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捐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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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32
专题名称: 房捐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797.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17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规定,店屋按租金捐征15%,住屋按租金征10%,由县赋税征收处征收。32年(1943)3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房捐条例》,省拟订征收细则,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务繁盛地住民在100户以上者,其房屋均征收房捐,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征收。其捐率:营业用房出租者,收其全年租金20%;民用者收其房屋现值2%;住家用屋出租者收其全年租金10%;自用者收其房屋现值1%。嗣后,再次扩大征收范围,随房带征的有房东积谷捐、征属优待金两种杂捐。民国21年(1932)征收房捐银元64824元,24年(1935)为57464元。27年(1938)征收户捐以法币计为26571元,32年(1943)为127511元,35年(1946)为15388836元,36年(1947)为135025390元。37年(1948)征收房捐金圆券26680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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