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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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4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6.4
页数: 7
页码: 878-884
摘要: 民国16年(1927)后,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作为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司法依据。
关键词: 丽水市 刑事审判

内容

北洋政府时期(民国元年4月至17年6月,1912.4—1928.6)审理刑事案件,沿用清朝的《大清新刑律》《暂行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律条理案。民国16年(1927)后,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作为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司法依据。
  民国21年(1932)10月2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并公布《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组织法规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推事一人独任行之,但案件重大者得以三人之合议行之。”“合议审判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时以庭员中资深者充之。”“独任审判即以该推事行审判长之职权。”法院内只有推事才有审判权。
  民国24年(1935)1月1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所谓新刑法。对所谓“内乱罪”“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等“危害极大”者,皆规定了惩罚“预备犯”“未遂犯”和“阴谋犯”的条款。与新刑法同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分9编共560条,它肆意限制和剥夺被害人
  2010年11月30日,莲都区法院一审审结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案件
  的自诉权利,确认武断专行的诉讼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和审判官可以自由取舍证据,任意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还赋予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极大的侦査权力。
  民国17年(1928)12月最高法院颁布《共产党人自首法》。民国20年(1931)1月3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民国25年(1936)2月2日颁布《维持治安紧急办法》,作为镇压日益高涨的抗日爱国运动的“法典”。民国26年(1937)9月4日公布《修正危害民国治罪法》,刑罚比以前普遍加重。10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非常时期处理刑事案件暂行办法》。民国33年(1944)1月12日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民国36年(1947)12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同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这些法令和法规,极力加重刑罚和扩大死刑范围,实际上是对中国共产党人、进步人士以及广大革命人民实行残酷镇压和迫害的工具。
  为了对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进行任意逮捕、拘禁甚至杀害,民国37年(1948)4月《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公布,接着在各省专门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庭),可以任意秘密进行审判,完全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滥用刑罚、残杀无辜。民国37年 (1948)5月6日,行政院第2285号训令指出:“距离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较远辖区内之共匪案件,有急速侦查必要者,基于检察一体之原则,得由当地检察官开始侦查及必要之处理。”
  丽水县属于较远辖区,丽水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只要认为是“有急速侦查处理必要之共匪案件”即可进行侦查和处理,故每月都须向杭州高等特种刑事法庭汇报特种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仅据民国35年(1946)和民国37年(1948)这两年的统计,受理的特种刑事案件就达594件,民国36年(1947)10月至民国37年(1948)12月的一年多时间中,以“共匪”罪名被羁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的特种刑事犯就有60人。民国38年(1949)1月至3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丽水分院)授权代办“特种刑事案件”,收案113件,其中不起诉28件,裁判45件,未决50件,扣押人犯均关押在丽水地方法院看守所及监狱内,有些人在丽水解放前夕,根据“非常时期疏通监犯临时办法”和“已决政治犯交保释放应注意事项”的规定而交保释放。
  在白色恐怖的岁月,丽水县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惨遭无故逮捕、拘禁和杀害。民国24年(1935)6月,梁光贤、汪陈俊、供坛=、供如飞等,奉命回曳岭建立了一支20余人的武装游击队,与反动势力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但由于叛徒出卖,被俘后关入宣平县监狱,梁光贤、汪陈俊、李炳荣、涂宝新、邵平等先后被判刑杀害。中华苏维埃中央候补委员,浙西南特委书记黄富武在民国24年(1935)10月30日因身负重伤被捕,押送到丽水监狱,同年12月12日,被绑赴大水门外溪滩英勇就义,时年28岁。民国38年(1949年9月30日止)4月初,松阳县副县长王桂五在战斗中被俘后,在丽水海潮被杀害。
  1950—1979年,丽水县法院审结的10299件刑事案件中有反革命案件3397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数的32.98%。
  1950年10月,全县开展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县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及4个分庭,专门受理破坏土地改革的反革命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反革命分子。
  在“镇反”运动中,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均由有关区、镇、乡政府所在地开庭审理,召开群众大会控诉罪行,公开宣判。在“镇反”“土改”运动中,人民法2009年12月4日,莲都法院在中山街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庭召开各种控诉、宣判大会100余次,接受教育的群众达16万余人次。与此同时, 审结其他各类刑事案件240件240人。
  1952年,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审结贪污、偷漏国税案件64件64人,还审结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各类刑事案件442件442人,共506件506人。
  1953—1957年,审理反革命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3912件3912人。
  1958年,执行少捕多管、大改造和“现行从严、抗拒从严、再犯从严;历史从宽、坦白从宽、从犯从宽”的方针,由于内部肃反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及党的指导方针失误,宁“左”勿“右”,审判案件高指标(每人每月结案40件)、搞突击(大干猛干70天,出现了人均月结案73.7件),错捕错判部分人,刑事案件激增,审结案件1815件1815人,为历年刑事案件审结数量之最。
  1959年,贯彻少捕少杀、管制也要少的“三少”和“依法长判”的政策,结合整厂、整社,以安全运动为纲,大搞安全防范,案件大幅度下降,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83件,比1958年下降74.3%。
  1960—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国家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群众生活蒙受影响,反革命破坏及盗窃等犯罪活动猖獗。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刑事犯罪分子1203名。
  1963—1966年,继续贯彻党的“八字”方针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法院依照党的“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四年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8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8件),刑事案件显著减少。1967年1月,开展“文化大革命”,法院正常工作和审判活动处于停滞状态。1968年8月至1972年,法院机构被撤并,刑事审判职能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和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取代,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8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就有130件(1979年复査属冤假错案占87%)。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革命集团后至1979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2件227人。在此期间,依法审理了毛、田、李等帮派骨干分子在“文化大革命”中,趁乱夺权,趁机作恶,大肆“打砸抢”、挑动武斗、进行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28件30人。1978年12月后,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改判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走上有法可依轨道。1983年8月至1986年,在“严打”期间,从重从快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92件632人,其中盗窃犯罪187人,占29.58%;流氓犯罪59人,占9.33%;强奸犯罪48人,占7.59%,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能作用。在此期间,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先后召开较大规模宣判大会23次,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流氓、盗窃等犯罪分子163人,进行公开宣判,从严惩处。参加旁听群众30300人,印发布告2次1500张。1986年6月,丽水市开展以反盗窃斗争为重点的“严打”第三战役第一仗。1987—1990年,继续贯彻“严打”,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了“打流氓、打盗窃、促防范”“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打流串、禁赌博”“集中打击”等专项斗争,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93件1056人。
  1989年8月25日,区法院在市公安局看守所召开宽严宣判大会,对盛某等4名罪犯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对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并有立功表现的张某免予刑事处分。到9月27日止,在押的184名人犯中有76人(次)坦白交代,检举揭发犯罪线索84起,经查证核实9件(其中大案1件)。12月16日,地、市两级法院在人民广场联合召开宣判大会,参加大会的群众达25000多人。
  1991年,在量刑上坚持宽严相济,对集团犯罪,七类犯罪,重大盗窃犯、累犯、惯犯、流串犯等,依法从重惩处。对从犯、少年犯、偶犯、过失犯等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召开宣判会7次,旁听群众47500多人,印发布告3期1350份。1992年,开展“三打一禁”,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4件341人,其中公诉案件148件235人,自诉案件73件103人,减刑、假释案件3件3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宣判案件16件32人,参加群众26300人,印发布告2期750份。1993年,开展“三打一禁”斗争,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38件3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120人)。在5月至9月的“三打一禁”斗争中,共审结65件98人,其中团伙犯罪9件26人,车匪路霸犯罪10件26人,卖淫嫖娼案件4件4人。全年召开宣判会3次12件25人,旁听群众达99000人。1994年,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3件420人。对曾在丽水城关作恶一时,社会反响强烈的“灯塔帮”“厦河门帮”两个重大流氓团伙20余名骨干成员予以严惩。1996年,少年刑事审判庭首次运用新刑诉法的规定,组织了一次少年案件控辩式的庭审,依法对被告人杨某、黄某(均系未成年人)盗窃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处理。1997年,相继审理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如原地区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曹某的承包工程受贿案,程某和赵某的商业受贿案,陈某挪用公司资金放贷案,均予以从严惩处。
  2001年,组织审理原地区农药厂厂长叶某、原浙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某、原飞雁羽绒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麻某、原丽水市制革厂厂长吴某及罗马大厦卢某等经济犯罪案件。4月22日至7月25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3件187人,其中属“严打整顿”犯罪的37件88人,平均审理时间为15.5天。
  2003年,继续突出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合同诈骗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此外,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审理了一些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特点,做到审前阶段法制教育,庭审阶段认罪教育,宣判阶段服法教育,改造阶段改过自新的“四个环节教育”,并充分发挥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作用。
  2004年,当庭宣判率达97.4%,突出“快审快结”,公诉案件平均审限为11.4天;注意把好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选择典型案件在被告人所在乡村进行公开宣判。
  2005年,重点打击了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和流氓犯罪,始终突出“快审快结”,公诉案件平均审限为13.5天,当庭宣判率达90.24%。全年审结青少年犯罪319人,占总数的47.68%。
  2006年,审结祝某等7人“中华新青年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蓝某等12人串通投票案和许某等32人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加强对刑事附带民带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细致的工作,刑事附事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调解率达90%以上。
  2007年,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余某等24名被告人贩卖毒品、聚众斗殴、窝藏案。特别是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个人、单位近700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60亿元。
  2008年,在办结的刑事案件中,盗窃犯罪达317件,占44.65%,其次为交通肇事犯罪70件,占9.86%。审结如汤某等10名被告人抢劫案等“两抢”案件42件。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重点
  2010年6月24日,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聘请8名社会调查员
  2009年6月10日,莲都法院在括苍中学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审结此类案件17件,如徐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17件,如被告人白某、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涉及犯罪金额近2500万元。
  2009年,严厉打击抢劫、盗窃、毒品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共审结抢劫案件21件60人、盗窃案件231件408人、毒品犯罪案件31件65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11人。依法审结被告人单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其中单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人民币6280万元,造成4283.92万元未归还,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61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率为27.87%。
  2010年,积极参与全区打黑除恶活动,推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15类案件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和均衡。同时,认真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严把案件证据关。严厉打击涉众型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审结三人以上犯罪案件90件505人。率先推行《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的办法》,公开聘请8名社会调查员,协助法院开展调查、帮教等工作。
  1950-2010年莲都区审结刑事案件统计表
  表22-5-4续表22-5-4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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