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编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120020220001015
颗粒名称: 第四十四编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4
页码: 1049-1082
摘要: 本编记述了余姚市1988年至2010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社会保障 余姚市 保险

内容

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等都进行计划管理;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按规定由原企业发给;实行公费医疗或报销制度;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1986年开始探索新的劳动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用工制度,职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由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同时,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至2010年,基本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章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998年前,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由原单位管理,1998年,开始实施社会化管理。2000年后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到2010年,基本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86年,开始探索改变由用人单位各自施行的劳动保险制度。1988年,在352家企业事业单位6568个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1989年2月起,开始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1991年1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费纳入社会统筹。1993年10月,实施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余姚镇22家企业2100多名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1995年,开始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实施《余姚市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颁发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03年,实施《余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施行办法》,开始实施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2月,开始实施外来务工
  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管
  1988年,在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统筹。1989年2月起,实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合并统筹。
  1995年3月,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把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来源由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1%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低于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已离退休人员不缴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非工薪收入者,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4%纳入社会统筹、16%纳入个人账户。
  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费比例统一调整到20%,全市509家单位42683名职工统一按11%建立个人账户;社保基金开始实行收支2条线管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1999年,成立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同年有3215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2006年5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l1%调整到18%。2009年1月,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调整为12%,是年4月,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市劳动保障局,2005~2010年,连续6年被省政府评为社保基金征管先进单位。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劳保医疗制度
  20世纪80年代起,各单位规定每人医疗费定额,就诊时自垫医药费,凭收据附处方报销。有的单位每月将医药费随工资发给职工包干使用,门诊超过包干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视情报销一部分或全部。20世纪90年代初,劳保制度随着企业经营困难逐步淡出。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是国家对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余姚对公费医疗制度逐步改革。1987~1992年,实行定额到人、节余归己、超支自负20%的办法。超支300元者,超额部分全部报销,当年公费医疗开支人均147元。
  1993~2001年期间,实行“由国家负担为主,个人少量负担,部门和单位合理分担;医疗单位、公费医疗办公室承担超支经费的控制机制”。
  1998年12月起,调整公费医疗个人自负比例,取消在职及退休人员备用金制度(离休干部、残疾军人仍每年发给备用金1200元,结余归个人,超支按时报销);调整在职及退休人员自负比例,工龄20年内,由原20%调为30%,工龄20年以上调为25%,退休人员为20%;公费医疗自负限制额,在职人员调整限额为1200元,退休人员调整限额为300元;单位每人包干额从原人均400元调整到500元,对确诊为恶性肿瘤、慢性尿毒症、精神病的在职、退休人员按5%比例自负,其限制定额在职人员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妇女分娩住院由全额报销调整为按10%比例自负,转上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自负30%。
  2001年1月起,公费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管理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1994年10月,《余姚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开始实施,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保障医疗,克服浪费,社会、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各统筹单位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离退休社会统筹额的一定比例分别计缴,企业在职职工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离退休人员为上年离退休社会统筹额的5%。2000年6月,改制企业根据自愿,通过计提费用实现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费交由市退休职工管理中心管理,并支付原企业负担比例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1年10月,实施《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是年11月,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享受人员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2003年1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农婚知青纳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范围。2008年2月1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2001年11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单位可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各单位管理。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门诊医疗统筹。
  第三节 女工生育保险
  1994年,开始实施《余姚市女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当年148家企业383名生育女工享受生育金45.96万元。
  1999年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女工生育保险扩展到全市各类所有制企业。2000年,共有497家企业事业单位31900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2010年,8134家企业185840名职工参加女工生育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
  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同年10月,开始对国营企业(含企业性公司)中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实行失业保险制度。1992年起,失业保险范围陆续扩大到市属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全体工作人员。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余姚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又扩大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台港澳商和外商投资企业。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1986年,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1%缴纳。1999年1月开始,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1%的标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扣缴(农民合同工不缴费)。
  第五节 工伤保险
  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开始实施《余姚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参保对象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实施办法
  1999年6月,市政府颁发《余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保对象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开始实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制度。2000~2010年,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扩面指标考核体系,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第六节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缴费和待遇享受标准
  2003年4月,实施被征地人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和待遇标准按照余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分为3档:2010年缴费标准,一档60860万元、二档45530万元、三档29140万元。参保时,财政一次性补助每人6000元。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标准按参保时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2010年度月标准,一档440元、二档390元、三档340元。
  参保情况
  至2010年,全市参加各类养老保障(保险)的被征地人员12.14万名,其中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
  障的约8.18万名、5.88万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3.96万名。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中,60岁以上的占75%、50~60岁之间的占21%。
  第七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市政府颁发《余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对象为农业户籍、外出务工、经商和服兵役人员。投保年龄一般为18~60周岁。筹资方式为自我储蓄模式,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2007年12月,因颁布《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简称新农保),故停止办理新增业务。至2010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可选择退保;不退的,2010年8月自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007年12月,市政府颁布《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参加对象为农业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参加本养老保障,应取得余姚农业户籍满7年,政府政策性移民、婚嫁迁入的不受户籍满7年的限制;具有余姚户籍且暂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及未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待遇的农民均可参加。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也可选择按《余姚市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第八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2006年11月,市政府颁发《余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为非农户籍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农转非人员时间应满2年,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应满7年)。2009年12月,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余姚被列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12月,制定《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2010年4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农民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并轨,8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缴费标准与参保人数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8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缴费档次。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家庭人员按规定再给予一定的补贴。至2010年,参保人数为265511人。
  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2009年12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2010年7月,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享受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第九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农合制度
  2003年,余姚被确定为全省27个试点县(市、区)之一。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对象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外的余姚农业户籍的居民。
  补偿机制
  2010年,统筹区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到49%,封顶线由2009年的5万提高到8万,市内住院起付线按医院等级分别降至300、600和900元。机制进一步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增小病受惠定点医疗机构52家,累计达207家。至2010年,小病受惠机制幅度进一步提高,并延伸至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年,参合农民55万人,参合率达97.3%。
  第十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市政府颁发《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宁波市范围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双统筹。同年10月,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市外非农户
  籍中专或中职或技工学校学生、在余姚其他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册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住院)医疗保险的市外非农户籍学生和婴幼儿。2010年1月1日起,余姚户籍的被征地人员和承包地经营权长期流转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人员缴费
  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持有《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余姚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全额由市财政负担。2010年1月1日起,免缴人员范围扩大,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三老”(见本编第二章第二节《专项困难救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见本编第三章《社会福利》中的“无题序”)户中的被征地人员和承包地经营权长期流转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全额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节 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时间
  1994年9月,开始实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此后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上下浮动,标准随着本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最低工资内涵
  最低工资包括企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第二章 社会救助
  1988年后,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至2010年,基本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灾荒救助为基础,以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柱,以政府救助为主体,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救助相配套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分别实施
  1997年1月开始,根据《余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50元。10月,农村低保政策开始实施,低保标准为月人均25元。
  2000年6月,新的《余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颁布,同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9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月人均30元。
  2001年4月,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城镇每人每月由195元提高到225元,农村由30元提高到40元。低保救助金,平原乡镇由市、乡镇各半负担,山区片由市、乡镇按7:3的比例负担。
  2002年1月,开始实施《余姚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农村低保标准分档月人均分别为60元、100元。
  城乡统一实施
  2004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颁发《关于印发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低保办法整
  合城镇和农村低保制度,城镇居民低保标准调整为月人均250元;农村分3档,月人均分别为80元、100元、120元。此后,城乡联动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至2010年,城镇低保标准为月人均400元;农村分4档,月人均分别为140元、170元、200元、240元。
  第二节 专项困难救助
  特定对象救助
  1993年,1725名在乡“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获得定期定量生活困难救助,总金额59万元;对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较大的898户农村贫困户给予救助款15万元。1995年,对因病造成困难的980人安排救助款18万元,对临时困难的370人发放救助款8万元。1996年,对4230户、15229人安排救助款24万元,临时救助2460人次、26万元。1997年,救助1708户、4710人共20万元。1998年,对“三老”人员、城镇居民中的孤老残幼等10类定救对象1813人发放救助款150.5万元。2001年,5899名困难对象获得社会救助金123.3万元。2002年,对415户、806人安排救助款9万元,对124户临时困难户发放救助款18万元。2003年,慰问救助困难户6200多户,发放救助款140万元。2004年,慰问农村“三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8558户,发放救助款343.32万元;走访慰问困难对象25140
  户,发放救助款、救助物资总价值共1007.91万元。2005年,慰问农村“三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8564户,发放救助款597.59万元;救助临时困难对象232人,发放救助款17万元。2007年,救助困难对象2.90万人,发放救助款、救助物资总价值1500万元。同年,428个单位和188位党员领导干部与困难家庭结成对子,每个帮扶对象受助资金均在1000元以上。
  2008年,实施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制度,户籍人口女满65周岁、男满70周岁的老年人,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外,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生活补助金。2010年,标准提高到80元。
  提高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于1991年、1998年、1999年和2006年,4次分类提高标准。
  住房救助
  2004年起,对民政困难对象家庭进行住房救助。至2010年,共救助1336户、2137人,发放救助资金1249.72万元。
  医疗救助
  2005年开始,实施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等。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350万元,全市实际救助164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97.24万元。
  2006年,全年救助297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96.08万元。
  2007年,全年救助410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08.29万元。
  2008年,全年救助572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462.79万元。
  2009年,全年救助897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705.41万元。
  2010年,市政府办于2月20日出台《余姚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全市救助人次和支出资金增加较多,达到1242人次、共1256.07万元。
  2005~2010年,医疗救助共3582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025.87万元。
  教育救助
  2004年起,实施教育救助,救助对象为全日制学校的困难家庭子女。2004~2010年,共救助2733户、2756人次,发放救助资金995.7万元。
  第三节 灾荒救助
  市内救灾
  1990年秋季,遭9、12、15和17号台风袭击,受灾面积4.47万公顷,受灾人口8.5万人,倒塌房屋340间、损坏房屋670间,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市政府下拨救灾资金36万元、水泥80吨、红砖100万块。
  1991年,雪灾,为500户受灾群众提供救助款13万元。
  1993年,火灾烧毁民房138间,受灾群众80户、255人,提供救助款6万元、救助棉被95条。
  1994年,遭17号台风袭击,受灾面积3333公顷,受灾人口11.2万人,倒塌房屋216间,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6324万元,下拨救灾资金52万元。
  1996年,处理火灾33起,救助受灾群众68户、228人,提供救助款8万元;春、冬两次安排山区受灾群众救助款24万元,发放救助棉被500条,共救助4230户、15229人。
  1997年,遭11号台风袭击,倒塌房屋496间、损坏房屋400间,下拨救灾资金15万元;救助火灾户57户、176人,提供救助款6万元、救助棉被67条。
  1998年,市财政决定此年起按年度财政预算内支出的5%~10%作为救灾预算经费,市级安排预算60万元。
  1999年,共处理自然灾害8起、火灾16起,救助火灾户29户、89人,提供救助款13.2万元、救助棉
  被60条。
  2001年,对姚北因暴雨受灾的13户群众进行救助,下拨救灾资金17.5万元;救助火灾户47户、96人,提供救助款5.6万元。
  2002年,救助火灾6起,提供救助款8.3万元。
  2004年,遭14、22号台风袭击,下拨救灾资金45万元;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共收到99家单位的救灾捐款36.58万元;火灾救助29户,提供救助款7.16万元、救助棉被23条;下拨冬令救济、旱灾等救灾资金239万元,6400户、19200名受灾群众得到政府救助。
  2005年,9号和15号台风袭击,受灾人口13万人,倒塌、损坏房屋2319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下拨救灾资金135万元;火灾14起,提供救助款9.91万元、救助棉被65条。
  2006年,火灾救助23户,提供救助款10.5万元、救助棉被60条;下拨冬令救助金60万元,1500户、5000名受灾群众得到政府救助。
  2007年,因13号“韦帕”和16号“罗莎”台风袭击,受灾人数6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87亿元;市下拨救灾资金303万元,帮助解决群众灾后生活和生产自救。同年,火灾救助28户,提供救助款14.5万元、救助棉被60条。年初开展“避灾工程”建设,全市建立避灾中心65个,可容纳6000人。
  2008年,受雨雪冰冻灾害,受灾人员15万人,受损房屋500间,直接经济损失4000万元,下拨救灾资金575万元,帮助解决群众灾后生活和生产自救。同年,为解决低收入家庭无电视机问题,开展“彩虹行动”,向农村困难家庭捐赠电视机1100台。
  援外捐赠
  1991年,为安徽、江苏、浙北受灾地区捐款70万元;粮票7万千克。1994年,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27154件(条);捐款29万元。1996年向文成县捐衣被7.4万件(条)。1998年,向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地区捐款495.28万元、衣被606818件(条)及价值100万元的其他实物。1999年,为贫困地区捐衣被7.4万件(条)。2000年,向贵州地区捐赠衣被15.6万件(条)。2002年,再次向贵州地区捐赠衣被10万件(条)。2003年,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87442件(条)。2005年,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5万件(条)。2008年5月,为汶川地震开展赈灾募捐,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现金1816万元,帐篷、棉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类物资58080箱(件),折合人民币665万元,全部送往地震灾区。
  第四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站,年收容量300人。1991年,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的“三无”人员。1992年,收容遣送对象增加被拐卖妇女儿童。1994年,遣送越南籍被拐妇女3名。
  救助管理
  2003年7月23日,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同年,国家废止收容遣送制度,收容对象变为救助对象。
  2005年,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2009年,市救助管理站成为首批全国规范化救助管理机构。
  第五节 红十字会救助
  机构沿革
  1989年5月8日,成立市红十字会。2004年,西北街道阳明社区等5个社区成立红十字服务站。
  2005年3月和4月,分别成立医疗卫生和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确认36家医疗卫生单位和52家中小学校为市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2007年3月,成立首支由卫生系统70名团员组成的红十字宣传志愿服务队,坚持每周一次上街开展无偿献血和器官遗体、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服务。
  2010年,市红十字会由卫生局代管调整为由市政府直接联系,纳入群团管理。4月15日,市红十字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8月,首家企业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在舜宇集团成立。
  救灾
  1988年,市卫生局受上级红十字会委托,对当年受雪灾影响的四明山、梁弄和陆埠3个区的卫生保
  健站分别发放3900元、4100元和2000元的救灾款。2004年底,印度洋海域发生地震、海啸。2005年初,募集捐款95197.8元。2008年,汶川地震捐款788.31万元。2009年,台湾“莫拉克”台风灾害捐款5.9万元。2010年,海地地震捐款2.16万元、西南旱灾捐款3.01万元、青海玉树地震捐款59.29万元、舟曲泥石流灾害捐款6.2万元。
  救助
  2004年开始,每年春节前对大岚、四明山、梁弄、陆埠镇和鹿亭乡、梨洲街道等60户贫困家庭进行安排,每户发放600元慰问品,7年累计受益群众550户,发放物资金额33万元。每年的世界防治麻风日之前,组织人员携带物品慰问麻风病院的6位余姚籍病人。2004年5月给南雷里、舜北小区、下菱社区等120户群众送去每户价值300元的救助物资。2005年,接受宁波普利民金属品有限公司价值4.23万物品,同时组织其他物资,价值共10万元,赠送全市特困家庭、长青老年公寓、余姚友爱和爱心2所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共2000户(人)受助。2006年,组织价值6万元的物资救助社区困难居民2000户(人)。2007年,救助困难对象1500户(人),组织的物资价值达5万元。是年,由宁波划一马达有限公司采购价值41.5万元彩超1台赠送兰江街道卫生院,绍兴天瑞医疗器械公司捐赠人民医院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3999元。2010年,捐助21家乡镇、街道卫生院小型发电机各1台,价值3.15万元。救助陆埠振华民工学校60位困难学生每人价值300元的“爱心书包”。
  救护
  1993年开始,开展驾驶员应急救护培训,当年培训224人。至1995年,累计培训驾驶员653人。2005年开始,救护培训扩大到涉外企业员工。2005~2010年,合计培训红十字救护员1179人。
  器官遗体捐献
  1999年9月,鹿亭乡的郑传勇自愿捐献遗体,成为余姚遗体捐献的第一人。2004年,市红十字会成为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单位。2005年5月,西南街道敬老院的岑厚德成为余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第一人。此后,每年有居民自愿登记捐献遗体或角膜。其中2006年4人,2007年5人,2008年3人,2009年6人,2010年3人。2008年2月,兰江街道孙旭捐献遗体,成为余姚实施登记后捐献的第一人;3月,黄家埠村张国新捐献眼角膜,为余姚角膜捐献第一人。2010年1月30日,离休干部徐杏菊捐献遗体,个私业主吴联军捐献眼角膜。
  造血干细胞捐献
  2003年开始,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征集工作。2003~2004年,组织送志愿者赴宁波集中采样,2年共有48位志愿者加入造血干细胞捐献骨髓库。2005年,采供血点负责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
  作,当年53位市民志愿捐献登记并被采集血样入库。2006年,有152位市民被成功采样入库。2007~2010年,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登记、采样入库人数分别为73人、70人、75人和50人。2007年,艾莱依专卖店店主、丽水籍市民雷庆云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成为全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一人。2008年,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谢福源捐献成功,成为余姚籍居民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一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雷庆云、谢福源获2008年宁波市“人道、博爱、奉献”奖,并被授予浙江省第二届“红十字公益之星”“感动余姚新闻人物”等称号。
  第六节 市慈善总会救助
  善款募集
  “慈善一日捐”活动 1998年1月,市慈善总会成立。是年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有62个单位,109名个人参与捐款,收到善款364.35万元,之后每年都组织开展。至2010年,共有32.2万人次、8690个(次)单位参与这一活动,累计捐赠善款2.03亿元,有15万人次得到救助。
  慈善冠名基金 2004年,市慈善总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2004年有18家骨干企业与市慈善总会签订协议,协议规模1875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有11家。资金分年到位,年到位资金19万元。至2010年底,市慈善总会(分会)与企业设立的各类冠名慈善基金累计达到238家,协议基金规模2.16亿元,累计到位资金1.03亿元。
  村级慈善帮扶基金 2009年5月,建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至2010年,265个村、10个社区都建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基金规模1.36亿元,每年可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的救助资金800万元,实现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全覆盖。
  公益项目劝募基金 2004年,市慈善总会与市第三医院联合创办余姚慈善医院。2000年12月,投入资金35万元,在梁弄镇报贤小学内建造一座仁慈教育楼,建筑面积677平方米,于2001年8月交付使用。2009年,为临山、黄家埠镇校筹募资金3000万元帮助扩建校舍。1998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帮助公益项目755个,累计投入资金7879.8万元。
  慈善救助
  助医 1998~2010年,共有43846人次得到慈善助医治疗,救助资金3523.12万元。1998年开始,基本助医13800人次,每年享受500元医疗资助,累计资助690万元。精神康复资助9810人次,累计资助409万元。视盲复明受助贫困白内障患者307名,提供免费手术治疗,累计资助80万元。推出“慈惠童心”活动,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18人,累计资助27万元。资助前列腺增生患者手术治疗12人,累计资助6万元。对低保户大病医疗进行救助,最高补助6000元,共有400人次受助。
  助学 1998~2010年12月,共有36144人次贫困学生得到慈善助学,支出助学款2657.9万元。慈善助学小学生、初中生每人每学年300~50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大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5000元。2004~2010年,共有2000名大学生得到资助。一些企业家在市慈善总会定向设立助学基金。2006年“东方房产”助学基金资助贫困大学生20人,每人每年5000元,总额40万元,至大学毕业。2008年,“蔡宜雄”助学基金,每年选择10名考上重点学校的大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采用毕业后偿还的方式。2010年,宁波中宇房产公司在市职校创办爱心职高班,连招3年,免费让外来民工子弟学习数控技术,资助总额122万元。对16所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开展助学,统一发放校服,添置教学设备,累计投入善款140万元。
  助困 总会、分会两级慈善机构自建立至2010年,共有82694人(户)困难群众受惠,救助资金5135.4万元。21个乡镇街道兴办19个慈善爱心超市,发放爱心卡,让困难群众自行采购廉价的大米、食油等生活必需品。2009年,开展创业脱贫帮扶项目,21个乡镇、街道,帮助20户贫困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发放资金20万元。
  赈灾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共收到赈灾款4769万元,全部拨付给受灾地区。
  第七节 其他组织救助
  市职工帮困基金
  1990年后,成立市职工救急济难小组,建立职工帮困基金,实行困难职工档案和“特困证”制度,举办爱心超市,建立劳模资金和企业工会干部保障资金,开展金秋助学、道义助学等活动。至2010年,慰问困难职工(劳模)1.1万人(户),资助资金454万元,帮扶困难职工子女就学2373人次,资助资金224.67万元。
  巾帼志愿者帮扶协会
  2003年,成立巾帼志愿者帮扶协会,至2010年,帮扶233位大中小学生,发放助学金129.4万元。
  2008年,开始实施困难母亲疾病救助工程,至2010年,共向192名贫困妇女发放救助金29.8万元。
  党员困难互助基金会
  1991年6月,建立党员困难互助基金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捐资36万元,后每年用利息对困难党员进行补助。1992年,90%以上的党员积极参加党员困难互助基金捐款活动,累计捐款突破100万元,至年底,有9.2万元利息下拨到基层党组织,补助给生活困难的党员1311人次。1994年,党员对党员困难互助基金进行第三次续捐,共续捐60万元。至年底,已利用基金利息补助特困党员3284人次,金额达30万元。
  宁波太平洋慈善基金会
  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由台胞陆章铨发起创办。原始基金1000万元。至2010年,基金会总收入1706万元,救助总支出590万元,结余资金1110万元。主要救助内容为助学、困难家庭救助、助医等。
  第三章 社会福利
  1988年后,继续搞好城乡一体的“五保”(衣、食、住、医、葬5项保障)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也统一纳入到全市21个乡镇、街道的“五保”供养范围。1992年中期开始,各乡镇、街道开展新一轮的敬老院建设。至2010年,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福利制度。
  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人员。
  第一节 福利事业
  “五保”供养
  1989年8月,市第一所社会福利院竣工,同年年底有敬老院60家、入院老人867人。1990年,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达到年人均430元。1991年,有敬老院62家,入院率达58%,“五保”供养生活费年人均440元。1992年,敬老院由原来的62家合并至44家。1993年,“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入院“五保”年人均
  生活费700元,散居“五保”年人均500元。1994年,入院“五保”年人均生活费800元,散居“五保”为550元,山区乡镇“五保”增加每人每月10元的生活费。1995年,对全市农村“五保”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确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最低标准,入院“五保”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散居“五保”不低于840元。1996年,对1183名农村“五保”户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1997年,“五保”对象1359人,入院847人,集中供养率达62%,在院“五保”供养标准为年人均1500元,散居“五保”供养标准为年人均900元。1999年,22个乡镇、34家敬老院房屋面积25808平方米、床位1072张,入住847人,年人均生活费2362元。2002年,低塘、黄家埠、四明山镇新建敬老院,三七市、丈亭镇扩建改造敬老院。至年底,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共有床位1245张、入住老人997人。2003年,马渚、河姆渡镇新建、扩建敬老院。2004年,市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对市老年服务中心等进行改建和扩建,新增床位150张,“五保”对象1585人,入院1406人,集中供养率达89%。2005年,临山、陆埠镇和凤山街道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进行敬老院新建和扩建。2006年,梨洲、朗霞、阳明街道和泗门镇敬老院新建、改建完工,新增床位150张。是年,有“五保”供养人数1363人,全年供养资金达504万元。2008年,制定《余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余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分别按比例负担,取消村级负担,全年供养资金达724万元。2010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每年5900元提高至人均每年7288元。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共有床位3150张,“五保”供养人数1246人,全年供养资金达908万元,集中供养率达97%。21家老年人服务中心完成事业登记,市民政局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五保”供养工作先进集体。
  福利院
  1988年,筹建市综合性社会福利院。1990年,正式投入使用,原址位于康复路18号。内设儿童、老年保障部和福利院医务室,有床位80张。2006~2007年,投入福利彩票基金90万元对福利院进行装修。2009年,迁址到阳明街道畈周村丰山桥33号。
  长青老人公寓
  地处北滨江路,是一家集生活、医疗、康复、心理护理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养老机构。1998年由市政府投资兴建,一期工程投入550万元,设54个房间、108张床位。2000年10月投用。2010年,公寓床位增至230张,床位入住率保持在98%~100%,护理老人比例达82%,平均年龄为86.4岁。
  第二节 福利企业
  残疾人安置
  福利企业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享受国家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1987年,有福利企业96家,职工4295人,其中残疾职工1611人。1990年增至103家,获得减免税扶持482万元。1992年有113家福利企业,就业职工6200人,其中安置残疾职工2600人。1993年,福利企业产值4.7亿元,创利润(含免税)3200万元。1994年,福利企业就业职工6900人,其中安置4残人员2900人。是年,乡镇福利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1995年,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余姚无线电二厂委托市化棉总厂管理。1996~1999年,市民政局所属福利企业进行转制,市民政局与所属或从属的企业全部办理脱钩手续。2000年后,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职能逐步转到福利企业资质管理、保障残疾人员就业和保护残疾职工权益上来。2005年,所有福利企业全面落实残疾人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保险。2010年,全市福利企业职工6607人,其中残疾人2215人。
  福利资金提取
  1996~1999年期间,在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65所敬老院建设。1996年,建立市级社会福利发展基金。
  第三节 福利募捐
  福利奖券
  1989年10月,开展第一次有奖募捐活动,共销售20万元,筹集市社会福利资金4.2万元。1991年,销售40万元,筹集市本级公益金8.4万元。1992年,销售106万元,提取市本级公益金22.26万元。1993年,销售200万元,提取市本级公益金42万元。
  福利彩票
  1995年开始,中国社会福利奖券更名为中国福利彩票。
  1996年5月18~20日,600万元大奖组销售活动在原江南中学操场举行,3天共销售福利彩票600
  万元,筹集市本级社会福利资金126万元,其中投入市长青老人公寓建设90万元、市福利院老年人食堂和活动室建设25万元。1999年9月3~6日,在市汽车西站广场组织3900万元中国福利彩票和500万元“浙江风采”彩票的发行销售,创造年销售大奖组福利彩票4400万元的最高纪录。2000年9月、2001年9月和2003年9月,在玉立路开阔地段分别完成中国福利彩票大奖组销售1650万元、1600万元和2226万元。先后5次销售、发行大奖组福利彩票1亿多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2200万元。2003年6月1日,全市引进31台投注机安装完毕,至年底,销售电脑彩票230万元。2007年,增加“中福在线”视频彩票和网点即开型刮刮乐彩票,2007~2010年底,4年共销售视频彩票4642万元和刮刮乐彩票6300万元。
  第四章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的主要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以及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
  第一节 优待
  优待金
  1988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每户(人)为381元。1989年,有义务兵家属1759户,户均优待金达到593元。1992年,户均优待金为720元,全市共发放优待金125.8万元。1989~1992年,优待金标准连续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70%。2010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提高到每户(人)11300元,入伍在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3倍,即2010年西藏义务兵每年每户(人)33900元,入伍在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等边疆5省区部队的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每年标准的1.5倍,即优待金为每年每户(人)16950元。1988~2010年,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共40796户(人),发放优待金11276万元。
  1988~2004年,对“三属”和在乡伤残(含失业伤残军人)、在乡复员、精简复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也发放优待金,全市共发放25567人次,资金支出总额为3100万余元。2005年后将优待金与抚恤定补金合并,按月发放。
  2007年,建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定额补助政策,优待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发放(发放2年)。2009年,建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定向招收的士官奖励政策,发给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金(入伍当年和次年各发1万元)。对立功获奖的给予奖励。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当年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金。
  优待金经费支出
  1988年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村提留及乡镇统筹中解决。1988年开始推广乡镇统筹。1996年制定《余姚市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办法》及《实施细则》,实行义务兵优待金全市统筹,由市和乡镇、街道财政按7:3的比例分级承担。从2002年起,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财政全额拨款,每年在上年度的基础上提高5%,并据此测算当年优待金标准,取消义务兵优待金的社会统筹。
  “爱心献功臣”行动
  1999年1月,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看病难问题,至年底为96户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修缮建房补助资金100万元。2000年,解决89户重点优扶对象的住房难问题,补助资金53万元,是年,余姚获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2001年,解决65户住房问题,补助资金36万元。3年内共帮助重点优抚对象修缮建房250户,补助资金200万元。
  第二节 抚恤补助
  “三属”抚恤
  1998年前,有烈士遗属68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人、病故军人遗属15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是173元、163元、133元。1999年之后,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212元、175元。2010年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非农户口1343元,农村户口1216元;非农户口1280元,农村户口1152元;非农户口1152元,农村户口1024元。2008年,根据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无生活费来源的37名烈士子女享受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
  伤残抚恤
  1988年,市伤残军人评定残废等级,依其残废轻重和工作能力大小,分为6个等级,抚恤标准根据
  评定的残废等级而定。2003年,原领取保健金的116名下岗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2004年10月,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市政府对评残范围做出相应调整,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1—10级。根据致残性质,分因战、因公、因病3类。取消抚恤金与保健金的区别,统称为抚恤金。2007年1月,对患精神病的退役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共有34名6~4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军人定期抚恤待遇。2010年,在乡残疾军人227人,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最高的2812元,护理费每人每月1172元,最低的每人每月830元;在职残疾军人121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最高的28690元,最低的每人每年2730元。伤残军人的伤残证件于1990年、2005年两次换发,换发伤残军人证件730人次,换发率100%。
  定期补助
  1988年,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享受月定期补助,共2916人,月人均补助20元,到1996年提高到90元。定期补助金标准自1988~2003年先后作过7次调整。2004年起,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按比例给予调整。2007年8月,再次调高补助标准,享受定期补助人员288名。
  医疗补助
  2002年9月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为:“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
  从2002年7月起到2010年底,享受医疗补助4295人次,医疗费支出总额854万元。2003年3月,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1343本,在市医保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给予优惠。
  第三节 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8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继续执行老办法,即通过分配方式进入地方干部队伍,安置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军转干部一般均安置到行政机关。
  1988~2010年,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427名,其中团级正职11名。
  城镇兵安置
  1988年后,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志愿兵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依法安置。1998年开始,市政府积极鼓励符合统一安置条件的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市安置办审批同意,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3年的1.8万元,4年的2.1万元,5年及以
  上的2.4万元,当年共有17位城镇退役士兵和1位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共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5.4万元。1999年有31人选择自谋职业。
  2003年起,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进行改革,实行“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方式,不再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每人6万元,超10年的每增1年军龄加2000元。2006年,补助金基数调整为6.6万元。2008年,调整为8万元,每增1年军龄加5000元。2003~2010年,共接收转业士官52人,其中13人由政府安置(3人因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被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农村兵安置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农村籍退伍兵,回原籍参加生产劳动。2008年,建立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制度,服役满两年的农村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补助金待遇,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对超期服役的每增加1年军龄再增发1000元。3年共发放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620万元。
  1999~2001年,退伍安置工作连续3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县(市、区)。
  第四节 军干所和光荣院
  军干所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干所),始建于1985年,主要工作任务是接收军队移交政府安
  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至2010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9名。其中,抗日战争期间入伍的8人、解放战争期间入伍的3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8人。
  光荣院
  前身是县烈属养老院。1986年,改称为市光荣院。至2010年,先后接收孤老优抚对象102名,其中烈属43人、残废军人11人、复员军人43人、退伍军人4人、病退军人1人,其他在院老人12位。
  1995年8月,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文明光荣院。

知识出处

余姚市志1988-2010

《余姚市志1988-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情况,突出了浙江省余姚市1988-2010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全志分为概述、大事记、建置、地质、地理、人口、城乡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环境保护、水利、交通、邮政等48篇。

阅读

相关地名

余姚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