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药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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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72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医药管理
分类号: R19-0;F840.613
页数: 4
页码: 636-6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的药政、劳保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医药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药政
  中草药及使用
  境内地下水位较高,且土质偏盐碱性,不适宜种植中草药,因此中药材历来需从外地采购。1969年,对药材资源进行调查,仅有金钱草、白茅根、鱼腥草、门冬、马齿苋、千金草、鸭跖草等十余种,且经济价值不高,仅在农户屋边杂地有少量生长。
  1969~1978年,西药供应紧张,每个医生每月分配到的青霉素、链霉素等抗菌素药,仅能使用3~4天,中草药遂得以广泛开发、利用。时泗门区卫生院及各公社卫生保健所均聘请民间中草药医师当顾问,并组织采药小分队上四明山区采集野生药材。湖北公社卫生保健所在所长冯少卿组织下,于1974年在小路下村、楝树下村借租6亩土地种植中草药,品种达153种。各家医院还自办简易药厂加工中草药成药,制造鱼腥草注射液、板蓝根注射液、柴胡注射液等针剂十余种。流感流行时用自制板蓝根汤剂进行治疗和预防,乙脑流行时,则用千金草预防。彼时每个大队均设置千金草汤剂供应点,每个儿童每天上、下午各服一碗。另外,还用一枝黄花草代替抗菌素,用乌梅汤驱除儿童蛔虫,用柴胡加味汤治疗疟疾。1980年后,西药供应充裕,自制中草药汤剂多被淘汰,至2004年,仅市第四人民医院有少量加工制作。
  药政管理
  1956~1999年,零售药品由泗门供销社国新药店经销。1983年,县卫生局批准设立泗门供销社医药批发部,负责泗门区各医疗单位包括乡村医生医疗用药的供应,县卫生局负责药政管理。1985年,药品监督管理改由市药品监督检验所负责。2000年,泗门供销社国新药店解散,其从业人员相继开设益寿参药店、泗门东街药店、泗门西街药店、泗门延春堂药店、葆生堂药店、天一大药房有限公司、泗门天和药店、余姚市百信大药房小路下分店等药店。泗门供销社医药批发部亦改制为余姚市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2002年10月,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派市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负责泗门、小曹娥、朗霞3镇药政管理。2004年,市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共检查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219家次,行政处罚6家,取缔无证行医15家,收缴伪劣药品和过期药品十余箱及部分不合格医疗器械。
  第二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2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立教师)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7年7月起,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发放至各单位。1963年,改由单位定额包干。
  1976年1月,实行分系统管理。1981年,改革公费医疗制度,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35元,实行单位定额包干、节余奖励的管理办法。1987年,改为定额到人、节余归己、超支自负20%的办法,超支300元的,超额部分全部报销。后又数次改革。2001年10月起,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劳保医疗
  20世纪50年代初,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职工患病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直系亲属医疗费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50%。其后,集体所有制企业亦参照执行。2001年10月起,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统一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10月,全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和列入社会统筹的保养人员),统一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参加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失业职工,也同时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事业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两个部分,分别划入个人账户和建立统筹基金。
  2004年,镇政府有220人(含公务员及机关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如下:一季度,149484.8元;二季度,181594.95元;三季度,201980元;四季度,224925.69元。全年合计757985.44元,人均3445.39元。
  农村合作医疗
  1969年,境内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推广公社办、公社大队联办及大队办医疗站或合作医疗保健室。社员每人投资0.5~2元不等,按各大队集体经济情况差别不同,报销30%~60%不等医药费。“赤脚医生”报酬实行工分制。时集体经济普遍薄弱,合作医疗制度仅运作3~5年后多停办。境内运作时间最长的是集体经济相对雄厚的后塘河村,村民在村合作医疗站看病,挂号费、诊费及注射费等全免,药费减免70%。1984~1989年,村民在上级医院看病,凭发票亦可报销30%。后塘河村合作医疗站至1995年停办。
  1988年,各乡镇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拟再次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经费筹措不足等原因,未能实施。1999年,镇政府重新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2000年底,全镇有80%的农业人口参加。2003年始,实行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和扶持,农民自愿参加。采取四级筹资办法:个人缴纳和村集体扶持资金总和为每人30元(因各村集体经济贫富不均,个人缴纳部分有20元、15元不等);市财政和镇财政各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扶助;宁波市财政的专项资金全额纳入统筹资金。为引导合理的医疗消费,凡在一级医院就诊的起补线10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三级医院2000元。患病住院报销标准为:起报线至3000元部分报销20%,3001~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30000元部分报销50%,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0元。对恶性肿瘤、脑卒中、糖尿病、慢性尿毒症及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5种慢性疾病,当年未享受过住院补助的,其门诊药费列入大病统筹资金补助,全年累计1000元以上部分,按3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对一次性住院费用超过50000元,确实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在享受正常住院报销外,还可按自负部分4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为每次20000元。2004年,全镇16个村、4个社区全部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参加人数42715人,当年有976人享受医疗补助,补助金额总计2340885.4元。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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