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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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48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6
页码: 684-68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的税务的税收工作的民国时期赋税、新中国成立以后税收、1997~2003年横河镇农业税收一览、1999~2004年地方税申报实征数额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横河镇 税务 税收

内容

北宋熙宁五年(1072)石堰盐场设盐课司,以煮盐灶计征。明嘉靖三十九年(1560)浙江总理盐政规定,凡制卤煎盐按丁征盐,日征半斤,夜征四两。清朝雍正四年(1726)浙江实施“摊丁入地”征每亩粮1两2钱4厘5毫。
  税收亦称赋税,田赋或称地税。历来地有赋,身有役,丁有税。后虽几经演变,役银、丁税合并。明嘉靖四十二年(1563),一切徭役改征银两。明万历九年(1581),全国实施将役银并入地税按亩计征,称“赋役一条鞭”。繁复的赋役项目合并为本色米、折色银两项。据《余姚县志》,万历十三年(1585)余姚县征本色米12.2万石,折色银4.17万两。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引“摊丁入亩”制,又将丁税(人头税)摊入地税,合称地丁,按田、地、山、荡分定科则。
  民国时期赋税
  田赋主要有地丁和抵补金两种。民国元年至20年(1912~1931),地丁征收以银两为本位,折征银元。每地丁银1两,折征正税(国税)银元1.5元;省附加3角,称粮捐;余姚县附加7角,称特捐。抵补金以米为本位,每石折银元3元为国税;省附加3角。21年起改用银元为本位,数额不变。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民国时田赋征收,县设钱粮征收处,城内设总柜,下设分柜。镇境彭桥曾设分柜,负责征收田赋。又建立推收所,保管庄册、图籍,办理过户手续,征收契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税收
  按土地面积交纳税额称农业税。农业税按土地肥瘠、面积实行4等16级累进税制。1950年按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40级超额累进税率。1953年开始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收”政策。1957年镇域横河,彭桥、龙南3个乡共上交农业税折人民币26.96万元,亩均6.58元。195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累进制为比例税率。据余姚县志记载:“是年全县评定计税产量为19.95万吨(全县实际产量27.7万吨),税率16.5%。1960~1980年,镇域横河、龙南、彭桥、石堰4个公社的农业税实际上交额稳定在每年32.54万元~42.69万元之间。1985年以前,农业税征收稻谷的代金按国家统购牌价计算,每百市斤谷价从7.80元逐步调整到11.70元。此后按统购价超购价比例计算,1989年代金调整为22.20元/百市斤。到2002年,全镇应征农业税1372646.44元,亩均39.88元。
  因灾减免和优待是农业税重要政策之一,自1949年起至2003年期间镇境凡水、旱灾害均有减免税收。据1997年至2003年7年间统计,累计减免农业税3143391.20元,占应征额的32.56%。农业税征收早期以现粮为主,镇域60年代前,对半稻半棉区、小部分山区,缴售粮食以先完成农业税后再征购,不足部分改缴现金。60年代中期改按稻谷数量以标准价折算为现金纳税,由粮站收购时代收后交税务所。70年代以后一般由各公社代收后交税务部门。80年代境内一部分村因企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增长快,采取以工补农方式,由村全额上交农业税(如上河、相士地、乌山等村)。2004年起,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农业税。附1997~2003年横河镇农业税收一览。
  现在横河地税所征收的税收14种(2001年后略有调整)、费用4种,代收基金6种,申报实征数金额逐年增长。1999年至2004年税收申报实征数额如下。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下册)

《横河镇志(下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慈溪市横河镇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商业,财政,金融,村镇建设,党政群团,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审判,司法,军事,文物胜迹,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卷末,丛录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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