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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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5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税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365-3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新中国成立后税种:农业税、工商税收、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发展概况。
关键词: 泗门镇 税务 税种

内容

农业税
  1949年10月,将田赋、公粮、公柴及乡村经费等各项税费合并,统一征收,称农业税,按土地肥瘠、面积,实行4等16级累进税制。1950年,规定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40级超额累进税率。1952年,改为24级全额累进制。1958年后,又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重新评定计税产量。1999年,市政府对以棉区为主的泗门等4个乡镇农业税减征15%。2004年起,市政府决定免征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向以实物征收为主,境内大古塘南产粮区征收稻谷,大古塘北棉区征收代物和代金,代金价格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的稻谷中等价格为准。1983年10月1日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1985年4月1日起采用两种计算方法,10月底前缴纳的谷价35%按原统购价,65%按超购价;11月后缴纳的20%按原统购价,80%按超购价。2000~2003年,农业税全部统一为代金征收,同时停用原由财政部门和粮食收购部门季节性共同征收的办法,改为镇财政所常年独家征收。
  1954年前,农业税由占地农民以户缴纳。1955年农村进入合作化发展时期,农业税改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缴纳,由土地入股的农户负担,未入社的农民仍由个体缴纳。1956年起,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农业税全部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缴纳。1958年后,由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缴纳。1982年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农户个体经营,农业税由农户负担,至2004年停征。
  1950年始,按农业税正税的15%征收地方附加税,附加税留地方政府使用。以后税率常有调整,高时达20%,低时为5%。1964~2003年,保持15%不变。2004年,地方附加税与农业税一同免征。
  境内农林特产税以水果、水产品为主,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1954年前,对种植农林特产的土地按议定的产量折合粮食10%的税率按户计征。1955年后,按实际出售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1991年起,对鳗苗捕捞实行源头定额征收特产税。1994年后,农林特产税与农林牧水产品税归并,统一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2002年7月,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2003年,对非计税土地上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2004年,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一同免征。
  工商税收
  1949年5月泗门解放后,停征部分捐税,保留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等税种。1950年起,正式开征10种税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地产税。1953年,按新税制保留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新开征商品流通税和牲畜交易税,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合并房产税、地产税为城市房地产税,合计11种。1958年,合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并从工商业税中划出所得税,单设工商业所得税。196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5年2月停征。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每个行业只按一个税率征收一种税。
  1983年1月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改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按规定留利外,其余以调节税形式上缴。同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和建筑税。1984年10月起,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分解、保留、恢复和新增11个工商业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并对区镇办企业、街道企业、手工业社、中小学校办厂、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
  1986年,先后开征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0月起,将原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税目共24个。至1987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8个。1988年,开征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筵席税。
  1994年,国家实施税制改革,分设国税、地方税征收机构,工商税种规定为5大类共19个:流转税类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盐税、关税等5个税种;所得税类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3个税种;资源税类为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3个税种;财产税类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4个税种;行为税和特定目的税类为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税种。
  历年部分工商税种征收情况:
  营业税 1984年,全镇征收1.96万元,1985年17.2万元,1996年58.2万元,2004年924.7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在东至北排江、南至望安路、西至湖边路、北至329国道的建成区规划范围内,按每平方米0.3元计收;1997年后,规划范围调整为东至北排江、南至南环路、西至西郊工业区、北至塘后岸北路,老建成区按每平方米0.35元计收,新扩区按每平方米0.3元计收。
  城市维护建设费 1985年,全镇征收2.4万元,1988年22.16万元,2004年204.2万元。
  其他税费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1日始,对乡镇企业、家庭工业和农村个体户,按销售额的0.6%征收粮食附加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保证粮食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2001年2月1日停征。1997年至2001年1月,全镇粮食附加税征收情况:1997年197.6万元,1998年184万元,1999年306.3万元,2000年217万元,2001年1月100.6万元。
  教育费附加费 1984年始,乡镇企业按销售额的0.5%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后调整至0.8%。1986年7月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外,按“三税”带征2%市教育费附加费,后调整至4%。2000~2004年,全镇教育费附加费征收情况:2000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597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20.9万元;2001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274.4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30.9万元;2002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196.4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29.9万元;2003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458.1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27万元;2004年,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1634万元,市教育费附加费41万元。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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