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和利得税征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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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527
专题名称: 所得税和利得税征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795.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25年(1936)8月30日,以行政院令公布开征所得税。规定应课税之所得分为3类: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10月1日起,先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公债利息所得税,其余各类均为次年1月1日起开征。32年(1943)增设财产租赁和财产出卖所得税合为五类,并提高原有三类税率。35年(1946)4月,除按五类所得征税外,复集每人每年各类所得税之总和,所得税超过60万元加征综合所得税。27年(1938)10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千元以上营利事业、官商合办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20%,财产租赁利得超过财产价值15%,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两类利得税均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50%,同时征收,收入归中央。36年(1947)1月,代之以特种过分利得税,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60%,除依法征收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及旅店、饮食业、娱乐业免征特种过分利得税。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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