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拆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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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拆迁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4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新中国成立后,因发展生产或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产权属国家的,拆迁户住房由动迁单位负责解决,原则上以相当于被拆面积安置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房产 拆迁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因发展生产或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产权属国家的,拆迁户住房由动迁单位负责解决,原则上以相当于被拆面积安置。产权属私人的,1950~1977年以原拆原建为主;1978年后,按《私有房屋征购补偿标准》,以每平方米作价11~30元征购,另给公房或异地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常住户口(1~2人为小户、3~4人为中户、5人以上为大户),对独生子女家庭略予照顾。1987年,市政府提高私房征购补偿标准,城镇提高至每平方米17~45元,农村每平方米10~35元。拆迁户搬家费人均5元,安置公房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对房屋附属物(炉灶、围墙、水井、粪缸)、果树、农作物、房屋主要装修及建筑材料等补偿,均作具体规定。
  1993~1998年,全镇旧城改造共拆迁直管公房63户,计167间,建筑面积4823.30平方米。2002年,《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明确房屋拆迁安置分原拆原建、异地新建及作价征购三种。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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