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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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30
专题名称: 盐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796.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清圣祖康熙三年(1664),在永嘉场六都茅竹岭开坦101亩,年课银17.66两。高宗乾隆十七年(1752),全县盐课银1261.23两,附征灶荡等银726.62两。宣宗道光十一年(1831),推行“票法”,由盐运司印制三联票,盐商先行纳税购票,凭票运销食盐。民国2年(1913),盐务公署公布《盐税条例》,废止清代各什项附加,总称盐税。税金全部由盐商承担,按年缴纳。20年(1931),规定每担食盐纳税4.1元,每担渔盐纳税0.3元,每担卤盐0.18元。31年(1942),食盐实行专卖制度,每担征税78元。37年(1948)8月,法币贬值,每担食盐盐税激增至35万元。9月18日,国民政府币制改行金圆券,盐税核定每担金圆券8元。38年(1949)1月1日,采取从价计征措施,规定原盐价除原税额70%为食盐税,核定盐税税额每担96元,至4月28日食盐税额每担达45.5万元,5月初为保值改征银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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