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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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29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6
页码: 347-3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土地改革情况,横河的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在中共余姚县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于1950年下半年开始,有步骤地由点到面分批进行。
关键词: 横河镇 土地改革 土地所有制

内容

横河的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在中共余姚县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于1950年下半年开始,有步骤地由点到面分批进行。
  概况
  1950年10月至12月,横河区的乌山乡作为全区试点乡,土改工作队会同乡农民协会,发动农民群众,进行了土地改革。土改工作队由浙江干校、宁波干校学员及驻军部队等20人组成,每村派驻2人,强调执行“六要四不要”。“六要”:即要斗争、要契券、要土地、要耕牛、要房屋、要农具。“四不要”:就是不要扫地出门、不要打人骂人、不要软器、不要人身侮辱。并要求干部大公无私,分配公平,群众满意。人们称“和平土改”。
  乌山乡经过土改,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地主、富农的土地分配给少地和无地农民,从而使只占总户数1.07%的地主阶级,从土改前占有总耕地的25.6%下降到0.85%;使占总户数46%的贫雇农,由土改前占有耕地16.6%上升到45%。
  乌山乡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0.856亩,土改后人均所得耕地1.433亩。其他各乡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同乌山乡基本接近。
  1951年初,在县委、区委统一部署下,组织土改工作队分赴石堰、秦堰、龙南、梅溪、彭西和横河等乡进行土地改革运动。整个运动经历培训骨干、宣传发动、划分阶级、没收征收、财产分配、健全巩固乡村政权等六个阶段。于1951年3月底基本结束。土地和财产分配以后,对土改政策的执行情况,经过全面复查、补课,后依法确立各户的土地所有权。10月,由余姚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并组织农民协会、妇女会、民兵、少年儿童团。县、区两级政府还建立人民法庭,依法制裁恶霸、地主,以保障土改的顺利进行。
  附:秦堰乡土改运动概况
  秦堰乡的土改与龙南、石堰、横河、彭桥等乡同时开展。相关工作和土地分配从1951年1月初开始至3月底结束,历时3个月。
  经过发动群众,查田清产,丈量土地;组织民兵、妇联,整顿农会,产生新的村级领导班子;划分阶级成分和没收地主财产,分配土地等工作,到春耕播种前土改顺利完成。全乡共发展青年民兵320余人,中年组成的自卫队200余人,少年儿童团110余人,还组建了年轻妇女参加的妇女联合会,农会会员发展到1200余人。土改中评定地主19户,其中公堂地主1户,个人地主2户;富农27户,大佃农13户,中农(包括下中农)和相等于中农待遇的小土地出租者,手工业者、工商业者404户,雇农、贫农570户,相当于贫农的手工业、船员、店员、职员、教员、小商、小贩和迷信职业者、自由职业者119户。共没收地主房屋80余间,耕牛4头,生产用具上千件,征收废弃庵堂4座,中型祖堂1座、共23间,4600农业人口分得土地8500亩,人均1.8亩。
  土改运动的总政策和具体政策界限
  总的政策是:依靠雇贫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阶级。雇贫农吃苦最多,受害最深,他们是农村的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是对土地改革要求最迫切的阶层,是运动中依靠的中坚力量。中农虽对土改有抵触情绪,但他们也深受地主阶级重租剥削、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土匪恶霸的敲诈勒索之苦。尤其是占中农半数左右、全年所得生活不能自给、“放落镰刀无饭米”的下中农,他们所受之苦仅次于雇贫农。因此,他们中间的极大多数人是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所以中农是团结力量。运动中强调对中农的经济利益不能侵犯,政治上不能歧视,在土地分配中对他们原有自耕田给予30%的田底照顾和在土地平均分配时以原耕户为主的优惠政策。富农对土改持反对态度,但他们是农村的民族资产阶级。土改时要保持他们的经济,不采取没收政策。这一总政策最大限度地团结大多数,阻止富农倒向地主的政治倾向,使地主阶级陷于彻底孤立无援的境地,保障土改运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政策主要是:严格划分各类阶级成分的界限,掌握没收与保留地主财产的政策。
  农村阶级成分分三大类,一类是雇农、贫农和与雇贫农相类似的农村手工业、小商、小贩、职员、教员、船员和从事传教、算命、拆字等迷信职业者,从事行医、卖艺等自由职业者。第二类是,中农和与中农相类似的小土地出租者,手工业者,工商业主和高级职员。第三类是剥削阶级即富农(分富农、佃富农、大佃农),地主(分公堂地主、二地主、工商地主、破落地主和个人地主)。个别农村还有船运业主和船业资本家的成分。区分上述成分的具体界限是:
  雇农与贫农 以出卖劳力为生者为雇农,有少量土地,部分出卖劳力为生者为贫农。
  中农 有部分土地,大型农具不全,全年生活不能自给,靠借贷或赊欠补充生活者;有部分土地,大型农具齐全,全年生活自给或略有结余者;有较多的土地,大型农具齐全,雇请一、二个长工(牧童折半个,全年累计雇请短工120天算一个)作帮手,生活富裕者均为中农。
  中农与富农 中农(上中农)中接近于富农的阶层,他们也有剥削雇工的行为。与富农的区别在于剥削的比重。凡全年净收入中,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和其他剥削所得的比重不足25%者为上中农,超过25%者为富农。
  富农与地主 这两个阶级都属剥削阶级,富农以雇工剥削和放高利贷为特征。地主则以收租剥削或以收租、雇工兼之为特征。两者的区分在于本身是否参加劳动。凡本身参加劳动或主要劳动(全年参加主要农活120天以上者为主要劳动)者为富农,本身不参加劳动或只参加附带劳动(全年参加主要农活不足120天或只参加非主要农活者为附带劳动)者为地主。
  小土地出租者 土地占有量不多,生活一般,本身又无力耕种或虽有劳力却从事非农业职业,家庭靠收租或雇工耕种者为小土地出租者。
  手工业与手工业者 以手工业为生的为手工业,雇请一、二个或二、三个伙计的手工业作坊主为手工业者。
  小商、小贩与工商业主 一般夫妻自营商店、靠手提、肩挑的商贩为小商或小贩,雇有一、二个伙计者为工商业主。
  船工(员)与船运业主 出雇或自有自撑的为船工(员),雇请伙计的为船运业主。
  手工业、小商、小贩、店职员、教员、船工船员和迷信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成分 凡以本职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家庭成分,非主要生活来源者为个人成分,其家庭成分根据田产实际情况评定成分。
  富农,佃富农和大佃农之间的区别 佃富农,租用地主土地,雇工剥削者,大佃农类似佃富农,但不参加劳动者。富农、佃富农和大佃农三种富农,政治与经济待遇没有区别。
  地主之间的区别 兼管庵堂庙宇公产,并以收取公产租利为主要收入来源者称公堂地主;向地主租得大量土地转手租给农民耕种,从中收取租利为生活主要来源者称二地主;在农村拥有大量出租田或自耕田,雇工剥削,又在城乡拥有工商业者称地主兼工商,反之称工商兼地主,两者统称工商地主;家里已无多大财产,但仍不参加劳动而靠变卖家产生活者称破落地主;子女分居自立,本人拥有一定财产,靠收租或放高利贷剥削为生者称个人地主。这些不同称呼的地主,其政治、经济待遇相同。
  地主分子和地主子女的界限 土改时年满18周岁或虽未满18周岁的地主家庭支配人,均为地主分子;土改时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而已从事其他劳动职业或在校学生、革命军人等均为地主子女。他们的个人成分视其从事的职业而定。
  对地主财产没收和保留政策 对地主除保留其与普通农民相当的房子和家庭用具外,多余的财产包括耕牛、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予以没收,卧室的橱柜、箱筐、衣被、床铺、现金和金银珠宝予以保留。每个家庭成员凡家在农村的不论男女老幼都分给与农民同等平均数量的土地。
  1951年土地改革完成,广大贫雇农分到了土地,分到了生产资料。对地主多余的房屋及大件生活用具也予没收分配。实现了土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历史性转变,使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回到了农民手里。农民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从而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他们从心底里拥护共产党,感谢毛主席(不少翻身农民在梦里也在欢呼“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他们以十分喜悦的心情,欢快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热潮。
  土地改革运动也是农村妇女解放运动。通过土改,广大农村妇女从家庭里解脱出来,走向社会,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不少年轻妇女成为运动的积极分子。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横河镇志(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以翔实的史料、完备的体例、严谨的结构、简洁的文字,把横河的建置、自然环境、人口、人民生活、人物、民情习俗、经济综述、农业,水利等全面系统的展现了横河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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