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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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6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16
页码: 530-5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民国以前,泗门社会救济等民政事务多由民间慈善机构办理。1949年6月,泗门镇人民政府成立,设专职民政办事员。1954年6月,乡镇设民政工作委员会。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设镇民政办公室等民政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民政 补助

内容

民国以前,泗门社会救济等民政事务多由民间慈善机构办理。1949年6月,泗门镇人民政府成立,设专职民政办事员。1954年6月,乡镇设民政工作委员会。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设镇民政办公室。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拥军支前
  民国28年(1939)5月,泗门镇第十三青年救亡宣传室组织十余名妇女,利用晚上时间在图南庙做“杀敌鞋”1000多双,由中共党员戚善康、谢永盛统一送至国民党余姚县党部,再转交赴海北敌后作战的浙江省抗日自卫总队第六支队第一总队(前身为余姚抗日自卫队)。同年7月,泗门镇妇女救亡宣传室成立,继续组织妇女给前方战士做“杀敌鞋”。
  民国30年冬,由中共领导的国民党苏鲁战区淞沪游击队暂编第三纵队在姚北沿海一带活动,现境内的湖北、夹塘等地为其主要活动区域,部队给养由泗门镇、四海乡等余姚、上虞北部地区的17个乡镇提供。浙东抗日根据地建立后,泗门群众积极为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提供给养、补充人员、安置伤员、递送情报、打扫战场,广泛开展拥军活动。民国32年5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五支队一中队为掩护起义反正的“浙东剿匪安民纵队”(原国民党八十八团田岫山部),在倪家路至小路下一带与日伪军发生激战。战后,中共小路下支部组织民兵打扫战场,将一名重伤战士护送至陶家路部队后方医院。民国33年8月,泗门群众为粉碎日伪抢粮阴谋,在中共余上县委领导下,破袭观曹公路,拆毁桥梁、电话线,使日伪在姚北的交通和通讯陷于瘫痪。民国34年5月29日,千余名民兵及群众配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三支队、五支队,围攻驻后塘河村的汪伪中央税警团第三特遣队,共毙伤100余人,俘140余人,迫使残敌逃至周巷日军据点。战后,中共大路头支部发动民兵掩埋牺牲的19名新四军战士。同年9月,中共中央令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及地方党政干部北撤,楝树下村的大丁丘湾是北撤的两个主要渡口之一,沿海群众于9月30日、10月4日和10月6日3次用渔船和卤担船运送部队渡杭州湾至海盐澉浦。民国38年春,吴维涛、谢久樵等地方民主人士在泗门商界、乡绅中募集大米和棉花等物资,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泗门镇人民政府动员民众运送粮食至宁波,支援解放舟山战役。1950~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全镇各界民众积极捐献飞机大炮,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
  1992~2004年,中共泗门镇党委、政府数次派代表赴泗门籍士兵服役的部队慰问,征求部队及士兵意见,改进拥军优属工作。
  追悼褒扬
  民国28年,泗门镇各界民众在三门堰宏济桥西立“抗日阵亡将士暨死难同胞纪念碑”,碑文由时任余姚县县长林泽题写。民国30年4月余姚沦陷后,为免遭日军破坏,群众将纪念碑藏入附近河底。
  1949年5月泗门解放,旋在镇南大湖门山建谢爱花烈士墓。后每年清明节组织各界民众祭扫烈士墓,缅怀革命先烈。
  1951年,余姚县政府、泗门区公所联合向谢海耀、谢小乔等近30户革命烈士家属赠送“人民功臣”、“气壮山河”匾。各级领导于每年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慰问烈士家属,赠送慰问品。
  1994年4月,在全镇干部、群众、中小学生中发起为筹建泗门革命烈士纪念碑捐款活动。1997年7月,革命烈士纪念碑在沙堰头墓园落成,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碑文“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由抗日战争时期的浙东区党委书记兼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政委谭启龙题写。
  国家抚恤
  1950~1979年,死亡抚恤对象为牺牲、病故军政人员家属。初发抚恤粮,1952年改发抚恤金。1955年,牺牲、病故军政人员按生前职级一次性补发抚恤金,并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1980年,死亡抚恤对象改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3种,并对一次性抚恤金金额作大幅度提高。1985年1月起,改为按月发给抚恤金。是年,城镇革命烈士家属优抚金标准为每月35元,农村为25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为每月30元,农村为25元;城镇病故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为每月30元,农村为20元。后抚恤标准多次调整提高。2004年10月,《余姚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定期抚恤的城乡革命烈士家属优抚金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25%和120%;城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分别为120%和115%;城乡病故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分别为110%和105%。其中,孤老家属优抚金标准再增发10%。是年,全镇有6人享受国家死亡抚恤,其中烈士抚恤5人,共发放抚恤金10.08万元;病故抚恤1人,发放抚恤金1.32万元。
  伤残抚恤对象为在职和在乡革命残疾军人。1950年,分别发给营养费和优待粮。1951年,伤残抚恤按残疾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3等5级,即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给二等以上者发抚恤粮。1952年,改发抚恤金。1965年起,给三等伤残军人发补助金。1987年后,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此后抚恤标准经多次调整提高。2004年10月,《余姚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在乡残疾军人的最高优抚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是年,全镇享受伤残抚恤的有20人,共发放抚恤金7.807万元。
  国家补助
  1954年冬至1956年春,国家对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发放补助金,扶助其向农业生产合作社投资。1957年春夏间,对困难较多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3~8元。1961年起,给生活无靠的烈军属及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4~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3~5元,最高不超过10元;残疾和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5元。1979年,对生活无靠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家属进行普查,按月发给补助金。补助标准经多次调整提高。1987年,城镇优抚对象国家补助每人每月为45元,农村为30元。2004年,全镇享受国家补助的优抚对象97户,全年共发放补助金40.0236万元。
  群众优待
  民国28年5月,余姚县战时政治工作队第五区队进驻泗门,区队长陈久源带领10名队员,深入各保、甲慰问抗日军人家属,男队员帮助搞农业生产,女队员帮助做家务。
  1950~1951年土地改革中,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优先分得好土地、好房、好家具。1951年,实行代耕制,优待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方式有代耕小组、专人代耕、聘工代耕等。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制。1958年冬至1959年初,一度试行供给制,后仍恢复优待劳动日制。1962年,新增义务兵家属优待劳动日制,每户年均200个劳动日。是年6月,慈溪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烈军属和荣军有救济、贷款优先权,优先供应副食品,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助学金,减免学费,开大会为烈军属、荣军代表设专席,并向烈军属、荣军发《优先证》及烈属《光荣证》,凭证可优先乘车、购物。1981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现金优待制。1985年起,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军人实行优待金制度。1989年,为现役军人投保养老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20世纪90年代起,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及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者,分别给予10000元、2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并对赴新疆、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增加优待金待遇。
  2004年,全镇享受现金优待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共有6户,每户发放优待金5400元;伤残军人20人,每人发放优待金3903元;复员军人52人,每人发放优待金4861元;在乡伤残军人17人,每人发放优待金7395元;农村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67户,每户发放优待金4410元;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6户,每户发放优待金3640元;赴新疆地区服役1人,每户发放优待金4900元;赴西藏地区服役义务兵家属4户,每户发放优待金13230元。全年共发放优待金86.4077万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由余姚县复员军人建设委员会办理全县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1952年,原名改称县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1954年10月,余姚、慈溪调整县界,境内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改由慈溪县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办理。1956年11月,慈溪县人民委员会强调“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动力和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要优先录用复员军人”,规定“未经转业建设委员会和民政科同意,不得开除和解雇复员军人”。1958年后,改设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除安置少量志愿兵复员军人外,转入义务兵退伍安置,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城镇户口义务兵退伍军人安排单位工作;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军人除少数参加过边防战斗、立过二等以上战功者,以及因战或因功致二、三等残疾者,安置于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回农村。1979年,退伍军人改由县退伍军人与军队离退休安置领导小组安置。1992年后,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按年发给安置费和培训费。
  1950年前后的复员军人,凡没有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一律配给。1958年后,除部分由国家分配住房外,多由国家供应建筑材料,由当地生产队出工修建,亦有政府发给补助金租赁住房的。1965年起,规定复员干部每人供应计划木材1立方米,普通战士每人0.1立方米。其中供应普通战士的计划木材不平均分配,集中解决住房困难者。1987~2004年,改为现金补助。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灾荒救济
  民国以前,如遇自然灾害,多由民间慈善机构自发筹款赈济,有平粜、施医、施药、施粥、施衣、施棺等。
  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遇自然灾害,由人民政府拨粮款救济,并组织群众互救。是年7月24日,遭强台风袭击,夹塘乡6800米海塘溃决,死91人、伤11人。时任宁波军管会财经副部长朱之光亲临泗门组织救灾,发动社会互济。次年春夏荒,人民政府除发救济米,还通过修筑解放塘以工代赈。1956年8月1日,强台风过境,各乡镇成立灾害善后小组,向灾民发放急赈款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83年9月16日,龙卷风袭击镇海乡人和丘村,波及万圣乡祠堂丘村,县民政局供应计划木材等建筑物资。1992年,连续受16号、19号台风影响,全镇受灾14户,市民政局拨赈款3950元、红砖15万块。是年起,市民政局每年下拨4400元,镇政府同时拨相应配套资金,作火灾、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补助。2004年,全镇临时救济192户,共发放救济金5.75万元。
  扶贫救济
  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发动群众帮助困难户,少数特别困难户由政府发救济粮。1954年后,农村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困难户以集体帮助为主,政府救济为辅。1960~1965年,拨部分农村救济事业费以无息贷款方式扶持贫困农户养猪,因效果不佳,后仍改为救济。1984年,始行济贫与扶贫相结合的政策,或安置进乡镇企业就业,或扶持发展家庭副业,对部分贫困户的超支款予以减免。1992年,全镇发放扶贫化肥3700千克、资金8000元,扶植发展家庭养殖业5户,优惠贷款1.3万元。1997年10月起,对贫困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人均每月25元,后逐年提高。2004年,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644户875人,其中农村501户682人,城镇143户193人。全年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00.73万元,人均每月110元。
  疾病救济
  1961年,县政府对浮肿病患者发放救济钱、粮,并组织医务人员下乡治疗。1965年3月起,县民政局每年拨专款给贫困户补助治病费用。发现麻风病患者(湖北村戚顺荣)送宁波市麻风病防治站治疗,从住院之日起,病人生活费、治疗费由国家全包。2004年,全镇救助贫病患者615人,补助医疗费16.73万元;给全镇87名精神病患者施药,人均300元。
  “三老”补助
  1984年起,对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和掩护留驻革命工作人员的“堡垒户”(简称“三老”)给予每人每年50~60元的生活补助,此后补助标准经多次调整,逐年提高。2004年,全镇有“三老”人员88人,全年发放补助金共计21.408万元。
  附 水灾遗墨(载《四门谢氏大房谱》)
  道光二十九年岁在己酉。夏闰四月十九日入霉以来,连日霪雨,昼夜不停。河水上岸,田畈行船,以致四处难民俱用舟楫聚众强讨,各镇乡村被扰不堪。城中虽有官府约束,而饥民亦难处置。迨至五月底,始得晴霁。我四门一镇,事在燃眉,无奈邀集殷富,在大祠堂会同相商,暂行救急,庶免吵扰受累。即于五月二十七日在大祠堂散粮起,大口给钱廿文,小口减半,给至中伏止,共计十五天,用费一千一百千。议作十股分派,后塘河房两股半(谢榆标抱总),后街中宅房一股半,大街南、万安桥西三股(谢黼平、谢履方各股半),桥东亦派三股(谢星斋、谢吉堂、谢敬一、谢节之均派)。是年,早禾遭灾,尚有六七分收成,低田尽被淹没。木棉更甚,全无收成。及至冬季,米价昂贵,饥寒尤甚,难民益众。幸荷邑主何公详宪,请币赈恤,即于年内廿五夜分起,大口给钱八文,小口减半,此乃府县定规章程。一面挨家劝捐稽查,田地上百亩者捐钱二十千,或增或减,均仿此款捐写登簿。至三十年庚戌春正月望日,大口给钱十文,小口给钱五文,给至三月二十六日立夏止。总事谢履方,同办豫泰栈、仁泰庄。厂设大宗祠,分立人、和两字号,限定十日一给。斯时谷价每斤廿四文,给至大麦登场,共计九十天,用钱四千一百余十千(场主领来帑钱七百千亦在内)。是年五月间,天雨太多,禾棉受淹。六月中,三伏少雨,河水干涸。至七月底,始得通港,早禾还可租收八分。至八月中秋,连日大雨,又值百官江秋潮甚大。更兼上港出蜃,对江两岸塘倒十余处,以致山阴、会稽、萧山、嵊县、余姚、上虞六县俱遭水灾。我家中堂水上椅面,登楼煮饭,游廊撑船。晚禾秋作,颗粒无收,草房土墙,无处不倒。穷民遭灾颠连更甚。我四门镇自十六日早晨水上阶沿,至辰时骤涨半尺。及夜,水高二尺有余,自后渐退。直至八月底,始得退落。幸喜三冬,雨旸时若,米价不贵,谷价十五文一斤。是年,花租议收一分至三分上落不等。惟糯谷稀少,每斤廿三四文。谢守礼识。
  光绪十五年己丑七月,自廿二三至廿八九,连日大雨倾盆,姚邑各山发蛟数百所,或山顶或山半中开一坑,劈溜而下,古冢浮厝,随势翻腾。间有泥晒瓦瓶冲出山际,乡人得之,或以为古,不知所详。时木棉方华,半被摧折;晚禾宜水,无甚害。八月初,始晴霁。廿五,又雨,直至九月下旬,连续一月。上河连村遍野,水势滔天,迟花晚禾浸没无收。晚租全豁地租,湖地廿五斤,沙地廿斤,稍地每三百文。方雨之十日,农民扶老携幼,赴殷富家勒索钱米。有舟行者,有陆行者,聚集多人,气势凶甚。弗与则敲窗毁户,与则欲壑难厌,指名唾骂,凶恶万状。始殷富家给以米,以升计,不足几用强,乃联禀于邑主何公。出示谕禁,稍散。何公乃立各保各村之约,照会各乡筹办捐赈。余四门始事赈董五人,以余一人终其事。所有散给条规,先行编查户口。四门以大村抱小村,南自谢家窠沙堰起,北至海滨,共计二十三村,均系抱办。查得大口七百八十一名,每日每名各给制钱十五文;小口九百廿七名,每日每名给制钱十文。五日一次,共给制钱一百四千九百二十五文。十一月初一日开赈,至次年元旦,共计十二次,统共放过制钱一千串二百五十九千一百文,此冬赈截止之分总钱数。春赈改作十日一次,大口酌减十文,小口六文,大小人口并无增减。每次散放制钱一百三十三千七百廿文。至三月十四日截止,放过春赈八次,共给制钱一千串六十九千七百六十文。两次共散钱二千串三百廿八千八百六十文。内由余出具领状,领到石堰场梁下仓备荒银二百两,兑洋二百九十四元,分交廊厦、临山、倪家路各赈董,各洋四十元。因地方辽阔,户口繁剧,不能遍给,禀明场主,归伊三村春赈自行带放。本镇净领洋一百七十四元,兑钱一百七十八千三百五十文。除过实收民捐钱二千串一百五十千五百十文,所有分办司事雇工查户散赈工食、船只、纸张、油烛等经费二百三十六千四百文,由余独自资付,不列捐项赈款之内。又有梁上仓银二百两,承领之下将纹银二百两兑现九九串大钱三百千四百六十八文。当着干妥数人,先往梁上纵横四十一村,挨查极贫户口三百七十八名。至二月十五日,亲往督赈,查大口二百五十六名,每名给钱一千文;小口一百二十二名,每名给钱七百文。共计钱三百四十一千四百文。业经逾额,无奈白头黄口,鹄面鸠形,随行哀乞,实有不忍,另给大口每人二百文,小口一百文。共大小口八十一名,计钱十三千二百文。此次梁上仓地方,统共赈钱三百五十四千六百文,另加雇工分查散放伙食、船只等钱十九千八百文。除收税公项外,应亏钱七十三千九百三十二文,余自行赔补。又三月初三日,领到皇帑银洋五十一元二角五分,兑入制钱五十二千二百六十四文,三月廿三日专期散放。此己丑年被灾办赈之细底情形,录之以备考证。谢元寿识。
  第三节 福利事业
  慈善机构
  清时,现境内有数家民间福利慈善机构,以施舍(包括衣、食、住、行、安葬等)行善为目的,施舍对象主要是同姓同族者,亦有与氏族无关者。至民国时期,慈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七所。
  谢氏东山义庄 设后塘河村,清咸丰六年(1856)人和庄主谢览辉(字黼平)建。置灶地1400余亩,取其所入,给族人婚嫁、丧葬之资及鳏寡孤独废疾之无力自养者,或地方猝遇天灾,或外郡客死于泗门者,推广恤助。虑子孙借口先世所助义庄之产,生心变易,且董其事者侵蚀挪移有所不免,遂于同治六年(1867)禀县立案,内阁学士朱兰作《东山义庄碑记》。民国18年(1929),谢览辉曾孙谢显曾以庄产创办东山小学。新中国成立后,谢氏东山义庄停办。2004年,尚存庄屋5间。
  谢氏存著堂义庄 设后塘河村,附于谢氏十二房祠堂(存著堂),拨祠产田、地、山合计1285亩建。同治十一年禀县立案,内阁学士朱兰作《存著堂义庄碑记》。新中国成立后停办。
  开元周氏义庄 又名矜恤义庄,附设于水阁周村开元周氏宗祠。拨祠产灶地270亩,又未熟地800余亩,有楼房5间为庄屋,悬匾“祖功宗德”。清光绪十二年(1886)禀县立案。新中国成立后停办。
  谢氏希范义庄 设后河塍,民国初年谢纶辉建。有庄屋1所,置田地200余亩,灶地535亩,辅以银币5000元。民国6年禀县立案,诸暨陈通声作《谢氏希范义庄碑记》。新中国成立后停办。
  恤阴堂 设南谢村。清道光十三年(1833),李维岳、谢曙辉等捐建。有屋18间,田76亩,地178亩。初专办施舍棺材。光绪二十年,因会中巨资被经理人侵蚀,谢元寿乃禀于县,并亲自主其事。旋李长源等重订条约,于施舍棺材外,增种痘、施药、恤灾三项,禀县立案。民国6年谢元寿去世后,由其子谢少庚主事。民国35年,李家骥在恤阴堂创办公立姚北同春医院(今市第四人民医院前身)。
  清节堂 设海南村旺家。有平屋3间,以栖无依寡妇。民国25年,改办旺家私塾。
  同善堂设泗北村冲二房。清光绪初年,谢圣孝、张启华、戚占荣、周安尧等捐设。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福利事业由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办,亦有个人捐助。2001年7月,市慈善总会泗门镇分会成立,至2004年,共募集慈善款105.9589万元,助困、助学、助医1206人次,合计支出43.479万元。
  福利企业
  1955年4月,慈溪县民政科(后改称民政局)拨专款4000元,于后塘河村创办荣属福利工场(今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前身),安置部分复员的革命残疾军人、集镇贫民及尚有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生产自救。1983年全国民政会议后,发动各乡镇兴办社会福利工厂。至1992年,全镇有福利企业8家,职工644名,其中残疾职工280名。国家对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40%以上的企业给予税收返还,并拨款给残疾人职工投保养老保险。2004年,全镇有福利企业9家: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华尔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振华瓷锅配件厂、余姚市康达电子包装印刷厂、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余姚市伟勇真空镀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阳明塑料有限公司、余姚市联合特钢厂、余姚市导线厂。
  “五保”供给
  1954年起,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无依靠的孤、老、残、幼逐渐归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做到“住有屋、吃有粮、烧有柴、穿有衣、死有葬”,简称“五保”。其中疾病治疗和孤儿上学,亦由农业社负担。被“五保”者死后遗产按遗嘱处理,无遗嘱者由社队收管。1960年后,“五保”经费统一由农业社公益金定额开支,每人每月3~6元不等。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供养金由村民委员会筹发,后逐渐改乡镇筹发。1992年,“五保”供养金每人每年360元。2001年起,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2004年,全镇享受“五保”供给的70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
  城镇居民中的鳏寡孤独,由县拨专款,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92年,每人每月发放38元。2000年起,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2004年,全镇有鳏寡孤独150户206人,人均每月发放189元。
  敬老院
  1958年6月,泗门区在泗北九莲庵创办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五保”老人。随后,泗门镇在东山弄孙氏老屋创办镇敬老院。1986年后,现境内共有乡镇敬老院6所。1992年时合而为一,在夹长路建镇敬老院,占地面积5324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2004年,镇敬老院有在院老人104人、工作人员9人。逢重要节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常慰问在院老人,赠送礼物,亦有个人捐赠。
  残疾人就业与康复
  1999年3月,镇政府制订《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持的若干规定》,通过社会结对、技术培训、减免税收、贷款优先等政策,扶持残疾人就业脱贫,同时实施残疾人智力、肢体康复工程。
  2004年,全镇有残疾人1471人,其中贫困残疾人165人。是年,镇政府安排集中就业364人,分散安置420人,社会结对130人;扶持发展种养殖业101人,扶持发展家庭副业加工业55人,扶持创办私营工商业146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9期,受训410人;银行优惠信贷90人合计100万元,无偿资助65人合计7.8万元;住房补助15户,发放补助金10万元;疾病救助133人,减免医疗费3.99万元;免费开展智力、肢体康复30人;免费实施白内障康复手术44人;有152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节 婚姻管理
  封建婚姻
  民国前,镇境内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包办,讲究门当户对。男女双方多在结婚时才得以首次见面。婚后一般男主外、女主内,崇尚夫唱妇随、相敬如宾。重结发(原配)感情,谓糟糠之妻不下堂,遗弃患难配偶的行为历来为人唾弃。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严重,一夫可以多妻,而寡妇改嫁备受歧视,对夫亡守节者则予以旌表、建坊等褒奖。已婚女子犯“七出之条”(不孕无子、红杏出墙、不事父母、饶舌多话、偷盗行窃、妒忌无量、身患恶疾)其中之一者,丈夫只要一纸休书即可把妻子遗弃;而女方如以男方行为不轨等原因,欲脱离夫妻关系则遭种种责难,即使离婚也常被人轻视。
  除结发夫妻外,另有以下各种特殊的婚姻形式:
  童养媳 俗称养媳妇。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未成年的女儿送交婆家收养,等成年后结婚。童养媳年纪普遍大于男方数岁至十余岁,名为媳妇,实为廉价劳动力,备受婆家虐待。此习俗至民国时期尚存。
  典妻 富裕人家男子未有子息,出钱典入穷苦人家已婚妇女以供生育,传宗接代。既是一夫多妻,又是一妻多夫。典妻立有契约,规定典期、典金,由“中人”牵线并签证,期满赎还。境内并不多见。
  租妻 甲、乙双方均为生活所迫,甲方将妻租与乙方过临时夫妻生活。一般租期短暂,租金低微,无书面契约,全凭甲、乙双方“君子协定”,实为一妻多夫。境内并不多见。
  入赘 俗称进舍女婿。入赘后,男改女姓,所生孩子亦随母姓。旧时入赘女婿受人歧视,新中国成立后受法律保护,男方不再改姓。
  换亲 俗称代换亲。甲、乙双方因家境贫困,互换女儿为儿子成婚。此习俗至民国时期尚存。
  续弦、再醮 丧妻再娶称续弦,丧夫再嫁称再醮。续弦为未婚姑娘的称填房,属寡妇改嫁的称二婚头。改嫁时带去的子女称“拖油瓶”,受人歧视。新中国成立后,丧妻再娶、寡妇改嫁均受法律保护。
  老亲结亲 俗称亲上加亲。主要指姑表、姨表、舅表等姻亲之间的下代互相通婚。旧时禁同姓联姻,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
  婚姻制度改革
  民国8年(1919)“五四”运动后,提倡自由婚姻,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受冲击。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原由父母包办成婚而双方感情不和的,配偶一方受虐待的以及童养媳等,多主动提请离婚或解除婚约。重婚、纳妾者,凡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均可以结束婚姻关系。已解约的童养媳和离婚妇女生活有困难者,政府拨专款救济。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53年3月,泗门区公所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55年5月,改由乡镇办理。1985年12月,《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次年1月,县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从5月起,按《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2004年10月,婚姻登记改由市民政局办理。
  第五节 殡葬改革
  境内历来有土葬风俗。新中国成立前,富裕人家各择墓地,分散安葬,占用大量土地。贫寒人家无力购置墓地,多掩埋于义冢,时现境内有义冢八所。
  永安堂掩埋所 清光绪十七年(1891),谢元寿、谢培、谢连等置冢地十九亩,又地七十余亩,以岁息为掩埋费。有屋三间,名永安堂,为中元节祭所。
  络芦庵掩埋所 在络芦庵后。光绪十七年,邑绅请款分设,谢元寿、谢培、谢连经理,置地二十四亩二分五厘九丝九忽。
  方家路掩埋所 光绪十七年,邑绅请款分设,夏朝宗、方世能经理,置田一亩一分、地二十亩七分四毫四丝,后有续置。
  协义掩埋所 民国8年,李子封等创办。置地五亩余。
  后塘河义冢 光绪年间,谢氏后塘河义庄拨助地八亩八分置。
  方家路义冢 在方家路大塘后,有地三亩,徐美彰助。
  谢家路义冢 在谢家路二塘后,有地二亩,谢南洲助。
  石桥头义冢 民国8年,戚珠宝等经办。有地五亩。
  民国28年冬,由中共领导的泗门战时社会服务团发动群众在大古塘两边、杨家道地及后麻地坟滩地垦荒,为贫苦农民解决生活困难,旧殡葬习俗从此受到冲击。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扩大耕地面积,平毁大量旧坟、无主坟。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在干部中提倡火葬,对殡葬习俗逐步实行改革,但进展缓慢。1983年,要求共产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火葬,提倡丧事简办。1988年,规定全民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1996年10月20日起,全镇范围内一律实行火葬。1999年11月,镇政府投入资金567.8万元,开展平坟还耕工作,共平毁、深埋、迁移土葬墓9558座,改造土地
  774.4亩,同时提倡树葬、草坪葬等多种墓葬形式。自1996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全镇累计死亡3642人,遗体火化率达100%。
  20世纪60年代中期,沿海各村划解放塘两边坡地为土葬公墓地,提倡集中安葬。至80年代初,分散土葬仍多于公墓安葬。1991年,建东蒲沙堰头墓园;1996年10月,墓园增设骨灰存放堂;1997年5月,改名余姚市公墓泗门镇沙堰头墓园,并利用荒山及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扩大墓园规模,占地面积达360亩,计划可满足全镇未来50年的骨灰存放要求。至2004年,沙堰头墓园已建墓地1833穴,入葬1452穴。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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