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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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34
专题名称: 使用牌照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798.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30年(1941),公布《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34年(1945)6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列为县级财源。浙江省制订相应征收细则,确定各类车船征收税额。 民国36年(1947)大幅度调整车船使用牌照税定额,永嘉县政府根据税法规定提交县参议会讨论,制订车船使用牌照税全年征税定额,金额以法币为计算单位,机器脚踏车每辆征40万元;人力车、三轮车每辆征5万元;非机动船以船舱位多寡分3个档次,每只分别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每吨征2万元。其他交通工具除按有特定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外,本县确定均暂缓征。32年(1943)征收使用牌照税法币22122元,34年(1945)531350元,35年(1946)2914120元,36年(1947)14211042元。37年(1948)征收使用牌照税金圆券25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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