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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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泗门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41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业经济体制
分类号: D651.1
页数: 10
页码: 112-1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泗门镇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1950年的土地改革之后的农业合作社等情况。
关键词: 泗门镇 土地 合作社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据民国35年(1946)统计,时现境内耕地总面积93758亩,总户数约8000户,户均耕地11.7亩。其中有近一半土地为人口只占极少数的地主、富农及各姓祠堂义庄所占有。规模较大的学校(如诚意学堂)、寺庙(如九莲庵、朝北庙)、茶亭(如申明亭、络路庵茶亭)、水龙会(如东蒲水龙会),以及为迎神赛会而设立的会社(如铜钱桥犴会、后塘河“耀音轩”鼓亭会)等,亦拥有数亩至数百亩不等的田产。其他拥有田产的组织尚有恤阴堂、同善堂、永安堂等慈善机构。恤阴堂拥有土地最多,有田76亩,地178亩。人口众多的贫农、雇农占地甚少,靠租种土地赖以为生。
  境内地主多为封建氏族世袭。明代起形成杨、诸、周、谢四大家族。谢姓地主多居住于镇上及后塘河村,人数亦最多。周姓地主多居住于水阁周、大庙周、东蒲等村。诸姓及杨姓地主多居住于水路头、东蒲杨家等村。其他散居各村的李姓、王姓、黄姓、陆姓等地主,迁徙泗门定居年代虽不及四大家族久远,所占亦较多。倪家路村李姓(家号李融春),一家就占有土地3000余亩,号称姚北最大的地主。
  各姓祠堂义庄所占有的公堂地数量惊人。据民国《余姚六仓志》载:民国8年,谢氏存著堂义庄,有祠产田、地、山共1285亩;谢氏希范义庄,有田地200余亩,灶地531亩;谢氏东山义庄,有灶田1400余亩;水阁周周氏义庄,有灶地270余亩,未熟地800余亩。公堂地为封建宗族(祠堂)所有,委托族内有相当身份且办事干练者(多为地方乡绅)管理。这些管理者亦称公堂地主,将收取的地租用于祭祀、分胙等,以强化宗族制度。后塘河村谢氏重庆堂有公堂地1000余亩,由谢志香管理;谢氏东山义庄的土地则由民国后期任浙江省参议员的谢显曾管理。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土地租赁有大租田、小租田之分。大租田是由业主直接出租给佃户耕作,田赋由业主承担,佃户上缴田租给业主。此类租田,经佃户长期斗争取得田面权,业户不得随意抽回转租,称永佃权。田面权可出租、出卖,卖价高于田底权价格。小租田是由佃户将承租的田面权转租(即第二次出租),一般在佃户之间转租,亦有转让给原业主,又由业主转让给第三者,使业主成为田底权、田面权两层出租人。小租田承租人无田面权,耕作使用权仅1年或1季,出租人可随时收回转租。小租额一般与大租额相仿。一般年景,耕作者在收获后缴出大、小租,所剩无几。
  民国时期地租有议租、板租、垫租、押租等形式。议租亦称活租,一年一议,一般在早稻成熟时或秋收后,由业主、佃户根据年成丰歉确定租额,或对半,或四六(佃户四、业主六)。正常年景视土地肥瘦,每亩实缴租谷70~100斤不等,时亩产不过200斤左右。民国27年,浙江省政府提出“二五”减租(即田租在往年的基础上减少25%,规定田租不得超过农产品收获量的37.5%),佃农负担有所减轻。此后,常由乡议会、农会、乡镇公所派代表参加议租。板租亦称包租、死租,业佃双方在建立租佃关系时订立契约,确定每亩每年租额,以后不论年成好坏,均须照约缴租。公堂地、庙产、学产等亦多用此法。垫租又称预租、稍租,佃户租田时须预付下年租金,不预付不得租种。民国2年,经余姚县政府审准:垫租每亩至多4元。押租是业主在佃户租田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佃户缴付押租后仍要照常缴租,待退佃时才退还押租。广大佃户租种小租田,要缴纳田底权所有者的地租和田面权所有者的地租,受双重剥削。
  泗门境内土地田底权、田面权的分离租赁、买卖始于明清,盛于民国15年前后。同一块土地,有占有者、佃权者、耕作者三方,常为承租、转租和租税缴纳诸事引起争执纠纷。民国5年,人和庄地主谢茂祥违背熟地起租常规,要佃户将刚开荒启种的生地缴纳每亩5元的“租羹钱”。水阁周农民周显江发动佃农抗租,被县政府镇压。民国23年,湖北棉农聚众请愿,要求湖堤大地主戚大灿、戚卫泉、戚索桢等取消垫租,减轻租息,按足地亩收租,被地主民团打死6人,打伤13人。民国28年,中共党员马青以县政工队员的合法身份,召集地主代表28人、农民代表30余人协商开会,要求取消垫租,保障佃农永佃权,斗争最后取得胜利。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余上县民主政府在大古塘北的抗日根据地继续实行“二五”减租。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50年春,在中共余姚县委领导下,泗门区开始进行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当年4月,先在道塘乡(现属朗霞街道)试点。是年冬,县人民政府派出土改工作队到各乡、村,全面开展土地改革。工作队发动贫雇农成立农民协会,一切权力归农会,划分阶级成分,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按照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佃户有永佃权的土地以30%作自留田保护,70%统一分配,得田户原耕作面积多于应分得数的,允许分田数高于人均分田额5%~10%,单身雇工得两份。留3%~6%作备用机动地。同时,对家住农村且有劳动能力的地主亦分给一份土地,促其劳动,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时东蒲陆家庄有近千亩土地,原来多为地主、富农所有。土改后,全村划地主2户、富农8户,人均分得土地2亩4分。夹塘村90%以上为贫雇农,靠租种湖堤戚姓地主的土地生存。土改后,全村划富农3户,人均分得土地2.13亩。各村还把没收的地主耕牛、农具、粮食、房屋、家具等分给贫雇农。同时,县、区建立人民法庭,对抗拒土改运动的地主、富农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至1951年10月,土改基本结束。1952年4~5月间,复查土改政策,向农民颁发土地证。经过土地改革,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实现耕者有其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生产力得以解放。
  第三节 互助合作
  农业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广大贫苦农民分得土地,困难亦随之产生。由于土地是按人口分配,部分农户人口多,分得土地多,而劳动力不足;有些农户人口少,分得土地少,劳动力出现剩余。大部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和农具,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有些农户把刚分得的土地卖出或典进,也有农户出卖劳动力。
  1951年冬,部分农户在原有代耕、调工、帮工等形式基础上,组成农业生产互助组,实行“以工抵工,差额照补”、“人抵牛工”等办法,开始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互助组一般以组长名字冠名,如海南施家自然村有何金槐互助组、施传尧互助组、符泉江互助组,东蒲后周自然村有周培庆互助组,陆家庄有徐士江互助组。
  互助组分常年和临时两种。临时互助组只占少数,由农户根据农事季节凑合,农忙时集中互助,农忙后解散。临时互助组成员多为同一自然村的左邻右舍,其规模从几户至十余户不等。海南村王元和互助组是跨村互助组,全组8户,王元和家住春风堂畔,离组员景连方家有半华里,组员周伯南家更是在一华里外的徐家。各户虽居住相隔较远,土地分散,但因政策处理得当,王元和互助组的发展倒比其他互助组快。到1953年,现境内各村普遍建立常年互助组。海南村有近30个,东蒲后周自然村有7个,陆家庄有10个,现镇境内近40%的农户参加互助组。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组的土地归各户所有,其经济体制仍属个人所有制。1953年下半年,海南村王元和、东蒲陆家庄徐士江等率先把互助组升级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
  初级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保留社员生产资料私有权,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产品统一分配,每年在收益时提存积累储备以扩大再生产。社员除按劳动工分获得劳动报酬外,入股的土地和交社使用的生产资料亦可得到规定份额的报酬。
  1955年,现镇境内各村均建立初级社。因各村情况不一,初级社数量亦不同。海南村有3个初级社,相公潭村有4个初级社,楝树下村有7个初级社,陶家路村有13个初级社。初级社名称有的沿用社长名字冠名,如夹塘黄墩潭村有郑永炳社、顾加美社,相公潭村有马德夫社、潘德仁社、邵水良社、宣金木社;有的以数字顺次命名,如夹塘钱家路有建成一社、建成二社、建成三社,海南村有第一农业社、第二农业社、第三农业社;绝大部分合作社则冠以富有时代特色的名字,如后塘河村有八一社,镇北夹长路有双发社,二塘头有勤建社,五进屋徐家有胜利社,后海舍有同心社,朗家有联盟社,冯蔡魏有南兴社、群丰社。各初级社规模亦各不相同,如海南第一农业社参加农户有200余户,第二农业社有60余户,第三农业社仅20余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冬,部分初级社开始升级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社员土地除少量自留外全部入社,废除土地分红,耕畜、大中型农具折价归社,统一组织生产,分配产品,实行按劳分配。
  1956年春,推行并社升级,即把数个初级社合并升级为一个高级社。如冯蔡魏的南兴、群丰2个初级社合并组建群丰高级社,后塘河村的八一、五星、十一3个初级社合并组建友谊高级社。陶家路村原有13个初级社,有4个合并组建光明乡第十九高级社,另有9个合并组建光明乡第二十高级社。光明乡第二十高级社农户有366户,社长李杏英作为慈溪县先进标兵,多次在全县干部会议上介绍办社情况和管理经验。
  1956年3月起,合作社陆续吸收农户中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至秋收前,除个别农户外全部入社,基本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10月1日,根据中共慈溪县委部署,泗门镇和海塘、光明、曹海、塘后4个乡共11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建立卫星人民公社,参加社员15000余户、60000余人。卫星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农工商一体新体制,下设13个管理区,每个管理区辖若干生产大队,生产大队辖若干生产队。生产、组织实行军事化,由公社统一指挥,收益统一分红或发工资;兴办集体食堂,推行“吃饭不要钱”的伙食供给制;取消自留地,土地、房屋等公共财产在公社内无偿平调。公社化初期出现的高指标、瞎指挥,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
  1959年3月,公社贯彻中央“郑州会议”精神,纠正农业生产上的瞎指挥、浮夸风,纠正无偿调用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资料的错误。县成立清账退赔办公室,先后4次召开清账退赔会议。5月,卫星人民公社改名为泗门人民公社,仍下设13个管理区,确定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1年9月,泗门人民公社恢复为泗门区,各管理区改为人民公社,称“建区分社”。泗门区时辖泗门镇、塘后、海南、泗北、曹娥、朗海、镇海、万圣、夹塘、湖北、临海、兰海、横塘13个人民公社。是年,泗门镇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确定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1962~1966年,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1966年,泗门镇公社复名为泗门镇,塘后、海南、泗北3个公社合并为塘后公社。1968年开展“农业学大寨”,全面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后因“左”倾思想影响,推行“政治评分”、“并队升级”,重复平调风错误,又一次严重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79年9月,余姚、慈溪两县再次调整县境。泗门区复属余姚县,仍下辖1个镇、10个人民公社。现镇境内时属泗门区的有泗门镇和塘后、万胜、夹塘、湖北4个公社,共36个生产大队。时属马渚区、现属泗门镇的东蒲公社,有6个生产大队(不包括种子场)。时属低塘区、现属泗门镇的朗霞乡西部有9个生产大队。各生产大队又下辖数量不等的生产队。
  自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生产队的规模和数量变动较大。以泗门镇二大队为例,1962年有生产队19个,几经撤并,到1982年,生产队仅为7个。1983年9月,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村建制。
  第五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4月开始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起步,发展为大田包干到组、户,果木等经济特产实行专业承包。1983年春实行按人口、劳动力分地到户经营的大包干,生产队与农户签订3~5年承包合同。1984年春,全镇所有生产队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至此,历时3年的农村体制改革第一步基本完成,全镇所有农村集体生产单位(即生产队)由集体经营转为家庭经营。1995年,泗门镇有43个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共15549户,全镇47247亩耕地全部实行“双田”(口粮田、承包田)制经营。
  产业结构调整
  1984年后,农村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逐步进行以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济第二步改革。以粮、棉生产为主,全面发展工、商、副业及多种经营。承包田向种田能手、专业户集中。1994年,全镇承包耕地50亩以上的承包户有35户,承包耕地1599亩;1995年发展到301户,承包耕地3471亩。1999年,有15个村实行适度规模经管,规模经营的耕地有4552亩。随着农村各业经济全面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多方面转移。2004年,全镇农村总劳动力39213人,以务农为主的劳动力占51.2%,牧业占2.03%,渔业占0.48%,工业占32.41%,其他为13.88%。
  建立双层经营体制
  1985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重视发展村级经济。各行政村积极创办集体经营的工、副业及为农业生产配套的各项事业,村级财务收入及固定资产总值逐步增长。
  第二轮 土地承包工作
  200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按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的原则,把各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得以稳定和完善。

知识出处

泗门镇志

《泗门镇志》

出版者:浙江古籍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泗门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商贸、风情、人物、天时、地理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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