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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923.91
页数:
2
页码:
542-5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民国前,镇境内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包办,讲究门当户对。男女双方多在结婚时才得以首次见面。婚后一般男主外、女主内,崇尚夫唱妇随、相敬如宾。重结发(原配)感情,谓糟糠之妻不下堂,遗弃患难配偶的行为历来为人唾弃等婚姻管理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民政
婚姻管理
内容
封建婚姻
民国前,镇境内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包办,讲究门当户对。男女双方多在结婚时才得以首次见面。婚后一般男主外、女主内,崇尚夫唱妇随、相敬如宾。重结发(原配)感情,谓糟糠之妻不下堂,遗弃患难配偶的行为历来为人唾弃。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严重,一夫可以多妻,而寡妇改嫁备受歧视,对夫亡守节者则予以旌表、建坊等褒奖。已婚女子犯“七出之条”(不孕无子、红杏出墙、不事父母、饶舌多话、偷盗行窃、妒忌无量、身患恶疾)其中之一者,丈夫只要一纸休书即可把妻子遗弃;而女方如以男方行为不轨等原因,欲脱离夫妻关系则遭种种责难,即使离婚也常被人轻视。
除结发夫妻外,另有以下各种特殊的婚姻形式:
童养媳 俗称养媳妇。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未成年的女儿送交婆家收养,等成年后结婚。童养媳年纪普遍大于男方数岁至十余岁,名为媳妇,实为廉价劳动力,备受婆家虐待。此习俗至民国时期尚存。
典妻 富裕人家男子未有子息,出钱典入穷苦人家已婚妇女以供生育,传宗接代。既是一夫多妻,又是一妻多夫。典妻立有契约,规定典期、典金,由“中人”牵线并签证,期满赎还。境内并不多见。
租妻 甲、乙双方均为生活所迫,甲方将妻租与乙方过临时夫妻生活。一般租期短暂,租金低微,无书面契约,全凭甲、乙双方“君子协定”,实为一妻多夫。境内并不多见。
入赘 俗称进舍女婿。入赘后,男改女姓,所生孩子亦随母姓。旧时入赘女婿受人歧视,新中国成立后受法律保护,男方不再改姓。
换亲 俗称代换亲。甲、乙双方因家境贫困,互换女儿为儿子成婚。此习俗至民国时期尚存。
续弦、再醮 丧妻再娶称续弦,丧夫再嫁称再醮。续弦为未婚姑娘的称填房,属寡妇改嫁的称二婚头。改嫁时带去的子女称“拖油瓶”,受人歧视。新中国成立后,丧妻再娶、寡妇改嫁均受法律保护。
老亲结亲 俗称亲上加亲。主要指姑表、姨表、舅表等姻亲之间的下代互相通婚。旧时禁同姓联姻,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
婚姻制度改革
民国8年(1919)“五四”运动后,提倡自由婚姻,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受冲击。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原由父母包办成婚而双方感情不和的,配偶一方受虐待的以及童养媳等,多主动提请离婚或解除婚约。重婚、纳妾者,凡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均可以结束婚姻关系。已解约的童养媳和离婚妇女生活有困难者,政府拨专款救济。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53年3月,泗门区公所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55年5月,改由乡镇办理。1985年12月,《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次年1月,县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从5月起,按《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2004年10月,婚姻登记改由市民政局办理。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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