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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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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年鉴2013》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2038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9
页码: 302-3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余姚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发展概况。
关键词: 余姚市 文件 选编

内容

余姚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实施方案
  余政办发〔2012〕5号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邮政普遍服务推进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的意见》(浙发改社会〔2010〕1106号)和《宁波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甬发改交通〔2011〕49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公共服务体系,特制定《余姚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四大战略”,按照《邮政法》规定和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实现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建设。以建立新型村邮站和加强信报箱建设为抓手,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着力提高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邮政普遍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农村村村建站、城镇户户建箱”,即每个建制村有1家“邮政服务站”(以下简称“村邮站”),每个城镇居民楼、住宅区住户有1个信报箱,城乡邮件妥投到户。全市计划共建设村邮站265个,更新改造住宅区信报箱59484只。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
  建设村邮站68个,更新改造信报箱23794只。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5月-2012年9月)
  建设村邮站197个,更新改造信报箱35690只。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
  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后,对全市新建的村邮站,信报箱作一次检查提高,巩固完善,以确保邮政普遍服务工作的完整性。
  二、建设方式
  (一)村邮站建设
  1.建设类别:村邮站按不同的服务定位和设施配置分一类村邮站、二类村邮站和三类村邮站三类。服务功能分为“基本服务功能”和“扩展服务功能”两个方面。基本服务功能:函件、报刊、普通包裹投递等基本公共服务。扩展服务功能是指除上述基本服务项目之外邮政其他业务的代办受理、公共事业费用代收代缴等。邮政部门将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与群众的用邮需求,提出具体分类建设方案。
  2.实施主体及验收:村邮站建设原则上与村级便民中心相结合,个别村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标准化新建。村邮站建设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站房和人员;市邮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市住建局、市邮政局等部门依据《宁波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实施方案》(甬发改交通〔2011年〕491号)的村邮站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拨付建设资金。
  3.村邮站站房:由村(社区)无偿提供,每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平方米,建设标准为站均6000元。(含装修、服务设施和村邮员设备)
  4.村邮员:是村邮站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地村(社区)管理,各乡镇邮政支局(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各村(社区)可以通过兼职和招聘的方式确定一名村邮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大学生村官或便民服务中心的代办人员兼任,也可以公开选聘其他村民担任。村邮员选聘办法依照《宁波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实施方案》(甬发改交通〔2011年〕491号)执行。
  (二)信报箱建设
  1.建设范围:自2010年1月1日前建成的城镇居民楼、住宅区,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邮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符合下列情况的,即列入本次补建和改造范围:
  (1)楼房无明确产权单位且未安装信报箱;
  (2)楼房无明确产权单位且目前使用的信报箱已损坏、丢失,不符合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信报箱国家标准》的;
  (3)楼房无明确产权单位且信报箱已经超过核定的使用年限的。
  2.建设标准。每只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报箱投资标准为120元。
  3.实施主体。信报箱建设由市招标中心公开招标,市邮政部门负责规划信报箱布局、改造补建、参与验收检查和全市改造后信报箱的维修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施工协调。市住建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信报箱建设时间和村邮站建设时间同步。
  三、资金筹集
  (一)村邮站资金筹集
  1.村邮站建设资金。村邮站投资标准为站均6000元。市邮政部门以实物形式补助1200元,宁波市财政以资金形式补助1200元,余姚市财政以不高于3600元的标准按实结算补助(泗门镇自行承担)。
  2.村邮站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村邮员的工作补助。一是村邮站每年12000—18000元经费由财政给予保障,市级财政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泗门镇自行承担)。二是拓展类业务由邮政部门按照业务量另外支付酬金。
  (二)信报箱资金筹集
  1.信报箱建设资金。信报箱投资标准为120元/户。信报箱建设通过招标降低采购成本,以实际中标价(或采购目录价)补助和配套。其中宁波市财政和邮政部门均以资金形式补助20%,余姚市财政与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30%(泗门镇自行承担)。信报箱建设资金经安装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各级财政建设补助款次月应统一拨付给市邮政局信报箱建设维护专户。
  2.信报箱维护资金。市财政自2013年起每年初拨给市邮政局信报箱日常维护资金每年20万元。
  《余姚市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纪委、规划、住建、城管执法、邮政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村由站信报箱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邮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邮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由分管工贸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各线负责人为组员的村邮站信报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确立专职人员,确保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落实分工,分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村邮站和信报箱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考核和工作通报范围。市财政部门负责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资金保障。市纪委负责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在信报箱建设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市住建部门要加强信报箱建设指导。市规划部门要配合做好村邮站信报箱布局规划工作。市招投标部门要做好前期招标工作。市邮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村邮站工作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
  (二)加强规划引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行政村已制定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要将村邮站建设内容进行充实;新建村、迁建村在制定村庄建设规划时,要统筹村邮站建设布局,按规定标准建设好村邮站。规划设计单位要把信报箱作为城镇居民楼、住宅区的必需配套设施,列入城镇住宅区规划和楼房单体设计。信报箱建设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邮政部门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机制,确保村邮站和信报箱建设工作抓实抓好。邮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村邮服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监管考核,确保后续运作良好。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高质高效完成。村邮站要根据农村用邮需求,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供人民满意的服务。
  关于加快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余党〔2012〕4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相对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四明山区域发展能力和速度,努力在革命老区和宁波相对欠发达地区中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把四明山区域打造成为宁波及全省领先的生态保护示范区、文化旅游集聚区、绿色经济先行区、美丽乡村展示区、老区小康样板区,结合区域的资源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潜力,以绿色发展、特色发展、联动发展、统筹发展、内生发展为原则,通过加大财政扶持、强化结对帮扶和依靠自身努力,不断提升区域发展能力,加快四明山区域全面小康建设步伐。
  二、目标任务
  (一)扶持对象:以四明山、大岚、梁弄、鹿亭4个乡镇和梨洲街道山区片8个行政村(上王岗、茭湖、长田、章雅山、金冠、雁湖、燕窝、陈洪)、陆埠镇洪山片9个行政村(杜徐岙、袁马、翁岙、裘岙、石笋、洪山、孔岙、蒋岙、余鲍陈)共计72个行政村为帮扶对象。
  (二)目标任务:依托四明山区域资源优势,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业,初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经济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新增资金3000万元,用于村庄整治提升、扶持村级经济发展等,着眼改善区域人居环境,扎实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使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到2015年,四明山区域乡镇年均经济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2500万元以上,完成下山移民1500户5000人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到255万人次,着力把四明山区域建设成为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经济特色明显、社会文明进步、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幸福美丽乡村。
  三、主要措施
  (一)提升村庄整体面貌,加快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按照建设“美丽乡村、幸福家园”要求,四明山区域镇村建设要以规划为依据,整体实施以危旧房拆除、保留房外立面改造、村内道路建设、饮用水管网改造、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庄绿化公共休闲设施建设、村内溪道整治保洁、村级便民服务文体中心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整治建设提档升级“十大行动计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四明山区域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改观。
  1.强化规划引领。区域内乡镇、村要围绕四明山区域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先发展、适度发展、限制发展和特色发展的要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完善人口集聚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重要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保护开发等专项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确保规划落地、项目实施。坚持非均衡、差异化发展战略,加快具有四明山区域特色的美丽乡村建设。
  2.实施项目化管理。区域内乡镇、村以规划为依据合理排定一批近期建设类和储备类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库,并确定建设时序分步实施。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老区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山区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建设发展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项目申报备案、会审确认和绩效评估,规范项目管理,提升资金绩效,最大限度发挥扶持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
  3.推进村庄整治提升。对当年度列入村庄整治提升的村,按中心村、特色村、规划保留的一般村实施分档补助,所需资金在宁波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宁波补助额度1∶1配套。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十大行动计划”,整合相关资金,集中投放到村庄整治村。市财政“一事一议”优先安排村庄整治提升项目。对《市域村庄布局规划》中明确的撤并迁移村、较大规模的空心村和30户以下小自然村,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再进行新的投入和设施配套,并鼓励内聚外迁。同时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资金转用于迁入地建设,提高设施配套规模效益。
  (二)发展特色生态经济,促进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积极顺应现代生活趋势,坚持把特色优势农业、绿色安全农业、精深加工农业和休闲旅游业作为主攻方向,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的导向,着力培育发展山区特色主导产业,促进区域统筹发展和千家万户增收。
  1.改造提升特色优势农业。积极发挥区域生态资源优势,加快实施农业“415”工程,大力扶持提升茶叶、竹笋、花木、蔬菜、水果等特色生态主导产业。鼓励发展和引进一批生态产业、茶叶毛竹深加工企业以及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加工项目,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积极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着力开发“纯天然、无污染、高品质、富营养”的绿色产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创建四明山生态农业品牌,推进生态农业全面建设步伐,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同时,加快花木产业转型,积极探索发展花木产业的替代、衍生产业,增加科技、艺术含量,促进花农转产转业和花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实施花木产业“走出去”战略,确保产业发展、群众致富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2.积极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产业。按照“多元化投入、集群化发展、差异化竞争、品牌化经营、整体化促销”的要求,着眼打造生态文化旅游胜地,成为长三角新兴旅游目的地。按照《四明山区域旅游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的龙头产业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进一步完善四明山休闲旅游区配套设施,提高游客接待和服务能力。全面启动以“11444工程”(一条风光带、一个标志景观、四个核心景区、四个风情小镇、四十个重点项目)为中心的区域游憩体系建设,改造提升丹山赤水、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抗日根据地旧址群等景区的品质,加快建设东岗山森林休闲度假区、蜻蜓岗运动休闲基地等旅游项目。大力推进旅游业与特色农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梁弄“五园”、鹿亭竹林观赏基地、大岚高山茶园、四明山樱花红枫观赏区等特色农业休闲观光基地,提升发展农家乐经营户,培育农家乐品牌,积极打造农家乐集聚区。
  3.积极培育高效生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环境可承受能力前提下,加快实施既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又能与旅游业发展相配套的“一村一品”、“数村一品”的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基地建设,培育提升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的山区特色村和生态示范专业村,不断提升四明山区域特色农业发展水平。引导、鼓励骨干企业进入市级食品加工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发展。大力开展“绿色证书”、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育一大批新型年轻农民。大力发展专业营销队伍,培育扶持专业合作社、营销大户和经纪人,鼓励运用超市、连锁、配送、代理等现代营销方式,使茶产品或其他山区特色产品进入茶馆、宾馆或超市销售,进一步提高山区特色农产品市内、市外两个市场占有率。同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带动周边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市将继续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帮扶力度。
  (三)推进“内聚外迁”,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农房“两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山地林地流转等工作,多路径抓好四明山区域人口的内聚外迁,加快促进四明山区域群众移民下山、异地致富。
  1.稳步推进下山移民。大力推进30户以下自然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小流域洪灾易发地区的农户向城镇、中心村或较大规模村转移,使更多区域内群众就近就便享受优质公共服务。市对移民搬迁农户在宁波补助的基础上,按《关于四明山片区“内聚外迁”移民安置的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11〕204号)精神实施。加快推进“阳光公寓”二期建设工程,继续抓好区域内各乡镇“内聚点”建设。对市级移民集中安置小区,增加运行维护投入,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按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和属地管理进行管理,并享受城市社区有关政策待遇。
  2.加快山区劳动力的培训转移。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四明山区域乡镇、村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就业服务机构。各地农民培训和就业扶持资金要向搬迁移民户倾斜。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山区乡镇农村劳动力就业。
  3.鼓励山区群众加快迁居城镇。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山区农户自愿退出原所在行政村的宅基地(住房)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城镇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除享受宁波移民资金补助外,可享受城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政策。
  (四)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着力改善山区发展环境。按照“城乡对接、通畅通达、安全可靠、宜居宜业”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四明山区域基础设施,优化四明山区域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化解四明山区域加快发展的瓶颈制约。
  1.加快完善公路交通网络。稳步推进浒溪线(二期)、陆上线、梨白线、荷梁线、李俞线、梁朱线等四明山区域主干公路的改造提升,加快建设一批农村联网公路,逐步提高四明山区域的公路等级,进一步改善四明山区域交通运输和出行条件,提升交通便利性和乘车舒适度。同时,积极实施山区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提高山区公交覆盖面,方便山区人们群众出行。
  2.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梁弄第二水厂、四明山供水站、大岚供水站、鹿亭供水站的改扩建。结合山塘水库治理,合理安排一批村级水源建设和供水保障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进一步提升四明山区域供水保障能力。
  3.推进商贸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山区乡镇、村级商业中心建设,规范发展农村菜市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便利店、放心示范店、农资配送店,不断完善四明山区域农村商贸流通网络,切实提高四明山区域的综合服务能力。
  (五)扶持村级经济发展,增强村级组织服务功能。着眼增强造血功能和确保村级正常运转,遵循因地制宜、因村制宜的原则,积极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实施“两条腿”走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列入宁波村级集体经济扶持的项目,市财政在宁波补助的基础上,进行1∶1配套,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1.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要着力改变原有一村一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走以乡镇为单位的组团发展、联合发展之路,集中资金、土地、资源统一实施合作开发,有效配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现村与村、村与镇、镇与镇多形式联合发展和跨村、跨镇、跨区域发展。积极鼓励山区村集体参与特色农业基地和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多渠道开辟集体增收新途径。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满足自身发展用地的基础上,多余土地指标由市优先予以收购或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城镇和工业区异地置业,集中开发标准厂房和三产用房,稳步增加村级集体稳定收入来源。
  2.健全村级运行保障机制。为保证村级功能正常运行,加大对村级运行经费倾斜补助力度,根据村庄规模、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等必要开支,核定村级组织运行经费补助额度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2012年起每村运行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3.抓好村级资产管理。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村级重大工程项目决策、实施、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调整债务结构,切实减轻和缓解村级组织的负担,实现减债增效、保值增值。
  (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区域内乡镇、村要按照《宁波市四明山区域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适宜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范围,切实将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空间,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山区工业企业外迁到市级经济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发展。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机制,加大四明山区域天然林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区、省道和通景公路两侧第一山脊以内、坡度25度以上林地开垦。积极鼓励四明山区域创建生态文明村,加强对村庄周边山林的保护,加强名树古木保护,培育名贵树种,绿化、美化村庄。继续抓好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四明湖上游集污管网工程,合理配置垃圾处理中转站,切实提高污水和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率。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处理生活垃圾模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垃圾集中收集、溪道长效保洁等制度和措施,引导山区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持续确保四明山区域生态优势。
  (七)提升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加快山区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四明山区域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山区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四明山区域教育网点调整方案,加快推进初中教育网点调整,整合和优化教育资源,稳步提高山区学校教育质量。实施名校带动战略,鼓励城区优秀骨干教师开展结对支教,提高山区学校的办学水平。进一步抓好乡镇、村两级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加快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落实山区村级医疗机构建设运行经费,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山区村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形成“一村一室一医,20分钟服务圈”格局。实行山区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继续实施市级医院托管经营、“流动医院”进村、联村医疗、巡回医疗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努力保障山区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更好地解决山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行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八)强化区域协作帮扶,共推山区联动发展。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对口协作帮扶活动的通知》(甬党办〔2011〕137号)精神,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对口协作帮扶梁弄镇、江北区庄桥街道对口协作帮扶鹿亭乡的基础上,抓好本市阳明街道和泗门镇对口协作帮扶四明山镇、兰江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对口协作帮扶大岚镇、梨洲街道和低塘街道对口协作帮扶梨洲街道山区片、凤山街道和朗霞街道对口协作帮扶陆埠镇洪山片工作,各帮扶单位要根据结对镇、村的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落实行之有效的帮扶工作措施,每个单位每年帮扶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重点用于当年村庄整治提升项目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继续深化领导干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集体经济强村和农村工作指导员与山区行政村结对帮扶工作,围绕增强造血功能、激发发展活力,建立健全长效结对帮扶机制,切实加强对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的帮扶指导,促进山区乡镇全面提高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
  四、切实加强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工作的领导
  加快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政治使命。全市上下必须把加快四明山区域发展作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和紧迫任务,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扎实推动四明山区域跨越式发展。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四明山区域的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加快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四明山区域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快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齐心协力推动四明山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四明山区域全面小康建设,市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和副市长任副组长,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区办。市老区办作为承担市委、市政府加快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的作用,统一指导四明山区域统筹发展工作。区域内各乡镇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激励机制,对区域发展实绩明显、率先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村,在宁波奖励的基础上,市再进行专项奖励。对重视区域协作帮扶工作且帮扶实绩明显的单位,市给予表彰奖励。强化山区村干部队伍的建设,配强配好山区村级班子,努力增强村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加强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教育,充分激发山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主动性,增强山区自我发展能力。
  3.积极开展职能扶贫。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四明山区域总体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协调衔接和项目功能整合,完善落实倾斜政策,协同推进内聚外迁、村庄整治、土地保障、人才支撑、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对现有政策举措进行梳理并创新突破,研究制定相应操作性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余政发〔201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重新公布余姚市征地区片及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以下四级。即:一级区片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78.8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二级区片为一级区片以外至城区四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三级区片为各乡镇(除大岚镇、鹿亭乡、四明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四级区片为大岚镇、鹿亭乡、四明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低塘街道、朗霞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区片。
  二、各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二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4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三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43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四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385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的每亩1000元。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如苗木,果树,沟、渠、路等农田设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给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地面建筑设施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另行处理。
  (四)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征收林地、未利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分配
  征地补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全额拨付被征地行政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和截留。
  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发放给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除按规定应抵缴的社保资金可直接拨入安置人员的社保资金专户外,剩余资金应直接发放给需安置人员个人。如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土地等方式在村内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因区片划分而打破行政村村界的,下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一律按上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征收已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及相关规定,按原标准执行。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余政办发〔2011〕219号)规定,我市对2010年底前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140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43件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各责任单位在2012年6月底之前修改完成,并报市政府审核,逾期未修改的,视为该文件失效;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余政办发〔2005〕58号转发工商余姚分局关于余姚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余政办发〔2005〕13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知名商标认定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的通知
  3余政办发〔2002〕163号关于全市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
  4余政办发〔2003〕113号印发关于余姚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余政发〔2006〕62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6余政发〔2008〕23号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征收范围的通知
  7余政发〔2009〕8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8余政发〔2010〕6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余政办发〔2003〕146号转发市档案局经济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0余政办发〔2008〕11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11余政发〔2002〕8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2余政办发〔2009〕4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征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13余政办发〔2010〕17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的通知
  14余政办发〔2007〕7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15余政办发〔2006〕72号转发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16余政办发〔2007〕1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7余政发〔2008〕1号关于加快梁弄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18余政发〔2008〕9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余政办发〔2009〕17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20余政发〔2006〕7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1余政发〔2009〕116号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2余政发〔2001〕10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23余政办发〔2001〕4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4余政发〔2007〕35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25余政办发〔2007〕12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6余政办发〔2007〕17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7余政办发〔2003〕54号关于重新公布城区规划控制地块停止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28余政办发〔2004〕94号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9余政办发〔2006〕11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30余政办发〔2004〕99号关于对全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实施迁移安置资金补助的意见
  31余政办发〔2007〕11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试行)的通知
  32余政办发〔2008〕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3余政发〔2008〕88号关于公布余姚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方案的通知
  34余政发〔2008〕134号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35余政发〔2006〕43号关于印发余姚生态市建设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36余政办发〔2008〕1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7余政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38余政办发〔2003〕68号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余姚市城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39余政办发〔2006〕89号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余姚市城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40余政办发〔2007〕1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1余政办发〔2007〕7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2余政办发〔2007〕10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3余政发〔2010〕9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44余政发〔2010〕9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45余政发〔2010〕9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限价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6余政办发〔2003〕75号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杭甬运河余姚段改建工程及港区码头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47余政发〔2006〕56号关于调整余姚籍车辆“四自”公路通行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48余政办发〔2007〕16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水上渡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9余政办发〔2007〕18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50余政发〔2006〕41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51余政发〔2002〕105号关于对宁波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实施教育扶持的实施意见
  52余政办发〔2006〕13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等三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53余政办发〔2008〕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4余政办发〔2007〕13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5余政办发〔2008〕19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危机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6余政办发〔2008〕11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57余政办发〔2007〕20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58余政办发〔2007〕17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59余政办发〔2006〕2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60余政发〔2005〕36号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61余政发〔2008〕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62余政发〔2008〕1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63余政发〔2003〕38号关于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64余政办发〔2002〕178号关于解决全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
  65余政发〔2009〕135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66余政发〔2006〕9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67余政发〔2010〕34号关于调整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68余政发〔2010〕92号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69余政办发〔2004〕82号关于明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70余政办发〔2007〕15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71余政办发〔2007〕15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72余政发〔2008〕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73余政发〔2008〕122号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74余政发〔2008〕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75余政办发〔2007〕5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76余政办发〔2007〕5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77余政发〔2010〕73号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78余政办发〔2007〕191号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余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79余政办发〔2008〕1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会展项目集体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80余政办发〔2006〕12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81余政办发〔2008〕10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82余政办发〔2008〕10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83余政发〔2010〕11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4余政办发〔2004〕14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85余政办发〔2007〕5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86余政办发〔2007〕19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87余政办发〔2007〕195号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余姚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88余政办发〔2007〕186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89余政办发〔2008〕93号关于调整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90余政发〔2008〕112号关于建立全市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91余政办发〔2008〕17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92余政办发〔2010〕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93余政办发〔2010〕13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低保边缘户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94余政办发〔2007〕19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拖拉机更新报废和“黑车非驾”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5余政办发〔2004〕39号转发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关于余姚市粮食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96余政办发〔2007〕3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97余政办发〔2007〕7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98余政办发〔2007〕12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99余政办发〔2007〕14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00余政办发〔2008〕5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01余政办发〔2008〕77号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意见的通知
  102余政发〔2009〕8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03余政办发〔2008〕116号关于加快规模牧场(小区)建设切实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意见
  104余政发〔2003〕12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105余政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06余政办发〔2009〕3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07余政发〔2003〕119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
  108余政办发〔2004〕11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09余政发〔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工作的意见
  110余政发〔2004〕71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国家建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11余政发〔2005〕36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112余政办发〔2006〕146号余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3余政办发〔2008〕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14余政办发〔2004〕13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双溪口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115余政发〔2005〕9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116余政办发〔2007〕5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117余政办发〔2007〕11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118余政办发〔2007〕19号转发市司法局关于余姚市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19余政发〔2005〕6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荣誉市民爱乡楷模称号授予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20余政办发〔2008〕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21余政发〔2009〕79号关于鼓励农民建造多层公寓式住房的实施意见
  122余政办发〔2009〕159号关于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
  123余政发〔2003〕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124余政发〔2003〕101号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125余政办发〔2005〕52号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婚孕期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26余政发〔2006〕9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127余政办发〔2006〕111号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余姚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28余政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29余政发〔2007〕10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130余政办发〔2007〕17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的通知
  131余政办发〔2008〕177号关于印发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132余政办发〔2010〕23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133余政办发〔2006〕9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34余政发〔2005〕5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试行)的通知
  135余政办发〔2006〕8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136余政办发〔2004〕15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37余政办发〔2009〕169号转发市招投标管理办关于余姚市公有房屋出租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38余政办发〔2005〕18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等办法的通知
  139余政办发〔2007〕14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40余政发〔2003〕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特困(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附件2
  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余政办发〔2002〕11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信用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余姚分局
  2余政办发〔2007〕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市安监局
  3余政办发〔2007〕15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余政办发〔2007〕16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余政办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市城管局
  6余政发〔2003〕7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统一征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
  7余政办发〔2003〕108号关于规范完善村级发展留用地补偿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8余政发〔2009〕43号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9余政办发〔2004〕74号关于印发村级发展留用地指标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0余政办发〔2000〕10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市住建局
  11余政办发〔2003〕84号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余姚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12余政发〔2005〕98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余政发〔2000〕18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4余政办发〔2007〕134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商务局
  15余政办发〔2004〕13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
  16余政办发〔2008〕17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17余政办发〔2010〕2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18余政办发〔2005〕135号印发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口计生局
  附件3
  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余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余政办发〔2007〕198号转发市滨海产业园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关于余姚市滨海产业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3余政办发〔2003〕139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重点控制区内村民住宅用地选址规划方案的通知
  4余政办发〔2002〕75号关于土地(宅基地)整理工作若干意见
  5余政办发〔2002〕215号关于印发余姚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余政办发〔2004〕97号关于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7余政办发〔2001〕20号关于划拨土地用于开发及改变用地性质开发商住楼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8余政办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9余政办发〔2008〕161号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余姚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余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0余政办发〔2002〕19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1余政发〔2004〕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12余政发〔2009〕26号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3余政办发〔2009〕7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14余政办发〔2005〕19号关于印发杭甬高速公路(余姚段)拓宽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15余政办发〔2002〕132号转发市经济发展局、供电局关于全市农村村级用电农业用电费用缴纳有关规定的通知
  16余政发〔2005〕44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17余政办发〔2006〕134号转发市经济发展局等部门余姚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8余政办发〔2008〕6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余政发〔2008〕72号关于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20余政发〔2007〕37号关于鼓励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实施意见
  21余政办发〔2008〕16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2余政发〔2009〕134号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3余政办发〔2003〕154号印发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4余政发〔2010〕31号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5余政发〔2008〕123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6余政发〔2007〕12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27余政办发〔2003〕9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内聚外迁”移民申报安置和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8余政发〔2009〕9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9余政发〔20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30余政办发〔2003〕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31余政发〔2005〕7号关于在全市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32余政发〔2006〕88号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33余政发〔2005〕5号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
  34余政发〔2005〕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35余政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36余政办发〔2007〕187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37余政办发〔2007〕196号关于印发余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38余政发〔2007〕99号关于促进全市生猪生产持续发展的意见
  39余政办发〔2004〕40号关于奖嘉隆江整治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40余政发〔2008〕7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41余政发〔2009〕28号关于加强金融保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42余政办发〔2010〕65号关于做好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
  43余政办发〔2002〕123号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设立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余党〔2012〕6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11〕1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余党〔2010〕1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十六届人代会确立的战略方针,围绕“继往开来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再接再厉建设和谐幸福新余姚”的总体要求,按照“引导融合、提升素质、优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工作思路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激励引导、互融共建、治安管理、组织网络“六大体系”,为建设和谐幸福新余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切实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念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着眼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创新体制机制,突破重点难点,推动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统筹兼顾、资源整合。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加强统筹谋划,兼顾各方利益需求,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不断增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及外来务工人员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把握好社会需求、现实条件和实现可能三者的关系,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各方协同、共建共享。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基层基础,深化推进社区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形成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服务管理合力,共建共享惠及全市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生活。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按照“稳定总量、优化增量,提升存量、探索转量,凝聚力量、激发能量”的总体定位,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逐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医疗卫生、生殖健康、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供给水平,不断优化外来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工子弟学校为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保障机制。建立多渠道安居保障体系。到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其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以上,培育市级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房“村企结对”联合服务星级示范点30个以上。
  ——权益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认真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5年,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逐年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会会员入会率达到80%以上,已建工:会企业参与和谐企业创建率90%以上,劳动仲裁案件结案率90%以上。
  ——人力资源素质结构进一步优化:围绕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优化外来务工人员素质结构,建立完善劳动技能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结构与我市产业结构基本相适应。到2015年,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外来务工人员达到6万名,其中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3.5万名;现代公民素质培训18万名,免费推荐、引导就业8万人次。
  ——双向交流协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拓展与劳务输出地政府的双向协作交流机制,深化协作内容,扩大协作范围,创新协作方式,建立健全常态化、制度化的交流协作机制。到2015年,我市与重点劳务输出地政府普遍建立交流协作关系,与泛长三角地区普遍签订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合作协议,新建25个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新增40所省内外校企协协作学校。
  ——互融共建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大力推动外来务工人员融入余姚、服务余姚、建设余姚,外来务工人员社会参与机制不断完善,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新老市民融合氛围日益浓厚。到2015年,社会融合组织会员超过6万人,规范化建设达标率80%以上,培育市级示范性社会融合组织30个以上,外来务工人员注册志愿者6000人以上。
  ——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强化。扎实推进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充实基层服务管理力量,健全组织网络体系,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到2015年,基层服务与管理机构日益健全,机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率85%以上,出租房屋信息登记率95%以上,“人户一致率”85%以上,与出租房屋房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比例达到100%。
  二、开展人性化服务,着力构建逐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1.加强就业指导。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信息平台建设,深化实施免费公共职介服务政策。健全常态化的人力资源调查、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预测和反应能力。建立完善劳动力需求信息和就业导向情况发布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宣传教育,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树立合理的就业预期。引导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人力资源素质结构,缓解企业用工难题。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外省市劳动部门驻姚办事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流动、稳定就业。
  2.改善子女教育。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数量规模、年龄结构等情况的动态研判,探索研究教育资源均衡供给的措施办法,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教育资源。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逐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的就读比例。加强对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资金补助、教师培训等途径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使外来务工人员随带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公办学校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比例达到85%。重视外来儿童的学前教育,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关爱“小候鸟”文明行动。
  3.强化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切实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外来适龄儿童疾病防控和免疫规划工作,认真落实重大传染病管理措施,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疾病防控,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卫生和健康教育服务,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公共卫生均等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深化拓展与户籍地计生服务管理双向协作机制,推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有效防止并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4.推进安居保障工程建设。逐步扩大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租住房“村企结对”联合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生活设施的面积占比,建造员工宿舍。结合新农村建设及“农房两改”,支持村集体及社会力量参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点建设,稳步有序地推进民工公寓建设。认真贯彻《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订新形势下城乡出租房屋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理顺出租房屋管理体制。推行出租房屋委托式、自治式、旅馆式管理模式,建立“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机制。加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出租房屋行为。
  5.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将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生活纳入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文化需求特点,组建外来务工人员业余文艺团队,加强文化艺术培训,免费开放公益性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积极开展点多面广、分散多样的文化活动,扩大“阳光文化共享卡”发放范围,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与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丰富外来务工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文化建设整体水平。
  三、加强制度化建设,着力构建公平对待的权益保障体系
  1.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大力推动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深化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用工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劳动用工检查指导,规范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用工行为。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不断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将因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充分发挥慈善爱心超市的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社会捐赠、生活帮困活动。
  3.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引导企业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工资合理增长和同工同酬。继续深化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加强对企业执行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的督促检查,引导监督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和克扣工资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4.加强安全保障。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加强职业健康动态监测和预防工作,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健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继续强化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深入开展企业“安康杯”竞赛活动。积极预防和减少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实施系统化培训,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引导体系
  1.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标,通过完善引才引智政策、搭建人才与项目对接平台、建设人才创业载体、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创新充满活力的人才配置机制,发挥政府在人才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盘活人才存量,提高人才配置效率,促进人才在产业、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和分布。加强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开展各行业分类人才库、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为经济转型升级做好人才智力的保障。
  2.深化激励引导政策。深化完善落户政策,逐步放宽落户条件,为留住高素质人才提供保障。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参与机制,完善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积极开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评选表彰活动,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在各级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首席工人评比表彰中的比例。发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党、团等组织,推荐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民意代表。
  3.加强技能素质教育培训。以获取中高级技能证书、培养熟练工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为目标,大力培养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工人、技术工人和专业人才。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深化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帮扶行动,组织发动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投身企业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新工艺的具体实践,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利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民工学校和新余姚人人文大讲堂等平台,大力实施新市民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和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学历再教育。
  4.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将外来务工人员列为重点普法对象之一,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活动。将与外来务工人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民事法律知识,列为外来务工人员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把握“3.15”消费者维权日、交通安全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单位和地方,建立法制培训学校,开展有关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和谐融入当地社会。
  五、创建多元化载体,着力构建促进和谐发展的互融共建体系
  1.深化社会融合组织规范化建设。以“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为目标,按照“六个有”的工作要求,坚持“以活动促交流、以服务促融合、以参与促管理、以情感促和谐”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延伸新老居民和谐联谊会和互融共建文化联谊会的组织网络,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联谊活动,发挥融合组织在信息收集、宣传教育、矛盾调解、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新老居民的相互融合。
  2.深化“互融共建”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外来务工者节”、“互融共建”等主题活动,不断创新载体设计,丰富活动内涵,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与度和活动影响力,增进新老余姚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了解和信任,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实现新老余姚人之间的思想观念融合,生活习惯融合和心灵的融合。
  3.加强民族文化交流。深入开展少数民族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少数民族外来务工人员之家”、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进社区活动周、进村入企送文化等活动,促进我市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六、实施综合化管理,着力构建精准高效的治安管理体系
  1.完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加强对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动态预警,完善重大事项信访维稳风险评估与预防化解保障制度,建立经常性、滚动性不稳定因素排查和信息收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新余姚人调委会”建设,健全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多方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
  2.加强重点人员管理防控。积极做好外来闲散无业人员的教育帮助和法制教育。强化对少数有犯罪前科、违法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等重点对象的动态防控,建立重点对象信息动态管理防控平台,并对重点对象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加大对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区域特点和职业特点的团伙犯罪。切实做好外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安置帮困等工作。加强对无稳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人员的教育疏导和服务管理。
  3.注重社会心理预警疏导。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危机监测预警和疏导救助机制,有效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援助。探索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平台,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情感疏导等服务。建立网络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虚拟社会综合监管,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正确使用网络平台交流沟通和表达诉求。
  4.扎实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活动。按照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无邪教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和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家庭拒绝邪教”活动,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知邪、防邪、反邪能力。
  七、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构建组织网络化、服务网格化的工作体系
  1.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市、镇、村、企四级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所站建设,把基层所站建成集办证、教育、管理、服务、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平台。科学划分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责任网格,在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较多且集中居住的区域,建立外来务工人员专属网格,采取分级、分类的方法组建符合外来务工人员特点的服务团队,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登记做证、计划生育、职业介绍等服务。在外来务工人员数量较少且分散居住的社区,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网格。通过“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形成全覆盖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努力实现信息掌握在网络、矛盾化解在网格,并满足外来务工人员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
  2.加强综管员队伍建设。按照“统一组建、公安管理、持证上岗、综合使用”的原则,按500∶1的要求配强配足综管员,深化综管员“小挎包、大服务”工作机制,实现综管员队伍培训系统化、教育经常化、管理规范化。积极探索与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财政保障体制建设,完善对综管员绩效考核办法,逐步提高综管员的工资待遇。
  3.强化信息采集和共享。抓好基础信息采集,通过上门登记、定期专项排查等方法,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相关的动态情况。加快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统一设置要素、统一采集信息、统一录入数据、分类共享信息”的原则,全面梳理整合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人口计生、住房建设等现有信息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实时共享共用。加强信息的综合监测分析,把握人口流动状况和发展趋势。
  4.建立双向交流协作机制。加强与外来务工人员流出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深化协作内容,在劳务、计生协作的基础上,加强综治、司法、公安等层面的协作,通过派驻干部挂职、设立办事机构等方式,探索建立常态化协作平台和机制。
  八、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检查督促、考核评价”的职能,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同配合。乡镇(街道)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牵头协调,狠抓落实。村(社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基础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共同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
  2.完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深化完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在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设置相应的定性、定量考核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逐步形成统筹谋划、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完善工作经费保障,建立与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增长同步的经费保障机制。
  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对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加强形势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意识。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动向,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舆情跟踪和热点分析,加大正面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余政发〔2012〕32号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波市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1〕11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凤山、梨洲两街道的东部行政界限—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规划兰曹路—规划姚慈路所围区域(未建成部分以规划路线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按下列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在供热供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允许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代替。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由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一)城东线—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梁周线—北环线所围区域内(详细界线为:城东线—南环东路—中山南路—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肖东一路—谭家岭西路—梁周线—北环线),2012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整改。
  (二)规划永宁路—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规划兰周路—余慈公路(梁周线以东段为规划道路)所围区域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的其他区域,2013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整改。
  (三)凤山、梨洲两街道的东部行政界限—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规划兰曹路—规划姚慈路所围区域内除上述封闭区域外的其他区域,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整改。
  四、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保、城管、工商、质监、安监、发改、建设、财政、公安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等(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余姚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余政发〔2012〕5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卫发〔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市级公立医院综合试点改革,公立医院新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以药补医机制得到根本改变;公立医院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明显提高,医疗费用得到合理控制;市域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调动,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更有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更加便捷,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回归和可持续发展得到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逐步建立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新机制
  1.破解“以药补医”机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市域药品总控目录,市域总控药品目录由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包括省增补药品目录)、医保甲乙类药品目录以及其他必需药品组成,并合理确定各类药品目录比例。试点医院严格使用市域总控药品。年度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药品)和中药饮片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金额的25%,非医保目录药品使用金额控制在药品总金额的15%以内。中药饮片处方的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平均水平。公立医院因控制药费支出而减少的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加强内部成本控制等途径解决。
  2.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结构。按照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以2010年药品差价为基础,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补助、医保支付方式调整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适度调整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或增设药事服务费)、床位费等。价格调整方案由物价局会同卫生局提出,报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医保、卫生、财政政策调整相同步。应同步调整的政策由医保、财政、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3.发挥医保政策调节作用,引导病人合理就医。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均按照由此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因政策调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市财政给予保障。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本市医疗机构与外地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比例,扩大差距,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改革,探索实施总额控制下的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
  (二)建立公立医院内部综合管理新模式
  1.深化优质医疗服务管理。(1)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重点推进电话预约、网上预约、自助挂号预约,特别是社区预约和分时段预约,推进以预约诊疗为主要模式的双向转诊服务。到2013年底,社区转诊预约占本地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5%。(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积极开展门(急)诊流程再造,医疗环境重置,减少就诊流程和环节,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依靠信息化手段,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项检查结果查询服务。(3)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合理配备医院护士数量。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病房实际床护比≥1:0.4。积极实施“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努力创建“温馨病房”、“无陪护病房”“低陪护病房”,逐步实现8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目标。
  2.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抗菌药物应用行为,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分别控制在35种、50种以内;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占药品消耗比例控制在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内;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检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
  3.实施医疗费用控制策略。严格医疗费用控制管理,通过多种手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结算制度改革,实行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的应用;扩大临床路径试点范围和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日间手术试点,缩短住院床日;逐步增加国家基本药物在门诊和病区使用金额的比例;积极推行同级医疗或区域医疗联合体内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建立相关费用指标考核体系和公示制度。
  4.加强医疗技术行为管理。加大医院龙头学科和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力度,增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转诊率靠前的临床科室进行重点帮扶,逐步降低转诊率。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学科,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包括中医药技术在内的适宜技术的推广利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点管好病历书写、手术安全、医院感染和急诊急救工作。通过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和处方点评等管理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5.加强卫生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教育广大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理解患者,主动为患者着想。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设立医院病人服务中心,完善服务、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坚持廉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查处开大处方、滥用药物及过度检查等行为。
  (三)推行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新措施
  1.完善院长负责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具体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突出院长职业管理能力的培养,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利运行机制。制定落实院长任职资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问责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执行。实施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2.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现状,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数。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岗位和职级为基础、总额控制、分配合理的工资制度和以工作数量、工作成效、技术含量为基础的绩效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适当增加,提高临床一线医生和护士的工资待遇水平,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探索规范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3.增强医院运行效率。推广医院精细化管理,积极落实审批权、采购权、保管权和使用权“四权分离”的机制,招标采购医院各种物资。切实加强医院运行成本控制,提高运行效率。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审内控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医院成本管理,提高资产的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四)发挥市级公立医院联动纽带新作用
  1.加强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结合我市“十二五”卫生规划,制订公立医院设置和发展规划,明确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布局、结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通过规划和筹资手段加大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力度。深化“五大中心”建设,继续探索加强医疗卫生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提高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与大医院的对口协作。加强与上海、杭州等地上级医院的交流与协作,争取与更多的上级医院建立各种形式的对口协作关系。邀请上级医院专家定期来姚讲课、技术指导。选派优秀年青医生以培训、进修等形式到上级医院深造。借助上级医院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帮助我市公立医院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训。
  3.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指导。大力推进市镇纵向合作机制建设,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人员、技术、管理等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公立医院通过合作、托管、组建医疗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建立市镇医院间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快完善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发挥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和效率。实施健康关爱工程,通过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跟踪随访、健康教育等活动,关心群众健康,提高群众身体素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重、难度大,要充分认识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大胆创新、稳步推进的试点原则,切实加强对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领导。试点工作由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和处理。市卫生局要在确定的医改方向和原则基础上,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积极稳妥,大胆尝试,力求有所突破,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负责将市级公立医院的发展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人事分配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出资人身份建立对公立医院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制订出台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文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效形成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合力,确保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入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卫生、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舆情监测与研判,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坚定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大保障力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进一步体现政府职责,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合理安排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补助、绩效工资改革后退休人员增加的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等方面。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调节基金,基金来源以财政安排和卫生系统自筹等多渠道筹措,由市卫生局专项用于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性补亏。
  四、工作安排
  (一)改革试点范围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梨洲医院。
  (二)改革实施步骤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从2012年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1.2012年1月—6月底,前期准备阶段。通过调研,拟定方案,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相关政策。完善综合改革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改革文件和相关配套政策。
  2.2012年7月一11月,实施推进阶段。启动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急先缓后的原则,稳步实施和落实纳入改革的项目。
  3.2012年12月,评估总结阶段。总结完善,巩固提高。整理资料,做好总结,邀请专家对试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力求试点工作在难点上有进展、重点上有突破、亮点上有特色。
  余姚市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余政办发〔2012〕9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加快推进废塑料加工行业的规范整治,切实解决废塑料加工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职业病危害等问题,促进废塑料加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目标: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30日,完成对证照不全的废塑料加工企业的依法关停、取缔工作;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环境修复工作。
  第二阶段目标: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改造整治的企业和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整治提升工作并通过验收,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废塑料非法加工现象反弹,确保整治成效。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整治范围和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废塑料加工企业和废塑料加工车间及加工户。
  三、整治途径
  (一)开展集中整治
  依法取缔、关停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无环评报告文件及批复(包括与环评报告文件及批复不符)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及加工点。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进行整治提升:
  1.已取得工商、环保等各项行政许可的。
  2.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2000)规定要求的。
  3.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投入不到位的。
  (三)在整治过程中,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可以入园入区。
  四、整治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5月—2012年7月)
  1.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
  2.开展全面排查,明确对各企业的整治要求。
  3.召开全市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任务。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13年8月)
  1.在2012年7月25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属于关停取缔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告之其自行关停的时限要求。
  2.列入关停取缔范围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于2012年9月30日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相关的生产设施。
  3.对逾期未自行关停的企业,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实施强制关停。强制关停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并会同公安、工商、环保、地税、国税、国土、供电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根据职责分工、适用法律做好相关工作。
  4.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对已关停、取缔的废塑料加工企业场地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并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2年12月—2014年12月)
  1.对列入整治提升范围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间)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工作,并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任务。
  2.对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的废塑料加工企业(车
  间),按照入园入区的要求开展搬迁改造工作,并按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加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坚决遏制非法废塑料加工现象反弹,确保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本辖区内的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必须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并专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势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平稳推进。在集中整治期间,公安、工商、国税、国土、环保、供电等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相关业务的中层干部定期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集中办公。
  (三)强化政策引导。在加大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生产企业查处、打击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快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措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鼓励企业提前落实关停措施。市级财政的奖励资金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财政予以1∶1配套,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委督查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废塑料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并将其作为专项重点列入对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整治工作推进有力的地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并在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实行“区域缓批或限批”;对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姚市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余政办发〔2012〕106号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升级,切实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大、效益低的落后产能,促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与新型工业化,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和《余姚市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升级为主线,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的总体思路,强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和产业升级,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经过2年专项整治提升行动,至2013年12底,非法小化工得到取缔,涉及化工方面的国家、省明令规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本完成,一批落后设备在升级换代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一批低效行业效能得到显著提升,淘汰提升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基本确立,行业准入标准逐步完善,产业结构水平明显提升。
  三、整治淘汰和提升改造对象
  按有关文件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小化工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包括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和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通知》(甬经信产规〔2012〕35号)中涉及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1类和落后石化化工产品7类(见附件1);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余政办发〔2011〕137号)中规定的12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件2)。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动员发动阶段(2012年8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规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上报涉及本方案确定范围内的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分类确定淘汰产能和提升改造的企业名单;市政府召开小化工专项整治动员会议。
  (二)第二阶段:整治淘汰提升改造和验收阶段(至2013年10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市统一部署,对排摸出来无照的小化工单位在2012年12月底前一律关停取缔;对有照小化工企业组织化工方面的专家进行逐家甄别;对确定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涉及本方案规定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进行淘汰及限期整改。企业完成整改、提升改造升级后,由市小化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市安监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及专家组成,验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至2013年12月底)。对小化工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基本建立起小化工行业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并为其它产业的淘汰机制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在整治期间,属于文件规定淘宝的小化工生产工艺和产品的,由工商部门暂停审批,防止新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能。
  (二)加大市场产品控制。小化工专项整治开始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小化工市场的检查和监测控制,一旦发现涉及淘汰的落后产品,要严格实行倒查,涉及的生产企业属于余姚市内的,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我市市场内不销售国家、省、宁波市及本市确定的淘汰落后的产品。
  (三)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监督和日常检查次数和力度,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对无营业执照和未按期完成整改提升的企业,市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
  (四)做好产品转型升级和职工安置工作。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整治污染、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做好产品的转型升级工作,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对于关闭的,要依法妥善处置职工的善后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做好技术革新和产品转型升级工作,加强对关闭、转产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大宣传。要大力宣传整治污染、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升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氛围,加快建立倒逼机制。
  (二)建立组织,强化措施。市政府成立市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供电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余姚经济开发区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组织本地区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小化工专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属明文规定淘汰的落后产品的检查,加大对“三无产品”的打击查处力度,打击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行为;要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加强对小化工企业产品质量的取样抽检工作。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有序推进全市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落后小化工产能反弹。相关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节约和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照实列支。
  附件1
  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淘汰目录
  一、落后石化化工产品
  (一)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0/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二)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标准的内墙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外墙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标准的溶剂型木器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玩具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玩具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汽车涂料、含有机锡的防污涂料、含滴滴涕的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含三丁基锡、红丹的涂料。
  (三)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四)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五)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非乙酸钠、二溴氯丙烷、冶螟磷(苏化203)、磷铵、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流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年)。
  (六)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农药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嘀嘀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爱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
  (七)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二、石化化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二)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2015年)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三)单台产能0.5万吨/年以下和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以下黄磷生产装置(变压器容量7200千伏安及以上、10000千伏安以下尾气和炉渣能够全部综合利用的除外)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路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2015年),电石渣采用堆存处理的5万吨/年以下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四)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0.5万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0.5万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五)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钾、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六)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七)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八)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皂素酸法水解工艺,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九)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十)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装置、含滴滴涕的油漆、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十一)甲基溴生产装置。
  附件2
  余姚市有关淘汰目录
  一、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二、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三、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四、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五、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六、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七、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
  八、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甲基化试剂原料除外)
  (以上3~8项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九、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十、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十一、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十二、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0/W型涂料
  余姚市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办法
  余政办发〔2012〕122号
  根据余党〔2003〕5号文件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市级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阳光公寓、西南公寓等)的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制定以下办法。
  一、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性质
  (一)土地性质。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的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是行政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房屋性质。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户房的所有权归购买安置房者所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做产权证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同时,在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性质栏中注明“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字样,并在附记栏中注明本办法第三条内容。
  二、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办证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拆除在山区所在村的原有全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附属房、临时建筑等)的下山移民安置户,拆除后的所有原宅基地统一归村集体所有,方可办理下山移民安置房产权证。
  (二)安置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的确定:
  1.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所有权的登记申请人,以原申报户主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2.原安置户的户主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已亡故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由继承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请市老区办同意后方可办理,但房屋性质仍为下山移民安置房;
  3.在本办法发文执行前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须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请市老区办审核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仍为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
  (三)符合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条件的安置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和核对下列相关原始材料:
  1.原山区移民安置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购房原始发票;
  4.拆迁或安置协议书;
  5.拆前、拆后照片;
  6.户主委托书等。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填写好办理房产证信息备案表,报市老区办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山移民安置户不能办理安置房产权证
  1.原有房屋应拆而未拆除旧房或部分未拆除的安置户,未按规定时间全部拆除的;
  2.已承诺或已办理公证手续收归村集体所有的原有房屋,仍被本人(或他人)占用,在规定时间内不退还给集体的;
  3.已拆除原有房屋,又在旧宅基地上违规建房的;
  4.已封存原有房屋的安置户,未经上级批准同意,擅自作价买卖不退还给集体的;
  5.擅自购买他人房屋,调剂拆除保留自己应拆原有房屋的。
  (五)对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安置户,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抓紧做好原有房屋拆除清零工作,逾期不办理的,其责任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三、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
  (一)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购买之日起五年后(以购房发票为准),安置户要求办理商品房权证或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类税费。凭出让金缴款发票和各类税费缴纳凭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颁发商品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监督管理办法
  (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工作指导小组,专门负责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有关工作,并负责做好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户旧宅拆除清零、资料核实和上报工作。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上报之前必须由乡镇、街道和村两级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报市老区办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权证。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山移民集中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及上市交易中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的对象,在办理中如有弄虚作假、擅自伪造、变更、骗取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经办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三)本办法由市老区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余姚年鉴2013

《余姚年鉴2013》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本书系统记述了2013年余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情况。采用分类编辑法,卷首设特载、概貌、大事记、专记,正文部分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其中条目为主要的信息载体,卷末设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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