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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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7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职工
分类号: F241
页数: 6
页码: 554-5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民国时期,境内职工以商店店员、工厂作坊职工为主。1949年5月泗门解放时,全镇有职工近1000人,其中商店店员300余人,工业、手工业职工649人,均受雇于业主等职工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职工 制度

内容

第一节 职工构成
  民国时期,境内职工以商店店员、工厂作坊职工为主。1949年5月泗门解放时,全镇有职工近1000人,其中商店店员300余人,工业、手工业职工649人,均受雇于业主。新中国成立后,职工性质分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土地征用工、小集体企业职工、乡镇集体企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等。
  全民所有制职工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在泗门设立粮食、棉花等专卖企业及银行营业所,始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镇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97人(含教师,下同)。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办工业,全民工业企业招收大批农村劳动力,同时供销社职工转入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职工激增至3080人。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停办、下放一批全民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锐减至454人。此后,邮电、供电、金融、医疗卫生、教育等全民事业部门职工持续增加。1993~2000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食品站、运输公司、粮食管理所等全民所有制企业先后转制,其职工落实安置政策后,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集体所有制职工 1956年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合作商业和手工业社(组)职工成为县属集体企业职工。至1957年底,全镇有集体所有制职工279人。后企业性质几经变化,职工人数几度增减。1976年,有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931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插队落户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主要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有较大增加。1987年,有集体所有制职工1157人。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市属大集体工商企业陆续转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至2001年,除行政、事业部门职工仍保留市属大集体所有制身份外,大部分市属大集体所有制职工或留用为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职工,或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大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
  土地征用工 1978年后,随集镇建设加快,每年有土地被征用。时规定经国家批准征用的土地,按每亩土地安排1人,由劳动部门统筹安置到国营、市(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或由用地单位自行安置,均不转户粮关系,称为土地征用工,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工待遇。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后,这批职工按全民、大集体正式职工编制落实安置政策,不再保留土地征用工身份。
  小集体企业职工 1984年,县政府鼓励各系统兴办劳动服务公司,吸纳以本系统职工家属为主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时泗门粮管所、棉花加工厂、塑料四厂等市属大集体企业先后兴办独立核算的小集体企业,其职工由主办单位自行招收,习惯称之小集体企业职工。
  乡镇集体企业职工 1958年,镇政府为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开始兴办镇办企业。1962年后,各公社为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亦开始兴办社队企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乡镇办企业逐步成为农村经济支柱,职工队伍迅速扩大。1993~2000年,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陆续转换经济机制,原职工或转为民营企业职工,或自谋职业。
  第二节 劳务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政府不承担劳动管理责任。私营工商企业职工凭亲朋好友介绍,经中介人签订合约后,由雇主自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5年,职工劳务管理由区公所及乡镇(公社)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区、公社革命委员会管理。1977~1986年,由区公所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1987年,设泗门劳动服务公司,受市劳动局和泗门区公所双重领导,主要负责职工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介绍、劳动保护、职业病监管及工伤事故调处等。1990年,改称泗门劳动就业服务站。1997年,又改名镇劳动事务所,属行政事业性单位。2003年6月,撤销镇劳动事务所,成立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产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和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及劳动用工管理等职能。2004年3日,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迁址光明南路126号,至2004年,配备在编人员7人,临聘人员5人。
  第三节 用工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企业用工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聘用、解聘约定。合约凭雇主方意愿,一般都写上“伤残、病亡,全凭天定,与雇主无涉”等条文。初入行业的职工,要举行拜师仪式,学徒期一般2~3年。学徒期间,雇主仅供食宿。在商店学做生意的以先生学生关系相承,在工厂作坊学技术的以师傅徒弟关系相承,重要的行业及职位还须有担保人。职工去留,全凭雇主意愿,若擅自离职或被雇主解雇,就难以在当地再就业,所以受雇职工只能逆来顺受,多数与雇主结成终身雇佣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企业的新职工多由政府介绍安排,少数职工仍由企业自行聘用。企业非转行歇业,不得擅自解聘职工。1956年起,实行计划用工制。1986年后,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
  计划用工制 1956年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职工全部留用,均转为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组)、合作商业职工。此后,职工招收由县劳动局直接管理,县劳动局根据劳动用工需求,编制招工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将招工指标分解到各主管局、区公所、乡镇政府。各主管局、区公所、乡镇政府按分配到的招工指标,在城镇待业人口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至县劳动局,县劳动局批准录用后办理招工手续,再分配到各主管局,由主管局落实到企事业单位。招工手续一经确定,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均需通过县主管局、县劳动局批准。计划用工管理制度一直延续至1995年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止,此间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复员军人等,均属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 1986年始,全民所有制、市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称为合同制正式工。1995年后,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均须与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按市劳动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定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乡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1979年前,乡镇企业劳动用工主要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推荐安排。1980年后,随着企业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开始自主招收职工,除少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外,其他职工均以厂纪厂规行使劳动用工管理职能。1987年泗门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经劳动服务公司中介推荐的劳动用工,均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日商独资达森木业(宁波)有限公司开始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全镇首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非公有制企业。2002年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逐年增多。2004年,全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3%。
  第四节职工工资、福利及保障
  工资 民国时期,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有计时、计件、拆账等多种形式,工资高低悬殊。据民国时期《余姚县政府县政汇编》记载,民国17~20年,工厂长工(固定工)工资以月计算,每人每月6~15元不等;工厂短工(临时工)工资以日计算,每人每日0.3~0.6元不等;手工业工人工资以工计算,每工0.3~0.8元不等;商业伙友工资以月计算,每人每月8~20元不等。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政府滥发纸币,物价飞涨,职工工资概以时值米价计发,所得大大低于战前,职工生活困难。
  新中国成立初,各行业职工工资计发多沿袭旧习,工资额高低悬殊。据1949年底统计数据,时泗门镇商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0.44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工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1元、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240元、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0元,高低最大相差1.2倍。1954年10月,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建立等级工资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34.11元增至42.04元,时全镇各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最高为612元,最低为435.56元,差距缩小至0.4倍。1957年,调整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面为57.6%,人均月增资1.71元。1959年,调整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人均月增资3.45元。1960年,调整手工业系统县属大集体职工工资,建立计时定额奖励等形式的工资制度。1971年,对三级工以下的低工资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限,分别调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57元。1977年,对二级工以下的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限普升一级工资,部分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40%的职工升一级工资,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增资5.96元。
  1983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同职工收入挂钩的办法。是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月增资6.77元,集体所有制职工人均月增资6.48元。1984年,对1972年底前参加工作和上山下乡的老二级工(含三级)普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45元。1985年,企业实行工资改革,职工级别工资制改为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企业普遍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形式。2002年,实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全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759元。
  职工奖金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视赢利状况和雇员业绩,年终派发“红包”,多寡全由业主自定。
  新中国成立初,部分私营企业对职工实行年终双薪制。1950年起,工业企业逐步建立超产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等单项奖励。1956年后,工业系统推行以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生产总值三项指标为依据的奖励制度。1958年,工商企业全面实行跃进奖。1959年,企业对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建立综合性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取消奖励制度,把奖金改为2.5元的附加工资平均发放。1978年,各企业全面恢复奖励制度,除固定奖外,各系统按行业特点设置单项奖。1981年,实行年终奖制度,规定效益好的企业,全年奖金不超过三个月平均工资额,其他企业控制在两个月的平均工资额。1983年,试行经济承包责任奖。1984年,对完成生产计划、利税增加的企业,实行奖金不封顶,并规定奖金超过两个半月工资额的企业,开征奖金税。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全镇仅有2家机器生产企业,设备陈旧,无安全生产设备,生产职工凭经验操作,无严格的操作规程,缺乏安全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1950年起,多次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1954年,各企业制订劳动保护实施方案。1956年,全面实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改进安全生产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女工保护条例》则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1957年后,企业普遍加强防暑降温、防冻保温措施,增设降温、排气设施,供应饮料和防暑药物。1978年,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会审制度,对特种作业工种职工须经考核考察,合格后凭证上岗操作。
  1982年,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制度,普查登记压力容器,经检查合格颁发使用许可证。1986年后,安全生产日趋制度化,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车间设安全员。各乡镇工业办公室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市劳动局指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生产事故调处。1992年,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后每年两次普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重点监察,对压力容器、行车、生产用提升电梯实行年检制度。镇政府与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增强企业安全防范责任意识。
  职业病防治 1957年起,对高空、高温作业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种开展职业病防治。1962年,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建立保健食品供应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石棉行业改进操作流程,更新生产设备,对石棉车全部加防尘罩,逐步推广无尘石棉工艺。1981年起,加强对特种有毒有害行业的检查、预防工作。1987年,在泗门区中心卫生院设立职业病预防治点,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预防和健康检查。当年有120名职工参加职业病体检,未发现职业病例。1999年,属二轻系统的宁波富丽门皮件厂发生黏合剂中毒职业病例,由主管局负责,及时采取防治、调岗等措施。2002年10月,成立市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负责职业卫生的检查和监督工作。2002~2004年,全镇有753人参加职业病体检,未发现职业病例。
  退休制度 职工退休制度始于1953年。1958年,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行统一退休制度,职工退休后,可由其子女或其赡养亲属1人顶替招工。1980年,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1982年,停止执行顶替招工办法,其家庭成员为农业户口的职工,仍可选招子女中的1人进入企业。1984年后,新招收的合同制长期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1987年起,全民、市属大集体所有制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先后实行社会统筹。2000年后,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民、市属大集体职工亦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至2004年,全镇有离休、退休、退职职工822人,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职工7人。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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