郡国无能战之兵可调,就令大批农民临时凑合成军,“不教而发”,战斗力低下,只得转而依靠募兵。由此,募兵规模越来越大,中央军和地方郡县所保留的少数部队均由招募而来。募兵制全面取代了秦以来的征兵制。
  第三节 三国至南朝兵役
  三国时期,余姚为吴地。初时,吴国之兵或招募,或征发,或招降,也有将领们的私兵(称部曲兵)和外族兵。后军民分离,强制实行世袭兵役制度,即世兵制。原民户被分为3种:一是归县衙管理的普通户,专事种田缴租出劳役;二是归典农司府管理的屯田户,专为国家种田,缴租纳粮;三是军户,也称“士家”,归军府或郡的军事长官“代领”管理,专服兵役且“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建兴年间(公元253~257年),吴国征服山越人(南方土著),将其中强壮者编为军户,赢弱者亦为军事编制形式补为民户。军户和民户的社会地位低下,所负赋税沉重,逃亡者甚多。
  西晋,承袭三国吴时的世袭兵役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盛行。军户世代为兵,身份低下,形同奴仆和罪犯,人皆以当兵为耻,兵无斗志。
  东晋,仍沿行世兵制。
  南北朝时,余姚先后经历史称“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个君主国共160年许。南朝重文轻武,兵无定制,平时以募兵为主以应付事急所需,战争中兵员不足时,也发民为兵。实行临时、变相的征兵制。
  第四节 隋、唐、五代时期兵役
  隋代沿行南北朝时北周宇文泰所创之府兵制并作有改进。府兵制为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并普遍开设军伍以行管理的兵役制度。府兵原选于强壮的农民,免其徭役,平时从农,农闲时由各级军官督率训练。隋始改“兵民异籍”为“兵民合一”,改“兵民分治”为“兵民合治”。县内所有户籍,一律归县管理。初时规定民18岁成丁,开皇三年(公元583)改为21岁成丁。成丁者均有服兵役义务。役龄府兵,由军府和军场场主或乡团团主管理,定时集中训练,有时应召出征。60岁为老,免服兵役。
  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府兵源自军府所辖地区的成丁农民。初定20~60岁有受田权利的人均有服兵役义务,后改为25岁始服兵役,至50岁免除兵役义务。所有府兵,皆经严格挑选。挑选原则为“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通常情况下,每3年挑选一次。分全部户口为3等9级,资财在3等以上、家有三丁者,从中选一充当府兵。对府兵管理同隋制,归各地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战时会集,临时命将统领。出征时,所需之口粮、被服及兵器自备。战事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的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有战功者可得勋级,阵亡者家属可得抚恤,因之士气颇旺。
  显庆五年(公元660)以后,土地兼并之势日盛且战事增多,“均田”难以为继,府兵的地位随之下降,府兵制逐渐衰落。至天宝八年(公元749)后,藩镇割据势炽,朝廷赖禁军支撑,募兵制复行。
  五代时,盛行募兵制。凡招募之兵,“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展面,赐以缗钱(成串的铸钱,一千文为一缗)衣履而隶诸籍”(《宋史·兵志》)。展面,是在应募者脸上刺字,并以墨涂染,使之不褪色,是一种为防止士卒逃亡的措施。故招募士兵又称招刺。第五节宋、元、明至清中期兵役
  宋代沿袭前朝之募兵制。所募之兵,据其担负任务的不同分禁军、厢军、乡军、蕃兵(由西北缘边的羌族壮丁组成)4种。厢兵开始由地方旧兵中老弱者及新设的杂役军合并建置,其性质是地方军兼杂役军。招募兵丁时,健壮者充入禁军,赢弱者为厢兵。部分厢兵还来自罪犯,叫配军。厢兵大都为官府供杂役,不参加训练,通常也不参加战斗。乡兵,又称民兵或土兵。是地方按户籍挑选编组而成的武装组织,不离本业,不支官饷,农隙进行训练,其主要任务是防守地方和应付官府杂役。北宋重视在灾民中招募兵丁,一遇荒年,则大量招募灾民入伍。至宋神宗时,王安石为改革募兵制,在推行保甲制的同时加强乡兵制度。民10家为一保,50家为一大保,500家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民户“有二丁以上者,选一为保丁”。“甲”为丁抽选编伍的单位名称。凡丁入甲,均须习武操练。每岁农隙,教以战阵,练习武器。并分地会考,试骑步射法,优者授官或授贤。“使丁渐习为兵,既入皆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且约以免税上藩代巡检兵”。至元丰八年(公元1085)司马光为相后,废除保甲,恢复旧制,民兵制衰。南宋兵役制度仍沿袭北宋。禁军、厢兵、乡兵等各种军队的名称依存:其时,金兵南侵,民众迫于祸乱,纷纷武装抗金,朝廷诏令“籍民为义勇”,实际上恢复了民兵制度。
  元代实行在世兵制基础上的征兵制。定军人为军户,“举族为兵”。凡蒙古族及其所领之下其他部族成员男子,15岁以上,70岁以下,“无众寡,尽佥为兵”。“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后因兵力不足,征汉人为兵,定位汉军户。汉军户的确定以民户的财力和劳动力为主要依据,通常20户或20丁出一兵,其年龄在20岁以上,一般从中户中签发,一经签发便被定为军户,世代为兵,与民户分籍登记、管理。由于军户间的财产和人丁情况不一,出人当兵的军户称“正军户”,又称军头;不出人当兵的军户则出钱粮,称“贴军户”。如后遇正军户无当兵的合适人丁,便由有丁的贴军户出于顶替,原正军户改为出钱粮。待原正军户有可出当兵的人丁时,继续承担当兵义务。元末,天下大乱,各地为防盗自卫,普遍建有民兵。
  明代前期以士兵制为主,后期以募兵制为主。其时,实行卫所制,兵称军士。卫所军士和武官全部世袭,享受免除差役待遇。从平民中征调的兵称“垛集兵”。民户每3户出一丁,出丁者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正军户如有逃亡或死绝者,由原籍之亲属或贴军户补充。卫所之兵,多数屯田,少数驻防。农时耕种,农隙习武。遇有战事,由朝廷命将率领出征。正统二年(1431)试行募兵制。后因军官吞食屯田收入,军士衣食贫困,逃亡者众。卫所之兵存无几,加士兵缺乏训练而只供部僚役使,致战斗力基本丧失,世兵制渐趋崩溃。在此情况下,“民壮”组织应运而生。民壮实为民兵组织的一种,由民间壮丁组成,官府给予一定补助。遇事可调遣从征或入卫为兵。正统十四年(1449)。朝廷令各地组织民壮,由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毕仍复为民。弘治二年(1489)立有“民壮法”。后因官员办理不善,弊病甚多,至万历年(1581)正式改行募兵制。
  清代兵役制度与前朝迥异,八旗兵为国家主要武装力量。八旗兵是在部落兵的基础上发展建立起来的,“举族皆兵,兵民合一”,世代相袭。凡隶属于旗者,皆可以为兵,凡兵丁出缺或扩大兵员需要挑补时,各旗佐领,参领选出应补之人,由造册官将所挑选人员造册,呈都统依户籍原册校对,录其材人,酌其盈绌。后增汉军绿营(称绿营兵),改为实行具世兵性质的招募制。
  汉军绿营兵丁一律从本地籍汉人中招募。绿营兵源,清初主要来自归附的明军,后为在各地招募的乡民,不得由外来或无固定籍贯的人充当。(1)土著制。绿营兵士一律募本地人充任,兵丁入伍后全家即编入兵籍,携妻孥同居固定营地近处,领饷养家,使之变成土著,不得自行退出军伍或离开。(2)终身制。士兵一经入伍,即成终身职业,不得自由退伍。年过50岁,因体衰力弱不能从事操练和作战时,解除现役,撤销饷银;因作战受伤或患病致残者,可由官府供养终身。(3)余丁制。绿营士兵中年满16岁的子弟,称余丁。如遇营中守兵出缺,由各营按额定人员数的一定比例选定充当,入为正式士兵。并发给每月5钱饷粮。余丁通常被充作守兵,战时可随部队行动,担负军中杂役。如是,入伍当兵成为养家糊口的谋生之道,且世代相传。士兵均出于兵籍,成为土著世业兵。后,“余丁”渐成为补充绿营兵的主要来源,直至鸦片战争前夕。
  第二章 清后期兵役
  清后期兵役原沿行具世兵性质的招募制。由于政治腐败,军备废弛,作为其时国家主力部队的绿营兵战斗力渐失。朝廷遂令兴办“团练”、招募乡勇补充部队,绿营兵逐渐裁撤,世兵性的招募制告终。光绪二十一年(1895)始组“新建陆军”(简称新军),为招募制。兵丁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按定制,三者总役期10年,然实行甚难。
  第一节 乡勇招募
  道光初年,仍实行具世兵性质的募兵制度。国家的主力武装为绿营兵(多为汉军绿旗营)。为便于控制,实行“以文制武”、“以满制汉”等政策。由于“兵皆土著”,当兵成了世业谋生之道而武功荒废,纪律松弛,且朝廷又规定军官可以借吃空额“以补养廉”,致使部队缺额甚多,教阅时甚至临时雇人顶替充数。有的最后蜕变为祸国殃民之兵,遇有战事或捕盗之举,望风而溃,事后捕杀无辜百姓邀功,完全起不到国家“经制兵”的作用。道光二十年(1840)和二十二年(1842),接连发生2次鸦片战争。英、法、美等国始以武力入侵中国。为抵御外敌,挽救危局,朝廷于二十二年诏令各地大量招募乡勇组成“勇营”以补充部队,使原有的基于世兵制的募兵制度开始动摇。乡勇又称“团练”,本为清代民间武装组织。乡勇不食官俸,“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土”,“有且耕且守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乡勇早在康熙年间就曾有之,后因虑民造反而未形成制度。咸丰年间(1851~1861),太平天国势盛,朝廷又令各地办团练,“亦耕亦守,不计兵额,不支饷粮”。咸丰十年(1860),余姚县内各乡均办团练,县设团总。乡团人数不等,少则百十,多则数千。后团练改为勇营,渐成为清军主力武装的组成部分,其待遇也优于原绿营兵。光绪二十九年(1903),朝廷始逐步裁撤绿营兵额。宣统元年(1909)始,继续大规模裁撤,至二年(1910)停止招募和补拨绿营兵,绿营兵制告终。光绪三十一年(1905)受江苏等地影响,浙江曾试图推行征兵制,未果。
  第二节 新建陆军招募
  清末,朝廷鉴于军队战斗力微弱,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始仿效西方国家改革军队,设立“新建陆军”(简称“新军”)。其集兵办法除部分有原军队改编外,按当时颁发的《陆军营制饷章》有关规定,主要仍实行招募制。兵丁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3种。常备兵选土著有身家者充当,发给全饷,平时屯聚于营地操练,遇事出征,3年出伍,列为续备兵,发给凭证,资遣回籍,月给饷粮1两,自谋职业,每年须参加为期1个月的训练,如国家征调,无论在乡在外,均须应召入营,届时,由军队派人督促实施,续备兵3年期满退役,列为后备兵,发给凭证,照续备兵减半发给月饷,自谋职业。后备兵第1、第3年免训练,第2、第4年则须参训会操,4年役期满,停饷,发给凭证,退回平民,通常情况下不再征调。如遇战事,其年龄在45岁以下且自愿应募者,准其持证投营效力。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军3者的总役期共为10年。如是定制,军资耗费甚大,实行颇难。
  时浙地招募新军,规定应募对象的年龄在16岁以上、25岁以下,身高4.6尺(约1.53米)以上。凡五官不全、体弱、手举不能及百斤或暗疾者不取;凡吸食鸦片、犯有罪案和系城市游民不取。应募者须报3代家口住址和指纹箕斗数目,弄清来历。为保证按照条件招募,规定对各绅董、村庄庄长因劝集身家清白、粗通文字之应募者给予奖励,对滥募游民、溃勇充数者科以重罚。
  新军招募日期和人数由县按省的规定办理。县适时公布招募地址(称选验局所)及招兵条件。招募开始时,由省督抚衙门派员会同各府,督促县按章选募。应募者由庄长、首事、地保等保举,并开具名册,偕同应募壮丁赴选验局所听候点检。由省督抚所派人按格验收,合格者编伍,并抄编伍者名册1份交县存案,便日后对被编伍者家属事优待。第三章中华民国时期兵役
  民国时期,沿用清末新建陆军的募兵制度。由国民政府于22年(1933)6月颁布的《兵役法》施行,改募兵制为征兵制。然在正常征兵难以满足部队兵员补充的情况下,仍兼行募兵制。县先后设置兵役科、征兵委员会等机构以掌理役政。
  民国时期,由中共领导的武装力量所行的兵役制为事实上的志愿兵制。
  第一节 兵役机构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25年4月,余姚为省政府指定试行征兵制县市之一,成立征兵事务所,办理抽签、体检等征集工作。同年,国民政府实施国民兵训练,以备随时征集入伍。县成立社训总队,区督导社训队,乡、镇社训及壮丁训练队。27年县政府设兵役科,为办理征募事务、掌管役政的专门机构。兵役科配课长1名,科员2名。29年(1940)增科员8名、事务员4名。28年12月成立国民兵团总团部,下设警卫、征募、编练3股,县长兼任团长。
  抗日战争开始后,为征集兵员投于抗日前线,县政府遵省政府要求制定相应征兵办法,并成立县征兵委员会,其任务为“举办兵役宣传;协助政府办理征兵事宜;切实执行《优待出征壮丁家属办法》”。县征兵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设常务委员若干名,分别为国民党县党部特派员、县抗日自卫委员会军事组组长、县政府第一科科长、县警察局局长、县兵役科科长和各区征兵组长。委员会内设总务组、征集组、宣传组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分别办理相关日常事务。
  征兵制实施后,百蔽丛生。一些役政人员,乡(镇)、保长,壮丁贩子和兵痞沆瀣一气,营私舞弊,有钱有势之家贿赂役吏,买个空名壮丁即可顶替,价格少者食米10石,多至20石不等,贫苦农民则被捆绑抓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征兵制成了抓兵制。民国30年(1941)4月余姚沦陷,征兵中止。
  第二节 兵役制度
  募兵制
  民国(北京)政府时的募兵制中华民国初期,沿用清末新建陆军的募兵制。民国元年(1912)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的义务”,但后政权旋落于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之手,国家分裂,军阀混战不息,役政无从统一。各路军阀按照自己的需要任意扩充部队,补充兵员沿用清末新军招募的办法。民国7年(1918)10月,北洋派系杨善德主事浙江期间,意改募兵制而试行征兵制,颁布有《浙江陆军试办征兵规则》。其中规定,全省的兵役事宜,由省督军负责,下按总区、分区和分募区划定区域,照省下达的核定的数额(称配额)征募兵员。由县知事担任分区区长。分募区区长由县知事从县自治委员会和地方董绅中遴选委任。但各募兵部队未受上述规定约束,地方政府亦未能实际参与兵役工作而仅掌握被募兵丁的数字而已。从民国初期直至民国25年(1936)3月,余姚城区及泗门、周巷、马渚等主要集镇,不时设有军队的临时招募站,悬旗招兵。事毕,拔旗撤站。招募中,对招募对象的条件无明文规定,招募也无固定程式。应募者多为被生活所迫的破产农民或市镇游民,甚至有因犯事逃匿于境内的外乡人。地方当局欲禁不能。
  国民(南京)政府时的募兵制从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施行的《兵役法》,确定了依法征兵制度,同时规定“常备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区域,就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在其与《兵役法》相配套的其它法规中,对招募志愿兵服常备兵役事也作有明确规定。余姚的“地方自治”虽完成已久,然其时依律征兵困难,故仍实行与征兵制并行的募兵制,并以所募兵员之数额冲抵征兵任务数的不足。尤其是抗日战争全面开始,在正常征集兵员难以满足部队兵员补充需要的情况下,于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兼行募兵制。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发《战时征兵统制办法》,其中规定募兵只在未设兵役管区的地区进行,在设有兵役管区的地区则“只征不募”,同时又规定募兵的名额须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政部核准,由省兵役管区(省军管区)划定招募区域后,由县政府负责招募,禁止部队“擅自招募或向地方勒派兵员”。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国民政府发动反共内战,兵员需要量骤增。民众厌战,纷纷逃役,征兵颇难。在兵源甚缺情况下,以募兵补拨的现象有增无减。部队不经地方当局许可而私自招募的现象亦甚普遍。
  征兵制
  民国25年(1936)3月,国民政府颁布于22年(1933)6月的《兵役法》始施行,改募兵制为征兵制。
  《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年满18~45岁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现役为于平时征集中年满20岁至25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之,役期3年。同时规定,常备兵役的现、正、续各役役期,在战时得延长。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区域,常备兵在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的对象中募充。25年(1936)8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和军事委员会军政部公布的《兵役法施行暂行条例》,分常备兵役为必任义务制(称征兵)和志愿制(称募兵)。
  《兵役法》施行初期,县役政尚能依法办理,后各级役政人员弄权舞弊现象渐增,逃役现象随之增加。同时,壮丁被送至新兵征集所后,名为管理,实为关押;壮丁入营后亦形同监犯,待如牛马,穿不予暖,食不予饱,病不予治,更有病重壮丁被遗弃途中任其死亡者。对逃亡之壮丁,一旦被抓,多施以极刑。民众对是类征兵深为痛恨,纷以各种方法逃役,或隐瞒户籍,或假报年龄,或举家潜逃,也有壮丁及家属与役政人员公开对抗的情况发生,使征兵成困难局面。
  抗战初期,许多部队按正常补兵不敷需要,时自行于各地招募,扰乱了役政秩序。为此,国民政府于27年(1938)1月颁布《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战时补兵的征集,在全国由军政部统一办理;在地方由军、师管区承办,任何部队不得擅自到各县招募、征集或勒派;新兵经训练后统制补充;将适龄壮丁编成县(市)义勇壮丁常备军(民国28年改为国民兵团常备队),加强对壮丁的管理与训练。据此,全省始实行统制征集和统制补充,废止了其它的征募形式。县成立义勇壮丁常备队,按额将训练后的壮丁统一交拨入营,一定程度上遏制乱征乱募。
  28年(1939),遵照国民政府军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推行一保数兵和一甲一兵的指令,对全县凡年满18~45岁、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统一按照“一甲一兵”的原则,造具名册,取具保存,予以征集。凡已签定的壮丁逃避,则令其家属、甲长等限时追回,否则从中选择年龄适当、条件相仿者抵补。
  31年(1942)4月至34年(1945)8月,侵华日军占领县城及部分乡村,县政府迁址乡间。此期间,只在县政府控制地区内实行以募集为主的征募并行兵役制。
  34年(1945)9月初,国民政府公布法令,称“抗日胜利之始,所有全国兵役,一律缓征一年”。是年,境内未征兵。
  35年(1946)10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兵役法》,恢复原有征兵秩序。此后,国民政府因发动内战需补兵员数量庞大,不时有“紧急”、“特急”等征兵。
  37年(1948)7月,浙北师管区根据国民政府国防部指令,推行“一保一丁”运动,以期征足兵员。但由于民众抵制,收效甚微。
  中共领导的志愿兵制
  民国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境内兵役,无明文制度,所实行的是与当时社会情况和军事斗争需要相适应的志愿兵形式。30年(1941)11月在姚南由朱之光、周曼天发动建立的浙东游击队(浙东游击指挥部独立大队),为余姚第1支由中共领导的抗日武装。随之先后组建的余姚中队、姚南自卫中(大)队、姚北抗日自卫大队、余上自卫大队、姚海自卫大队、姚山自卫大队、庵东特区自卫队等中共抗日地方武装和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扩充壮大,均为经中共各级组织的抗日宣传动员后自愿入伍的当地开明绅士的子弟和贫苦农民。从30年(1941)4月余姚沦陷至38年(1949)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境内先后参加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和浙东人民解放军第2游击纵队3、5支队以及中共领导的县、区、乡各级地方武装的有6000多人,参加民兵组织的人数更为众多。
  除动员、鼓励群众自愿参军外,中共于扩军中还重视对敌对武装力量的分化、瓦解和争取,促其“反戈”而加入人民武装。另外,对于战中俘获的敌方人员,坚持宽大政策,对其中出身贫苦、本质好又自愿参加中共部队者,欢迎入伍,被称为“解放战士”。
  第三节 常备兵征集
  征集兵员由兵役管区逐级下达配赋(即应征兵员员额)。由国民政府军政部下达的配赋称中央配赋,由省政府、省军管区下达的配赋称地方配赋。各地按配赋征集。照国民政府兵役法规和地方性兵役法规规定,常备兵征集实施的程序为应征壮丁身家调查、身体检查、壮丁抽签和壮丁入营4个阶段。
  征兵宣传
  为推行征兵制度,改变国民无应征和社会无鼓励应征的习惯,民国27年(1938)根据省军管区颁布的《实施兵役宣传补充办法》要求,余姚以县战时政治工作队为基础,动员和组织各级政府机关及地方知识分子成立兵役宣传队,分组赴乡村开展兵役宣传。还在县抗日自卫委员会主办的《抗战知识》等刊物中,宣传兵役,动员民众参军抗日。县曾组织慰问和抚勉出征军人家属、欢送入伍壮丁等活动。28年(1939)夏,根据省政府和省军管区制发的《浙江省各县暑期学生兵役宣传队组织办法》中“各县应召在籍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组织暑期学生兵役宣传队”的要求,县设宣传总队,以县长为总队长,县政府兵役科科长、教育科科长为副总队长,区、乡(镇)设分队,由区长或乡(镇)联合办事处主任为分队长,进行普遍的宣传活动。
  身家调查
  壮丁即役龄对象。县壮丁调查统计于《兵役法》施行前即有之。民国27年(1938),县始正式行壮丁(18~45岁)身家调查。调查于每年4月1日开始,县一级以下的工作于6月1日结束。由县政府责成乡(镇)长督率所属之保、甲长分头办理。调查由乡(镇)长、保甲长携户口调查表、户口清册、壮丁名册,按户详查校正,并将各壮丁家庭经济状况、志愿应征壮丁及应免、缓者逐项补记,特别是对壮丁的出生月日,尤要求不出漏、误。4月1日至10日由各户分别填写应服役人员《兵役及龄呈报书》、《志愿服役声(申)请书》或依法可予免服役、缓服役人员《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书、经甲长、保长校核、署名及登记后于4月15日以前呈报乡(镇)公所。乡(镇)公所对接到的各类呈报书和声(申)请书,于4月20日前汇总,以保为单位,分别造具甲级、乙级壮丁名册各4份,由乡镇长、副乡镇长及所属保甲长等全体签名、按手印,并言明“册内所列各项并无遗漏错误”。尔后,一份退保,一份存乡镇,一份呈区属,一份连同更正表册呈区属转呈县政府查核,同时由各甲长抄录副本,连同免缓役壮丁姓名、免缓役原因,按甲公布。区属于5月10日前将乡镇所报表册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据存县的户籍清册详加核对,分别补注更正,并派保甲巡回督导员携壮丁名册及旧存改正后的清册,率人巡回乡镇复查。复查完毕,即就原册分别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有时还召开会议,点阅壮丁。然后呈县,由县分别汇制全县甲、乙级壮丁统计表,于6月1日前分报所属兵役管区司令部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禁、缓、免役人员名单,由县(国民兵团)张榜公布。
  身体检查
  民国30年(1941)前,县对壮丁身体检查未有统一办法,也未设立专门机构。征兵时,各乡镇送壮丁至县新兵征集所后随征随检,由兵役管区派员督导。其时虽规定身高160公分以上、体重55公斤以上壮丁为甲等合格,身高155公分以上而不足160公分、体重在50公斤以上而不足55公斤者为乙等合格,身高150公分以上而不足155公分、体重在48公斤以上而不足50公斤者为丙等合格之标准,然于实施中,大凡年龄合适、无明显病疾者,虽不合身体检查的其它标准,也视合格而予征集。
  35年(1946)10月,经再次修订颁发的《兵役法》规定对应征壮丁实行统一身体检查,不久又颁发体检查合格标准,并规定体检于每年7~9月在壮丁籍贯地举行。如有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同时规定“届检查之年,因故经许可未受检查者,于次年补行之”。检查由所属兵役管区组织设立的检查组执行。虽有此类规定,然未能全部实行。壮丁大部仍于入伍前在县征集所临时作形式上的检查,有时甚至连形式亦未履行即被征集。“志愿应征”之募兵,名义上在由兵役管区指定的检查处所就检,实际亦流于形式。
  35年(1946)后,壮丁身体检查一度改为壮丁征集送至县新兵征集所后举行,由县组织新兵体格检查委员会实施。新兵体格检查委员会由县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三民主义青年团县干事长、县参议长、县卫生院院长、县政府军事科科长及法团(群团组织)首长并会同新兵大队负责人组成,县长为召集人。体格检查由县卫生院指派医生实施,有时聘请民间医生协助。
  壮丁抽签
  经身家调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壮丁,每年按年次(一个年龄段为一个年次)分兵种分别抽签一次,中签者即须应征入伍。抽签日期预先公布,通常于每年9月举行。民间“抽壮丁”之谓,即出于此。壮丁年龄逐年推移,所有及龄、改逾龄标准随之更动,每年编查造册一次。对于应服役之壮丁,以年18~30岁为甲级,31~40岁为乙级。民国31年(1942)以前,以直接抽签办法进行。各乡镇送抽签对象至县,由县长主持召开抽签大会,按年次、兵种分别进行。壮丁以其所抽之签号确定次序,签号在前者县征。在兵员配赋的名额内,中签者应征,未中签者缓征。至33年(1944),由于征兵数额庞大,改以乡镇为单位,对年20~40岁的壮丁依年次分别抽签。其中20~25岁为正签,26~30岁为预备签,31~40岁为后备签。抽签时由县派员赴各乡镇监督。照国民政府军政部27年(1938)1月《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可免役、缓役、停役、禁役之壮丁不在抽签之列,然据27年(1938)6月《浙江省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补充办法》规定,前述人员仍得参加抽签,以“俾於缓、免、停原因消灭时,即可依抽号次序征调回役”,“对其依法应予免、缓、停、禁役情况则在名册上注明”。至35年(1946),依法得免、缓和停役、禁役的壮丁不列为抽签对象。“志愿应征”者,免抽签。
  壮丁入营
  征集新兵日期通常始于每年11月初,至月底征齐。按《兵役法》规定,征集兵员数额根据各地的壮丁数额或人口成比例分配。所征集之壮丁,由保长在各甲长协助下负责送至乡公所集中,由乡长和乡队附负责按时限送抵县交县新兵征集所管理。送至县新兵征集所的壮丁,通常于每年12月始由县定期分批拨交兵役(团)管区新兵大队。接领新兵,须有交额手续。拨交新兵时,曾由县政府牵头,举行过由各机关、团体参加的“欢送、慰劳”活动。
  各乡(镇)失职、失业壮丁及难民中的“志愿”从军者,视其年龄和体格先予募集以补征集不足之数。由各乡(镇)所送之“志愿兵”,充抵征兵任务数(配赋)。
  征兵虽有规定程序,实际末全照此办理,且多有抗丁逃役者。富户为使子弟免予应征,纷出钱出物(主要为稻谷)买壮丁顶替。部分地区还以田亩数类金派款,5亩起捐,以所捐之款买丁入营。乡间有地痞无赖,专事收钱替人当兵,入营后又设法逃脱返乡,继而故伎重演,人称“兵痞”。役政人员只顾凑数应付,所征之兵,往往质量低劣。
  第四节常备兵招募
  按《兵役法》规定,在地方自治未完成的区域,常备兵可“就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称为募兵,又称志愿兵。民国27年(1938),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征兵统制办法》,规定在未设兵役管区的区域实行募兵,而已设兵役管区的区域则不再募兵。时余姚地方自治业已完成,属“只征不募”地区。然其时正常征兵难以满足军队兵员补充的需要,境内实行的仍为征、募并行的制度,且募兵数往往超过征兵数。
  32年(1943)下半年,国民政府令在青年学生中招募志愿兵,颁布《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翌年,又颁布《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办法》,规定凡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和受中等以上教育,年18岁以上身体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役者,经学校登记、当地初步体检合格后,报所属师管区复查合格,均可从军。
  从35年(1946)到37年(1948),县于“正规征兵”外,还有“临时征兵”、“紧急征兵”和“特急征兵”。因民众厌战逃役,征兵困难,而往往依赖招募。时规定,由各乡、镇、保所送之志愿兵名额,经兵役管区核准,可抵原各乡、镇、保配赋征额。志愿兵从军前,填《应募志愿书》,由原送的乡、镇、保出具保证书呈县政府。
  第五节 优待和抚恤
  优待军人及其家属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残废军人和军属优待条例及细则,但境内未见实施。27年(1938)11月起,执行国民政府《优待出征抗战军人家属条例》,对出征抗敌军人之配偶及直系亲属予以减免临时捐款、优先享受公益设施、生活困难救济、缓偿债务等方面优待。
  28年(1939)7月,省政府发布《各县(市)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实施细则》。规定县主管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工作者为县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委员会以县长为当然委员兼主任委员。下设总务、筹集、宣慰、救济4组,负责对出征军人家庭情况调查,组织落实对其作生活扶助、职业扶助、子弟入学学费与各项临时性捐款的豁免和医疗优待、丧葬处理以及对抗敌阵亡军人褒扬等工作。各乡镇成立支会,设委员3~7名不等,以乡镇长为支会当然委员兼主任委员。县法团、大族宗祠组织特种支会,办理优待工作。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对征集入营壮丁,每人发安家费30~50元,出征军人家属每日发优待费1角或粮1斤。
  29年(1940)5月,执行省政府《督促保长发动本保壮丁协助征属农作的训令》,由保长指派同保人工对出征军人家属农作需人者予以协助。同月,驻姚的国民革命军第10集团军所属部队,照集团军制订的《部队协助冬耕办法》之规定,为部队驻地10里以内的出征军人家属耕种田地。12月,省政府拟订《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办法》(翌年4月作修正)规定,出征军人家属对荒地有优先承垦权。
  30年(1941),执行军政部《征属田地代耕办法》,对出征军人家属中无能力耕种者,以保为单位组织义务代耕,并在耕畜、肥料、种子等方面予以照顾。同年7月,按照省政府、省军管区发布的《浙江省征收军人家属优待金办法》规定,对本出丁之家,无论有无壮丁及依法应免缓役者,始征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按田地每亩缴米l市斤,山荡地每亩缴米半市斤;商户按营业额每500元征收1角;房主按月租额每10元征收1角,未满10元者按10元计征。其它殷户征收标准,由乡民代表会议决定(翌年4月,改以保为单位征收,凡本保年出征且人,以筹足500元为准。除安家费于出征时发给外,余作其它优待之用,由县优待会统筹支配)。12月,执行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优待事宜由县政府组织出征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办理。县长兼任优待委员会主任委员,乡镇设分会,乡镇长兼任分会主任委员。对出征军人家属以减免捐款、劳役,免收公立学校就读学费、公立医院就诊诊疗费,优先享受公益设施,缓偿债务、货款,义务代耕,救济以及已婚(订婚)出征军人的婚姻保障等优待。
  32年(1943)3月,按省政府《浙江省征属优待节办法》,定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为“征属优待节”,届时,召开征属代表会议,慰问征属,同时开展倡导优待献金、发放优待金、扩大兵役宣传等活动。
  33年(1944)4月,按照省政府社会处制订的《三十三年度分季慰问抗战军人家属办法》,县规定在春季注重送礼品,辅助抗属子弟就学及敦请当地党政军长官及社会名流等慰问抗属;夏季注重帮助抗属预防病疫,赠送常用急救药品;秋季以布匹及其它必需品廉价配馈抗属;冬季则注重救济贫苦抗属,发给救济金或慰问金。34年(1945)照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修订的有关征收优待金办法,改征收标准为按每保出征一丁筹足2500元。土地主按田赋实征,每亩征缴稻谷4市斤,山荡减半;商户按营业额十分之一计征;房产主按房警捐额征收百分之十五。优待标准为:每出一丁,给安家费2500元,生活扶助费折大米每户每月不少于35市斤。
  36年(1947),据国民政府《动员时期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省政府公布《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实施细则》。此后,照规定优待工作以县政府为主管机关,县兵役协会为承办单位。
  37年(1948),省保安司令部公布《浙江省优待军警人员乘坐客车办法》,对军人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上予以优待。是年,根据省政府、省军管区司令部关于调整新兵安家费标准的决定,对每名新兵筹发安家补助大米16~20石,其中十分之二发给新兵本人余发家属。无家属者,留作征属优待费用。是年,县制《动员时期军人家属减免临时派捐暂行办法》,并补筹上年征属优待金。
  军人家属抚恤
  民国元年(1912),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制订《陆军官佐士兵抚恤条例》,规定对军队阵亡官兵给予抚恤。
  17年(1928)8月,国民(南京)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平时抚恤暂行条例》和《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不同军种的恤金标准。此后,上述条例经多次修订,标准渐有提高。
  30年(1941),照省政府规定,县抚恤事宜归县政府军事科掌理。
  34年(1945)10月,执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陆海军伤亡官兵恤金给予领颁办法》。恤金分阵亡一次性恤金、阵亡年恤金、死亡一次性恤金、死亡年恤金、负伤年恤金5种。其后,随物价上涨,通货贬值,给恤标准有调整。
  第六节 退役和在乡军人管理
  自民国初至25年(1936),兵员需即招募,不需则遣散。《兵役法》等法规中,虽规定服现役士兵服役期满应予退伍,对服现役的军官免职、撤职、停职满3年不能回任者,考绩连续3年不及格者,体弱病残不能继续服现役者,超过服役限龄者作退役处理,但时处战争环境,加役政混乱,兵源匮乏,部队缺员严重,因而在实行征兵制的10多年间,县从未行正规退役制度。
  至36~37年(1947~1948),国民政府《陆军机关部队编余士兵处理暂行办法》、《国军复员官兵安置办法》和《复员军官专业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等法规先后公布施行,县始有正式退役官兵回乡。照规定,对退役军官,由部队予一次退役金,以满1年给月薪3个月为基数,服役时间每长1年增发1个月月薪,月薪额照同级同衔军官的一半给付。然实未行。
  按照《兵役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定,“军人除服常备兵役之现役在营者外,其他通称为在乡军人……”。回乡军人,虽服常备役之现役已满,回乡后仍需在规定年龄段内继服常备役中的正役、续役,至年40岁转取服国民兵役(余役)5年,年45除役。役期内随时听候召集。退出常备兵役的回乡军人的安置归县政府民政科(第一科)掌理。其继服正役、续役和转为服国民兵役,接受国民兵同等教育、演习和动员应召等项,仍归兵役管区和县役政机关管理。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志愿兵制。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施行,正式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制。1984年5月,国家重新颁布《兵役法》,改原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新《兵役法》经修正施行,改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市(县)兵员征集工作由中共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市(县)兵役机关有市(县)人民武装部、县兵役局和县征集办公室、市(县)征兵办公室。
  余姚历来实行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及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市(县)制订有多项相关办法。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亦均照国家的规定负责接收并予妥善安置。
  第一节 兵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民国38年(1949)6月,中共余姚县委员会建立武装部。县委武装部除领导剿匪、组织民工支前,兼管兵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县的兵员动员、征集工作,历来在中共县(市)委员会和县(市)人民政府(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军相结合的由县(市)兵役机关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市(县)兵役机关有市(县)人民武装部、县兵役局、县兵役委员会和县征集办公室、市(县)征兵办公室等。
  县兵役局
  1954年10月,余姚县人武部改称余姚县兵役局。1958年7月,县兵役局又改称县人民武装部(县兵役局牌子保留至1959年7月)。
  县兵役委员会
  1956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的规定》,成立县兵役委员会。成员由兵役、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宣传部、法院、农村互助合作部、妇联等参加,县委书记兼主任。
  县征集办公室
  1969年10月始,县革命委员会设征兵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征兵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县征集办公室,以县人武部为主办理征兵事务。
  县征兵办公室
  1984年新《兵役法》颁布施行后,县征集办公室改名县(市)征兵办公室。办公室设于余姚市(县)人民武装部内,直接领导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各项事宜。而市人民武装部不论是改归地方建制,还是收归军队建制,始终担负兵役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二节 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县实行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所一直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每次由上级下达所需的出兵数量、条件和要求,由县组织实施。通过宣传、发动,开展各类教育,营造氛围,使广大青年自觉报名参军,社会和家庭支持青年参军。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全县掀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热潮,开展“仇视、蔑视、鄙视美帝国主义”的教育,1951年1月,中共宁波地委在余姚县南雷等7个乡进行抗美援朝动参基点试验工作。余姚县成立动员参军审查委员会。动员年18-28岁、政治纯洁、身体健康、家庭负担不重的青年参军。1950~1953年抗美援朝,全县就有82646人报名要求参军,被批准入伍的5209人。
  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正式以义务兵役制取代了志愿兵役制。《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同时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废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其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陆军为3年,空军为4年,海军为5年。此后的义务兵征集,通常每年1次,一般在冬季进行。少数年份征集2次,或于春季、冬季进行,或于夏季(如1962年)、冬季进行。个别年份未征兵(如1967年)。
  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大决定改陆军服役期为4年,空军为5年,海军为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陆军为2年,空军为3年,海军为4年。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恢复为1955年的规定。1984年,新颁布的《兵役法》,定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海军4年。同时还规定服满现役期限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但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役。超期年限,陆军1~2年,海、空军1年。1998年,经修订颁布的《兵役法》,确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不分军种均为2年。同时又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单位批准,可转为志愿兵(士官)。
  多形式相结合兵役制
  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军队的专业门类日趋复杂,需保留一部分战斗骨干和技术骨干较长时间服现役。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义务兵超期服役的规定,境内现役部队均采取义务兵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骨干,超期年限从1年到数年不等。但仍有诸多具体问题不得解决。尤其是自1980年部队精简整编以后,部队中不少本由干部充任的岗位改由志愿兵充任,志愿兵的需要量为之增加。
  1984年5月31日,国家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新《兵役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兵役法》改原实行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兵役法》按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施行。改原“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兵役法》对士兵、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以及预备役人员、高级中学以上学生军事训练和公民国防义务等均作有明确规定。从而,也使义务兵中一部分技术骨干志愿较长期地服现役有了法律依据。
  1998年6月后,经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兵役服役条例》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三节 平时征集
  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为开展征兵工作的先导。在每次征兵之前和期间,都要结合国内外形势、征兵任务和本地征兵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宣传,向广大青年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适龄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适龄青年和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和依法服兵役的认识,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军人家庭因劳动力减少而影响收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崛起,青年就业门路增多;部队干部制度改革,战士一般不能直接提为干部。这些因素导致一些青年入伍积极性不高。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余姚地区曾一度出现了“征兵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运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尽义务的觉悟,形成参军光荣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积极修订拥军优属措施,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和补助金制度,采取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法,落实了义务兵养老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1995年出台了《余姚市义务兵家属优抚金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共同负担,依法征收,统筹平衡,保障兑现的原则。从而调动了应征青年参军的积极性,解除了因缺少劳动力影响收入的后顾之忧。到2005年止,全市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
  基本条件
  适龄范围根据1985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2001年9月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新兵征集,通常征集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末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从1954年试征兵至2005年,对兵员征集年龄的限制,视要求时紧时松,但多数年份征集18~20周岁3个年龄。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也征集少数未满18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政治条件为确保人民军队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和巩固,在不同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对兵员的政治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1980年前兵员政治条件往往过分强调阶级成份和社会关系。1980年后,政治审查改变了以往重阶级成份,轻现实表现的方针。1984年8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公民”。同时又规定:“不得征集依法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法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期满后经2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心怀不满、政治思想反动者进入部队”。
  身体条件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曾多次制定并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日益强盛和人民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国家对兵员身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75年,国防部重新颁布了《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和血压等常规项目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内科、外科、眼科、妇科、耳鼻喉科等项目也有详细的要求;同时对一些慢性病和有类似病史者作了严格界定。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对个别项目又规定了更高的标准。
  文化程度上世纪60、70年代以前,国家对普通兵员征集对象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集特种兵员时,因专业技术的要求,提出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初中或高小以上文化程度新兵的要求。随着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1979年起,对征集对象的文化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优先征集具有高中、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并要求女兵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80年代,要求从农村征集的青年必须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和海岛放宽到高小文化程度);从城市征集的要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兵的文化程度,要求从原来的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余姚市从1998年起,已有大专毕业生报名应征入伍,2001年开始,余姚接纳大专以上毕业者及在校大学生的应征登记。并对高考未录取的青年和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定为预征对象。
  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为征兵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在对公民实行依法服兵役教育、增强其兵役义务观念的同时,掌握适龄青年、应征公民的数质量状况并确定预征对象。
  1955年下半年,《兵役法》颁布施行,遵照《兵役法》规定,余姚县首次实行兵役登记。登记对象为当年满18~20岁的男性公民。登记以青年自行至设于各地的兵役登记站(组)登记为主,有的由村干部带队,集体上站(组)登记。登记站(组)由3人组成。其中乡干部1人,负责目测;村干部1人,负责介绍情况和维持秩序;另有登记员1人,负责填写表格。登记前先行目测,合格者即填写《兵役登记表》。对因身体原因要求依法免除登记者,在登记前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经目测和审查属实后不再登记。
  1984年10月,新《兵役法》施行。翌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工作条例》。遵照上述征兵法规的规定,自1986年以来,余姚市兵役机关均于每年9月30日前组织乡、镇、街道对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人武部办理。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由基层人武部初审后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市(县)人武部批准。
  1988年起,对每年满23岁的原经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注销登记。
  1993年始,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余姚市对应征公民颁发《公民兵役义务证》。每年兵役登记工作结束后,由市(县)人武部根据上级预告的当年预定征兵任务,通常以1:3的比例按条件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让其做好进体检站体检准备。
  目测和体检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目测初检,然后再上县(市)体检站再次进行集中初检、复检,实施全封闭、规范化管理,征兵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应征青年凭“三表一证”(预征对象推荐表、预征对象目测摸底登记表、应征公民病史调查表、公民兵役义务证)上站体检,确保体检质量。体格检查标准,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应征公民身体检查的内容包括常规检查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体检合格后,按不同兵种的体格要求,由地区(市)和县(市、区)分别进行复查,普通兵的复查由县(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
  政治审查
  体检合格后,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中共市(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办理。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在征兵办公室设立政审组,政审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为依据,分初审和复审:初审,农村由村党支部负责;城市由应征公民所在地的人事保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复审,则由乡(镇、街道)政审组负责实施。初审、复审的方式主要是查阅档案材料,走访家庭、本人和所在单位,核查现实表现等。通过初审、复审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最后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逐个审查把关,以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新兵审定与交接
  对经过审查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再进行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服现役。交接新兵主要由县(市、区)派人送兵,部分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和部队派人接兵等方式,1983年以前一般由部队派人到县(市、区)接兵为主,地方协助。1984年,试行由部队接兵改为地方人民政府送兵和组织部分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1989年恢复部队派干部到地方接兵的办法。交接新兵的手续办理,由交接兵双方按照县(市、区)统一编造的《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签名盖章。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密封后,由指定人员到达后交给部队,接收部队经清点后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区)兵役机关。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1954年至2005年的52年间,余姚市(县)共向全国16个军兵种,253个部队(单位),包括内蒙古、新疆、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12个边远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输送新兵合计34689名。其中女兵68名。另外,1958年开始招收飞行学员、滑翔学员,至1985年累计选送飞行学员45名、滑翔学员5名。
  历年来兵员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1962年尚有14名文盲入伍,1982年以后,均为初中、高中文化。1996年起,逐年有大专毕业、大专在读青年应征入伍,10年来累计47人。身体素质也逐年提高,甲级兵占总兵员数的比例自1982年的1.81%上升至2005年的18.82%。
  第四节 优待与抚恤
  1988年以来,军人优待抚恤定补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优待抚恤定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结合,使优待抚恤定补标准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优待
  1949年5月,余姚县商会筹集大米20万斤,迎接解放军解放余姚。5月22日晚,解放大军即获得余上县群众支援的大米、柴草、食油和副食品等慰问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余姚人民继承了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拥军优属”传统,实行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并逐渐建立起了以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优待机制,体现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对军队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1950年11月2日政务院颁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优待军属事项由民政部门主管,乡村成立优抚委员会,组织群众优待烈军家属。1951年掀起拥军优属热潮。是年,群众捐献人民币7198余万元(旧人民币),大米63852.5公斤,及年糕、肉类、肥皂、毛巾等,通过县拥军优属委员会于春节前优待烈军属1391户。1951~1955年间,优待形式为“代耕”,分别由群众或合作社给予代耕一部分或全部土地,使之收入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1955年,享受代耕2940户,7764亩。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鉴于烈军属及伤残、复员军人大部分已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有的代耕制度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因而改为由农业合作社给予劳动日(工分)优待。全县46个乡(镇)均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仅余姚城镇实行现金补助。是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037户,优待劳动日43940工。
  以劳动日优待的办法,自1956年始一直实行至人民公社化以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优待停顿,不少公社或大队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一度呈“春不评、夏不查、秋不兑现”状态。
  1977年以后,优待劳动日和优待实物、粮食的办法复行。是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嗣后,农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劳动日计报酬的办法已不适用。1980年起,改为实行优待金制度,并逐步实行“以乡统筹、平衡负担”的优待办法,优待标准逐年有递增。1987年,享受现金优待的义务兵家属1756户,其中农村1293户,平均每户优待现金382元,合计49.4万元,城镇463户,平均每户300元,合计13.9万元。
  1995年,余姚市政府出台《余姚市义务兵家属优抚金统筹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共同负担,依法征收,合理定数,统筹平衡,保障兑现的原则。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按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80%标准享受优待金,并以每年10%的幅度递增。1997年开始已按100%的标准发放。属非农业人口的,由所在乡镇按人均收入的70%发放。在职入伍者家属,每年发1500元,逐年以10%幅度递增。1996年全市统筹的优待金达602万元。经过统筹,使农村和城镇的户均优抚金比上年分别提高了54.5%和160%。
  1996年11月14日,《进藏兵优待实施办法》由市征兵办、民政局、财政局等8家单位联合发文,并已按全市户均优待金的3倍发放。2005年城镇义务兵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每户(人)每年为3820元和4630元,入伍在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3倍,即2005年西藏义务兵每户(人)13890元,入伍在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边疆五省区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1.5倍。
  1989年10月25日,采取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方法,落实了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其家属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房等优先权。
  1999~2001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为全市250户重点优抚对象补助修缮建房资金200余万元。
  1990年、2005年2次完成了伤残军人的新证换发,全市共换发伤残军人新证730人次,换发率100%。
  2005年,对退役士兵、士官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给予奖励,凡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
  2000年6月15日,余姚市维护国防利益领导小组成立,市长贺富昌任组长。2000年7月18日,市维护国防利益工作办公室、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等3个维护国防利益机构相继成立。旨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贯彻落实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诉讼案件和涉法问题,从而加强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抚恤
  对牺牲、病故、伤亡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抚恤。抚恤金标准从1950年开始,经1952年、1955年、1979年、1980年4次调整,逐步提高。1952~1955年,累计享受国家烈士抚恤和病故抚恤406名次,残废抚恤205名次,发放抚恤粮41760公斤,抚恤金19.86万元。1956~1980年,累计发放抚恤金44.8万元。1981~1987年,累计享受国家烈士抚恤、病故抚恤1568名次,残废抚恤2215名次,发放抚恤金338.57万元:
  1955年,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的补助对象有:烈士遗孤;丧失劳力而无亲属供养的烈属;病故及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力、带病在乡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城镇略高于农村,并随着社会生活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至2005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革命烈士家属每人每月城镇732元(6人)、农村694元(63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城镇700元(4人)、农村666元(17人),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城镇645元(4人)、农村607元(19人)。是年,全市上述对象人,计发定期抚恤金7.5万元。
  1988年,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因性质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分别照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生前立功或获荣誉称号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不同情况增发5~35%。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在其死亡时,加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其丧葬补助金。残废抚恤按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4等6级,按等级发放抚恤金。
  2005年,全市在乡残疾军人227人,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最高的1689元,护理费每人每月889元,最低的每人每月447元,在职残疾军人121人,在职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最高的1120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960元。200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原四等六级残疾等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即由原特等套改为一级、原一等套改为三级,原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原二等乙级套改为六级,原三等甲级套改为七级,原三等乙级套改为八级,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二、四、九、十等四个级别,原每个等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不变,并取消“抚恤金”与“保健金”的区别,统称为抚恤金。
  第五节 退役人员接收安置
  志愿兵复员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新形势,1950年6月政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进行复员工作,动员部分志愿兵退出现役,回乡参加地方建设,以帮助国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称复员军人。整个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第1阶段是1950~1954年,属部队精简性质的复员。第2阶段是1955~1957年,主要是结合实行义务兵役制而进行有计划的复员安置工作,按照政(国)务院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办理。县人民武装部机关1955年3月25日统计,已接收各部队回余姚的复员军人2480名,已安置2424名。
  1950~1999年,志愿兵退出现役采取由基层组织提出名单,经民主评议,上级审批实施。退伍安置实行指令性分配与指导性分配相结合,组织推荐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方式。
  1999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中国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分复员、转业和退伍,规定: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10年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可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高级士官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转业士官安置实行有偿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开创以自谋职业为主和市场选人为辅新格局。
  2003年起,对转业士官进行了安置改革,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方式,不再指令性安置工作。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每人60000元,以后每增1年军龄加2000元。2000~2005年共接收转业士官101人,其中有3人因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被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10人保底安置,其余选择了自谋职业。
  义务兵退伍
  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是由国家根据军队的需要,通过制定兵役法规予以规定的。自1955~1984年,关于义务兵服现役的年限,先后有过5次规定。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3年,空军为4年,海军为5年。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1984年新颁布的《兵役法》,将义务兵服役年限确定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4年《兵役法》进行修正。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按照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士官的,以及士官服役满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役的,一律退出现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中共余姚市委、市政府始终把退伍安置作为“稳军心,固长城”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其具体事务上世纪50、60年代由县内务局处理,之后由市(县)民政局承办,退伍军人的个人档案,则归市(县)人武部专职保管。安置工作坚持指令性分配与指导性分配相结合,组织推荐与双向选择相结合,采取超前研究,预留位置的办法。执行初期,对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基本是100%给予安置(包括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属农村的退役士兵,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方式安置。
  1997年开始,由于国营企业的转制,大集体企业的性质改变,事业单位的体制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给整个退役安置工作增大了难度和阻力。对此,余姚市政府拟定了“建立重点安置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经济补偿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有偿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工作”思路,制定了“加快政策优惠力度,鼓励自谋职业;坚持区别对待,实行重点安置;采取扶持就业,实行包底安置”为主要内容的安置政策。
  1998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在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符合统一安置条件的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市安置办审批同意,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3年的1.8万元,4年的2.1万元,5年及以上的2.4万元,当年度共有17位城镇退役士兵和1位转业志愿兵首次实行了自谋职业,共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5.4万元。
  1955~1987年,累计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3321名。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安置政策,一部分人安置于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回农村。1955~1956年,为帮助复员军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发放生产、生活和医疗补助费4.06万元。1973~1987年,为帮助退伍军人建修房屋,拨款5万元,木材1500立方米,砖头80万块。1986年推荐农村退伍军人240名就业,其中安置乡镇企业182名。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48名,聘用制基层干部10名。

知识出处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

《余姚市军事志》下限一般断于2005年,由概述、大事记和各篇组成。各篇下设章、节、目,部分章节设子目,附录和编后记殿后。篇章所列事件一般按发生先后顺序排列;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副团以上名录均按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客观的记述余姚市军事活动的历史和现状,全面、系统、科学地反映余姚驻军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历程,力求融思想性、资料性、使用性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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