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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人工造林
知识类型:
专题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唯一号:
111634020210000303
专题名称:
人工造林
文件路径:
1116/01/object/PDF/1116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588.pdf
专题类型:
植物
专题描述
民国年间,曾组织林业公会及造林合作社、垦植团等进山垦种、植树。民国8年(1919)12月13日,永嘉县知事为茗岙林业公会四处公山出示严禁事案。民国24年(1935)2月20日,县政府颁布名胜区各山场植树实施办法。5月,遵省政府训令,进行荒山荒地调查。9月,令各乡镇设立公葬坟场,其周围应种树木,场内空地栽植花木。是年,继永嘉茶叶同业公会成立,又建立竹业同业公会。25年(1936),组建造林合作社20所,经营山场5570亩(当时习惯亩)。11月,县政府发布禁令,重申保护树木,饬各乡镇对山上林木,非经呈准不得砍伐,违者从严惩办。26年(1937)5月11日,县政府颁布训令并印发造林实施方案。29~36年(1940~1947),永嘉造林1289亩,计苗木146800株。 1953年,根据中央“普遍护山护林,大力造林育林”指示,县府号召山区群众组织起来护林,鼓励私人采种育苗,植树造林。1953~1957年,累计栽植杉木、柳杉、马尾松、油桐、乌桕、桑树、板栗等树种39.57万亩次,年均造林7.9万亩次。1958~1962年,提出“一人一亩桑、二亩油茶”、“二年内消灭荒山荒地”等瞎指挥、高指标口号,破坏林业所有制,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造林质量低劣。1963~1965年,县委、县人委贯彻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坚决执行“林业十八条”和《森林保护条例(草案)》,重申谁种谁有政策,全面实行停垦还林,对无偿砍伐林木进行清查和退赔。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建立治山委员会,加强对林业生产领导,从而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处于无政府状态,森林砍伐过量,资源破坏殆尽,植树造林曾一度中断。1968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翌年恢复春季造林。1972年组织部分区社干部赴湖南省参观学习“基地办林场,林场管基地”经验之后,在全县掀起办场热潮。同年,国家开始实行对林业生产扶持政策和对林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1977年秋冬,全县组织治山造林大会战,日均出勤10万余人次。8~9月,县委主要领导率机关干部300余名,到峙口公社山苍大队蹲点劳动,开山整地160亩。1979年,再次掀起治山造林高潮,组织270名县机关干部,分赴渠口公社泰石大队与溪口公社溪一大队参加劳动20天,共开山整地1120亩,铲山抚育林木6453亩,推动全县林业基地建设。1981年以后,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以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从而有力地调动农户造林、护林积极性,出现个人、集体一起上的林业生产兴旺局面。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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