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前,农村土地制度属封建土地所有制。丽水县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三个阶层1529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12%;占有土地2787.30公顷,占土地总数37.87%。雇农、贫农、中农三个阶层26793户,占总户数的89.64%;占有土地4003.72公顷,占土地总数的54.4%。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为贫农人均占有土地的23.93倍,为雇农的56.26倍。其主要剥削形式分租佃、地租和高利贷三种。
租佃包括:定租,即死租制和包租制,在契约中订定一定租额,遇灾歉收,以实际量与地主按成折分,不论歉收丰收佃户均须按契约所定数量纳租;分租,即活租制,契约中不定租额,以实际收成与地主按二八、三七、四六成或对折分,以对折分为普遍;典租,亦名押田,一定的典押期,期内土地使用权归承典人,一般分为小典与大典两种,小典多以一年为期,预收租谷若干成数,即典金,来年归承典佃户耕种,不再交租,而大典又名“卖活契”,常以5—10年为期,到期不赎,即为卖绝,承典人找田价之不足数;押租,即押金制,俗谓“垫底”,是地主要求佃户对田租负责,所交纳的保证金多少以租额为标准;私租,即转租,佃户承租后,将其一部分转租他人,租额维持或略高于原额。
地租,分钱租、物租,以物划算的钱租及力租等。抗战前,物价平稳时,地主多用钱租。抗日战争后,币制贬值,钱租为物租代替。佃户每年以一定时间替地主做工,不收工资,以代田租的叫力租。地租数量与年产量有关,一般上等良田每年每亩约需交谷3担(每担143市斤),普通田,每亩交2担,较差田交谷100斤,山垄田每亩交80斤左右。
高利贷形式有:借粮,即借生谷,在青黄不接时借粮,秋后归还,要50%利息,有的60—80%,甚至“对合利”100斤还200斤;折实贷款,即在收获前贷放货币,以实物低于市价一二成的价合成实物,秋后以实物加利归还;借银租,即债主放款与债务人订立借约,规定每年交谷或桐油若干为利息,期满还本清债。
此外,还有放青苗、放桐租等。
民国16年(1927),浙江省国民党党政联席会议发表政纲,将“二五减租”列为施政之一,后又颁布《佃农缴租章程》。初,仅在西乡、南乡实行过。至抗战时期,始普遍推行。
1949年5月,丽水县人民民主政府建立后,在农村实行减租减息,业佃按规定议租。
1950年6月,中共丽水地委在丽水县海潮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发动群众,对地主进行说理斗争,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10月,在碧湖区同心乡和九龙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12月始,各乡先后进行土地改革。至1951年3月,全县50个乡镇以及城区土改任务完成,4月检查总结。1952年3月,完成检查土改整籍发证工作。土改中,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全县农村(城区土改由地委领导)没收征收土地5442公顷,没收耕牛636头、房屋4638间、农具7945件、粮食61662千克,得益户18919户,占全县总户数70.6%。城区18个行政街5113户,21201人,其中地主123户,512人;工商业中占有土地出租131户,781人;小土地出租者942户,3278人;富农6户,27人;其他农民1611户,5513人;无土地工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纯工商业者2300户,11090人。土改中没收土地90.98公顷,征收土地150.04公顷,计241.01公顷,没收耕牛11.5头,农具313件。
曳岭区土改时属宣平县,1950年10月,在崇义乡开展土地改革试点,12月全区开展,1951年1月底结束。全区总田亩1338.63公顷。土改中没收地主田571.91公顷,征收田670.52公顷(其中祭田、学田等571.71公顷),没收耕牛83头、农具2191件、房屋656间、粮食8654.5千克、其他杂物6325件。得益户3416户,占总农户的74.83%。
1951年6月丽水县各阶层土改前后土地占有情况统计
表8-3-1
说明:数据不包括城区和曳岭区
第二节互助合作
互助组1949年底,城区六分会生产委员吴炳川串联缪章余、秦畲客、孙克勤、邓锡章等4户农民,组成武举弄5户生产小组,为丽水县第一个互助组。缪章余任组长,劳力6个,田1.11公顷,地0.41公顷,采取变工互助办法进行生产。后,县委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原则,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互助合作经历由少到多,由临时季节性到常年性、由松散到稳定的过程。
临时季节性互助组,有一定组织形式及简单劳力分工,农忙互助,农闲散,以工调工,没有严格的等价交换,没有全面的计划和民主管理制度。
常年互助组,成员较固定,常年互助,民主管理,男女同工同酬,有全年生产计划,采用评工记分办法,劳动力统一使用,有少量副业、公有财产和公积金。
1951年春,在大生产运动中组织109个季节互助组,到秋后剩下4个(南明区邓春柳、沈瑞连,江南区叶开兴、凤山区林国璋)。至是年底,经发展、整顿,有12个互助组。
1952年3月,县农民代表会召开。4月丽水县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总结上年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到年底有1852个互助组,10901户,占总农户的31.7%。1953年底,全县有2230个互助组,占总农户的53.9%,大多为常年互助组。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3月,丽水县委确定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方针:“大力发展和巩固提高并重。”5月初,始试办海潮乡后甫村胡乃沛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南明区富岭乡黎明农业生产合作社。胡乃沛社,13户54人,其中贫农8户、中农5户。入社水田94.7亩,租入12亩,当年,亩产458.25斤,比1952年增产8.63%。分红时,扣留总产20%为成本,纯收入中劳动分红占54%,固定地租占42%,公积金占4%。黎明社前身为县一等模范互助组——雷云康互助组,办社时有社员12户(畲族8户,汉族4户),42人,其中中农1户,贫农11户,有田90.75亩,地14亩,当年受旱,秋收减产26%,分红时,扣留总产25%为成本,纯收入中劳动分红占55%,固定地租占40%,公积金占5%。
1954年春,又办12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批合作社实行田地入社,所有权仍属农户,并按田地好坏分红。秋收后,绝大部分增产、增收。是年冬,全县有初级社279个,其中有一部分自发社,入社农户6695户。1955年春,不少社员要求退社。
1955年5月,县委执行省委“全力巩固、坚持收缩”方针,逐步开展巩固和收缩工作。7月底,有10个农业社转为互助组,有308户分别从83个农业社中退出,转组退社465户,占入社农户的6%。9月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指示,批判“坚决收缩”方针,合作化动动速度加快。到年底,全县有初级农业合作社704个,入社农户19204户,占总农户的57.15%。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12月,始试办海潮乡后甫、雅溪区益民、江南区河边金、南明区黎明4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改生产资料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加强社内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实行按定额记工分,试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本)责任制。
1956年,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普遍进行“升级并社”,高级社发展。由于办社时间匆促,一部分社政策处理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和财务账目不清,部分社员收入减少,不少社员闹退社。丽水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建立包工包产包肥和超产奖励生产责任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巩固和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年,全县有高级社183个,入社农户31390户,占总农户的93.22%,初级社26个,入社1354户,合计209个社、32744户,占总农户的97.24%。是年秋旱,多数减产, 口粮不足,秋后至次年2月间,有3314户提出退社。1957年春季,开展整社工作,4月建立“三包”责任制的有170个社。至1957年7月,全县有农业生产合作社189个(初级社1个),参加高级社农户占总户数的98.5%。
若干年丽水县农业互助合作发展情况一览
表8-3-2
第三节人民公社
1958年9月,丽水县以区为单位建立人民公社,乡为管理区,原高级社或行政村为生产队,下设若干生产小队。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体制,是月下旬,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城关人民公社成立。公社由原城关镇、丽东乡、水东乡、联城乡的农业社和银岭乡的两个农业社组成,共38个农业社,9个手工业社,83个合作商店和8个居民委员会,12620户,48860人,田2173.67公顷、旱地295.47公顷、山4815.13公顷。至10月初,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原有46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为城关、信孝、雅溪、曳岭、碧湖、丽云、云和、梅源等8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无代价地调拨生产资料、实行非现金结算,以公社为单位,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建立班、排、连、营组织,统一调配劳力,搞大兵团作战,建公共食堂、幼儿班、托儿班,取消自留地,实行供给制。
1959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纠正“一平二调”(把公社生产队穷富拉平;劳力、财物统一无偿调拨),整顿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全县共有8个公社确定386个基本核算单位,2078个生产小队,进行算账退赔、政策兑现,贯彻“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坚持“三包一奖”责任制并恢复自留地。
1960年1月以后,在“大跃进”“反右倾”的形势下,大办工业、大办水利、大办养猪场等,又无偿调用劳动力、房屋、物资,提出从基本队所有制向基本社所有制过渡,重新刮起“共产风”。不少地方发生饥荒,有的地方饿死人。8月,县抽调大批干部加强农业第一线,大办农业,大办粮食。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人民公社规模从一区一社改为一乡一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同时开展算账退赔,纠正公社生产队之间穷富拉平,劳力、财物无偿调拨的“一平二调”错误。停办公共食堂,恢复社员私人养猪,划分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开荒扩种和搞家庭副业,农村经济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在“大跃进”中建的一批水库、电站和工厂,也在工农业生产中发挥效益。
1961年,建立“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实行评工记分、按劳付酬。不久,又对包产到户(组)进行批判。是年9月,全县(包括云和、景宁)调整为74个公社,平均每社1144.1户。公社化后,1958年至1961年6月,部分地区发生病、饿、流、荒现象。
1962年2月,改变公社和大队统一核算制度,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强调等价交换,按劳分配,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4月,原云和、景宁地域析出置云和县,丽水有31个公社,332个生产大队,1990个生产队。
1968年4月起,全县200多人参加丽水地区组织的赴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参观学习。接着,全县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小(一)型以上水库,以及植树造林等,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但有些地方出现“左”的倾向,批判“工分挂帅”,推行“政治评分”,“并队升级”,搞所谓“穷过渡”。
1969年春,全县350个大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有44个。至1970年春,有55个大队升级并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后,原生产队的耕牛、农具、公共积累、储备粮、生产资金等统一归大队所有,没收社员自留地,不允许社员有家庭副业。1971年,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纠正“升级并队”,仍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1972年,全县实行按底分活评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评工记分办法。1975年11月,地、县组织农业学大寨工作队,分赴农村搞农田基本建设。1977年3—4月,地、县组织工作队下基层开展农业学大寨。12月,地委主要领导到丽水县平原公社办公。地区机关干部到农村进一步开展农业学大寨。是年,又有7个大队实行大队核算。有些地方曾推行“四定”(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定时间)、“一奖”(超额奖励)生产责任制。
1984年,全部恢复乡、村建制,建立乡经济联社。
第四节家庭承包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8月底,多数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小段包工,按定额计酬,部分生产队包产到组,少数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干到户。9月,中共中央文件提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其时,县委认为丽水不属“三靠”地区,制止包产到户,分“小小队”。
198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81)14号文件下发。10月,县委总结区、社两级党委61个责任制试点经验,提出“无论实行何种责任制,都应宜统则统,宜包则包”,对搞“双包”到户的队,强调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合同管理。11月,全县362个生产大队,2651个生产队,分组作业联产计酬的生产队127个,统一经营,联产到劳的204个队,“双包”到户的2217个队。1982年1月后,联产责任制进一步发展。4月底,全县有2658个生产队,建立各种联产责任制的队占99.6%,其中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占92%。
1983—1984年,加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和完善工作。除大田联产责任制外,经特产、林、牧、副、渔以及农村经济其他领域也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期普遍延长到15年以上。
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农业税由实物税改为现金税,陆续放开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多种经营有新发展,农村经济联合体以及各类专业户迅速发展。是年,有各类专业户14357户,占总农户数23.3%,其中种植业3943户,养殖业1968户,加工运输等业7446户。
1986-1990年,加调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一批经济发展较快村加强各自“统” 的层次,加强地区性合作经济对家庭经营的统筹、协调,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的配套服务。少数地方对一些经济作物实行招标承包,抵押承包。
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中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到期。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浙江省下发《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8年下半年,丽水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在仙渡乡搞试点。1999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2003年3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意见》,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主要是纠正“小调整”,贯彻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指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至次年11月,全面完成。
实行二轮土地承包之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丽水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不断增多,不少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为应对新形势,莲都区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推动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2006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在相关法律的推动下,莲都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长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