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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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72
专题名称: 契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806.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卖、典田地房宅赴官验印,交纳官税,始于东晋。清高宗乾隆十二年(1747)定契税法,凡民间买卖田房,令布政司颁发契尾,编刻字号,骑缝处验印,注明业户姓名、价值,一存州县,一同老册报司,如有不报无契尾者,事发照漏税例治罪。税率:买契为9%,典契4.5%。宣统年间(1909~1911),卖契价银1两征银9分,典契价银1两征银6分。民国初期,规定旧契不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每张收契纸费1元,注册费1角。民国17年(1928),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卖、典和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换取新契纸,每张收契纸费1元5角,注册费1角,附加教育费2角;不动产价格在30元以下契约只收注册费。31年(1942),调整契税率,绝卖契按价征10%,典契按典价征6%。同时,增辟交换契税,交换契税为产价4%,赠与契税为产价10%。次年又作调整,卖契税、赠与契税各为产价15%,典契为产价10%,别辟为分割和占有二种契税,分割契为产价4%,占用契税为产价15%。34年(1945)10月,减低契税率,卖契、赠与契,占有契均为产价6%,典契4%,分割交换契2%。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私立契纸者依情节轻重责令缴价补领,并科以2000元以下罚锾;逾期不完税者,责令补交,并科以应纳税额10%罚锾,每逾2个月加10%;匿报契价者,按其匿报额大小处以10%到两倍罚金。2~18年(1913~1929)共征契税银元139387元,契纸费23992元。22年(1933),征得契税银元10163元。30年(1941)实征契税法币105838元,31年(1942)68395元,32年(1943)108038元,33年(1944)636元,34年(1945)87507元,36年(1947)653080元,37年(1948)318000元。 1950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后,永嘉县开征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契约,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税率:买契为土地、房屋原价值6%;典契为原价值3%;赠与契为原价6%。并规定各种契税罚金: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隐匿不报责令其据实缴纳契税外,还视情轻重处以纳税额3倍以下罚款;少报财产值责令其补税外,还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3倍纳税额罚款;办理契税手续逾期不纳税,限期追缴应纳税款,酌情处以不超过纳税额50%滞纳金罚款。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契税税源逐步减少,至1966年停征,1962~1965年4年时间里只征收契税1086元。1985年后,有较大幅度增加。1985年征收契税1007元,1986年720元,1988年24774元,1989年121475元,1990年120014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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