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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基层行政自治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3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基层行政自治组织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492-4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基层行政自治组织其中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基层行政自治组织和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基层行政自治组织及村民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后集镇基层行政自治组织等。
关键词:
泗门镇
基层行政
组织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基层行政自治组织
现境内唐代始置里,里直接领于乡。宋时一度改里为保,乡设都,都辖保,时现境内有谢拱保、陈秀保、陈众保、倪贤保等。元代改里为图领于都。明代复改图为里,按离县城远近,以一、二、三、四序次名里。清承明制。民国初年,仍沿清制。历代都、里、图、保主事者由地方望族富户推举,为县衙服事,费用由地方公摊或由县衙税赋捐外别列捐费。
民国17~19年推行村里制,下以50户为闾、10户为邻,原四门乡分为19村、1里,共有104闾、495邻、5903户。民国23年推行保甲制,改村为保,保领甲,至民国29年整编结束。现境内合计设48保,其中泗门镇置14保、193甲;明风乡置7保、95甲;四海乡置14保、175甲;东蒲一带时属天华乡,设4保;湖北、马家一带时属湖堤乡,设5保;水阁周、大庙周、上新屋部分自然村时属朗霞乡、道塘乡,设4保。保设保长办公室及保队副办事处,每保设保长1人、保丁1~2人。保长名为地方公举,实由豪强富户推举,镇(乡)长委任,主要职责除协助县、镇(乡)摊丁派税,还负有维护地方治安职责。日军侵占余姚期间,泗门集镇为日伪控制,沿海一带属抗日民主政权管理,保甲制依然延续。解放战争时期,集镇上各保为国民党政权控制,多持中立态度,沿海各保为中共基层组织控制。
民国23年推行保甲制后,泗门集镇(一至七保)历任保长如下:
一保:杜宝康、杜友根、朱国新、谢显桢、干炳忠
二保:黄锦芳、杨志芳
三保:吴康庭、吴友增、黄建成、吴维涛、谢增炎
四保:诸茂铨、谢茂勋、谢显鹏、楼国庆
五保:朱左庆、谢嘉春、谢茂根、张寅昌、杨金龙
六保:谢庭镳、蒋国均、谢显淮
七保:陈善琏、谢永银、谢显仍、张宝仁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基层行政自治组织
新中国成立初期村公所 1949年5月余姚解放后,废除保甲制,镇(乡)以下建村,泗门镇设14村。村管理机构称村公所,设村长、农会主任、青年民兵队长、妇女队长等不脱产干部若干人。村公所大多无固定办公场所,主要是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围绕阶段性任务开展工作,担负组织全村的生产、治安、卫生等职责。时现境内共置57村。
农业合作化时期村级组织 1953年开始实施农业互助合作,1955年又实行农业合作化,村的各项工作事务逐渐转移到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初,现境内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规模相当于村,村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替代。是时,泗门镇有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境内共建有5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个农庄。
生产大队 人民公社化期间,高级社改为核算单位(1958.10~1959.3称生产队),时泗门镇设5个核算单位。1961年11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核算单位改名为生产大队。每个生产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2名,另视岗位配置会计、出纳、妇女主任、青年、民兵、治保、调解等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行政、经济、社会等事务。生产大队以下,以合作化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为基础,建立有独立核算职能的生产小队。每个生产小队设队长、妇女队长各1名,配会计、出纳、保管员,主要负责全小队生产、经营、分配等事务,协助生产大队管理其他社会事务。1981年,泗门镇有5个生产大队,时现境内共有52个生产大队、2个农场。
村民委员会
1983年,泗门镇及现境内各人民公社先后完成政社分设,生产大队复名为村,建立自治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每村设主任1名,副主任视村规模大小而设。下设爱国卫生、教育、治安调解等委员会,负责全村行政、社会等事务管理。与村民委员会平行设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一般与村民委员会交叉兼任。同期,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全面推行。各村推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原生产队集体资产并入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生产小队更名为村民小组。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后,全镇共有47个村民委员会。1993~2000年,先后撤并6个村。2001年4月,全镇34个村并为14个村,另有7个村与居民委员会合并重组。合并后的村民委员会配5~9名不等的脱产工作人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7名。村经济合作社设正副社长各1名、委员3~5名,村、社干部交叉兼职。下设各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村脱产工作人员分工负责。2004年,全镇有16个村民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后集镇基层行政自治组织
1950年土地改革时,集镇上从事工商服务业及无业无地的人口不参与土地分配,泗门镇组织这些居民建立4个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各居委会设主任1名、文书1名,由镇政府定期津贴,处理日常事务;委员3~5名,均为兼职义务服务。
1954年,实施粮食统购统销及城乡社会主义改造,进入计划经济时期,户籍身份差别明显拉开,居委会专门从事城镇非农业户籍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居委会下设爱国卫生、治安调解等委员会,按居民居住情况,设置若干居民小组。居委会无独立的集体经济,其工作经费由政府下拨、社会募集。至2001年4月前,全镇建有6个居委会。
2001年4月,建成区7个村与6个居委会撤并重组,设4个居委会。新组成的居委会保留经济合作社,管理、经营原各村集体经济,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村民委员会一致。2002年后,居委会改称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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