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牌照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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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33
专题名称: 营业牌照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79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2年(1913),对特许贩卖烟酒营业者,依规定税额按年一次课征烟酒牌照税。嗣后,逐步扩大领照经营行业,并单独设置税目、称营业牌照税,列入县级财源。31年(1942)浙江省制订《营业牌照税规程》,将娱乐场业、烟草业、旅馆业、酒业、居间业、包作业、典当业、香烛纸箔业、婚丧仪仗业、珠宝首饰银器业、中西餐馆业、茶馆业、牙行业、拍卖业、运送业、堆栈业、屠宰业、玩具乐器业、化妆品业19个行业列入课征范围。税率按全年营业额分6个级距定额征收,全年营业额在8万元以上者,每年纳税200元;全年营业在4万元以上,未满3万元者,每年纳税100元;全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未满4万元者,每年纳税50元,全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2万元者,每年纳税25元;全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者,每年纳税12.5元;全年营业额在2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者,每年纳税6.25元。一户兼营数业,分别领照,分别纳税。对全年营业额不满2500元者免税。民国32年(1943),征收营业牌照税法币260912元,34年(1945)为1621947元,35年(1946)为4280475元,36年(1947)为57219010元。37年(1948),征得营业牌照税金圆券3166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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