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管理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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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工管理制度
分类号: F241.1
页数: 2
页码: 556-5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企业用工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聘用、解聘约定。合约凭雇主方意愿,一般都写上“伤残、病亡,全凭天定,与雇主无涉”等条文等用工管理制度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职工 用工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企业用工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聘用、解聘约定。合约凭雇主方意愿,一般都写上“伤残、病亡,全凭天定,与雇主无涉”等条文。初入行业的职工,要举行拜师仪式,学徒期一般2~3年。学徒期间,雇主仅供食宿。在商店学做生意的以先生学生关系相承,在工厂作坊学技术的以师傅徒弟关系相承,重要的行业及职位还须有担保人。职工去留,全凭雇主意愿,若擅自离职或被雇主解雇,就难以在当地再就业,所以受雇职工只能逆来顺受,多数与雇主结成终身雇佣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企业的新职工多由政府介绍安排,少数职工仍由企业自行聘用。企业非转行歇业,不得擅自解聘职工。1956年起,实行计划用工制。1986年后,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
  计划用工制 1956年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职工全部留用,均转为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组)、合作商业职工。此后,职工招收由县劳动局直接管理,县劳动局根据劳动用工需求,编制招工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将招工指标分解到各主管局、区公所、乡镇政府。各主管局、区公所、乡镇政府按分配到的招工指标,在城镇待业人口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至县劳动局,县劳动局批准录用后办理招工手续,再分配到各主管局,由主管局落实到企事业单位。招工手续一经确定,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均需通过县主管局、县劳动局批准。计划用工管理制度一直延续至1995年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止,此间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复员军人等,均属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 1986年始,全民所有制、市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称为合同制正式工。1995年后,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均须与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按市劳动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定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乡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1979年前,乡镇企业劳动用工主要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推荐安排。1980年后,随着企业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开始自主招收职工,除少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外,其他职工均以厂纪厂规行使劳动用工管理职能。1987年泗门劳动服务公
  司成立后,经劳动服务公司中介推荐的劳动用工,均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日商独资达森木业(宁波)有限公司开始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全镇首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非公有制企业。2002年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逐年增多。2004年,全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3%。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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