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价格监督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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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1192002022000128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价格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26.2
页数: 4
页码: 680
摘要: 专项检查专项检査是针对各个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有全国组织的,也有全省组织的,每年都有几个专项,先后组织开展电力、石油、化工、钢材、化肥、农药、粮食、棉花、蚕茧等商品价格的专项检查;20世纪90年代,出现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况,先后开展了工商、公安、交警、土管、城建、交通、医疗、中小学收费、劳动人事、环保质检、涉农价格收费、涉企价格收费等专项检查。
关键词: 价格监督 检查

内容

1977年7月22~29日,省计委和省商业厅联合召开全省物价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领导对物价问题的重要指示和国家计委、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物价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研究全面开展物价检查整顿问题。1979年9月,省革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要求各地坚决刹住擅自调价,降低质量,变相涨价和滥收费用等歪风,严肃物价纪律。1980年2月11日,省政府颁发《关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使处理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有章可循。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价格行政执法体系形成的开始。该条例明确“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机构”。随后在1984年,设立丽水县物价检查所, 组建一支专业物价检查队伍。检查机构的建立,使物价检查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物价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和手段主要是物价大检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1985年至1997年,连续13次组织全市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三查”)。这种形式检查规格高、声势大、范围广、阻力小。其做法是每年的九十月开始到翌年春节前,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先全面自查,后重点检查。前后共分为宣传发动,自査自报,重点检査,处理整改等4个阶段。大检查期间,注重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报道大检查的进展和成效;对一些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或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物价检査所还通过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根据国务院通知,自1998年起,停止每年一度的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项检查监督工作,转为正常的常规检查。
  专项检查专项检査是针对各个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有全国组织的,也有全省组织的,每年都有几个专项,先后组织开展电力、石油、化工、钢材、化肥、农药、粮食、棉花、蚕茧等商品价格的专项检查;20世纪90年代,出现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况,先后开展了工商、公安、交警、土管、城建、交通、医疗、中小学收费、劳动人事、环保质检、涉农价格收费、涉企价格收费等专项检查。
  节日市场检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四大节日期间,都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其目的是维护良好的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主要任务是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重点是围绕“食、住、行、游、购、娱”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时期市场价格的特点和价格举报热点问题,确定重点检查的范围。2005年9月,省物价局制定《节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制度》,节日检查逐渐制度化。
  经常性检查一般是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检查。通过检查主要是制止擅自提价、乱涨价、乱收费、短斤少两等违纪行为和明码标价问题。检查发现问题,除依法作出处理外,主要是对被查单位进行价格政策和法律规范方面的宣传、教育,帮助其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在《价格法》颁布实施后,经常性检査转向从价格举报中心获取信息进行査处。
  若干年莲都区物价检查所价格检查数据一览
  表16-5-5单位:万元续表16—5—5
  职工物价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7月,丽水市物价局和市总工会等六部门发出《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通告》,9月,成立丽水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下设3个分站,20个监督小组,180名监督员。1989年,市监督总站被评为丽水地区先进职工物价监督总站。1990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举行丽水市物价检查所委托丽水市职工价格计量监督总站,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委托书签字仪式。1995年,鉴于该组织法律地位和经费等原因,职工物价监督站完成历史使命。几年来,共出动检查1.03万人次,查处违纪行为4484件,经济制裁总额3.23万元, 收缴失准秤642支,为群众复秤3.17万次。
  乡镇物价管理1996年,聘请农村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为物价助理员,协助农村的物价管理,维护农村物价的稳定。1997年4月,在全市配备乡镇物价助理员,由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担任。12月设立碧湖、丽云两个乡镇物价监督管理站,人员由当地政府选配。通过委托职权、培训人员、建立制度、明确任务,使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2003年,根据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共建立价格监督站22个,聘请价格监督员428名,初步形成了区、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2007年,对农村价格监督站及价格监督员进行了调整,价格监督站调整为12个,价格监督员调整为308名。
  共青团物价监督1997年12月,成立市共青团物价监督大队,进一步完善和活跃青年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物价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对价格的监督和明码标价的推动作用。成员由市直各单位的共青团员组成。
  “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是全国实行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活动。1986年,首次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比,评出中山街百货商店等7个商店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1992年,在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医药五个系统开展“物价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出丽水市工业品贸易中心等20个单位为1992年度“物价信得过单位”。此后双信评比活动由市区两家统一开展,莲都区不再单独评比。
  价格举报
  1998年以前,没有专门的价格举报受理机构,群众价格投诉举报都由职工物价监督站或物价监督管理站以及市物价检查所受理。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国家计委于1998年9月发布了《价格举报工作规定》。2001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4号令颁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年12月制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12358”。
  1992-2009年莲都区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情况一览
  表16—5—6

知识出处

丽水市莲都区志

《丽水市莲都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丽水市莲都区志编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记叙莲都区自然和社会基本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力求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本志记述年限上起事物之发端,下迄2010年底。为保持某些事件的连续性,反映事物发生、发展全过程,方便读者查阅有关资料,有些内容如低丘缓坡开发、丽水国际摄影文化 节、古堰画乡建设专记等,记叙时间予以下延。 本志记述中的莲都区(丽水县、市)地域范围,除人物传外,均以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范围为界,本志中莲都区(丽水县、市)统计数据均为当时莲都区(丽水县、市)所辖地 域范围的数据。 本志按志书体例要求设计篇目,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志为主体,编、章、节、目结构。横陈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纵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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