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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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31
专题名称: 屠宰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796.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4年(1915)开征,课税范围限于猪、牛、羊3种。税率:猪每头征大洋0.3元,牛每头1元,羊每头0.2元。5年(1916),删除牛一种屠宰税,但猪和羊每头分别酌加1角,以资抵补。初期实行派人征收或屠户直接认缴,但收效甚微。10年(1921),由警察区管理,按月向屠户调阅登记簿据,查明屠宰数量核实征解,此法行之年余,仍无起色。11年(1922)采用投标方法,招商具保承办。嗣后,又采用按地方肉食情形酌定屠宰税派额,按牲畜日平均屠宰数匡计,由区、乡镇公所代征或屠户认定全年屠猪总数,每月按照认定数及公告价格缴纳税款,并要商号作保。20年(1931)屠宰税归并入营业税,原定税率不变。21年(1932)9月~23年(1934)8月,全县屠宰税由蔡立德、潘绍隶两人认包38833.9银元,认期内实缴税款19100.8银元。24年(1935)4月,恢复对牛征屠宰税,税率为菜牛每头征4元,猪每头0.8元,羊每头0.6元。32年(1943)9月开始,屠宰税从价征收,单价由当地征收机关调查按期公告,税率不得超过5%。35年(1946)规定屠宰税应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不得招商包征。36年(1947)又规定屠宰税从价征收,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10%。但由于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屠宰税征税定额接连调整,至37年(1948)9月肉猪屠宰税每头猛增至1千万元,外加收绥靖经费三成。11月1日起改定肉猪每头征金圆券3.6元,次年4月激增至4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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