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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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2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斗争
分类号: K265.9
页数: 2
页码: 346-3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横河镇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斗争,分别记述了二五减租、二五减租斗争等。
关键词: 横河镇 抗日民主政权 减租斗争

内容

二五减租
  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期间的一项土地政策。地主必须按抗日民主政权的法令减租,农民在减租后必须交租,这样既改善农民生活,又联合地主共同抗日。
  根据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精神,中共三北地委在1943年8月作出《关于今年实行二五减租的决定》。1944年7月抗日民主政权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颁布《处理三北地区二五减租及其佃业关系暂行办法》。1945年浙东行政公署正式颁布《浙东行政区减租交租及处理其他佃业关系暂行办法》。这些法令、政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规定交租额最高数量不得超过土地正产量的37.5%,副产品一律归佃农。
  (2)提倡议租(即看花议租)。限制实抱、分成等地租形式。
  评议会议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乡镇评议会一般由佃、业代表各4~5人,乡镇公所和农会代表各1人组成,由乡镇公所代表为主席。主席没有裁定权,遇到佃、业双方争执不下时,由区署裁定。如仍不服,得向县政府请求仲裁。
  (3)废除额外剥削。不再提供划船、挑担、待租饭等额外剥削。交租用之衡量器一律通用市秤、市斛,取消“市秤加一”旧习。一斛统一由原来100斤减到75斤,并且打好火烙印,不得私自改制。
  (4)保障佃农权。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不得强制规定。提倡业、佃双方签订长期租约,对地主撤回租田作了一些限制。
  (5)适当增加雇工工资。经协商,一般增加原工资额的2至3成。
  二五减租斗争
  开展二五减租运动经历了一场激烈的斗争。1943年乌山地主胡德超,手持汪伪政权布告,不执行“二五减租”,强行按原租额到彭泾乡桥上村收租。彭泾乡农会干事岑金林及身为中共党员、民兵队长的儿子岑尧增对其劝阻,在胡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发动群众将其收租船只扣住,并把已收缴的租谷发还佃农。胡怀恨在心,即向余姚县伪县长劳乃心告状,岑金林父子被伪县政府所派陈金木的守备队捕去杀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革命政权将不法地主胡德超逮捕,押赴彭桥公审枪决。居住坎墩的胡姓地主拿着伪余姚县政府的布告,到彭桥佃户孙利生家按原额收租,被彭泾乡(民主)乡公所扣押,经教育后保释。
  三北抗日根据地历时4年的二五减租运动,1943年有75%乡镇减了租,该年平均最高租率从38%降到29.7%。看花议租的增至90%,定租下降到3%,分租降到5%,便田降到2%。新四军浙东纵队北撤后,租额又上升。

知识出处

横河镇志(上册)

《横河镇志(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以翔实的史料、完备的体例、严谨的结构、简洁的文字,把横河的建置、自然环境、人口、人民生活、人物、民情习俗、经济综述、农业,水利等全面系统的展现了横河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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