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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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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4》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3074
颗粒名称: 文件汇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1
页码: 311-3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余姚市2013年的的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四明山区域毁林开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实施办法、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种子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道德银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乐业增收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2014年—2016年“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方案等情况。
关键词: 余姚市 2013年 文件

内容

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四明山区域毁林开垦切实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3〕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四明山区域毁林开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决定》(甬政发〔2012〕138号)和《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余党发〔2011〕150号)精神,有效保护四明山区域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四明山区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四明山区域是余姚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我市及宁波的重要饮用水源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近年来,四明山区域由于花木产业的快速过度发展,造成山区森林面积减少、水土大量流失、农药污染水源等问题,严重破坏了长期积累形成的原生态生物环境。从我市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必须充分认识保护四明山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把四明山区域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快四明山区域花木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和生态修复进程。
  二、科学界定四明山区域不同地块的保护类型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在四明山区域内科学界定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产业提升区三类区域。其中,禁止开发区包括:生态公益林区、天然阔叶林区、省道两侧第一重山脊线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下岩石裸露地、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及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包括:坡度20~25度且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的林地、无潜在地质灾害危害的林地及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产业提升区包括:坡度20度以下、土层深厚、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林地。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产业提升区的具体范围以界定分布图形式于2013年1月31日前公告到区域内各行政村,并由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告知各农户。
  三、切实规范四明山区域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四明山区域新发展需占用使用林地的各类产业,必须严格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准入条件和审批细则;涉及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四明山区域界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产业提升区,自2013年2月1日起,严格进行以下分类管理:
  (一)在禁止开发区内禁止发展花木生产。已经开发的地块5年内全面退出花木生产并进行生态修复,引导花农种植珍贵树种,培育成生态公益林;对5年内未退出的,责令通过封育措施,培育成水土保持林。
  (二)在限制开发区内控制花木种植面积。不得扩大花木种植面积,不得开发容易导致水土大量流失的花木品种。已开发的花木地要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采用生态栽培和容器育苗的模式进行培育,隔行隔株起苗,起掘后的空地应采取覆土保地措施,并恢复为有林地。
  (三)在产业提升区内重点调整现有花木产品结构。发展高品质、高档次的长线花木产品,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各类中、高档盆花和种苗。
  上述涉及花木的挖掘、移植,要按照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效健全四明山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已成立市级森林生态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设立区域内乡镇级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能与分工,落实乡镇与村之间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毁林开垦阻止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四明山区域所在乡镇是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职责有:承担阻止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破坏森林资源和毁林开垦的行为,制止在毁垦林地种植花木等行为,做好已破坏森林资源的林地清理、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的补救工作,制订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与村、户签订修复责任书,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管理。
  为严厉打击毁林开垦行为,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推进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农林部门重点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毁林、开垦地段的巡查和监测力度;水利部门加强对区域内水土保持情况的检查和执法力度。
  (三)加强林技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是保障四明山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的首要手段,要以乡镇级政府为主,从山区乡镇的农技队伍中明确3名以上林技员,加强四明山区域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生态修复、科技推广和花木产业转型升级等技术方面的服务,推进四明山区域“415”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同时,四明山区域各乡镇要有效整合现有护林力量,组建专职护林队,做好辖区内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的现场巡查、违法行为劝告阻止、禁止开发区新增花木的清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等工作。
  (四)落实考核责任。市政府对四明山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并把四明山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提高四明山区域的生态保护分值,考核指标包括有林地面积增长、森林蓄积量增长、林技员有否到位到岗、有否建立专职护林队伍、禁止开发区内有否新发毁林开垦和新植花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退花(苗)还林情况、限制开发区和产业提升区内花木地生态模式推广实施情况等。考核结果与干部评优评先相挂钩,与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政府扶贫等项目的扶持力度相挂钩。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四明山区域是指梁弄镇、大岚镇、四明山镇、鹿亭乡四个乡镇,本市内其他乡镇可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19日
  关于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3〕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保障,建立完善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制度和长效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力求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步实施、区域推进”的原则,实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明显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质量、整体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初步建立起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教育均衡化,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保持宁波市前列水平。
  二、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
  3.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按照“高中向城区集聚、初中向中心镇集聚、小学向乡镇集聚、幼儿园就近入学”的原则,将教育资源布局重点放在人口集聚速度较快的城镇地区,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学校布局调整步伐,努力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加大山区学校、薄弱学校建设力度,继续在教育经费、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让每位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
  4.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把建设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作为义务教育的重点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等办学条件达到标准要求。
  5.加快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校园网络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教学软件应用的经费。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大力开发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手段,为农村教育教学服务,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和应用水平,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6.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取竞聘选拔等方式,将优秀中青年教师选拔充实到校长岗位,不断优化校长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校长交流制,鼓励城市学校和办学较好学校的优秀中层以上干部到农村学校任职锻炼,促进城乡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均衡发展。
  7.进一步重视师德建设。继续将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通过在教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群体师德创优活动,发挥“名教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努力打造我市师德师风的品牌。
  8.进一步加强教师能力建设。继续实施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加大对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力度,有计划开展教师远程培训和支教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进一步充实农村教师队伍,着力解决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性缺编的矛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扎实推进教师绩效工资和岗位设置工作,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师激励机制,不断落实和提高教师待遇。
  四、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9.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均衡配置生源,及时公布学区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开、公正、公平。
  10.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按照课程标准,面向全体学生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阳光分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11.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合理支出,按预算规定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
  五、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12.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树立质量意识,创新培养模式,把学生的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德育为先,使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爱党、爱国、爱人民,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
  坚持知识教育和能力培养并重,夯实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推进阳光体育运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13.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意识,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建立覆盖学校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健全学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4.加强教育科研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教师注重教育与教学研究,切实转变教育理念,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促进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要扩大充实教研员队伍,加强地区之间、校际之间的教研交流,通过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教学观摩活动、送课下乡等形式,让更多的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广开眼界,转变观念,改进教学,提高质量。
  15.构建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对学校、教师、学生的评价方式,建立学校发展性评价体系。改革教师评价方式,促进教师个性发展、特长发展、可持续发展。改革学生评价方式,建立和完善学生学习和成长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鼓励并引导学生实现自主发展、全面发展和特长发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教学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学质量的监测工作,定期提供质量监测报告,加大质量监测结果的运用力度。
  六、保障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6.加强特殊教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市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建设,全面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配置适应特殊儿童学习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7.重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绿色通道,实现“零障碍”入学,并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对返乡的农民工子女,其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得拒收,保证他们尽快与当地儿童少年一样接受义务教育。
  18.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要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体系,拓宽助学筹资渠道。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逐步提高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七、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19.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优先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确保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拖欠、套取、截留、侵占、平调、挪用教育经费。
  八、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机制
  20.切实加强领导。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证。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认识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21.进一步明确各地政府责任。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各地政府的工作职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协助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学区建设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22.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教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按时拨付。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核定教职工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为缺编学校及时补充教师。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结合城乡建设和布局调整,把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23.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市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要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定期评估各乡镇(街道)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发布督导评估报告。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督导评估制度,健全完善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
  24.优化教育发展环境。要加大对教育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和关心教育,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浓厚氛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教育的意识,依法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各种检查行为,严禁向学校乱检查、乱卡扣,积极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013年3月18日
  余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余政发[2013]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村邮站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邮站邮政普遍服务和农村公共服务的平台作用,履行使民、惠民职能,确保建成后的村邮站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余姚市村邮站信报箱建设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2]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邮站”是指在余姚市范围内的村级“邮政服务站”。
  第三条 已交付使用的村邮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确保发挥村邮站的便民、惠民服务功能,实现村邮站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四条 村邮站以“便民服务”为主旨,通过邮政网络服务,让村民享受函件、报刊、普通包裹投递等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村邮站可以提供长途汽车客票和航空票等票务出售、小额现金取款、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用代缴和各类手机充值等服务,方便农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保障及具体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邮政普遍服务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邮政局分管负责人组成,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解决村邮站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余姚市邮政局,负责全市村邮站日常运营管理中的协调工作。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邮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邮政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职责:
  1.负责处理全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工作中各项事务性工作。
  2.负责对村邮站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核算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
  3.制订全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4.落实村邮站“三级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台账。
  5.做好村邮站运营管理周期性检查,定时定点定期对村邮站运营情况调研分析,督察指导。
  6.组织村邮邮政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村邮员邮政业务素质和村邮服务规范化标准。
  7.定期通报全市村邮站运营情况。
  8.协助做好村邮员队伍建设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村邮员活动。
  9.督察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和代办业务酬金的落实和发放情况。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村邮站领导小组,由分管工贸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担任组长,有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工贸办为村邮站运营管理的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村邮站日常运营管理、村邮员补助落实等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所辖村聘用的村邮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2.根据市邮政普遍服务运营管理办公室的考核情况,按月及时核发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并督促村委及时发放村邮员补助金额。
  3.村邮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且村邮服务目标管理考核连续两个月在60分以下的,必须督促各村委一个月内予以更换。
  4.负责所辖村聘用的村邮员人身意外险的购买。
  5.负责解决辖区内村邮站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协调邮政、村委、村邮员等各方关系。
  第七条 各村委会为本村村邮站运营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提供村邮站房屋、通水、通电、通电话及宽带网络及村邮站运行需配备的相关设施,负责落实村邮站日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妥善保管邮政设施及用品用具。
  2.负责招聘和更换村邮员,并与村邮员签订村邮服务目标管理责任书。
  3.负责村邮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按月发放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金。
  4.负责督促落实村邮员按照邮政部门要求履行好村邮员职责,开展好基本业务和拓展业务。
  5.如发现村邮员违反通信纪律,发生贪污、挪用代理邮政业务票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邮件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邮政部门报告,并共同做好对违纪违规村邮员经济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6.在责任书有效期内,村邮员如需变更,应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重新招聘村邮员。
  7.积极协助邮政部门建立健全村邮站各类管理和业务档案。
  第八条邮政部门为村邮站运营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村邮员邮政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报刊、信件投送到村邮站,负责村邮站营业款的收缴。
  2.负责村邮站各类拓展业务的审核和开发。
  3.负责每月填报《村邮服务目标管理考核表》,并提交市邮政普遍服务运营管理办公室,作为核发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的依据。
  4.负责村邮员拓展服务酬金的计算和发放。
  5.负责提供雨衣雨裤、邮袋等邮政用品用具,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6.负责监管村邮员按时做好邮件报刊的接转,并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邮件时限、质量、规格要求做好妥投到户,确保手续齐备。
  7.负责监管村邮员按照邮政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共服务项目,并按规定及时上缴营收款项。
  8.负责与乡镇政府、村委沟通反馈村邮员履职情况。
  9.负责村邮站日常运营监管。
  10.向各乡镇街道派遣村邮业务管理员(原则由属地邮政支局或投递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邮业务管理员应加强与所在乡镇、街道和所辖村、社区的联系、对接,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邮站的业务管理、检查考评工作。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村邮员必须认真执行《村邮服务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条款,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业务管理、质量稽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费发放标准:综合投递工作量、服务人员和服务面积等因素,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费以每月800元~1800元进行补助,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补助细则由市邮政普遍服务运营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村邮员考核与奖惩。每月3日前由市邮政普遍服务运营管理办公室按《余姚市村邮服务目标管理考核表》内容逐项对村邮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得分情况进行核发村邮员的工作补助费。
  一、村邮员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1)
  1.依法保障公民通信权利。
  2.及时投递邮件和清退无着邮件。
  3.参加业务培训,接受业务指导。
  4.规范交接签收手续。
  5.正确办理邮政业务。
  6.及时上交档案。
  7.妥善使用和保管用品用具。
  8.规范服务。
  二、村邮员奖惩办法:考核分在85分(含)以上村邮员,其当月工作补助费按100%核发;考核分在70分(含)~85分的村邮员,其当月工作补助费按90%核发;考核分60(含)~70分的村邮员,其当月工作补助费按80%核发;考核分60分以下的村邮员,其当月工作补助费按70%核发。
  三、全年累计考核分前10名的村邮员被评为全市十佳村邮员。
  第十二条 为使村邮员基本服务补助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村邮站的正常运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考核情况每月将村邮员的工作补助费及时、足额核发到村,由村将工作补助费发放到村邮员。村邮站运营经费中市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局每半年拨付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村邮站运营管理的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2)
  1.组织管理。
  2.村邮员补助拨付率。
  3.村邮站正常运行率(含三类站正常营业)。
  4.村邮员上岗合格率。
  5.村邮员稳定率。
  6.民意调查。
  二、考核得分折算成对应分数计入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30日后开始执行。 (附件:略)
  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种子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试行)
  余政发〔2013〕51号
  为鼓励和扶持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带团队等形式来姚创业,实现技术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推动余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余党〔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在余姚创办符合产业导向、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且该人才在企业内所占股份不少于30%。高层次人才标准为: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国家、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和宁波市“3315计划”入选者及符合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条件的海外归国人员。
  优先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装备、生物医药及其他新兴产业的产业化项目。
  二、资助项目入选程序
  1.专家评审:申请人提交创业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和市场前景、项目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项目支撑条件、项目的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存在的风险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详细评审意见。
  专家组构成:建立由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和国内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项目评审时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5~7人组成。
  2.部门会审:由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综合余姚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的会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分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简称“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创业种子资金(简称“种子资金”)和高层次人才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
  (一)扶持资金
  1.项目确定入选后,给予500万元额度的扶持资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2.扶持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
  3.拨付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一半。
  (二)种子资金
  1.项目确定入选后,给予500万元额度的种子资金支持,资金由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
  2.扶持资金下拨一年后,通过相关部门中期审核的,下拨种子资金;
  3.到位的种子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一半。
  (三)贴息资金
  申请单位发生银行贷款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利息补贴,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申请之日计),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其他 1.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500万元,否则不予支持。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增资的,扶持资金和种子资金按额度可补差。补差申请时应提供相关增资证明材料。
  2.扶持资金下拨前企业应与落户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提交经费用款计划表、用款承诺书、税务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
  3.种子资金下拨前企业应提交经费用款计划表、用款承诺书,同时须签订偿还承诺书,并在3年内归还本金,时间按经费拨付之日起计算。
  4.企业获得种子资金后,确因企业发展需要的特殊项目,申请人可提交相关报告,经市政府批准,适当延长偿还期,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
  5.贷款贴息每年在4月和10月分两批下拨,申请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提供《余姚市创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单据。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6.申请人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全部予以追回,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本市级各类资金资助的资格。
  7.扶持资金和种子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单独建立财务科目,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和科技局不定期对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或资金开支不规范的,有权收回或中止未下拨的经费。
  8.特别重大或引领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9.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余政发〔2013〕5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2013〕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克服教育资源紧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多等压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但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凡通过我省各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各地(市)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浙江省普通高校报名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市教育局招生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
  三、合理制订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的基本条件
  报考我市高中段学校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符合我市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近三年内至少要参加一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市中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市初中就学地报名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与录取。随迁子女在中考后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积极稳妥地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义务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为: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或经商、办企业一年以上(能提供父母单方劳动合同或合法营业证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一方缴纳一年以上)、能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居住地证明(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科学预测其发展变化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人数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新生入学、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全面、客观地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升学工作重要性、必要性与现实性的宣传报道。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审核与把关,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计生部门要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关于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余政发〔2013〕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减轻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费负担,实现顺利平稳过渡,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外来务工人员统一按正常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现就过渡期缴费和相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缴费比例。我市过渡期缴费比例为5%(其中4.5%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0.5%部分纳入大病救助基金),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3.5%和0.5%的比例,分别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
  二、过渡期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过渡期内外来务工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8%计入。
  三、本通知未作明确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过渡期的其他具体政策,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相应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项目内容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企业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小额贷款担保贴息。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在余姚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参加创业培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0%。
  (七)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公共实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等补贴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八)已实施项目享受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对从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的企业,贷款贴息条件之一的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由300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0万元以下。
  (九)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和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现行的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以及本通知调整项目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通知下发前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延长至本通知实施期满,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180%
  五、资金管理
  (一)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原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要根据本市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先前规定实施的,不再作调整;新增、调整项目及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先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13年5月7日
  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余政发〔2013〕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分支机构,承担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支机构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征收房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资金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称安置用房)和工业安置土地落实情况。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房屋登记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并提供房屋、土地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用房(工业安置土地)数量和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相关补助和奖励费标准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其中,房屋征收范围应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图,经现场实地查勘,结合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合理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相关规划计划、征收范围确定是否适当、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时一并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由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的认定办法由规划部门研究制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结论及征求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150户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补偿资金专户(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新闻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房屋装修、种植花木等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安置用房、工业安置土地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经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不能协商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通过投票决定的,供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应少于3家,投票决定的“多数”应超过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50%,未超过50%的,应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名单。投票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处公证。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选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增加一定的补偿金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条 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同类用途土地安置的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土地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征收私有住宅用房,对仅拥有房屋公用部位面积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建筑面积按照认定结果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虽有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但未明确土地面积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簿记载不明确的,由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调查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用途按照认定结果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住宅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可根据其经营年限给予适当经营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征收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
  宅用房,原房改购买人可以按照征收时的房改政策,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理房改成本价补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照被征收人的产权份额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 征收按国家政策租金承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和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以及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住宅用房,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征收非国家政策租金承租的租赁房屋,对承租人不予补偿,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用房。
  被征收房屋未能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登记,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部分的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提存公证情况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7又不搬迁的中I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住宅用房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月起到安置用房可交付后的4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后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其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因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9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余政发〔2002〕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关于深入推进“道德银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13〕5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进建立道德评价激励体系,现就深化“道德银行”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推进建立道德评价激励体系为目标,以“道德银行”建设为抓手,将道德教育融入到社会管理、渗透至社会生活,开展全员化、常态化的道德评价,实施多元化、制度化的道德激励,着力优化道德环境、弘扬道德新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加快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余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立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以推进道德评价、道德信贷和道德激励体系建设为目标,按照“丰富内涵、拓展外延、提质增效”的要求,深化“道德银行”建设。
  (一)推进道德评价体系建设
  坚持以“道德银行”道德积分评定工作为载体,以“健全评议组织、开展常态评定、拓展成果运用”为重点,推进道德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广大群众提高道德认知、加强道德自律、增进道德自觉。
  1.健全道德评价组织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社会化的评议组织。注重推动道德评议组织与道德积分评定队伍的对接融合,以乡风评议、孝道评议等道德评议队伍为基础,以道德积分评定组织成员和通过道德积分评定涌现的身边好人为重点,调整充实和健全完善农村道德评议组织,使道德评议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代表性,更富亲和力、公信力。二是建立网络化的评议队伍。注重推进道德评议组织的上拓下延,以开展“道德银行”道德积分评定工作为契机,分别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道德积分管理执行小组、办公室和领导小组三级道德积分评定队伍,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村民日常道德表现,确保道德评价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三是建立群众化的参与制度。坚持“靠群众参与、由群众评议”的工作宗旨,建立村干部包片联组、村民小组长牵头负责的道德积分评定责任机制,推行老党员、老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身边好人的道德积分评定轮流参与制度,拓展道德积分评定的参与面,增强道德积分评定的认同度。
  2.健全道德评价工作常态机制。一是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坚持把制订评价标准作为开展道德评价的基础和依据,按照标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以“遵纪守法、行为文明”、“热心公益、支持发展”、“诚实守信、勤劳致富”、“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等四个项目为基本内容,根据生产生活实际,结合村规民约的内容,将基本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纳入评价标准,使之成为群众充分认可、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成为道德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基本标尺。二是建立规范动态的评价制度。注重发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街道)三级道德积分评定队伍的作用,实行“执行小组初评、管理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评价程序,落实“季度评审、动态管理”的评价要求,分层收集评价信息,逐级开展积分评定,建立规范化、动态化、长效化的评定制度,确保道德评价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三是开展及时有效的评价反馈。坚持把信息反馈作为推动道德评价良性运行的重要环节,探索建立道德评价信息共享平台,以“道德银
  行”建设推广村所有农户为对象,以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和道德积分评定信息为内容,建立“一户一档”的“道德档案”,形成市—乡镇(街道)—行政村三级联网的“道德档案”数据库,为实现道德评价信息的及时反馈、共享运用创造条件。科学推进道德评价结果公示工作,以“道德银行”申贷农户为重点,以宣传阵地、网络平台、数字电视为依托,设立村民“道德新风榜”,定期公布道德积分评定结果,引导、激励广大群众做好事、当好人。
  3.健全道德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坚持把充分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构建道德评价体系、提升道德评价效益的关键环节,创设多元化的运用途径,制订明确化的运用办法,推动广大群众增强道德意识、践行道德规范。一是作为发放道德信贷的前置条件。注重道德积分评定与“道德信贷”评审发放的有机结合,把达到一定道德积分作为申请“道德信贷”的前提条件,面向道德积分高、有创业项目且存在贷款需求的农户,提供免担保、无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激励广大群众讲道德、重诚信。二是作为深化细胞创建的创新平台。注重道德积分评定与深化细胞创建的有机结合,根据道德积分评定标准的项目内容,创设面向不同群体、类别多样的创建载体,形成固定化、系列化的细胞创建体系,并将道德积分评定情况作为评定创建先进的信息来源,确保创建覆盖面更广、吸引力更强、公认度更高。三是作为开展创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注重道德积分评定与开展创先评优的联动对接,在党员考核、后备干部考核、优秀村民小组长评选、入党入团和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推荐等工作中,把道德积分评定情况作为考核、评选、推荐的重要内容,确保各类先进的示范性、典型性。四是作为挖掘身边好人的有效途径。注重道德积分评定与挖掘身边好人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道德积分评定队伍联系群众广泛、了解群众情况的优势,借助定期开展的道德积分评定工作,及时发现、深入挖掘群众身边的好人好事,并依托“道德档案”数据库,建立基层好人好事资源库。
  (二)推进道德信贷体系建设
  坚持把评审发放道德信贷作为推进道德激励的重要举措,以“加强信贷管理、拓展信贷对象、优化信贷服务”为重点,建立健全道德信贷体系建设,推动好人家庭创业致富,引导广大群众注重道德表现。
  1.健全道德信贷管理机制。一是完善道德信贷评审发放制度。健全完善“道德信贷”季度评审、发放情况月报、授信等级年审等制度,每季度开展对申贷对象的信贷评审,每月调查“道德信贷”的授信、发放、还款、累放等情况,每年评定信贷对象的授信等级,建立“道德信贷”档案,确保“道德信贷”评审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同时,对连续两个授信期限内道德信用情况良好的农户,要根据其创业情况,提升授信等级,提高授信额度,延长授信期限。二是完善信贷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定期走访、动态监管的信贷资金跟踪管理制度,由行政村、乡镇(街道)、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实地调查排摸信贷对象的信贷资金用途,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的农户,取消其信贷资格,3年内不得向“道德银行”申请信贷。三是完善信贷对象创业扶持制度。健全完善由乡镇(街道)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的信贷对象创业扶持机制,以结对帮扶为主要形式,以创业指导、项目支持、技术培训等为主要内容,提供实用优质的创业帮扶措施,确保创业项目产生效益,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2.健全道德信贷服务机制。一是提供优先的资金支持。面向符合“道德信贷”申贷条件的对象,坚持“应贷尽贷、优先投放”的原则,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优先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提供无需担保、无需抵押、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信用贷款,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缓解创业农户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二是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继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面向新增的“道德信贷”对象,确保“道德信贷”利率低于普通保证贷款利率,市级以上道德模范“道德信贷”利率在此基础上再下浮10%;同时,面向原有的“道德信贷”对象,根据其过去一年的道德表现和创业情况,择优选择道德诚信表现好、创业发展潜力足的农户,逐步提高其授信额度,并在原有优惠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10%。三是提供优质的信贷服务。致力优化“道德信贷”服务举措,制作发放“道德信贷”专属卡,将额度在15万元以内(含
  15万元)的“道德信贷”权限下放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下辖各支行、营业部,并开通“道德信贷”绿色通道,推动“道德信贷”对象就近就便享受信贷服务。同时,深入排摸市级以上道德模范的创业贷款需求,对有创业项目、经营能力、申贷需求的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道德信贷,并享受限时立项、限时办结、优先授信、优先放贷等优质服务。
  3.健全道德信贷拓展机制。一是推进创业农户道德信贷扩面工作。立足拓展创业农户的“道德信贷”受惠面,扎实推进“道德银行”建设推广工作,按照“规范一批、实施一批、培育一批”的要求,在更多的行政村实施“道德信贷”评审发放工作,使更多的创业农户享受“道德信贷”的优惠政策。二是推进诚信工商户道德信贷评审工作。立足拓展“道德信贷”的受益群体,稳步推进诚信工商户“道德信贷”评审工作,结合“五好经营户”、“诚信工商户”创评活动,根据诚信工商户评选标准和“道德信贷”申请条件,按照“诚信工商户申请、个体劳动者协会初审、部门轮审、银行审核”的评审流程,为诚信工商户提供用于推动经营发展的“道德信贷”。
  (三)推进道德激励体系建设
  坚持“鼓励先进、影响群众”的道德激励原则,以身边好人、道德模范等道德典型为重点对象,以荣誉激励、待遇激励、地位激励为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道德典型的“培育弘扬、关爱帮扶、尊崇礼遇”机制,推进道德激励体系建设,倡导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取向。
  1.健全道德典型培育弘扬机制。一是开展多层面推荐。坚持眼光向下、重心下移,依托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手机、网络等平台,深入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三感三举”网上行和“感动你我——寻访身边好人”等活动,建立群众、基层和媒体寻找、发现、推荐身边好人的机制,并结合重大节日,开展面向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主题推荐活动,确保推荐活动多层面、有主题、重常态,挖掘培育出更多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身边好人。二是开展制度化评选。建立“身边好人”、“余姚好人”、“感动余姚新闻人物”的三级道德荣誉体系,实施网上月评“身边好人”、“姚文德”基金季评“余姚好人”和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评“感动余姚新闻人物”的评选制度,推动道德典型队伍不断壮大、影响持续扩大。三是开展全景式宣传。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及时报道群众身边的好人好事,并以“姚江平”、短评等形式深化好人好事背后的评论;组织创作一批以道德典型为原型的情景剧、广播剧、小品、戏曲等,开展道德文艺作品巡展巡演活动,大力传播道德典型的感人事迹;组建以道德模范、“感动余姚”新闻人物、“余姚好人”等为成员的“道德走亲”队伍,依托“道德讲堂”、“姚江桥头”电视栏目等,广泛开展基层巡讲巡演活动,推动道德典型走近群众、影响群众。
  2.健全道德典型关爱帮扶机制。一是推广建立“道德基金”。发挥民间“姚文德”基金的示范引领作用,坚持“组织化推动、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在各地、各行业推广建立“道德基金”,以企业赞助、个人冠名、社会募捐等为资金筹集方式,以群众身边凡人善举、草根英雄为奖励帮扶对象,由基金设立者自主确定奖励帮扶的项目、范围、额度、周期,激励广大群众当好人、做好事。二是推行“道德绿卡”制度。面向各级道德模范,推行“道德绿卡”申请发放制度,以提供优惠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为重点,组织各地各部门制订政策措施,让道德模范凭卡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并享受创业、文化、购物、出行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推动全社会关心关爱道德典型。三是建立困难帮扶制度。面向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制订《关爱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建立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单位帮扶、个人结对的帮扶制度,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切实为其解决在就医、就业、就学等帮扶支持,形成别人有难好人帮、好人有难大家帮的良好社会氛围。
  3.建立道德典型尊崇礼遇机制。一是提高道德典型的社会地位。立足让道德典型在社会上受尊重,建立邀请道德模范出席重大节庆活动和代言公益广告、城市形象等制度,在城乡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好人”宣传一条街、设置“余姚好人”群体像宣传标牌,并结合家园馆、文化礼堂、道德文化长廊建设,推进建立“好人印象馆”、“好人榜”、“好人长廊”等,推动形成做好人光荣、做好人受尊敬的良好氛围。二是提高道德典型的政治地位。立足让道德典型在政治上有地位,在各级党代表、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身边好人、道德模范,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道德典型予以提拔重用,在入党入团、年度考核中予以优先考虑,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关爱。三是提高道德典型的经济地位。立足让道德典型在经济上得实惠,有条件时,实行道德模范荣誉津贴制度,参照劳动模范的待遇标准,落实各级道德模范的经济待遇,树立好人不吃亏、好人得好报的鲜明导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道德银行”建设、建立道德评价激励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和务实举措,是推进“做文明崇德余姚人”活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加快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余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在提高群众道德素质、弘扬道德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中的重要意义,根据总体部署和内容要求,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各自职责,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推进各项工作尽早落实、取得实效。
  (二)强化指导督促,夯实基层基础。深化“道德银行”建设、建立道德评价激励体系,基础在基层,落实靠基层。各地要充分发挥“道德银行”乡镇(街道)支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季度例会、定期指导的工作制度,指导督促所辖建设推广村健全道德积分评定队伍、规范道德积分评定程序、开展常态长效的道德积分评定工作,为推进道德评价激励体系建设夯实基础。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对所辖各支行、营业部的指导督促,开展严格的“道德信贷”评审,提供优质的“道德信贷”服务,实行常态的信贷资金管理,确保“道德信贷”评审发放工作规范有序、产生效益。
  (三)实施统筹推进,提升工作效益。推进道德评价激励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评价激励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将道德评价激励体系建设与开展乡风评议活动和推荐评选、关心关爱道德典型有机结合起来,在本级和所辖行政村中,创设运用道德积分成果的载体、途径,制订道德积分成果运用办法,切实形成面向群众、务实有效的道德激励措施,推进道德激励体系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借鉴先进经验,从群众关心关注的就学、就医、创业、出行等公共服务着手,为道德典型提供根据贴近实际、满足需求的措施,增强激励性、提升实效性。
  关于深入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乐业增收的意见
  余政发〔2013〕49号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余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今后三年深入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乐业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服务,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的原则,以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充分就业为主线,突出重点群体,深化实施城乡居民乐业增收计划,巩固提升省级充分就业市和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着力健全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着力创造就业机会,强化就业援助,规范就业市场;着力健全
  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全市创业创新更为活跃、城乡就业更加充分、市民收入更快增长、市域发展更具活力,为加快建设美丽富裕幸福新余姚提供强大动力。
  二、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2013~2015)努力,形成城乡一体、普惠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创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使我市成为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好的创业示范城市。
  (一)就业总体充分稳定
  三年内,全市确保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数20000个以上,城乡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7%以上,每年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不少于2000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率达到98%,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就业率每年达到96%以上;城乡零就业家庭得到动态消除,失业6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基本消除,全市充分就业社区、村复检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2%以上;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达到92%和100%,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2%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达到宁波市规定要求。
  (二)全民创业成效明显
  三年内每年扶持促进12200人创业,年均新创办私营企业1900家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8000户以上,创业实体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年均“个转企”企业达到500家、“规下升规上”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到2015年,全市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200家、个体工商户630户。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300家,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基地30个,创业孵化基地15个,开发创业项目500个,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土地合作等多位一体合作社达到10家,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7。
  (三)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
  到2015年底,全市组织参加职业培训人数达到20万人,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1500人以上,初级就业技能培训5万人以上,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10万人以上,农民转移就业培训1.5万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1万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5000人,培训获证率达到80%以上,获证学员就业率不低于90%;组织开展“三年一万”青年创业培训和每年“七个一百”创业专项培训,到2015年,创业培训6000人以上,其中,巾帼创业、残疾人创业、青年创业、退伍军人创业、休闲观光旅游创业和现代职业农民、新生代企业经营者培训每年达到100人以上,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创业率达到50%;全市初级以上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8万人,其中,中高级技能人才总量达到8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比重提高30%以上,占全体劳动者比重提高到15%以上。
  (四)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城乡一体的创业就业体制进一步健全,城乡普惠、公平共享的政策体系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社区,全面建成公共就业创业“十五分钟服务圈”,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化率分别达到98%、95%,公共就业创业和技能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建成互联网、广播电视、《余姚日报》、移动手机终端、固定触摸信息屏等多位一体的创业就业信息体系;基本建成全市共享的实有人口民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重点工作
  (一)实施“五个一”创业富民助推行动
  1.培育一批创业主体。一是大力引导初始创业。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政策,完善编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政策、投资信息、项目推介和人力资源供需等资讯,以大中专毕业生、海内外回姚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退役转业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为重点,引导创业主体和创业资本围绕特色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生态农业和新兴产业开展自主创业。二是鼓励灵活多样创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城乡居民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广辟创业门路,从事各种类型的个体经营;鼓励各类经营管理型人才创办制造加工企业、专业劳务公司和生产生活类服务企业等。三是积极鼓励“二次创业”。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引导支持具备条件、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为私营企业,积极支持促进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
  (限额以上)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坚持“专、精、特、新”方向,筛选一批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强化动态管理、重点扶持,加快打造“小巨人”企业和行业“单打冠军”。
  2.建设一批创业基地。拓展发展空间,挖掘资源潜力,加强基础配套,做大做强余姚经济开发区和余姚工业园区,加快整合提升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培育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中园和特色产业基地,抓好以市科创中心为龙头的一批科技孵化器建设,加快推进“阳明188”创意园、低塘节能环保创意园、渚山智慧创意园、文山创意广场、浙商一号“2.5”创意产业园等建设,切实增强园区(基地)的资本、人才吸纳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闲置资源,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统筹规划建设“一镇(街道)一品牌”、“一村(社区)一特色”的创业基地,创造条件为大中专毕业生、海内外回姚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退役转业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残疾人等开辟一批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
  3.开发一批创业项目。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推广活动,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加强创业项目信息发布和共享,依托新闻媒体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通过创业项目推介会、展示会和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创业项目和政策信息送到村(社区)。要针对不同创业群体,采集筛选开发工业创业、农业创业、服务业创业、文化休闲旅游业创业和社区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残疾人创业等一批创业项目,确保市级创业项目库年储备200个以上创业项目。
  4.开拓一批“网上”创业新渠道。积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的规划和建设,着力利用电子商务促就业拓市场,鼓励城乡居民尤其是青年依托大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创业就业;鼓励和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网上创业,在村(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网点,向城乡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生产生活服务。
  5.开展一批全民创业主题活动。突出重点人群,充分发挥市直部门、群团社团组织和新闻单位组织优势,以“三思三创”为主题,开展全民创业宣传活动;以宣传创业政策、助推全民创业为主题,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居民,开通“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开展全民创业“圆梦行动”。同时,以“激情创业、青年先行”、“全民创业、巾帼行动”、“自强自立、创业致富”和“创业创新、致富思源”等为主题,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城乡青年、妇女、残疾人、民营企业家等群体,开展创业专项活动。
  (二)深化“五个一”充分就业春风行动
  1.增加公共投资拉动一批就业岗位。建立投资项目促进就业和经济政策影响就业的评价机制、考核办法,将创造就业岗位、安置就业人数、优化就业结构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把扩大稳定就业、优化劳动力结构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向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浙商姚商“回归工程”要岗位,向扶持发展中小企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社区家政服务业要岗位,着力拓展挖掘就业空间。
  2.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稳定增加一批岗位。围绕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用工大户,建立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的企业用工服务责任区经理制度,实行定单位、定数量、定责任,宣传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单位搭建就业供需平台、破解企业招工用工难题,督促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实现稳岗增岗。力争通过“零距离”服务,实现全市企业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3.整合挖掘开发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巩固深化充分就业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创建成果,完善健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制度,结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岗位资源,通过政府投资、政府扶持和社会筹资,以城管协管、车辆管理、交通协管、治安巡逻协管岗位(四管岗位)等为重点,挖掘开发一批社会公共管理公益性岗位;以小区(村庄)保安、保绿、保洁、设施保养岗位(四保岗位),托老、托幼、托病、学生放学托管(四托岗位),老年公寓养老护理员、居家养老服务员、保育员、社区卫生员、就业援助协理员、城乡居民活动室服务员、公用设施养护员、护林防火员岗位(八员岗位)等为重点,挖掘开发一批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整合机关事业
  单位资源,推出一批公厕管理、公园管理、公墓管理、门卫管理、保洁、勤杂等公共设施和后勤保障岗位。全市力争每年挖掘开发公益性岗位1000个。
  4.帮扶一批重点人群实现就业再就业。完善健全就业困难人群就业援助制度,全面推行就业服务网格责任区(小区、村民小组、自然村)经理制度,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城乡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4050”劳动力、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超龄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在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的同时,采取政策援助、岗位援助、服务援助等综合措施,强化就业项目开发推介和就业跟踪服务,为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群提供个性化、“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
  5.推进创建一批劳务协作组织(基地)。研究制订加快发展劳务合作组织和扶持发展来料加工业的政策意见,以妇女、残疾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以适宜家庭的来料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坚持企业(项目)创办引进、经纪人队伍培育、劳动力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多头并进,积极扶持创办或引进一批来料加工企业,扶持创建一批来料加工专业村、工厂化基地或集中小区,培育扶持一批来料加工经纪人队伍,力争到2015年,全市山区半山区发展来料加工队伍5000人以上,培养经纪人100名以上,年均加工工费达到1亿元以上;建设形成10个以上特色基地(专业村)、30家来料加工企业。坚持行政推动、多方联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农村失地农民、城乡“4050”劳动力和有劳动力及愿望的超龄劳动力为重点,积极探索区域、村企劳务合作,建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牵头的农村劳务合作社,由职业中介机构领办的劳务协作组织,依托公共和市场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劳务、承接工程。
  (三)强化职业培训五项举措
  1.进一步整合职业培训资源。按照一个机构牵头、一个计划统筹、一批职能部门(机构)承办、一批基地(企业)实训、一套政策扶持考评的总体要求,统筹整合和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职业(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强化职业(技工)学校社会培训功能,加强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社区学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兴办培训机构,积极创建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师学院,引入培训机构定点综合评估和招投标机制,建立以职业(技工)学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组织考核鉴定,统筹建设职业实训基地,统筹培训资金管理,努力使职业培训资源利用最大化。
  2.实施职业培训五项三年万千计划。着眼职业培训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财政扶持办法,修订出台政府补贴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公开竞争选择一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学校,大力开展菜单式、订单式职业培训,力争使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创业一人,就业创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1)“三年五万”就业培训援助计划。以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为重点,大力推行“村企劳务链接”、“现代职业农民”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中短期初级职业技能培训。(2)“三年十万”企业特色技工培训计划。以企业为主体,结合技术改造创新和产品开发升级,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研修培训、弹性学制培养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形式,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重点行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两次以上培训。(3)“三年万名”青年创新创业培训计划。以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回姚创业人员、个体工商从业人员等有较高文化水平的青年为重点,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组织开展创业理念、创业项目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以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为重点,对新成长劳动力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4)“三年千名”紧缺技能人才储备培训计划。建立技能人才调查制度,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技能人才储备先行制度,依托职业(技工)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设相应专业,进行紧缺人才储备的培训。(5)三年千名“创二代”企业家培训计
  划。以民企接班人、青年企业家等新生代企业家为重点,组织开展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研修培训,力争通过3~5年时间的努力,对“创二代”企业家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3.建立健全就业导向培训机制。积极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和机制,完善职业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施行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创业率挂钩机制,大力推行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模式;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职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实行一体化教学;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准入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考评和职业资格鉴定机制,每年选择1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4.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推行参加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大力开展“双师型”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行职业培训专兼职教师制度,积极探索开展远程职业培训和网上职业培训。研究制订公共职业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管理扶持办法,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资源整合、市场运作的思路,提升改造和新建一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教师进修基地,通过财政补贴、基地自筹、企业赞助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公共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能力。
  5.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建立完善政府扶持和企业主体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鼓励企业结合技术改造创新和技术项目引进,通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激励和“高师带徒”等措施,切实加大培养引进力度。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千百万”带动计划和中高级技师“千人计划”,力争通过3~5年时间的努力,全市建立100个首席技师工作室,资助1000名在职中高级技师参加研修培训,每年以师带徒培养1000名中高技能人才。
  (四)健全公共服务五个体系
  1.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文件精神,整合市直部门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健全和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简化行政审批、减免税收规费、财政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产业用地安排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城乡就业援助岗位开发管理、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业基地、实训基地建设等政策配套意见,建立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新创业人群为重点扶持对象,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体系。
  2.提升创业资金支持体系。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荐适合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为初次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主提供金融服务;要着力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探索多户联保、信用担保、财政贴息等创业扶持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要整合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模式,鼓励乡镇、街道因地制宜设立城乡居民创业扶持基金;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适合我市特点的城乡创业者信用征集体系、评价发布制度及失信惩处机制,建立健全创业培训、信用评价与小额信用担保贷款联动的金融支持长效机制,实现创业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6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成为信用村(社区)。
  3.健全就业创业信息体系。进一步健全劳动力供需监测体系,全面推行“一户一档”的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和失业就业登记制度,做细做实就业创业基础动态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企业用工服务监测体系,全面推行“一企一档”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变化动态调查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员工录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提升加快创业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就业创业信息“村村通、社区通”水平和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互联互通水平,依托信息网站、互联媒体、移动电话、电视报纸等,开辟创业和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为用人单位和就业创业者提供全面、便捷的信息服务及网上自助服务。
  4.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就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按照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的职责范围、业务流程标准,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推进每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居民小组(居住小区)配备兼(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并确保他们的待遇与承担的工作量相一致。要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商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创建全民创业和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组织开展示范性社会服务机构创建活动,采取财政扶持、商会(协会)承办的方式,组建市、乡镇(街道)二级全民创业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推行集场地基地、资金扶持、商机提供、职业培训、创业导师于一体的创业服务模式,大力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服务、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创业服务。
  5.建立全民创业充分就业考评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监督检查三项工作机制,将鼓励引导全民创业、促进带动充分就业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年度重点专项工作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专项督察重点内容;着眼就业困难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建立充分就业村(社区)复审考评制度,进一步深化创建活动;以全民创业水平、创业环境建设、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创业型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达到创业型乡镇(街道)标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充分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创新工作举措,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市全民创业乐业增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宣传发动、政策制定、任务分解、协调服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建立全民创业充分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进相关重点工作。整合依托市级经济管理部门、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等资源,推进建立市、乡镇(街道)中小企业(全民创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创业指导服务团队。市委督察考核办要每季牵头开展全民创业、充分就业工作专项督察通报。
  (二)优化创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要按照打造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投资权益保障最到位先行区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就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开辟全民创业“绿色通道”,深入推行联合审批验收、模拟审批、一站式承诺服务、代办登门服务等举措。各地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建设余姚特色创业文化的要求,积极开展具有余姚特色的各类创业就业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先进典型宣传推介表彰力度,大力倡导并形成投身创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宽容失败、敢闯敢干、锐意进取的时代风尚。 (三)强化各方联动,推进重点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等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分解,各司其责,各尽其职,密切协作,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职能特点,围绕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充分就业的“十个一”专项工作,围绕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五项重点工作,围绕就业创业服务五个体系建设,强化项目推进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狠抓职能重点工作和分解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确保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按照“保民生、保重点”的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的整合优化,加大对全民创业、充分就业的财政投入,强化政策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全力保障各级创业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确保政策规定资金配套落实和扶持政策兑现。
  (四)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工资三方协调机制,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欠薪预警报告、工资支付重点检查等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维护劳动者、创业者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3年5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余政发〔2013〕1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3〕49号)提出的率先在省内实现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的目标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着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
  2013年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以上,2016年达到92%,2020年达到95%,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安排和我市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公正公平、转移方便、衔接顺畅、保障有力为出发点,对现行各项养老保险(障)政策进行完善与整合,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参保覆盖率,使每个城乡老年居民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养老待遇,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和谐。近期重点加快研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办法,为今后各项养老保险(障)制度的整合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养老保险(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参保信息登记制度
  开展参保信息登记工作,有利于掌握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现状,是加快提高本市户籍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从2013年6月起,全面实施本市户籍16周岁以上人员参保信息登记制度,年底前完成参保信息的登记工作。依靠现有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和就业网络平台,将参保信息登记系统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实现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实时联网和三级互动。此项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公安、民政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人员参保信息的调查登记。
  (三)动员未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各地要结合参保信息登记工作,摸清未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加以分析,根据未参保人员实际,提出参保指导意见。一是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未参保人员,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二是新失地的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先保后征”,及时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人员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三是从事灵活就业或在家务农的未参保人员,引导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健全考核机制
  市政府每年将继续下达具体扩面任务指标,并将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内容之一。对工作成效显著,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指标的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办
  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认真分析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及需求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城乡居民意识到“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传统的养老方式已越来越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而年轻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时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模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切实转变他们的养老观念;通过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忙算账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了解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惠民实事工作来抓;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保证人员、经费、设备三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部门联动
  涉及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察,及时通报督察结果。各地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同时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附件:略2013年7月18日关于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3〕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引起的暴雨洪涝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受灾面广、停产企业多、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和《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暴雨洪涝灾后自救和恢复重建的意见》(余党发〔2013〕5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灾后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扶持政策
  1.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2.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3.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
  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6.受洪涝灾害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7.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8.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财政扶持政策
  9.对受灾企业列入本市2013年技改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技改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对不列入本市2013年技改项目的受灾企业自灾害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3月底前更新的生产及检测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设备金额的5%~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用于受灾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转型升级。
  10.受灾企业自灾害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6月底前在原厂区(营业场所)内开始动工改造或新建的,视损失情况,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11.财政安排1500万元,酌情给予受灾较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定补助。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企业恢复生产中新增贷款所需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助。
  12.对受灾严重的晚稻,给予5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受灾面积20亩以上的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种植大户,给予6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受灾果园、茶园补植分别给予300元/亩、80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市级及以上定点苗圃受淹部分,给予200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补放水产苗种或换养品种给予50元/亩以内的补助。
  13.对受灾特别严重的畜牧、水产养殖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专业规模场(户)新增的贷款,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期限暂定6个月。对种养殖大户为恢复再生产的助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对受灾特别严重的规模场(户)从有资质的种畜禽场引入的种畜禽,按引种价格的30%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灾后新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补助比例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14.对本次洪涝灾害中死亡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猪在国家每头80元处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家禽、兔给予每只5元的处理补助。 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5.对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给予每户(人)2000元的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户、重残低收入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1500元的生活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视受灾程度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6.对倒房和严重损房的受灾农村困难群众,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受灾特别严重的,视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7.对中心城区经排查不宜回迁的房屋住户,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3个月以内)给予每月15元/平方米的基本住房保障补贴,最低每户每月800元。
  18.对受灾且符合条件(持有当地有效临时居住证,或已在当地登记在册但尚未领取临时居住证)的返乡流动人口及其在姚未成年子女,自2013年10月14日至24日,可在指定公、铁路售票窗口凭返乡证明领取车票。
  四、社保扶持政策
  19.对受灾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20.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延长6个月。
  五、金融扶持政策
  21.各银行应积极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安
  排救灾复产应急专项贷款、扩大信贷审批权限、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和人财物的倾斜。对受灾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加息、不罚息,并适当增加信贷额度。对因灾无法按时还贷付息的企业视情不作不良记录,并积极做好展期或转贷工作。启动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灾后重建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为基准利率,尽量减免各类收费:适当放宽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工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22.各保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对于车辆集中受灾的社区、受灾严重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大户等,指派专门理赔小组主动上门受理,积极做好灾后救助和理赔工作。对于保险责任确定、损失情况清楚的,应第一时间予以赔付;对于受灾情况严重但一时难以定损的,按照“尽快尽多”的原则实行预先赔付。
  23.市转贷互助基金应优先帮扶受灾企业,以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六、工商扶持政策
  24.对在洪涝灾害中丢失或者毁坏《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受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简化程序,申请即办,及时予以补发。
  25.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时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26.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27.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允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七、有关说明 28.本政策意见由市农林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老区办、市住建局、市流管办、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工商余姚分局分别负责实施解释和组织(咨询电话见附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略
  2013年10月17日
  2014年—2016年“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方案
  余政发〔2013〕16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精神,推进《国家旅游局关于“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实施,让全体市民共享余姚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幸福城市旅游惠民、旅游乐民、旅游富民。特制订本方案。一、活动主题让旅游成为生活方式,让休闲融入幸福指数。二、活动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春节、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期间,各收费旅
  游景区暂停免费开放。
  三、参加方式、游览范围及参加对象
  (一)余姚常年对外开放的收费景区
  1.游览范围:天下玉苑、丹山赤水、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四明山省级地质公园、浙东小九寨。
  2.参加对象:拥有余姚户籍的全体市民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3.参加方式:活动期间拥有余姚户籍的市民可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免门票进入余姚常年对外开放的景区参观游览,且不限次数。免费项目仅含景区(点)首道门票,不包括园中园、景区讲解、游乐项目、园内交通等其他收费项目。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办法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确定方案,市旅游局配合落实。
  (二)“知我余姚,爱我余姚”探访点
  1.游览范围:余姚市相关社会资源探访点(具体名录另行确定)。
  2.参加对象:拥有余姚户籍的全体市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3.参加方式:活动期间的每周六,各探访点免费开放,拥有余姚户籍的全体市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前往。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顺利实施“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市政府继续成立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旅游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明确一名相关办(室)的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实事工程办实、办好。
  (二)各司其事,密切配合。“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涉及面广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上报“知我余姚,爱我余姚”社会资源探访点,落实每周六各探访点的接待介绍人员,并负责做好周边环境卫生和旅游安全工作。社会资源探访点名录将采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旅游局申报,然后由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现有活动探访点和公交站设置情况进行协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市旅游局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积极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与相关旅游企业的沟通联系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三)加强督察,务求实效。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探访点设立、服务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报道各地、各相关部门好的做法、经验,公开曝光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事件,以确保“幸福家乡欢乐游”这项实事工程顺利实施,真正惠及全市新老余姚人,提升余姚幸福指数。
  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幸福家乡欢乐游”组织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知我余姚,爱我余姚”社会资源探访点名录以及负责人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上报市“幸福家乡欢乐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旅游局)。联系人:符鸿,联系电话:62837013,手机:13857896008,虚拟号:666168,传真:62704108。
  附件:略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4

《余姚年鉴2014》

出版者:中央文献出版社

本书系统记述了2013年余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分类编辑法,卷首设特载、概貌、大事记、专文,正文部分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其中条目为主要的信息载体,卷末设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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