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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八编 民政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63
颗粒名称:
第十八编 民政 人事
分类号:
D632;G472.3
页数:
31
页码:
529-5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民国以前,泗门社会救济等民政事务多由民间慈善机构办理。1949年6月,泗门镇人民政府成立,设专职民政办事员。1954年6月,乡镇设民政工作委员会等民政、人事的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民政
人事
内容
四门竹枝词
〔民国〕谢翘
存著东山希范堂,义田有记总流芳。
民风好侈无余蓄,水旱先开积谷仓。
第一章 民政
民国以前,泗门社会救济等民政事务多由民间慈善机构办理。1949年6月,泗门镇人民政府成立,设专职民政办事员。1954年6月,乡镇设民政工作委员会。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设镇民政办公室。
第一节 拥军优属
拥军支前
民国28年(1939)5月,泗门镇第十三青年救亡宣传室组织十余名妇女,利用晚上时间在图南庙做“杀敌鞋”1000多双,由中共党员戚善康、谢永盛统一送至国民党余姚县党部,再转交赴海北敌后作战的浙江省抗日自卫总队第六支队第一总队(前身为余姚抗日自卫队)。同年7月,泗门镇妇女救亡宣传室成立,继续组织妇女给前方战士做“杀敌鞋”。
民国30年冬,由中共领导的国民党苏鲁战区淞沪游击队暂编第三纵队在姚北沿海一带活动,现境内的湖北、夹塘等地为其主要活动区域,部队给养由泗门镇、四海乡等余姚、上虞北部地区的17个乡镇提供。浙东抗日根据地建立后,泗门群众积极为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提供给养、补充人员、安置伤员、递送情报、打扫战场,广泛开展拥军活动。民国32年5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五支队一中队为掩护起义反正的“浙东剿匪安民纵队”(原国民党八十八团田岫山部),在倪家路至小路下一带与日伪军发生激战。战后,中共小路下支部组织民兵打扫战场,将一名重伤战士护送至陶家路部队后方医院。民国33年8月,泗门群众为粉碎日伪抢粮阴谋,在中共余上县委领导下,破袭观曹公路,拆毁桥梁、电话线,使日伪在姚北的交通和通讯陷于瘫痪。民国34年5月29日,千余名民兵及群众配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三支队、五支队,围攻驻后塘河村的汪伪中央税警团第三特遣队,共毙伤100余人,俘140余人,迫使残敌逃至周巷日军据点。战后,中共大路头支部发动民兵掩埋牺牲的19名新四军战士。同年9月,中共中央令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及地方党政干部北撤,楝树下村的大丁丘湾是北撤的两个主要渡口之一,沿海群众于9月30日、10月4日和10月6日3次用渔船和卤担船运送部队渡杭州湾至海盐澉浦。民国38年春,吴维涛、谢久樵等地方民主人士在泗门商界、乡绅中募集大米和棉花等物资,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泗门镇人民政府动员民众运送粮食至宁波,支援解放舟山战役。1950~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全镇各界民众积极捐献飞机大炮,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
1992~2004年,中共泗门镇党委、政府数次派代表赴泗门籍士兵服役的部队慰问,征求部队及士兵意见,改进拥军优属工作。
追悼褒扬
民国28年,泗门镇各界民众在三门堰宏济桥西立“抗日阵亡将士暨死难同胞纪念碑”,碑文由时任余姚县县长林泽题写。民国30年4月余姚沦陷后,为免遭日军破坏,群众将纪念碑藏入附近河底。
1949年5月泗门解放,旋在镇南大湖门山建谢爱花烈士墓。后每年清明节组织各界民众祭扫烈士墓,缅怀革命先烈。
1951年,余姚县政府、泗门区公所联合向谢海耀、谢小乔等近30户革命烈士家属赠送“人民功臣”、“气壮山河”匾。各级领导于每年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慰问烈士家属,赠送慰问品。
1994年4月,在全镇干部、群众、中小学生中发起为筹建泗门革命烈士纪念碑捐款活动。1997年7月,革命烈士纪念碑在沙堰头墓园落成,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碑文“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由抗日战争时期的浙东区党委书记兼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政委谭启龙题写。
国家抚恤
1950~1979年,死亡抚恤对象为牺牲、病故军政人员家属。初发抚恤粮,1952年改发抚恤金。1955年,牺牲、病故军政人员按生前职级一次性补发抚恤金,并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1980年,死亡抚恤对象改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3种,并对一次性抚恤金金额作大幅度提高。1985年1月起,改为按月发给抚恤金。是年,城镇革命烈士家属优抚金标准为每月35元,农村为25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为每月30元,农村为25元;城镇病故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为每月30元,农村为20元。后抚恤标准多次调整提高。2004年10月,《余姚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定期抚恤的城乡革命烈士家属优抚金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25%和120%;城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分别为120%和115%;城乡病故军人家属优抚金标准分别为110%和105%。其中,孤老家属优抚金标准再增发10%。是年,全镇有6人享受国家死亡抚恤,其中烈士抚恤5人,共发放抚恤金10.08万元;病故抚恤1人,发放抚恤金1.32万元。
伤残抚恤对象为在职和在乡革命残疾军人。1950年,分别发给营养费和优待粮。1951年,伤残抚恤按残疾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3等5级,即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给二等以上者发抚恤粮。1952年,改发抚恤金。1965年起,给三等伤残军人发补助金。1987年后,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此后抚恤标准经多次调整提高。2004年10月,《余姚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在乡残疾军人的最高优抚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是年,全镇享受伤残抚恤的有20人,共发放抚恤金7.807万元。
国家补助
1954年冬至1956年春,国家对烈军属和复员军人发放补助金,扶助其向农业生产合作社投资。1957年春夏间,对困难较多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3~8元。1961年起,给生活无靠的烈军属及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城镇烈军属每人每月4~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3~5元,最高不超过10元;残疾和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5元。1979年,对生活无靠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家属进行普查,按月发给补助金。补助标准经多次调整提高。1987年,城镇优抚对象国家补助每人每月为45元,农村为30元。2004年,全镇享受国家补助的优抚对象97户,全年共发放补助金40.0236万元。
群众优待
民国28年5月,余姚县战时政治工作队第五区队进驻泗门,区队长陈久源带领10名队员,深入各保、甲慰问抗日军人家属,男队员帮助搞农业生产,女队员帮助做家务。
1950~1951年土地改革中,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优先分得好土地、好房、好家具。1951年,实行代耕制,优待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方式有代耕小组、专人代耕、聘工代耕等。1956年,改为优待劳动日制。1958年冬至1959年初,一度试行供给制,后仍恢复优待劳动日制。1962年,新增义务兵家属优待劳动日制,每户年均200个劳动日。是年6月,慈溪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烈军属和荣军有救济、贷款优先权,优先供应副食品,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助学金,减免学费,开大会为烈军属、荣军代表设专席,并向烈军属、荣军发《优先证》及烈属《光荣证》,凭证可优先乘车、购物。1981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现金优待制。1985年起,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军人实行优待金制度。1989年,为现役军人投保养老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20世纪90年代起,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及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者,分别给予10000元、2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并对赴新疆、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增加优待金待遇。
2004年,全镇享受现金优待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共有6户,每户发放优待金5400元;伤残军人20人,每人发放优待金3903元;复员军人52人,每人发放优待金4861元;在乡伤残军人17人,每人发放优待金7395元;农村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67户,每户发放优待金4410元;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6户,每户发放优待金3640元;赴新疆地区服役1人,每户发放优待金4900元;赴西藏地区服役义务兵家属4户,每户发放优待金13230元。全年共发放优待金86.4077万元。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由余姚县复员军人建设委员会办理全县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1952年,原名改称县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1954年10月,余姚、慈溪调整县界,境内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改由慈溪县转业军人建设委员会办理。1956年11月,慈溪县人民委员会强调“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动力和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要优先录用复员军人”,规定“未经转业建设委员会和民政科同意,不得开除和解雇复员军人”。1958年后,改设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除安置少量志愿兵复员军人外,转入义务兵退伍安置,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城镇户口义务兵退伍军人安排单位工作;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军人除少数参加过边防战斗、立过二等以上战功者,以及因战或因功致二、三等残疾者,安置于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回农村。1979年,退伍军人改由县退伍军人与军队离退休安置领导小组安置。1992年后,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按年发给安置费和培训费。
1950年前后的复员军人,凡没有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一律配给。1958年后,除部分由国家分配住房外,多由国家供应建筑材料,由当地生产队出工修建,亦有政府发给补助金租赁住房的。1965年起,规定复员干部每人供应计划木材1立方米,普通战士每人0.1立方米。其中供应普通战士的计划木材不平均分配,集中解决住房困难者。1987~2004年,改为现金补助。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灾荒救济
民国以前,如遇自然灾害,多由民间慈善机构自发筹款赈济,有平粜、施医、施药、施粥、施衣、施棺等。
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遇自然灾害,由人民政府拨粮款救济,并组织群众互救。是年7月24日,遭强台风袭击,夹塘乡6800米海塘溃决,死91人、伤11人。时任宁波军管会财经副部长朱之光亲临泗门组织救灾,发动社会互济。次年春夏荒,人民政府除发救济米,还通过修筑解放塘以工代赈。1956年8月1日,强台风过境,各乡镇成立灾害善后小组,向灾民发放急赈款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1983年9月16日,龙卷风袭击镇海乡人和丘村,波及万圣乡祠堂丘村,县民政局供应计划木材等建筑物资。1992年,连续受16号、19号台风影响,全镇受灾14户,市民政局拨赈款3950元、红砖15万块。是年起,市民政局每年下拨4400元,镇政府同时拨相应配套资金,作火灾、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补助。2004年,全镇临时救济192户,共发放救济金5.75万元。
扶贫救济
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发动群众帮助困难户,少数特别困难户由政府发救济粮。1954年后,农村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困难户以集体帮助为主,政府救济为辅。1960~1965年,拨部分农村救济事业费以无息贷款方式扶持贫困农户养猪,因效果不佳,后仍改为救济。1984年,始行济贫与扶贫相结合的政策,或安置进乡镇企业就业,或扶持发展家庭副业,对部分贫困户的超支款予以减免。1992年,全镇发放扶贫化肥3700千克、资金8000元,扶植发展家庭养殖业5户,优惠贷款1.3万元。1997年10月起,对贫困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人均每月25元,后逐年提高。2004年,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644户875人,其中农村501户682人,城镇143户193人。全年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00.73万元,人均每月110元。
疾病救济
1961年,县政府对浮肿病患者发放救济钱、粮,并组织医务人员下乡治疗。1965年3月起,县民政局每年拨专款给贫困户补助治病费用。发现麻风病患者(湖北村戚顺荣)送宁波市麻风病防治站治疗,从住院之日起,病人生活费、治疗费由国家全包。2004年,全镇救助贫病患者615人,补助医疗费16.73万元;给全镇87名精神病患者施药,人均300元。
“三老”补助
1984年起,对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和掩护留驻革命工作人员的“堡垒户”(简称“三老”)给予每人每年50~60元的生活补助,此后补助标准经多次调整,逐年提高。2004年,全镇有“三老”人员88人,全年发放补助金共计21.408万元。
附 水灾遗墨(载《四门谢氏大房谱》)
道光二十九年岁在己酉。夏闰四月十九日入霉以来,连日霪雨,昼夜不停。河水上岸,田畈行船,以致四处难民俱用舟楫聚众强讨,各镇乡村被扰不堪。城中虽有官府约束,而饥民亦难处置。迨至五月底,始得晴霁。我四门一镇,事在燃眉,无奈邀集殷富,在大祠堂会同相商,暂行救急,庶免吵扰受累。即于五月二十七日在大祠堂散粮起,大口给钱廿文,小口减半,给至中伏止,共计十五天,用费一千一百千。议作十股分派,后塘河房两股半(谢榆标抱总),后街中宅房一股半,大街南、万安桥西三股(谢黼平、谢履方各股半),桥东亦派三股(谢星斋、谢吉堂、谢敬一、谢节之均派)。是年,早禾遭灾,尚有六七分收成,低田尽被淹没。木棉更甚,全无收成。及至冬季,米价昂贵,饥寒尤甚,难民益众。幸荷邑主何公详宪,请币赈恤,即于年内廿五夜分起,大口给钱八文,小口减半,此乃府县定规章程。一面挨家劝捐稽查,田地上百亩者捐钱二十千,或增或减,均仿此款捐写登簿。至三十年庚戌春正月望日,大口给钱十文,小口给钱五文,给至三月二十六日立夏止。总事谢履方,同办豫泰栈、仁泰庄。厂设大宗祠,分立人、和两字号,限定十日一给。斯时谷价每斤廿四文,给至大麦登场,共计九十天,用钱四千一百余十千(场主领来帑钱七百千亦在内)。是年五月间,天雨太多,禾棉受淹。六月中,三伏少雨,河水干涸。至七月底,始得通港,早禾还可租收八分。至八月中秋,连日大雨,又值百官江秋潮甚大。更兼上港出蜃,对江两岸塘倒十余处,以致山阴、会稽、萧山、嵊县、余姚、上虞六县俱遭水灾。我家中堂水上椅面,登楼煮饭,游廊撑船。晚禾秋作,颗粒无收,草房土墙,无处不倒。穷民遭灾颠连更甚。我四门镇自十六日早晨水上阶沿,至辰时骤涨半尺。及夜,水高二尺有余,自后渐退。直至八月底,始得退落。幸喜三冬,雨旸时若,米价不贵,谷价十五文一斤。是年,花租议收一分至三分上落不等。惟糯谷稀少,每斤廿三四文。谢守礼识。
光绪十五年己丑七月,自廿二三至廿八九,连日大雨倾盆,姚邑各山发蛟数百所,或山顶或山半中开一坑,劈溜而下,古冢浮厝,随势翻腾。间有泥晒瓦瓶冲出山际,乡人得之,或以为古,不知所详。时木棉方华,半被摧折;晚禾宜水,无甚害。八月初,始晴霁。廿五,又雨,直至九月下旬,连续一月。上河连村遍野,水势滔天,迟花晚禾浸没无收。晚租全豁地租,湖地廿五斤,沙地廿斤,稍地每三百文。方雨之十日,农民扶老携幼,赴殷富家勒索钱米。有舟行者,有陆行者,聚集多人,气势凶甚。弗与则敲窗毁户,与则欲壑难厌,指名唾骂,凶恶万状。始殷富家给以米,以升计,不足几用强,乃联禀于邑主何公。出示谕禁,稍散。何公乃立各保各村之约,照会各乡筹办捐赈。余四门始事赈董五人,以余一人终其事。所有散给条规,先行编查户口。四门以大村抱小村,南自谢家窠沙堰起,北至海滨,共计二十三村,均系抱办。查得大口七百八十一名,每日每名各给制钱十五文;小口九百廿七名,每日每名给制钱十文。五日一次,共给制钱一百四千九百二十五文。十一月初一日开赈,至次年元旦,共计十二次,统共放过制钱一千串二百五十九千一百文,此冬赈截止之分总钱数。春赈改作十日一次,大口酌减十文,小口六文,大小人口并无增减。每次散放制钱一百三十三千七百廿文。至三月十四日截止,放过春赈八次,共给制钱一千串六十九千七百六十文。两次共散钱二千串三百廿八千八百六十文。内由余出具领状,领到石堰场梁下仓备荒银二百两,兑洋二百九十四元,分交廊厦、临山、倪家路各赈董,各洋四十元。因地方辽阔,户口繁剧,不能遍给,禀明场主,归伊三村春赈自行带放。本镇净领洋一百七十四元,兑钱一百七十八千三百五十文。除过实收民捐钱二千串一百五十千五百十文,所有分办司事雇工查户散赈工食、船只、纸张、油烛等经费二百三十六千四百文,由余独自资付,不列捐项赈款之内。又有梁上仓银二百两,承领之下将纹银二百两兑现九九串大钱三百千四百六十八文。当着干妥数人,先往梁上纵横四十一村,挨查极贫户口三百七十八名。至二月十五日,亲往督赈,查大口二百五十六名,每名给钱一千文;小口一百二十二名,每名给钱七百文。共计钱三百四十一千四百文。业经逾额,无奈白头黄口,鹄面鸠形,随行哀乞,实有不忍,另给大口每人二百文,小口一百文。共大小口八十一名,计钱十三千二百文。此次梁上仓地方,统共赈钱三百五十四千六百文,另加雇工分查散放伙食、船只等钱十九千八百文。除收税公项外,应亏钱七十三千九百三十二文,余自行赔补。又三月初三日,领到皇帑银洋五十一元二角五分,兑入制钱五十二千二百六十四文,三月廿三日专期散放。此己丑年被灾办赈之细底情形,录之以备考证。谢元寿识。
第三节 福利事业
慈善机构
清时,现境内有数家民间福利慈善机构,以施舍(包括衣、食、住、行、安葬等)行善为目的,施舍对象主要是同姓同族者,亦有与氏族无关者。至民国时期,慈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七所。
谢氏东山义庄 设后塘河村,清咸丰六年(1856)人和庄主谢览辉(字黼平)建。置灶地1400余亩,取其所入,给族人婚嫁、丧葬之资及鳏寡孤独废疾之无力自养者,或地方猝遇天灾,或外郡客死于泗门者,推广恤助。虑子孙借口先世所助义庄之产,生心变易,且董其事者侵蚀挪移有所不免,遂于同治六年(1867)禀县立案,内阁学士朱兰作《东山义庄碑记》。民国18年(1929),谢览辉曾孙谢显曾以庄产创办东山小学。新中国成立后,谢氏东山义庄停办。2004年,尚存庄屋5间。
谢氏存著堂义庄 设后塘河村,附于谢氏十二房祠堂(存著堂),拨祠产田、地、山合计1285亩建。同治十一年禀县立案,内阁学士朱兰作《存著堂义庄碑记》。新中国成立后停办。
开元周氏义庄 又名矜恤义庄,附设于水阁周村开元周氏宗祠。拨祠产灶地270亩,又未熟地800余亩,有楼房5间为庄屋,悬匾“祖功宗德”。清光绪十二年(1886)禀县立案。新中国成立后停办。
谢氏希范义庄 设后河塍,民国初年谢纶辉建。有庄屋1所,置田地200余亩,灶地535亩,辅以银币5000元。民国6年禀县立案,诸暨陈通声作《谢氏希范义庄碑记》。新中国成立后停办。
恤阴堂 设南谢村。清道光十三年(1833),李维岳、谢曙辉等捐建。有屋18间,田76亩,地178亩。初专办施舍棺材。光绪二十年,因会中巨资被经理人侵蚀,谢元寿乃禀于县,并亲自主其事。旋李长源等重订条约,于施舍棺材外,增种痘、施药、恤灾三项,禀县立案。民国6年谢元寿去世后,由其子谢少庚主事。民国35年,李家骥在恤阴堂创办公立姚北同春医院(今市第四人民医院前身)。
清节堂 设海南村旺家。有平屋3间,以栖无依寡妇。民国25年,改办旺家私塾。
同善堂设泗北村冲二房。清光绪初年,谢圣孝、张启华、戚占荣、周安尧等捐设。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福利事业由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出资兴办,亦有个人捐助。2001年7月,市慈善总会泗门镇分会成立,至2004年,共募集慈善款105.9589万元,助困、助学、助医1206人次,合计支出43.479万元。
福利企业
1955年4月,慈溪县民政科(后改称民政局)拨专款4000元,于后塘河村创办荣属福利工场(今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前身),安置部分复员的革命残疾军人、集镇贫民及尚有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生产自救。1983年全国民政会议后,发动各乡镇兴办社会福利工厂。至1992年,全镇有福利企业8家,职工644名,其中残疾职工280名。国家对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40%以上的企业给予税收返还,并拨款给残疾人职工投保养老保险。2004年,全镇有福利企业9家: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华尔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振华瓷锅配件厂、余姚市康达电子包装印刷厂、余姚市电冰箱配件厂、余姚市伟勇真空镀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阳明塑料有限公司、余姚市联合特钢厂、余姚市导线厂。
“五保”供给
1954年起,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无依靠的孤、老、残、幼逐渐归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做到“住有屋、吃有粮、烧有柴、穿有衣、死有葬”,简称“五保”。其中疾病治疗和孤儿上学,亦由农业社负担。被“五保”者死后遗产按遗嘱处理,无遗嘱者由社队收管。1960年后,“五保”经费统一由农业社公益金定额开支,每人每月3~6元不等。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供养金由村民委员会筹发,后逐渐改乡镇筹发。1992年,“五保”供养金每人每年360元。2001年起,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2004年,全镇享受“五保”供给的70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
城镇居民中的鳏寡孤独,由县拨专款,实行定期定量救济。1992年,每人每月发放38元。2000年起,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2004年,全镇有鳏寡孤独150户206人,人均每月发放189元。
敬老院
1958年6月,泗门区在泗北九莲庵创办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五保”老人。随后,泗门镇在东山弄孙氏老屋创办镇敬老院。1986年后,现境内共有乡镇敬老院6所。1992年时合而为一,在夹长路建镇敬老院,占地面积5324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平方米。2004年,镇敬老院有在院老人104人、工作人员9人。逢重要节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常慰问在院老人,赠送礼物,亦有个人捐赠。
残疾人就业与康复
1999年3月,镇政府制订《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持的若干规定》,通过社会结对、技术培训、减免税收、贷款优先等政策,扶持残疾人就业脱贫,同时实施残疾人智力、肢体康复工程。
2004年,全镇有残疾人1471人,其中贫困残疾人165人。是年,镇政府安排集中就业364人,分散安置420人,社会结对130人;扶持发展种养殖业101人,扶持发展家庭副业加工业55人,扶持创办私营工商业146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9期,受训410人;银行优惠信贷90人合计100万元,无偿资助65人合计7.8万元;住房补助15户,发放补助金10万元;疾病救助133人,减免医疗费3.99万元;免费开展智力、肢体康复30人;免费实施白内障康复手术44人;有152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节 婚姻管理
封建婚姻
民国前,镇境内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父母包办,讲究门当户对。男女双方多在结婚时才得以首次见面。婚后一般男主外、女主内,崇尚夫唱妇随、相敬如宾。重结发(原配)感情,谓糟糠之妻不下堂,遗弃患难配偶的行为历来为人唾弃。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严重,一夫可以多妻,而寡妇改嫁备受歧视,对夫亡守节者则予以旌表、建坊等褒奖。已婚女子犯“七出之条”(不孕无子、红杏出墙、不事父母、饶舌多话、偷盗行窃、妒忌无量、身患恶疾)其中之一者,丈夫只要一纸休书即可把妻子遗弃;而女方如以男方行为不轨等原因,欲脱离夫妻关系则遭种种责难,即使离婚也常被人轻视。
除结发夫妻外,另有以下各种特殊的婚姻形式:
童养媳 俗称养媳妇。穷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未成年的女儿送交婆家收养,等成年后结婚。童养媳年纪普遍大于男方数岁至十余岁,名为媳妇,实为廉价劳动力,备受婆家虐待。此习俗至民国时期尚存。
典妻 富裕人家男子未有子息,出钱典入穷苦人家已婚妇女以供生育,传宗接代。既是一夫多妻,又是一妻多夫。典妻立有契约,规定典期、典金,由“中人”牵线并签证,期满赎还。境内并不多见。
租妻 甲、乙双方均为生活所迫,甲方将妻租与乙方过临时夫妻生活。一般租期短暂,租金低微,无书面契约,全凭甲、乙双方“君子协定”,实为一妻多夫。境内并不多见。
入赘 俗称进舍女婿。入赘后,男改女姓,所生孩子亦随母姓。旧时入赘女婿受人歧视,新中国成立后受法律保护,男方不再改姓。
换亲 俗称代换亲。甲、乙双方因家境贫困,互换女儿为儿子成婚。此习俗至民国时期尚存。
续弦、再醮 丧妻再娶称续弦,丧夫再嫁称再醮。续弦为未婚姑娘的称填房,属寡妇改嫁的称二婚头。改嫁时带去的子女称“拖油瓶”,受人歧视。新中国成立后,丧妻再娶、寡妇改嫁均受法律保护。
老亲结亲 俗称亲上加亲。主要指姑表、姨表、舅表等姻亲之间的下代互相通婚。旧时禁同姓联姻,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
婚姻制度改革
民国8年(1919)“五四”运动后,提倡自由婚姻,封建婚姻制度开始受冲击。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原由父母包办成婚而双方感情不和的,配偶一方受虐待的以及童养媳等,多主动提请离婚或解除婚约。重婚、纳妾者,凡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均可以结束婚姻关系。已解约的童养媳和离婚妇女生活有困难者,政府拨专款救济。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1953年3月,泗门区公所开始办理婚姻登记。1955年5月,改由乡镇办理。1985年12月,《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次年1月,县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从5月起,按《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2004年10月,婚姻登记改由市民政局办理。
第五节 殡葬改革
境内历来有土葬风俗。新中国成立前,富裕人家各择墓地,分散安葬,占用大量土地。贫寒人家无力购置墓地,多掩埋于义冢,时现境内有义冢八所。
永安堂掩埋所 清光绪十七年(1891),谢元寿、谢培、谢连等置冢地十九亩,又地七十余亩,以岁息为掩埋费。有屋三间,名永安堂,为中元节祭所。
络芦庵掩埋所 在络芦庵后。光绪十七年,邑绅请款分设,谢元寿、谢培、谢连经理,置地二十四亩二分五厘九丝九忽。
方家路掩埋所 光绪十七年,邑绅请款分设,夏朝宗、方世能经理,置田一亩一分、地二十亩七分四毫四丝,后有续置。
协义掩埋所 民国8年,李子封等创办。置地五亩余。
后塘河义冢 光绪年间,谢氏后塘河义庄拨助地八亩八分置。
方家路义冢 在方家路大塘后,有地三亩,徐美彰助。
谢家路义冢 在谢家路二塘后,有地二亩,谢南洲助。
石桥头义冢 民国8年,戚珠宝等经办。有地五亩。
民国28年冬,由中共领导的泗门战时社会服务团发动群众在大古塘两边、杨家道地及后麻地坟滩地垦荒,为贫苦农民解决生活困难,旧殡葬习俗从此受到冲击。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扩大耕地面积,平毁大量旧坟、无主坟。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在干部中提倡火葬,对殡葬习俗逐步实行改革,但进展缓慢。1983年,要求共产党员、干部带头实行火葬,提倡丧事简办。1988年,规定全民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1996年10月20日起,全镇范围内一律实行火葬。1999年11月,镇政府投入资金567.8万元,开展平坟还耕工作,共平毁、深埋、迁移土葬墓9558座,改造土地
774.4亩,同时提倡树葬、草坪葬等多种墓葬形式。自1996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全镇累计死亡3642人,遗体火化率达100%。
20世纪60年代中期,沿海各村划解放塘两边坡地为土葬公墓地,提倡集中安葬。至80年代初,分散土葬仍多于公墓安葬。1991年,建东蒲沙堰头墓园;1996年10月,墓园增设骨灰存放堂;1997年5月,改名余姚市公墓泗门镇沙堰头墓园,并利用荒山及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扩大墓园规模,占地面积达360亩,计划可满足全镇未来50年的骨灰存放要求。至2004年,沙堰头墓园已建墓地1833穴,入葬1452穴。
第二章 干部人事
第一节 干部队伍
行政干部
1949年6月后,现境内陆续建立泗门镇、四海乡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共泗门区委、泗门区公所,共有区、乡镇行政干部(不包括教师,下同)21人。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逐年扩大,至1954年底增至46人。1958年,部分干部带薪下放劳动。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机构精简,行政干部减至34人,1963年回升至44人。至1979年底,现境内有行政干部72人。此后,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以工代干和半脱产人员转干以及落实干部政策等原因,干部人数有所变动。1991年底,有行政干部61人。1997年9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镇机关有63名行政干部转为国家公务员,其中现职领导17人、非领导职务31人、科员15人。至2004年,镇机关有在职公务员52人。
新中国成立后,市(县)派驻区、乡镇的行政、司法执法人员,隶属行政干部队伍。20世纪50年代,泗门区设公安特派员1~2人、税务干部5~7人。60年代后,又陆续建立区财政税务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法庭,干部人数增加。至1991年底,市派驻泗门的行政、司法执法人员近50人,1997年9月均转为国家公务员。2004年,市派驻泗门的行政、司法部门公务员有88人,均由市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泗门解放初期,区、乡镇行政干部由随军南下干部、地方坚持革命斗争的干部及新吸纳的工农积极分子组成,年龄偏轻、文化偏低。1956年后,除部队转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外,停止向社会吸收干部,乡镇干部缺额以半脱产、以工代干等形式解决,干部年龄增大,但文化程度仍偏低。1978年实行离退休制度,同时采取提前退休政策,现境内有9名未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此后,通过推荐干部培训深造、鼓励干部参加自学考试、招收社会优秀青年、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基层等途径,初步形成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格局。1992年,镇机关有行政干部69人,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41人(占59.4%),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28人(占40.6%)。1997年9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2004年,镇机关有国家公务员52人,其中年龄在36~45岁的28人(占53.9%),35岁以下的12人(占23.1%),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8人(占75%)。
事业干部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乡镇不配备事业干部。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从农村和企业抽调骨干从事专业管理工作,1961年多精简回原单位。1963~1971年,区、乡镇陆续配置社队企业、农业专业管理、广播等事业人员,其中区公所配置为在编事业人员,乡镇为编外自配人员。1972年,泗门区聘用全民事业干部2人,担任乡镇农村会计辅导员。1979年,泗门区录用全民事业干部7人,担任乡镇计划生育专管员。1982~1998年,乡镇文化、广播电视、农业、工业、政法等站(所)的自配人员陆续转为在编事业编制,其中全民事业录用4人,全民事业聘用43人,全民工人招工4人,大集体合同聘用49人。
2004年底,全镇有在编事业编制80人,其中全民事业编制42人、全民工人6人、集体事业编制32人。年龄在45岁以下的46人,占57.5%;35岁以下的24人,占30%。文化程度在大中专以上的40人,占50%。有专业技术职称的58人,占72.5%,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25人,占31%。
第二节 干部录用
选拔使用
新中国成立初,开始有计划地吸收干部。至1952年底,泗门区公所及各乡镇政府共分配经县三期干部培训班培训的干部15人。1965~1966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先后选拔农村青年积极分子两批共16人,为公社工分加补贴干部(亦称半脱产干部)。1979年,吸收农村优秀青年7人为公社半脱产干部。至1980年,这三批半脱产干部中有13人先后转为行政干部。1982年,通过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德智体全面考核,选拔农村青年4人,经宁波农技校培训后充实到乡镇政府。1983~1985年,以合同制形式聘用乡镇干部18人。1965~1987年,先后有8名农村青年通过推荐考核,录用为乡镇人民武装干部。1991年,通过考试考核,从村干部中聘用1人为乡镇干部。2000年后,按公务员录用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至2004年,全镇接收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4人。
事业干部录用始于1972年。1980年后,在乡镇机关从事专业管理的编外事业人员中,分批录用、聘用为在编事业人员。至1998年,先后录用5人,聘用95人。2000年后,镇机关事业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程序,由市人事局组织统一招考。至2004年,全镇共接收通过考试录用的事业人员7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81年前,因大中专毕业生数量少,泗门区公所仅分配到5人(不包括教育系统)。1982~1997年,区、乡镇行政机关先后分配到大中专毕业生21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以上15人,中专文化程度6人。这些毕业生充实到行政干部队伍的7人,事业干部队伍的14人。1998年后,大中专毕业生不再统一分配。1998~1999年,镇政府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专业事业人员2人。2000~2004年,共接收通过统一考试录用的干部11人,均为大专以上毕业生,其中公务员4人、事业人员7人。
军队干部转业
1950~1975年,泗门籍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充实到企业及商业服务部门。1976~1987年,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增多,按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营职及营职以下干部主要安置在区、乡镇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此期间,先后有28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泗门区公所及乡镇政府(其中副营职以上7人、连职以下19人)。有2人由复员安置改办转业手续,恢复其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另有8名军转干部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属系统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编制
1951年始,实行干部编制制度。时泗门区公所定编6人,各乡镇定编2~4人。1955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县编制委员会核定。1964年,泗门区公所经县编制委员会核定,定编6人,各公社(镇)定编5~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中止。1979年,按总人口的0.94‰比例配备公社(镇)行政干部。1980年后,区、乡镇事业部门人员增加。1985年,在核定区、乡镇事业站(所)设置及人员配置的同时,按1.2%。比例配置区、乡镇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此后,乡镇编外自配人员一度失控。1991年,清理编外自配人员,按总人口3‰的比例留用自配人员,并签订乡镇自聘合同。
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市编制委员会核定泗门镇设置6个办公室、1个所。是年末,镇机关有行政干部69人、事业人员93人。1993年,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泗门镇以原小乡镇为基础,设6个工作片组(后改称办事处,2001年撤销),其工作人员编制属各办公室(所)。1997年9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核定泗门镇机关公务员编制为68人,实际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63人,暂缓5人;事业在编108人,按原数保留。至2004年,全镇机关编制机构9个,在编公务员52人,缺编6人;在编事业人员80人,缺编3人。
任免调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除个别干部由中共宁波地委管理外,多数党政干部由中共余姚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泗门区委协助县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辖区内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任免、调动建议。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人事科,主管科局以下行政干部。1957年,建立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各大系统分别管理本系统干部的制度,由泗门区委负责辖区内党政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提出区、乡镇干部任免及调动建议。其中,属县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区、乡镇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县委、县委组织部决定公布;区、乡镇行政正副职干部由县人民委员会公布;在区、乡镇辖区内工作的县属部门干部任免、调动,由主管部门党委决定公布;其他区、乡镇干部在辖区内调动,由区党委决定、公布;跨辖区、跨部门调动,由县人事科决定公布。“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正常的干部任免、调动制度废止。1978年后,干部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84年,干部任免、调动工作“简政放权”。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整顿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区党委成员任免、调动由县委决定公布;区行政正副职领导任免、调动由县委决定、县政府公布;乡镇党委成员经选举产生后报县委公布,任期内调整由县委决定公布。1992年4月前,乡镇领导干部不属市(县)委管理,但任免、调动管理与市委管理干部相仿。乡镇政府正副职换届选举产生后,报市政府公布,任期内调整的,履行法定手续后报市政府公布。1992年5月后,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报市委公布,届中调整由市委决定公布;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镇人大正副主席、镇政府正副镇长任免结果,分别报市人大、市政府备案;镇人民武装部部长任免由市人民武装部决定公布。
1992年4月前,区妇联主任、区团委书记、区委秘书任免、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决定公布。1992年5月后,镇妇联主席、镇团委书记、镇工会主席经选举产生后,报市委组织部公布,1998年始改由市主管部门公布。以上三个职位享受副镇级待遇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决定公布。1992年后,陆续有镇内选拔、上级下派或外省市短期挂职充任镇长助理的人员,均由市委组织部决定公布。
1992年4月前,区、乡镇中非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其任免分别由区、乡镇党委决定公布。其中乡镇各办公室(线)负责人任免报区委备案,在区内乡镇间调动的由区委决定公布,跨区、跨部门调动的报市人事局办理。1992年5月后,镇机关各办公室(所)正副职负责人任免由镇党委决定,党群、政府线人员分别由党委、政府公布,跨镇、跨部门调动报市人事局办理。
派驻泗门镇的行政、司法执法部门人员的任免、调动,由市主管部门办理。
职称评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专业技术人员仅限医疗卫生专业。1970年,泗门区公所开始配备初级职称专业技术干部2人,各公社(镇)未配备有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1980年后,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由县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1981年改称县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小组)审查考核。1984年,县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为泗门镇5名大专以上学历及有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建立档案。1987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全镇有7名专业技术干部获得任职资格。1992年后,镇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逐年增多,职称评定趋于规范化、经常化,每年评审一次、考试一次。其中,农业专业技术、文化专业技术职称以评审为主,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以考试为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考任专业技术岗位,满规定工作年限后,可直接评市初级技术职称。至2004年,全镇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5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33人,均按职称聘任。
奖惩
20世纪50年代初,干部奖惩由县委组织部办理,后改由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政府监察室分别办理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的惩戒事宜,奖励事宜由县人事部门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奖惩工作混乱无序。1977年起恢复正常。是年,区、乡镇均建立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制度。1980~1991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考核结果评定先进工作者。1992年后,实行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年度考核得分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以档定奖,并在优秀档干部中评定市级先进工作者。
1977年至1992年4月,干部惩戒由区党委及市(县)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其中市管干部惩戒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其他干部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由区党委、区公所办理(后改由区纪检小组、监察室办理),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办理。1992年5月后,市管干部惩戒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其他干部党内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由镇纪委、监察室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承办案件除外),开除党籍、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分别办理。1997年公务员制度实施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诫勉制度。2004年,镇纪委、监察室办理党员干部违法案件13件,受惩处干部12名,其中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1人、严重警告5人、警告4人。
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工资待遇制度历经数次改革。每种工资制实施期间,还多次调整干部工资。
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多种形式并存。泗门区公所在编干部及随军南下干部实行供给制,由政府按干部级别供给伙食、生活用品及少量津贴;新吸纳的乡镇干部实行粮薪制,由政府每月发给60千克大米及少量津贴;旧政府留用人员保留薪给制,按原职级发给工资。1952年9月,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包干待遇按职务等级确定。1954年,统一划定供给制、薪给制工资等级,计行政29级。1955年,乡镇干部开始定级,改粮薪制为货币工资制。
货币工资制 1956年,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制,人均月增资7.93元。1963年工资调整,调整面45.19%,人均月增资6.7元。1971年,对低工资进行调整,调整级差在5元以下者,按5元增资。1977年和1979年,两次调整工资,调整面均为40%。1978年,2%的干部经考评调整工资。1982年,普升1级工资,部分人升2级,人均月增资6.48元。1983年,公安干警人均月增资12.71元。1984年,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工资偏低的离休干部调整工资级别,人均月增资14.95元。
结构工资制 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部门人员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工龄津贴4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人均月增资21.4元。1986年7月,工资区类别改为六类区,粮价补贴减至每月1.5元。1987年,调整低工资干部工资,调整面为20%。同时,乡镇党政正职干部普升1级工资,分别由76元、64元提高至82元、70元。
职级工资制 1993年10月,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改革。对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从事专业和工作岗位,采用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一是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二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此次工资改革后,建立起正常的增资机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职务工资每2年晋升1次、级别工资每5年增加1次;建立地区性津贴制度;改革奖励制度;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自1993年工资改革后,1997年7月调整工资,人均月增资80元。2001年10月,再次调整工资,人均月增资150元。
奖金
1978年始,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奖励工资,每人每月10元。1979年,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使用,对节支单位实行年终一次性节支奖励。1980年,实行增收节支结余奖,年终一次性每人发60元。1987年,改增收节支结余奖为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实现管理目标的人均奖120元,分上、下半年两次发给。此后,随岗位目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乡镇之间完成情况不同,按考核得分计奖,各乡镇奖金拉开档次,泗门区公所取各乡镇平均数计奖。半年预发,年终再按市政府批准的考核奖实发。1992年后,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考核,以分定档,按档计奖。1995~2004年,按干部职级,确定奖金浮动系数。
福利
1952年始,区、乡镇干部按每人每月0.06元提取福利费,统一由县干部福利委员会管理使用。1956年后,区公所干部按工资总额5%提取,乡镇干部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1957年起,区、乡镇干部福利费统一由区公所掌管使用。1983年,福利费按月人均1.8元提取,1986年后调整至月人均2.8元。20世纪70年代中期前,干部工资水平较低,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补助。70年代后期起,福利费多用于干部家庭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子女统筹医疗费补贴及添置集体福利设施等。1992年后,福利费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主要用于干部家庭困难补助、节日补贴等。
住房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区、乡镇机关部门人员居住用房由个人自行解决,单位视条件提供少量临时住房。干部个人建房须经市(县)批准,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可向区、乡镇政府申请部分计划内建筑材料。1997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按月平均工资基数的10%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亦以1∶1比例出资纳入个人账户,公积金由市干部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在购置商品房或翻建个人住宅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年休假制度
1994年起,干部实行年休假制度,按工龄分别享受5~20天不等的年休假。
2001年前,年度内未休年休假的人员,年终可享受货币补贴(即日基本工资乘以年休假期)。2002年后,规范年休假管理,提倡带薪休假,取消年休假补贴。
第五节 干部考核
1977年,建立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制度。1980年起,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依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先进。1987年,完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按考核得分确定乡镇年终奖金,区公所取所属乡镇的平均值计奖。1992年后,建立岗位目标管理制考核体系,市政府于每年初下达对乡镇、部门的目标管理指标,年终进行考核,以考核得分确定奖金基数,评定先进单位。乡镇、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实施岗位目标管理全员考核,按德、能、勤、绩(2∶2∶2∶4)考评工作人员,以分定档,按档建奖。考核档次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称职档中又曾分为称职一等、称职二等、称职三等三档)。年度市级先进工作者须从考核优秀档中产生。市管干部由市定档,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定档。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提级的依据,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节 干部离休、退休
干部退休制度始于1955年。至1978年,泗门区公所及各乡镇始有干部进入退休年龄。1978~1980年,有11名干部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手续。此后,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即必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由市(县)人事局办理干部退休手续。至2004年,全镇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共有89人(不含市属行政事业退休干部),其中公务员46人、事业干部43人。
1980年始,实行干部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制度。至2004年,全镇有离休干部10人。其中区、乡镇离休干部3人,代管市属部门离休人员5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2人。这些人员中享受县处级待遇的3人,科级以下7人。
1992年4月前,离休、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委组织委员、各乡镇党群副书记负责。1992年5月后,由镇委组织委员分管,配专职干部1~2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1995年,在兴明路南侧建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会议室、休息室,辟门球场1个,离休、退休干部活动趋于经常化。
第三章 职工
第一节 职工构成
民国时期,境内职工以商店店员、工厂作坊职工为主。1949年5月泗门解放时,全镇有职工近1000人,其中商店店员300余人,工业、手工业职工649人,均受雇于业主。新中国成立后,职工性质分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土地征用工、小集体企业职工、乡镇集体企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等。
全民所有制职工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在泗门设立粮食、棉花等专卖企业及银行营业所,始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镇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97人(含教师,下同)。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办工业,全民工业企业招收大批农村劳动力,同时供销社职工转入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职工激增至3080人。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停办、下放一批全民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锐减至454人。此后,邮电、供电、金融、医疗卫生、教育等全民事业部门职工持续增加。1993~2000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食品站、运输公司、粮食管理所等全民所有制企业先后转制,其职工落实安置政策后,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集体所有制职工 1956年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合作商业和手工业社(组)职工成为县属集体企业职工。至1957年底,全镇有集体所有制职工279人。后企业性质几经变化,职工人数几度增减。1976年,有县属集体所有制职工931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插队落户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主要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有较大增加。1987年,有集体所有制职工1157人。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市属大集体工商企业陆续转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至2001年,除行政、事业部门职工仍保留市属大集体所有制身份外,大部分市属大集体所有制职工或留用为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职工,或自谋职业,不再保留大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
土地征用工 1978年后,随集镇建设加快,每年有土地被征用。时规定经国家批准征用的土地,按每亩土地安排1人,由劳动部门统筹安置到国营、市(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或由用地单位自行安置,均不转户粮关系,称为土地征用工,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工待遇。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后,这批职工按全民、大集体正式职工编制落实安置政策,不再保留土地征用工身份。
小集体企业职工 1984年,县政府鼓励各系统兴办劳动服务公司,吸纳以本系统职工家属为主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时泗门粮管所、棉花加工厂、塑料四厂等市属大集体企业先后兴办独立核算的小集体企业,其职工由主办单位自行招收,习惯称之小集体企业职工。
乡镇集体企业职工 1958年,镇政府为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开始兴办镇办企业。1962年后,各公社为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亦开始兴办社队企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乡镇办企业逐步成为农村经济支柱,职工队伍迅速扩大。1993~2000年,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陆续转换经济机制,原职工或转为民营企业职工,或自谋职业。
第二节 劳务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政府不承担劳动管理责任。私营工商企业职工凭亲朋好友介绍,经中介人签订合约后,由雇主自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5年,职工劳务管理由区公所及乡镇(公社)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区、公社革命委员会管理。1977~1986年,由区公所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1987年,设泗门劳动服务公司,受市劳动局和泗门区公所双重领导,主要负责职工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介绍、劳动保护、职业病监管及工伤事故调处等。1990年,改称泗门劳动就业服务站。1997年,又改名镇劳动事务所,属行政事业性单位。2003年6月,撤销镇劳动事务所,成立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产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和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及劳动用工管理等职能。2004年3日,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迁址光明南路126号,至2004年,配备在编人员7人,临聘人员5人。
第三节 用工管理制度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企业用工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聘用、解聘约定。合约凭雇主方意愿,一般都写上“伤残、病亡,全凭天定,与雇主无涉”等条文。初入行业的职工,要举行拜师仪式,学徒期一般2~3年。学徒期间,雇主仅供食宿。在商店学做生意的以先生学生关系相承,在工厂作坊学技术的以师傅徒弟关系相承,重要的行业及职位还须有担保人。职工去留,全凭雇主意愿,若擅自离职或被雇主解雇,就难以在当地再就业,所以受雇职工只能逆来顺受,多数与雇主结成终身雇佣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工商企业的新职工多由政府介绍安排,少数职工仍由企业自行聘用。企业非转行歇业,不得擅自解聘职工。1956年起,实行计划用工制。1986年后,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
计划用工制 1956年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原职工全部留用,均转为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社(组)、合作商业职工。此后,职工招收由县劳动局直接管理,县劳动局根据劳动用工需求,编制招工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将招工指标分解到各主管局、区公所、乡镇政府。各主管局、区公所、乡镇政府按分配到的招工指标,在城镇待业人口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至县劳动局,县劳动局批准录用后办理招工手续,再分配到各主管局,由主管局落实到企事业单位。招工手续一经确定,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均需通过县主管局、县劳动局批准。计划用工管理制度一直延续至1995年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止,此间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复员军人等,均属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 1986年始,全民所有制、市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称为合同制正式工。1995年后,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均须与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按市劳动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定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乡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1979年前,乡镇企业劳动用工主要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推荐安排。1980年后,随着企业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开始自主招收职工,除少数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外,其他职工均以厂纪厂规行使劳动用工管理职能。1987年泗门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后,经劳动服务公司中介推荐的劳动用工,均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日商独资达森木业(宁波)有限公司开始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全镇首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非公有制企业。2002年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逐年增多。2004年,全镇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3%。
第四节职工工资、福利及保障
工资 民国时期,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有计时、计件、拆账等多种形式,工资高低悬殊。据民国时期《余姚县政府县政汇编》记载,民国17~20年,工厂长工(固定工)工资以月计算,每人每月6~15元不等;工厂短工(临时工)工资以日计算,每人每日0.3~0.6元不等;手工业工人工资以工计算,每工0.3~0.8元不等;商业伙友工资以月计算,每人每月8~20元不等。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政府滥发纸币,物价飞涨,职工工资概以时值米价计发,所得大大低于战前,职工生活困难。
新中国成立初,各行业职工工资计发多沿袭旧习,工资额高低悬殊。据1949年底统计数据,时泗门镇商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90.44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工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1元、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240元、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0元,高低最大相差1.2倍。1954年10月,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建立等级工资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人均月工资由34.11元增至42.04元,时全镇各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最高为612元,最低为435.56元,差距缩小至0.4倍。1957年,调整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调整面为57.6%,人均月增资1.71元。1959年,调整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人均月增资3.45元。1960年,调整手工业系统县属大集体职工工资,建立计时定额奖励等形式的工资制度。1971年,对三级工以下的低工资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限,分别调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57元。1977年,对二级工以下的职工,按参加工作年限普升一级工资,部分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40%的职工升一级工资,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增资5.96元。
1983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同职工收入挂钩的办法。是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月增资6.77元,集体所有制职工人均月增资6.48元。1984年,对1972年底前参加工作和上山下乡的老二级工(含三级)普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6.45元。1985年,企业实行工资改革,职工级别工资制改为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企业普遍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形式。2002年,实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全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759元。
职工奖金 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视赢利状况和雇员业绩,年终派发“红包”,多寡全由业主自定。
新中国成立初,部分私营企业对职工实行年终双薪制。1950年起,工业企业逐步建立超产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奖等单项奖励。1956年后,工业系统推行以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生产总值三项指标为依据的奖励制度。1958年,工商企业全面实行跃进奖。1959年,企业对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建立综合性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取消奖励制度,把奖金改为2.5元的附加工资平均发放。1978年,各企业全面恢复奖励制度,除固定奖外,各系统按行业特点设置单项奖。1981年,实行年终奖制度,规定效益好的企业,全年奖金不超过三个月平均工资额,其他企业控制在两个月的平均工资额。1983年,试行经济承包责任奖。1984年,对完成生产计划、利税增加的企业,实行奖金不封顶,并规定奖金超过两个半月工资额的企业,开征奖金税。
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全镇仅有2家机器生产企业,设备陈旧,无安全生产设备,生产职工凭经验操作,无严格的操作规程,缺乏安全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1950年起,多次组织安全卫生大检查。1954年,各企业制订劳动保护实施方案。1956年,全面实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女工保护条例》。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改进安全生产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女工保护条例》则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1957年后,企业普遍加强防暑降温、防冻保温措施,增设降温、排气设施,供应饮料和防暑药物。1978年,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会审制度,对特种作业工种职工须经考核考察,合格后凭证上岗操作。
1982年,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制度,普查登记压力容器,经检查合格颁发使用许可证。1986年后,安全生产日趋制度化,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车间设安全员。各乡镇工业办公室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市劳动局指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生产事故调处。1992年,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后每年两次普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重点监察,对压力容器、行车、生产用提升电梯实行年检制度。镇政府与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增强企业安全防范责任意识。
职业病防治 1957年起,对高空、高温作业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种开展职业病防治。1962年,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建立保健食品供应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石棉行业改进操作流程,更新生产设备,对石棉车全部加防尘罩,逐步推广无尘石棉工艺。1981年起,加强对特种有毒有害行业的检查、预防工作。1987年,在泗门区中心卫生院设立职业病预防治点,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预防和健康检查。当年有120名职工参加职业病体检,未发现职业病例。1999年,属二轻系统的宁波富丽门皮件厂发生黏合剂中毒职业病例,由主管局负责,及时采取防治、调岗等措施。2002年10月,成立市卫生监督所泗门分所,负责职业卫生的检查和监督工作。2002~2004年,全镇有753人参加职业病体检,未发现职业病例。
退休制度 职工退休制度始于1953年。1958年,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行统一退休制度,职工退休后,可由其子女或其赡养亲属1人顶替招工。1980年,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1982年,停止执行顶替招工办法,其家庭成员为农业户口的职工,仍可选招子女中的1人进入企业。1984年后,新招收的合同制长期工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1987年起,全民、市属大集体所有制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先后实行社会统筹。2000年后,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民、市属大集体职工亦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至2004年,全镇有离休、退休、退职职工822人,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职工7人。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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