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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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66
专题名称: 屠宰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804.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为地方主要税种。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按标准重量从价征收10%,当时规定白肉标准重量,猪每头45公斤,牛每头125公斤,山羊每头10公斤。1950年,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1951年,猪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牛每头征3元,山羊每头征0.5元。1953年,对自养、自宰、自食的农户,实行限量免税,每户每次免税7.5公斤,春节每户免税15公斤。1957年,税率调整为8%。1962年9月,在山区实行“划片设场集中宰杀或划片定人巡回宰杀,先税后宰,先税后印”办法。1966年5月,对生产大队老残牛,经公社批准宰杀,一律免征屠宰税。对农民自宰自食猪、牛、山羊肉均免征屠宰税,只对出售部分征税。1979年,对集镇地区和公社所在地,屠宰税按售价征收4%。偏远山区按宰畜头数定额征收,每头猪白肉在50公斤以下的征税3~5元,50公斤以上75公斤以下征税5元,75公斤以上征税6元。1981年,屠宰税委托区、社、队代征。代征收入由县、区“三七”分成,县占70%,区占30%。1983年,社队社员屠宰牲畜,猪每头收税3元,牛每头收税4元,山羊每头收0.3元。春节期间宰杀自养牲畜,全额免税。1986年,屠宰税及附征猪、牛、山羊稳定基金并计征收。猪每头5元,牛每头7元,山羊每头6元。对有证屠宰人员屠宰生猪上市销售,按每头猪征收屠宰税及生猪生产稳定基金5元。对无证经营者,征收临时经营税10元。1950~1990年,共征收屠宰税557.2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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