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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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347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0
页码: 328-3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余姚市文件选编内容包括了。余姚市进一步鼓励发展模具行业若干意见、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情况。
关键词: 余姚市 文件选编

内容

余姚市进一步鼓励发展模具行业若干意见
  余政发〔2009〕50号
  模具行业被喻为制造业的“金钥匙”,也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重要行业。加快模具行业发展,是推进余姚市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促进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有效载体。为切实推动余姚市模具行业做大做强,加快模具行业转型升级,打造模具区域品牌,增强行业综合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模具行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当年模具产品纳税销售收入超过800万元(含)且分别环比递增10%、20%、30%及以上,同时实缴税费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年终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实施重组并购。由市模协牵头,鼓励本市优质规模模具企业兼并重组经营困难模具企业,提高规模化生产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确认,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鼓励企业争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模具企业达到一定生产规模时,由市模协帮助企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政策。每申请成功1家,市财政给予市模协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经中国模协技术委员会评定,获得国家精模一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1.8万元;获得精模二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1.5万元;获得精模三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1.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模具每副奖励8万元。市质监局对获得国家精模奖的模具,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给予相应品牌的认定。
  (五)开展优质特色模具评选。每年在全市各模具企业生产的大型、多层、多腔、多色、精密等模具中评选出30副优质特色模具,给予每副1万元奖励并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布和报道。(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二、着力提高模具行业技术含量
  (六)推广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凡企业引进应用快速成型、快速制模、高速切削、热流道、精密测试等先进工艺或技术的(先进模具技术导向目录每年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模具城管委会和市模协公布),且先进工艺或技术投入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引进应用后,市财政按技术投入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目录》内鼓励引进技术依附于设备且不可分割的,参照第(七)条政策执行。
  (七)大力引进高端关键设备。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模协根据余姚市行业发展要求,每2年提出《余姚市模具行业高端关键设备鼓励引进导向目录》。对引进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先进设备,单台金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400万元、400万元(含)以上的,市财政分别按设备额的8%、10%、12%给予补贴;对进口产地在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先进设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单台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根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同时,加强日常宣传,推动企业积极享受新购入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政策。
  (八)加快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模具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350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限在2年内的技改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积极向宁波申请技改补助,市级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九)积极鼓励使用模具标准件。对年使用模具标准件在1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
  (十)大力引进境内外先进模具企业。积极鼓励境内外先进模具制造企业来余姚投资,对当年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成本)的生产性项目或当年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十一)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凡企业新实施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集成系统,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实施CAD/CAM/CAE(计算机辅助工程)集成系统,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引进ERP(企业资源计划)等管理软件且投入额在20万元(含)以上,实施管理系统化并且在行业内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经认定审核后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大力推动模具行业外向拓展
  (十二)扩大优质模具出口。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帮助模具企业申请自营出口权,凡模具企业当年出口模具产品在20万美元(含)—50万美元、5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分别奖励4分、6分、8分,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鼓励孵化模具出口企业。鼓励出口孵化服务企业帮助本地模具企业出口模具产品,每孵化一家出口模具产品达到20万美元(含)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1万元;每孵化一家出口模具产品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2万元。
  (十四)鼓励参加模具展览。模具企业参加国外模具展并设有标准展位的,每个展位给予2万元补助;参加国内模具展览会的,每个展位给予2000元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参展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模协组织行业内企业以余姚模具形象集体参加国内(国际)模具展览会且每次参展企业在25家以上的,每次给予4万元的布展经费补助。
  四、不断优化模具行业发展环境
  (十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在模具城、滨海产业园等区块安排一定的土地指标用于模具行业后期开发;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实到外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模具项目,经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模协认定推荐需征用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六)加快人才引进培养。吸引模具行业高级模具技工(设计人员)来姚服务或创业,按照本市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培训,其培训费用按照工资总额的2.5%内据实列入成本开支;积极支持、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国内有关院校举办模具设计等培训班或专题讲座,对行业协会组织专题讲座,每次给予2万元资助。
  五、有关说明
  (一)除国家政策外,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要求在余姚注册纳税并独立核算,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100万元(含)以上且模具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年企业销售收入的80%(含)以上或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上。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本级奖励视作配套,并奖励差额部分。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对当年新办模具企业引进先进设备达到限额规定,可不受地方财政贡献率的限制;各类优质模具的奖励单列。企业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政策。
  (三)本意见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并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模协制订有关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余政发〔2005〕4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余政办发〔2009〕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余姚市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
  全国范围内推广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决策部署、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促进行业发展,拉动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周密制订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余姚市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家电下乡有关政策
  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财政部、商务部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余姚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财政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有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空调、热水器(含电、燃气、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10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空调单价不超过2500元,电热水器单价不超过1500元,燃气热水器单价不超过2500元,摩托车、电脑、微波炉、电磁炉、太阳能热水器的最高限价待定。各型号产品的最高终端零售价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余姚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每户农民对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最多可购买2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三、精心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按相关要求和规定精心组织实施好家电下乡工作。市贸易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余姚市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衔接好中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抓好销售网点的设置和合理布局,加强对销售服务人员的培训等。市财政局要制定余姚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落实中央和市级的补贴资金。各级财政要落实服务窗口,制定工作程序,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
  四、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宁波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按照中央和宁波市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市财政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并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市级兑付。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到位、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让老百姓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六、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心协力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市贸易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申报点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为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市经济发展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落实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贸易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共同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家电下乡工作做实做好。
  关于鼓励农民建造多层公寓式住房的实施意见
  余政发〔2009〕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8〕134号)精神,现就鼓励农民建造多层公寓式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房规划定位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为目标,积极引导农民由单家独院式和低层联列式居住转向多层公寓式居住;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效率。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二次拆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政府积极引导、推动,但不搞强迫命令;依法审批,市场化运作,资金收支自求平衡。
  (三)建房规划定位。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今后农户按政策规定新审批宅基地建房,从严控制建造单家独立式或几户联列式低层住房,由行政村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房紧缺户联建多层公寓式住宅;重大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拆迁安置,应以建造多层公寓式安置房为主;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片拆迁旧村旧房,并改建多层公寓式住宅小区。
  二、建设管理
  (一)组织实施。
  1.建造以农户为居住主体的多层公寓,入住对象为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村委会;入住对象跨行政村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造多层公寓式住房的实施方案、旧房拆迁补偿、建房选址用地、住宅户型设计、拆迁户或住房紧缺户购房价格、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方案等,要求由组织实施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拆旧建新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广泛、深入地征求相关组织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为实施主体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的)审议后形成制度性规定,并报市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备案。
  3.旧房拆迁补偿和用地成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配套、税费、贷款利息等支出计入多层公寓的建造成本,原则规定所建造的多层公寓按成本价出让,村集体经济或乡镇(街道)财力较强的,可对多层公寓出入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投资予以补贴。
  4.新建多层公寓的出让对象原则规定为3种: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并退还属于集体所有的全部老宅基地者;依法按政策规定可新批宅基地建房者;经村委会审批同意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全部旧房转卖给可审批建房的本村社员者。
  (二)规划管理。
  1.新建多层公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项目选址的确定必须经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的审批同意。
  2.新建的多层公寓,若入住农户基本上已从事二三产业,要求建筑容积率达到1.5左右;若入住农户中有部分为务农户,可以建造底层为放置小型农具、少量农产品、交通工具的储物间和上三层为套房的四层楼,建筑容积率可放宽到1.3。
  3.新建的多层公寓,可以是1幢或多幢,每幢住户一般要求12户以上。
  (三)用地管理。
  1.建造多层公寓的用地,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也可以是经依法征用的国有行政划拨建设用地。跨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建设用地。
  2.严格实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依法可审批宅基地建房的农户限购一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单身户可适当增加一些建筑面积),拆迁安置户迁居多层公寓套房后必须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组织实施主体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时,应在购房协议上写明其土地使用面积。
  3.用地审批,以农民联户建房用地等方式报批。
  (四)项目审批。
  1.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然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项目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2.需要新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建造多层公寓的规划设计、初步设计会审、建设事项办理等,按现行审批规定操作,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筑施工。
  1.建造多层公寓,出入道路、供排水、供电、生活污水处理和绿化等配套设施应与住房一并设计,一并交付验收。
  2.建筑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建单位。
  3.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六)竣工验收。
  1.竣工后,由实施主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局作竣工验收的备案。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后,应委托市审计中心对工程决算、工程财务进行审计。
  (七)物业管理。
  1.根据多层公寓坐落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实施主体在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操作办法。
  2.新建规模较大和跨行政村的多层公寓住宅小区,应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物业专项资金,配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中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入用于补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3.农村新建住房小区可配置一定数量的村级集体物业资产,也可按照本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物业经济的政策,购置一定的物业资产,通过规范运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社会福利。
  三、扶持措施
  (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为安排住房紧缺户或实施旧村改造而建造多层公寓,确需新增农用地(待置换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在上级下达的新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该专项用地计划指标不得转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二)规费减免。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规定,各级财税部门对于在农民多层公寓建造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各项税收及附加,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宁波及本市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应用于建造农民多层公寓的补助。行政事业部门征收的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宁波市级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全额免收或收取后再给予返还。供电、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要加强上述资金的监管,防止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三)奖励性补助。市财政对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式住房给予奖励性补助。其中建设规模在12户至100户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建设规模在100户至300户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列入宁波市级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宁波市政府文件规定的配套贴息额给予奖励性补助,若补助额低于本市补助标准,则补足到100元/平方米。
  (四)权证办理。对入住农民多层公寓的住户,根据其项目用地性质登记办理集体土地或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建立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农房集中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组织,加强对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式住房工作的政策研究、情况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各村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式住房。组织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式住房的乡镇(街道)或行政村,应建立多层公寓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制定操作办法,明确责任人员,做到有章理事、有人管事,确保多层公寓建设项目依法、廉洁、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09年度至少启动1~2个试点项目,相关市级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
  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余政发〔2009〕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实施“商贸活市”战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推进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扩内需保增长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围绕打造余慈商贸中心,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着力打造核心商圈。围绕中心城区商业核心的培育建设,着力引进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大力支持商贸服务业运用现代服务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传统业态,积极培育高端商贸服务集聚区,加快构筑核心商圈。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一主一副五片区商业中心”,对在城区商圈中引进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成本)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若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且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引进的重点商贸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用地、财政支持。
  (二)全面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突出商品、建筑和人文特色鲜明的商业街(区)建设主旨,合理配置餐饮、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功能,引导商业特色街(区)向专、精、特的方向发展,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吸引力和知名度。对新评定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所在乡镇街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乡镇、街道(限朗霞街道、低塘街道)对商业特色街(区)进行建设、培育和改造,经评审达到市商业街(区)标准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街道10万元补助,对中心镇的补助标准上浮20%。市政府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市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察活动,通过创新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理念,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特色街(区)集聚(具体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三)做大做强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加快建立覆盖广泛、销售顺畅、运转高效的商贸流通网络。①对2008年起在姚注册新办的零售连锁、餐饮服务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凡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餐饮企业达到0.2亿元、0.4亿元、0.6亿元)以上的,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的30%、40%、5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超过上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②对2008年前在姚注册并纳税的商品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在0.5亿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纯餐饮企业在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分别环比递增10%、5%以上的零售百货店或纯餐饮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商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分别环比递增10%、5%以上的连锁超市(集团)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5亿元及以上,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50万元以上且环比递增5%以上的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每家奖励5万元。
  (四)积极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加快建设一批商务楼宇,积极鼓励保险、律师、会计、知识产权、外贸货代、投资论证、资产评估、科技中介等现代中介服务业及区域性营销中心和地区总部入驻商务楼宇,对入驻经市认定的商务楼宇(单幢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纯商务面积不少于80%)的企业,享受以下补助:对新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在商务楼宇购买自用、租用(租期2年以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按其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30元补助(租用单位在1年后给予补助);对原已在本市注册、新进驻市认定的商务楼宇的企业,给予减半补助。对当年度引进国际著名的或国内上市的会计、策划、设计、广告和传媒等专业服务公司分支机构,在余姚市登记注册、纳税,采用独资形式且业务开展正常的,另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五)不断完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商贸服务业,不断增加服务门类和网点数量,着力构建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的社区商贸服务体系。①加快推进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当年取得市、宁波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②鼓励早点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每新增一个直营网点且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2万元补助;早餐连锁企业配送的社区早餐网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经验收达到早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要求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补助。
  二、发挥产业特色优势,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六)不断提升商务会展水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坚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展览公司和培育本土展览机构相结合,大力推进商务会展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提高展会质量与档次。①打造和引进专业性品牌展会。经市政府认定,对新引进、按市场化运作、在余姚市举办3届及以上的会展项目,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600只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60万元扶持,第二和第三年给予50万元扶持;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800只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100万元扶持,第二和第三年给予80万元扶持。(具体兑现时,第一年、第二年兑现扶持的70%,第三年满后剩余补助全额兑现)。②鼓励多元化办展。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会展业务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从注册之日起前3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给予减半补助。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展览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的展览单位,其国际标准展位在200(含)—500个、500(含)—800个、800个及以上的,对专业展览项目的每个展位分别补助200元、、300元、、400元。对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引进的且与本市特色产业相关联、连续举办2届及以上且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市政府对引进单位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③鼓励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参展。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引进全球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拥有企业、行业前20强龙头企业参展的,在按照上述参展标准补助的基础上,根据3类企业的实际展位数再给予30%的补助。④鼓励引进商务会议和重大赛事。对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在余姚市召开旨在推进和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商务会议或重大赛事三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市政府认定,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
  (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着力推动现代综合物流园区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市场,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加强信息网络和电子平台建设,推动物流企业改造升级。①对新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配送中心,凡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20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含)—8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现代物流园区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亿元及以上且园区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对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为AA、AAA、AAAA、AAAAA等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的奖励。③支持物流企业推进电子化进程,着力培育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商品交易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物流大集团,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且实际投入在1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当年新实施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补助4%,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对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④加快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平台企业)所承担的网上运输市场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⑤积极组建为中小企业营销服务的贸易物流大集团,对新组建的在国内具有完备营销网络的贸易物流大集团,从组建后的次年起,其为市内中小企业销售纳税商品额超过5000万元(以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审定的会计年度纳税申报收入额为准),且环比递增10%以上的.3年内对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补助,(八)加快推进专业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吸引力的专业市场,着力提升专业市场管理方式和服务水平,发挥专业市场的辐射效应和对本地产业的带动作用。①扶持发展新设立的专业市场。对2007年起新设立的商业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山区乡镇在1万平方米以上),营业一年后.对通过招租进入市场的公司(经营户)入驻率达到70%、90%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50万元奖励。②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当年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及以上的,年终分别奖励投资者2万元、5万元。
  三、创新市场营销方式,大力拓展国内市场
  (九)着力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创新产品营销方式,鼓励企业同行业或跨行业组建营销联盟,在利益共享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整合营销资源。积极鼓励本地连锁零售企业到国内重点城市建立直销中心,对余姚市商贸连锁企业在外地新开设的专门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营业一年以上),且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其中纯销售农产品的卖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2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不断创新市场拓展载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市场拓展载体和机制,着力提升余姚市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引导余姚市企业与国内大型采购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双向代理,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大力推动余姚市企业承接联合国采购业务,引导更多企业获取联合国采购资格和进入产品采购名录,积极参与联合国采购商品招投标。积极组织企业到外省(市)举办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对由上级政府和市贸易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参展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摊位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参展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积极鼓励采购本地产品。鼓励政府类、国有资产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地产品,包括材料、工程建设、设计、装备、软件、各种服务等,扩大余姚企业的产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积极鼓励连锁超市公司采购本地产品,对本地连锁超市公司采购引进本地产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且商品年销售额(通过本地连锁超市公司采购发往市外连锁超市公司的视同本地销售)分别在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立足拓展农村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
  (十二)推进镇级商贸中心建设。启动“乡镇商贸中心”工程,不断完善镇级商贸基础设施,着力打造乡镇区域性购物消费中心。①鼓励制定镇级商贸规划,经评审通过后,按规划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对新办超市卖场、大中型百货店单店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给予开办者10万元补助。③鼓励乡镇建设社区服务分中心,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2万元。④对新建和改建经验收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菜市场,投入(不包括拆迁和土地成本)在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补助30万元、50万元。对中心镇第①—③项的补助标准上浮20%。
  (十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着力建设村级便民商业中心,全面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村级服务社建设,加快实现连锁超市、便利店的农村全覆盖,进一步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对在全市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须由市外来务工办登记确认)和农村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且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便利店,经验收合格后,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在已布点的行政村内再开设的不予补助)。对商业连锁企业新开设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直营连锁超市,经验收合格后,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
  (十四)加快农村菜市场改造提升。把支持建设规模较大、功能完善的农村菜市场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事来抓,着力改善与提升农村“菜篮子”消费环境。鼓励全市中心村、小康村按照《余姚市村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进行农村菜市场改造和新建,按其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对4个山区乡镇与陆埠镇、梨洲街道山区区片所属的中心村及年可用集体收入不足20万元的中心村,按其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30元。单只菜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乡镇(街道)财政按照1∶0.5的比率配套补助。(此项补助仅限于在2009年底前改造和新建的农村菜市场)
  五、致力提升发展水平,加快服务领域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十五)大力引进国际著名品牌。积极鼓励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培育一批知名品牌的专柜、专卖店,提升消费品位,吸引周边地区消费者来余姚市采购消费。凡引进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著名品牌目录由市贸易局公布)在姚落户,在开业后给予引进者10万元奖励。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姚落户租房自营的,2年内给予经营者每年房租50%的补助,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落户余姚市并实施销售额扣点计算租金的,2年内给予经营者每年按扣率30%的租金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总部授权的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际著名品牌零售连锁卖场和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奔驰、宝马等品牌汽车4S店在姚落户.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余姚市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并有总部授权证明,2年内给予每年30万元补助,其中买断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经营权的,2年内给予每年50万元补助。
  (十六)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积极提升现有商贸服务企业硬件水平,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快培育和扶持若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凡经营规模新跻身由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的全国同行前100名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凡新被评为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级环保模范(绿色)企业、五钻(国家特级)酒店酒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被评为省级知名商号、省级服务名牌、省级绿色企业、四钻(国家一级)酒店酒家、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被评为宁波市服务名牌、宁波级环保模范企业、三钻(国家二级)酒店酒家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七)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宁波市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争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对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工业标准制定政策给予奖励(修订标准减半奖励)。积极鼓励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申报国家、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对获得“宁波市服务标准化单位”、“宁波市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按宁波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宁波市级奖励要求本市配套的,按配套金额进行奖励)。
  六、建立健全网络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程建设
  (十八)鼓励新建再生资源回收站。对在城区四街道内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营业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且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助。
  (十九)着力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通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整合规范原有网点,着力形成完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对在城区四街道的社区(村)内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经验收达到“四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制式,统一规范站名、标识,收购人员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要求,且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
  (二十)加强对收购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对收购人员的挂靠式管理,着力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对达到规范要求的每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配备2名上门收购人员,且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着装、统一佩带收购证、统一车辆标志)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七、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着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强化服务业用地保障。保障规划用地空间,在编制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
  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时,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优先安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二)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加强对服务业人才的培训,加快培养商贸流通、现代物流、商务会展、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紧缺人才。市政府设立20万元的服务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市商贸服务业职业培训、技能比武等活动支出,促进商贸业技能培训由引导型、初级型向技能型、资质型转变(具体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十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改革与调整,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机制,构建有效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对本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1—2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四)开展商贸荣誉企业和个人评选活动。①根据余姚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实际和发展方向,在当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年增幅10%以上且实际缴纳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中开展“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企业”评定;开展“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评选。对评选产生的“十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十佳商贸服务业企业”和“十佳商贸服务业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并通报表彰。②根据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等因素,开展“商贸创新型企业”评选,对评选产生的“商贸创新型企业”由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上述商贸荣誉企业和个人具体评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八、有关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对象为国地税注册在余姚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上级补助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企业单项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单项不同年度获奖的,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高级别的,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复评年检合格的只表扬不给予奖励。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的60%。当年度受过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处罚的不能享受当年度政策扶持。
  (二)本意见的第六条由中国塑料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第十七条由市质监局负责实施,第十八至二十条由市供销联社负责实施,其他由市贸易局负责实施。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余政发〔2008〕73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市贸易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工商余姚分局等部门,制订有关评选、扶持、奖励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
  余政办发〔2009〕124号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以培训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创业促进就业理念,扎实开展创业培训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就业为目的,广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富裕和谐新余姚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保护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市每年完成创业培训2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经跟踪服务后有较多的结业学员开始自主创业,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到50%以上,促进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三)实施对象。本市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力,包括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农村劳动力,重点是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中的被征地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但不视作初次创业对象。
  (四)培训内容。创业培训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为主要培训内容。
  1.对具有创业条件、其企业尚未开业的人员,组织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指导他们科学合理地选择创业项目,帮助他们掌握企业登记注册、人员组织、企业运作、相关法律知识、开业资金测算、制定《创业计划书》等涉及创业的知识和技能,为他们成功创业奠定基础,带动其他人员实现就业。
  2.对已经创办企业的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组织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市场营销、成本核算、采购、存货管理、记账、企业计划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建立基本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思路,改善管理措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劳动力。
  3.开展专项模块式培训。举办创业指导、优惠政策、融资贷款、项目运作、法律常识等专题讲座,从不同方面满足创业者的实际需要,不断提高掌握运用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水平。
  二、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服务
  (五)构建市、乡镇(街道)两级创业服务网络。将创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市、乡镇(街道)要分别建立创业服务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和跟踪扶持等服务。
  (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应用。各乡镇(街道)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实际,以社会化开发、商业化运作模式大力发掘创业项目,并进行有效应用。
  1.政府组织开发创业项目,主要以社区餐饮、零售、生活服务、信托服务、租赁服务以及其他便民利民、低成本创业的项目为重点。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以政府购买项目的形式广泛向社会征集可信度高、投资少、前景好、便于操作的项目,或者从网络上收集一些创业培训项目,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牵线搭桥。
  2.对政府开发和向社会征集的项目,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选择适合劳动者创业的项目认定为创业项目。
  3.创业项目认定后,通过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创业信息发布等形式,确定创业项目执行人,实现创业项目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
  (七)强化跟踪服务。由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培训教师通过“专家门诊”、集中答疑、一对一指导等形式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学员档案,跟踪了解学员创业和经营情况,全程掌握学员的创业动态。
  (八)组建专家志愿团。聘请企业家、成功人士和熟悉经济工作及相关政策的人员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团(组),从创业指导、政策法律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指导等方面,采取专家“坐堂门诊”、“上门出诊”、电话咨询等服务形式,协助解决学员创业中遇到的现实困难。专家志愿团主要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聘请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招募。其中,政策指导专家主要从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公安、城管、卫生、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中聘请;其他类别的专家主要从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各类企业及社会人员中招募。
  (九)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根据各自职能,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要加强对创业典型的宣传,大力表彰奖励创业成功人士,掀起社会化的创业热潮,鼓励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本市城乡劳动力走上创业之路,实现自身价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三、加强政策扶持,激励自主创业
  (十)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创业人员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创业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创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按上级规定执行。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培训经费全额补助。对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时,给予贴息支持。对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实绩突出的定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本市城乡劳动力通过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展期1次,期限1年。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对担保机构给予实际担保额4%的担保手续费。
  (十四)对参加过创业培训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支持。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及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不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上述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期满还本付息的,由财政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十五)实行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本市城乡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奖励,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创业扶持对象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及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个体工商户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吸纳4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十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T作的通知》(余政发〔2008〕129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七)明确政府责任。促进就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必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运用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典型带动等方法和措施,使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带动市民实现充分就业。
  (十八)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创业带动就业的统筹规划,创业培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事、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公安、文化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教育部门要研究和推行在初高中学校,特别是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创业培训课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培养更多的创业人才。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创业培训工作的投入,保证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创业培训补贴、项目运作经费、创业补贴奖励等资金的落实。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社会各界协同配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支持服务工作,发动有识之士和成功人士积极开展志愿服务。银行、担保机构要加强协作,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力支持创业者起好步。新闻单位要大力宣扬创业带动就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勇于创业、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余政发〔2009〕148号
  为进一步完善余姚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q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余姚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完善与余姚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按照“制度并轨、注重公平、平稳过渡”的要求,做好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办法逐步并轨工作,并形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双低)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以后根据上级规定,结合余姚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上级财政和市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优待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残疾及以上)、低保户家庭人员再给予其所选档次缴费标准30%的补贴,补贴额最低不低于当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的30%,其中对低保户家庭人员的缴费补贴年限按其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确定,补贴资金由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各承担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断缴费的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以后根据余姚市实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市财政每年初按上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和统筹待遇支付总额作出安排,并及时拨付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保证资金存量能正常支付两个月。本办法出台当月市财政先给予一定额度的预拨,年底结算。市财政每年还应按上年度参保人员统筹待遇支付总额的5%的比例安排风险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管理。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个人账户,其历年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1.待遇享受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2.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及个人账户与本办法并轨后,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实施管理。
  3.参保人员死亡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由于出国、出境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待遇享受
  (一)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按70元的标准发放。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本人待遇计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及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及以上、10年及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同时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二)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及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待遇的城乡居民,从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丧葬补助。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调整。根据上级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待遇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待遇,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个别由于交通不便、金融机构网点限制等原因的山区乡镇,市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金划拨给当地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由当地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委托有关村委会按时足额发放。
  六、制度衔接
  (一)与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余政办发〔2007〕151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余政发〔2006〕9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时,按照“新老并轨、待遇就高、调整统一”的原则,与本办法进行平稳衔接。
  1.本办法实施时,已按原制度规定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待遇享受人员,在本办法实施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组成及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待遇,计算后原制度待遇低于新待遇的,按新待遇计发,计算后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待遇的,继续按原制度待遇享受;本办法实施后按原制度享受的人员,按上述方法计算待遇,具体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选择继续执行原制度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先退出原制度,终止原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按规定参保缴费。选择执行原制度的,继续执行原制度的规定待遇,待到达60周岁时按本办法待遇组成及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其满60周岁之前的待遇调整按基础养老金调整的额度确定。
  2.本办法实施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本人要求执行原制度的,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按原制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余政发〔1995〕92号)的衔接。凡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退保的,可在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常退保手续,终止老农保关系;其余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并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原制度养老待遇或老农保养老待遇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死亡后,可比照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
  (三)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要求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抵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并按转入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制度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上述规定,今后省、宁波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尚未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要求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转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暂予保留,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市内变动户籍的,不再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离市外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户籍所在地。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市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并按国家、省、宁波市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本办法实施后,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内,原应支付的养老等待遇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市劳动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按规定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在参保人员所在村、社区的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九、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民生问题。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实施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单独考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划拨,市公安局提供户籍管理等基础信息,人行余姚支行、银监余姚办事处要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加强服务协同做好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工作,市民政、人事、残联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认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把这项惠及余姚市几十万城乡居民的实事、好事办好。
  (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市经办机构负责并指导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村、社区也应落实具体人员开展业务经办。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经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安排、工作经费进行调查测算,做到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岗位职责四到位。
  (三)加强制度与信息系统建设。市经办机构要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基层延伸的信息网络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缴费、待遇享受信息声讯和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城乡居民信息查询。
  (四)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让群众真正了解、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努力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引导、鼓励广大居民自愿、积极参保。
  十、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中,“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是指余姚市公布的当年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
  (二)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对冒领、骗取养老保险金等行为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办法实施之口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07〕173号)规定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停止发放。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余政办发〔2009〕201号
  第一条 为加快余姚市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6号、民政部令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余政办发〔2008〕1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以及个人自筹资金举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收养性生活保障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遵循本暂行办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监督实施,同时做好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市卫生、公安、税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性质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两大类。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兴办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实行前置审批。
  第六条 开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办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开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注册资金(本)应按开办核定床位数计算,每张床位不得低于6000元;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员比为1∶8,工作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比例为1∶3;
  (四)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的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要求,有相关宿舍、餐厅、医疗和康复设施、文化娱乐及老年人休闲的场所。
  第七条 开办单位或个人在市民政部门申请《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开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机构章程,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服务对象、资金来源、机构性质、变更和停止的程序、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六)开办单位或个人需新建场所的,还须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结构平面图;
  (七)资金状况证明。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申请开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八条 开办单位或个人领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到卫生防疫、消防、物价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市民政局或工商余姚分局)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第九条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天然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相应配套费用;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第十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民办福利事业机构的发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一般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优先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和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行专项补助。其中对开办单位或个人建设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后,由市财政按床位数每张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 对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暂免社会福利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监督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建立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估机制,市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本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及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用房屋出租的方式提供给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服务对象必须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养老服务对象不得将住房给子女、亲属或租借他人居住)。入住养老人员因故不再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终止出租协议。并根据养老服务对象居住时间长短按原趸缴租金款的一定比例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报市民政局备案),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为养老服务对象循环使用。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或改变服务设施的用途。如有违背,市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市民政部门视情予以警告,撤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床位数的必须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因故需要停歇业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停歇业的原因、有关资产的处置方案等,在妥善安排好已托养人员后,上缴《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并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给予注销登记,市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依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进行年度审查一次,由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遗失的,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登记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办审批手续,领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0

《余姚年鉴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年鉴内容包括:2010年余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综合;农业;工业、原材料、能源消费和电力;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及其他等十二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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