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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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284
颗粒名称: 附录一 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页数: 9
页码: 315-323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信息产业及其他设施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综合机构。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发布、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及土地整理和农田基本建设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但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上述范围、规模,但额度较小、情况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业主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管下,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但相关资料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一)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商品住宅、公共建设及其他有关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也可实行公开招标。
  (三)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除以上(一)、(二)款外的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分发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按要求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公示中标结果;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局)备案,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须同时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要素。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提倡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如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
  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招标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市招标投标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7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7家以上、20家以下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投标人;20家以上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10家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市招标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采用其他发包方式。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内向招标人缴纳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标投标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书面告知市招标投标中心退还中标人及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补充、修改、撤回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或总监,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并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
  (二)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招标投标中心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也可向邻近县(市、区)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本市评标专家库,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
  (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评标报告按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行工程建设招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告栏及其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将合同副本报有关单位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四十三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市招标投标中心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年初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年度计划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在项目审计前将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情况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小组、要求招标人开展自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受检查人(被调查人)应自觉接受检查(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性质,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对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移送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5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投诉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宁波市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余姚市水利志

《余姚市水利志》

出版者: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余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型时期的历史资料,包括自然环境、灾害与防汛防旱、水利规划、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城乡供水水源工程、水政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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