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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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04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优抚
分类号: C913.7
页数: 5
页码: 1078-1082
摘要: 本章记述了余姚市1988年至2010年优待、抚恤补助、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军干所和光荣院军干所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优抚 余姚市 优待

内容

社会优抚的主要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以及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
  第一节 优待
  优待金
  1988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每户(人)为381元。1989年,有义务兵家属1759户,户均优待金达到593元。1992年,户均优待金为720元,全市共发放优待金125.8万元。1989~1992年,优待金标准连续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70%。2010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提高到每户(人)11300元,入伍在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3倍,即2010年西藏义务兵每年每户(人)33900元,入伍在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边疆5省区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每年标准的1.5倍,即优待金为每年每户(人)16950元。1988~2010年,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共40796户(人),发放优待金11276万元。
  1988~2004年,对“三属”和在乡伤残(含失业伤残军人)、在乡复员、精简复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也发放优待金,全市共发放25567人次,资金支出总额为3100万余元。2005年后将优待金与抚恤定补金合并,按月发放。
  2007年,建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定额补助政策,优待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发放(发放2年)。2009年,建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定向招收的士官奖励政策,发给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金(入伍当年和次年各发1万元)。对立功获奖的给予奖励。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当年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金。
  优待金经费支出
  1988年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村提留及乡镇统筹中解决。1988年开始推广乡镇统筹。1996年制定《余姚市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办法》及《实施细则》,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全市统筹,由市和乡镇、街道财政按7:3的比例分级承担。从2002年起,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财政全额拨款,每年在上年度的基础上提高5%,并据此测算当年优待金标准,取消义务兵优待金的社会统筹。
  “爱心献功臣”行动
  1999年1月,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看病难问题,至年底为96户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修缮建房补助资金100万元。2000年,解决89户重点优扶对象的住房难问题,补助资金53万元,是年,余姚获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2001年,解决65户住房问题,补助资金36万元。3年内共帮助重点优抚对象修缮建房250户,补助资金200万元。
  第二节 抚恤补助
  “三属”抚恤
  1998年前,有烈士遗属68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人、病故军人遗属15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是173元、163元、133元。1999年之后,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212元、175元。2010年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非农户口1343元,农村户口1216元;非农户口1280元,农村户口1152元;非农户口1152元,农村户口1024元。2008年,根据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无生活费来源的37名烈士子女享受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伤残抚恤
  1988年,市伤残军人评定残废等级,依其残废轻重和工作能力大小,分为6个等级,抚恤标准根据
  评定的残废等级而定。2003年,原领取保健金的116名下岗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2004年10月,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市政府对评残范围做出相应调整,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10级。根据致残性质,分因战、因公、因病3类。取消抚恤金与保健金的区别,统称为抚恤金。2007年1月,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共有34名6~4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军人定期抚恤待遇。2010年,在乡残疾军人227人,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最高的2812元,护理费每人每月1172元,最低的每人每月830元;在职残疾军人121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最高的2869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2730元。伤残军人的伤残证件于1990年、2005年两次换发,换发伤残军人证件730人次,换发率100%。
  定期补助
  1988年,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享受月定期补助,共2916人,月人均补助20元,到1996年提高到90元。定期补助金标准自1988~2003年先后作过7次调整。2004年起,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按比例给予调整。2007年8月,再次调高补助标准,享受定期补助人员288名。
  医疗补助
  2002年9月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为:“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
  从2002年7月起到2010年底,享受医疗补助4295人次,医疗费支出总额854万元。2003年3月,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1343本,在市医保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给予优惠。
  第三节 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8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继续执行老办法,即通过分配方式进入地方干部队伍,安置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军转干部一般均安置到行政机关。
  1988~2010年,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427名,其中团级正职11名。
  城镇兵安置
  1988年后,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志愿兵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依法安置。1998年开始,市政府积极鼓励符合统一安置条件的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市安置办审批同意,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3年的1.8万元,4年的2.1万元,5年及以
  上的2.4万元,当年共有17位城镇退役士兵和1位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共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5.4万元。1999年有31人选择自谋职业。
  2003年起,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进行改革,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方式,不再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每人6万元,超10年的每增1年军龄加2000元。2006年,补助金基数调整为6.6万元。2008年,调整为8万元,每增1年军龄加5000元。2003~2010年,共接收转业士官52人,其中13人由政府安置(3人因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被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农村兵安置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农村籍退伍兵,回原籍参加生产劳动。2008年,建立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制度,服役满两年的农村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补助金待遇,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对超期服役的每增加1年军龄再增发1000元。3年共发放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620万元。
  1999~2001年,退伍安置工作连续3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县(市、区)。
  第四节 军干所和光荣院
  军干所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干所),始建于1985年,主要工作任务是接收军队移交政府安
  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至2010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9名。其中,抗日战争期间入伍的8人、解放战争期间入伍的3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8人。
  光荣院
  前身是县烈属养老院。1986年,改称为市光荣院。至2010年,先后接收孤老优抚对象102名,其中烈属43人、残废军人11人、复员军人43人、退伍军人4人、病退军人1人,其他在院老人12位。
  1995年8月,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文明光荣院。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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