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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章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60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5
页码:
405-4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民国时期,境内房地产所有证的登记、发放以及产权归属确认,由余姚县政府地征处负责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房产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房地产所有证的登记、发放以及产权归属确认,由余姚县政府地征处负责。1953年后,由余姚县(1954.10~1979.9为慈溪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负责。1971年,慈溪县房地产管理处设第三房管站,管辖泗门、周行、长河三区房地产。1981年,余姚县房地产管理处泗门房管站成立,1988年改名为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泗门房管站。
第一节 租售 维修
租售民国时期,政府机关用房及祠、庵、庙等均属公房。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收。1951年土地改革时,泗门镇没收地主房屋1154间,其中分给无房、少房农民817间,划为公房337间。是年,泗门区共有公房2139间,分布在泗门、泗北、明风、东蒲、天华、道塘、朗霞、海南、小曹娥、朗海、镇海、万圣、夹塘等13个乡镇。1962年,核定房屋租金,落实租赁户263户。1985年起落实政策,退还“私改房”13户,计51间,建筑面积1530.43平方米。1971~2004年,房管部门在境内新建公房117.5间,建筑面积4123.2平方米。至2004年,泗门房管站直接管理的公房有80幢,建筑面积11858.08平方米。
1993~1994年,国家实施房改政策,把公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原住户。共出售房改房23套,建筑面积933平方米;出售旧公房599间,建筑面积10742.42平方米。
租金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机关及学校使用公房免收租金。工商企业、手工业社组及个人租用公房,1961年前,按地段、结构、面积、使用性质,以间计租,每月每间最高租金1.2元,最低0.6元。1962年后,以面积计租,街面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10~0.17元;生产单位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07~0.1元;居民住宅旧房每月每平方米0.04~0.06元,新建房每月每平方米0.07~0.09元。1973年4月,调整企事业单位用房租金。1980年调整居民住宅租金,旧房每月每平方米最高租金0.12元,最低0.08元;新建住宅,最高租金每月每平方米0.135元,最低0.105元。1985年,调整部分非住宅租金,最高月租金每平方米2.16元,最低月租金每平方米0.54元。1996年,非住宅租金按市场价格计租。1998年调整居民住宅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最高租金1.77元,最低0.62元。
全镇公房租金收入:1950~1965年为10075.75元,1966~1984年为26874.60元,1985~1988年为64485.24元,1989~1997年为180693.84元,1998~2004年为200053.2元。
维修
公房修理和养护按照国家“以租养房”的规定,分危房抢修、保养性维修与改善性维修三大类。1980年起,建立公房维修制度,逐步实施成片维修。1980~2004年,房管站直接用于公房维修资金56.4万元,其中大修126户、小修2496户、改善性维修167户,基本清除危房。
第二节 拆迁
新中国成立后,因发展生产或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产权属国家的,拆迁户住房由动迁单位负责解决,原则上以相当于被拆面积安置。产权属私人的,1950~1977年以原拆原建为主;1978年后,按《私有房屋征购补偿标准》,以每平方米作价11~30元征购,另给公房或异地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常住户口(1~2人为小户、3~4人为中户、5人以上为大户),对独生子女家庭略予照顾。1987年,市政府提高私房征购补偿标准,城镇提高至每平方米17~45元,农村每平方米10~35元。拆迁户搬家费人均5元,安置公房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对房屋附属物(炉灶、围墙、水井、粪缸)、果树、农作物、房屋主要装修及建筑材料等补偿,均作具体规定。
1993~1998年,全镇旧城改造共拆迁直管公房63户,计167间,建筑面积4823.30平方米。2002年,《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明确房屋拆迁安置分原拆原建、异地新建及作价征购三种。
第三节 普查
1954年,泗门区对公房实行编号钉牌,共钉牌701块。1962年,泗门区第一次清理公房,统计全区有公房913.5间。
1982~1987年,开展全镇住房普查,共有公房887.5间计建筑面积23664.47平方米,私房9354间计建筑面积224500平方米,全民和集体单位自管房4535间计建筑面积135900平方米。
2004年,全镇有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605.71万平方米。按所有权分:房管部门直管房占0.3%,全民单位自管房占12.74%,集体单位自管房占26.68%,私房占60.18%,其他占0.1%。按房屋层次分:平房占35.35%,2~3层楼房占58.4%,4~6层楼房占6.07%,其他占1.8%。按房屋结构分:钢混结构占5.2%,砖混结构占50.3%,砖木结构占22.4%,木结构占21.6%,其他结构占0.5%。
第四节 建房管理
1982年,现境内各乡镇设专职或兼职村镇建设助理员,负责单位和个人建房管理。1987年,市政府对房屋间距作出规定:平房屋前6米,屋后2米;两层楼房屋前8米,屋后4米。此规定于1988年起实施。后又提倡建多层楼房,规定新区建筑间距不小于l∶1.25,旧区改造新区不小于1∶1.1。1999年7月1日,按《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左右间距控制在1~2米内,提倡建联建房。
建成区个人建房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上报镇规划部门和镇、市土管部门初审通过,领取私人建房规划审批申请表、私人建房土地呈报表、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逐级报批。报批时须随带征求四邻参考意见表、村庄规划图、户籍证明、房屋结构图纸、原房处理情况、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经审批部门批准后,缴纳有关费用。新房落成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验收,如无超用土地、超建筑面积,即为验收合格,建房户可向土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分别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企事业单位建房 如新征用土地项目建设,须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建设用地呈报表、出让土地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逐级报批,报批时随带立项批准文件、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筑施工图及消防、环保、气象、水利、白蚁防治等有关单位审查意见。同时,还须有招标拍卖地块的总体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规划会审记录、出让成交确认书、招标拍卖挂牌文本,并缴纳有关费用。竣工验收后,可向土管部门和房管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属原地拆翻建无须申领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农村个人建房 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和镇土地管理所审查,并报市国土局审查同意后,办理下列手续:①填写私人建房规划审批申请表;②办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③填写私人建房土地呈报表。报批时随带四邻意见征求参考表、村庄规划图、户籍证明、房屋图纸、原房处理情况、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报材料。房屋竣工后,由村民委员会派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表,缴纳低于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定费用。1998年12月31日前,如在旧宅基或杂地建房,由镇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起,改由市政府批准。农村单位建房,须获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单位建设用地呈报表和出让土地合同书后逐级报批,报批时需随带立项批准文件、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总体平面布置图、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筑施工图及消防、环保、气象、水利、白蚁防治等有关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缴纳规定费用。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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