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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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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16200202100003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3
页码:
732-744
摘要:
本节记述永嘉县工商税概括了清、民国时期的工商税、印花税、地方自治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地方杂捐、炭捐、警察捐等。
关键词:
永嘉县
税务
工商税
内容
清、民国时期的工商税
货物税 清穆宗同治初年,永嘉始行厘金税制时有牙帖捐、百货厘金、丝捐、茶厘金、洋药厘金、土药厘金和茶糖烟酒加成厘金等。以两起两验为断,同治三年(1864)要津设卡,见物抽厘。一起捐抽3%,一验捐抽1.5%,两起两验共计9%;正厘之外,尚有两项附加,称善举和储备公款,随验捐抽收1%,正附合计抽厘10%。民国4年(1915),实行烟酒专卖制,公卖费率为15%。永嘉当年产黄酒882500公斤,糟烧10500公斤,米烧16500公斤。每50公斤公卖费:黄酒6角;糟烧1元5角;白酒1角5分。捐率:黄酒5角4分;糟烧8角4分;白酒1角2分。金额以法币为单位,32年(1943)征得货物税2413.4万元,33年(1944)1682.4万元,34年(1945)6223.3万元,35年(1946)72083.9万元,36年(1947)498178.2万元。
营业税 明清时期,对市肆、门摊、店铺已实行课税。民国20年(1931)2月,温州营业税局成立,永嘉成立营业税局办理处。3月,开征普通营业税,课税标准以营业额或资本额定为5‰、8‰、10‰三档税率。以银元为计算单位,当年营业税收入52319.49元。23年(1934),全县商业经营行业多达70余类。有物品制造及钱庄业248户,资本总额153.17万元。当年实征营业税9735元。其中钱庄107户,占总户数43.14%,资本额占64.4%,税款占65%。各类商业、交通及饮食服务,娱乐业2508户,资本额266.4万元,当年营业额2728.23万元,实征营业税11.58万元。其中营业额以南北货、洋广杂货、棉织品、纸、山地货等业居先,占总营业额44.54%。同时,征起牙行营业税2417元,典当营业税509元,屠宰营业税19101元,罚锾2634元。33~35年(1944~1946),实征普通营业税17163.2万元(法币),36年(1947)实征特种营业税19467.8万元(法币),37年(1948)实征特种营业税13999元(金圆券)。38年(1949)1月至6月,查定银行钱庄29户,税额234.8万元(金圆券),船务行28户,税额417.8万元(金圆券)。
所得税和利得税 民国25年(1936)8月30日,以行政院令公布开征所得税。规定应课税之所得分为3类: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10月1日起,先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公债利息所得税,其余各类均为次年1月1日起开征。32年(1943)增设财产租赁和财产出卖所得税合为五类,并提高原有三类税率。35年(1946)4月,除按五类所得征税外,复集每人每年各类所得税之总和,所得税超过60万元加征综合所得税。27年(1938)10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千元以上营利事业、官商合办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20%,财产租赁利得超过财产价值15%,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两类利得税均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50%,同时征收,收入归中央。36年(1947)1月,代之以特种过分利得税,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60%,除依法征收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及旅店、饮食业、娱乐业免征特种过分利得税。
遗产税 民国30年(1941)开征遗产税,课征项目大多以不动产为主,动产课征极少,同时,漏征户多。31年(1942)征收遗产税为法币15703元,33年(1944)为136268元,34年(1945)402080元,35年(1946)为1655337元,36年(1947)为127246018元。37年(1948)征得遗产税金圆券4628506元。
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北洋政府制订《印花税法》,至37年(1948),先后7次修订。印花税征收范围分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及其他等五类,列36项细目。采用定额税率和分级定额税率两种办法征收。印花税征收入库数,以法币为计算单位,33年(1944)征收7485062元,34年(1945)4835458元,35年(1946)89220963元,36年(1947)1423139519元。
盐税 清圣祖康熙三年(1664),在永嘉场六都茅竹岭开坦101亩,年课银17.66两。高宗乾隆十七年(1752),全县盐课银1261.23两,附征灶荡等银726.62两。宣宗道光十一年(1831),推行“票法”,由盐运司印制三联票,盐商先行纳税购票,凭票运销食盐。民国2年(1913),盐务公署公布《盐税条例》,废止清代各什项附加,总称盐税。税金全部由盐商承担,按年缴纳。20年(1931),规定每担食盐纳税4.1元,每担渔盐纳税0.3元,每担卤盐0.18元。31年(1942),食盐实行专卖制度,每担征税78元。37年(1948)8月,法币贬值,每担食盐盐税激增至35万元。9月18日,国民政府币制改行金圆券,盐税核定每担金圆券8元。38年(1949)1月1日,采取从价计征措施,规定原盐价除原税额70%为食盐税,核定盐税税额每担96元,至4月28日食盐税额每担达45.5万元,5月初为保值改征银元。
地方自治税 有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
屠宰税。民国4年(1915)开征,课税范围限于猪、牛、羊3种。税率:猪每头征大洋0.3元,牛每头1元,羊每头0.2元。5年(1916),删除牛一种屠宰税,但猪和羊每头分别酌加1角,以资抵补。初期实行派人征收或屠户直接认缴,但收效甚微。10年(1921),由警察区管理,按月向屠户调阅登记簿据,查明屠宰数量核实征解,此法行之年余,仍无起色。11年(1922)采用投标方法,招商具保承办。嗣后,又采用按地方肉食情形酌定屠宰税派额,按牲畜日平均屠宰数匡计,由区、乡镇公所代征或屠户认定全年屠猪总数,每月按照认定数及公告价格缴纳税款,并要商号作保。20年(1931)屠宰税归并入营业税,原定税率不变。21年(1932)9月~23年(1934)8月,全县屠宰税由蔡立德、潘绍隶两人认包38833.9银元,认期内实缴税款19100.8银元。24年(1935)4月,恢复对牛征屠宰税,税率为菜牛每头征4元,猪每头0.8元,羊每头0.6元。32年(1943)9月开始,屠宰税从价征收,单价由当地征收机关调查按期公告,税率不得超过5%。35年(1946)规定屠宰税应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不得招商包征。36年(1947)又规定屠宰税从价征收,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10%。但由于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屠宰税征税定额接连调整,至37年(1948)9月肉猪屠宰税每头猛增至1千万元,外加收绥靖经费三成。11月1日起改定肉猪每头征金圆券3.6元,次年4月激增至4万元。
房捐。民国17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规定,店屋按租金捐征15%,住屋按租金征10%,由县赋税征收处征收。32年(1943)3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房捐条例》,省拟订征收细则,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务繁盛地住民在100户以上者,其房屋均征收房捐,房捐向房屋所有人征收。其捐率:营业用房出租者,收其全年租金20%;民用者收其房屋现值2%;住家用屋出租者收其全年租金10%;自用者收其房屋现值1%。嗣后,再次扩大征收范围,随房带征的有房东积谷捐、征属优待金两种杂捐。民国21年(1932)征收房捐银元64824元,24年(1935)为57464元。27年(1938)征收户捐以法币计为26571元,32年(1943)为127511元,35年(1946)为15388836元,36年(1947)为135025390元。37年(1948)征收房捐金圆券26680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2年(1913),对特许贩卖烟酒营业者,依规定税额按年一次课征烟酒牌照税。嗣后,逐步扩大领照经营行业,并单独设置税目、称营业牌照税,列入县级财源。31年(1942)浙江省制订《营业牌照税规程》,将娱乐场业、烟草业、旅馆业、酒业、居间业、包作业、典当业、香烛纸箔业、婚丧仪仗业、珠宝首饰银器业、中西餐馆业、茶馆业、牙行业、拍卖业、运送业、堆栈业、屠宰业、玩具乐器业、化妆品业19个行业列入课征范围。税率按全年营业额分6个级距定额征收,全年营业额在8万元以上者,每年纳税200元;全年营业在4万元以上,未满3万元者,每年纳税100元;全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未满4万元者,每年纳税50元,全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2万元者,每年纳税25元;全年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者,每年纳税12.5元;全年营业额在2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者,每年纳税6.25元。一户兼营数业,分别领照,分别纳税。对全年营业额不满2500元者免税。民国32年(1943),征收营业牌照税法币260912元,34年(1945)为1621947元,35年(1946)为4280475元,36年(1947)为57219010元。37年(1948),征得营业牌照税金圆券3166元。
使用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公布《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34年(1945)6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列为县级财源。浙江省制订相应征收细则,确定各类车船征收税额。
民国36年(1947)大幅度调整车船使用牌照税定额,永嘉县政府根据税法规定提交县参议会讨论,制订车船使用牌照税全年征税定额,金额以法币为计算单位,机器脚踏车每辆征40万元;人力车、三轮车每辆征5万元;非机动船以船舱位多寡分3个档次,每只分别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每吨征2万元。其他交通工具除按有特定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外,本县确定均暂缓征。32年(1943)征收使用牌照税法币22122元,34年(1945)531350元,35年(1946)2914120元,36年(1947)14211042元。37年(1948)征收使用牌照税金圆券25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1年(1932)4月后,开始征收筵席、娱乐税。筵席税率不超过原价10%,娱乐税率不超过原价20%。永嘉县奉准筵席税每席费用总额人均不超过20元者和包作客饭每客每日包价不超过20元者可予免征。35年(1946),筵席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税率调为15%,6月实行筵席价格分等征税。37年(1948),县稽征处开始派员“坐堂督征”,筵席税率升至20%,起征点改为金圆券10元。32年(1943),征收筵席税和娱乐税法币301616元,35年(1946)53630271元,36年(1947)258316627元。
地方杂捐 民国时期永嘉县地方杂捐名目繁多,总括起来可分为3类:一是附加,随正税,正附税征收的附加;二是杂捐;三是摊派,按户口、田亩、资本额摊派专款。
警捐。为浙江省单行的地方税捐,是将原由房客或住房交纳警察消防清道卫生等捐废止,改称警捐,与房捐一并征收,并带征征属优待金15%。民国35年(1946)起,永嘉县政府将乡镇房警捐划归各乡镇公所编征,充乡镇经费。永嘉县征收警捐数,民国21年(1932)为银元2615元。33年(1944),改以法币为单位计算,当年征收127495元,34年(1945)5332787元,35年(1946)15171143元,36年(1947)13047665元。
山地收益捐。民国32年(1943)6月开征,课征对象为竹、木、柴、炭、植物油,药材、土纸、茶叶、果品9种,按照收益额课征5%。34年(1945)停征。
广告捐。始于民国14年(1925)2月。由省警务处举办,原为省税,凡商民发布各种广告,均应向各县警察官署认捐。20年(1931)9月,公布广告规程。其税率:普通广告分为5种,以方尺计算,每张征银币自5角至8元不等;特别广告分墙壁图画广告每方尺月征3分、悬挂或建筑广告每月征5分,电灯或利用光学广告每方尺月征7分,电影广告每幅月征1元,游行广告每人每日征1角。27年(1938)7月,暂停征收。
人力车捐。民国25年(1936)5月开征。每辆月缴银元警察费2元,教育费1元,由警察局按月换照征收,每年约收3000元。
炭捐。民国18年(1929)9月开征。大篓每担8厘,中篓每担4厘、小篓每担2厘。由县政府派员征收,每年约收1000元。
屠宰附捐。民国17年(1928)8月开征。宰杀猪羊时征收,每宰一猪附收2角,每宰一羊附收1角5分。21年(1932)实征5311元(银元),27年(1938)实征9357(法币)元。
经忏捐。民国18年(1939)8月开征。按经忏费实额收10%,充作教育经费使用,年约收400元。
煤气灯捐。民国17年(1928)7月开征。充作教育经费使用,年约收1200元。
绥靖经费。民国37年(1948)9月开征,依民国36、37年度地价税带征50%,当年征得省统筹绥靖经费金圆券78396元,县绥靖经费2321元。
水脚捐。民国37年(1948)3月修正捐率,按板、木、炭、水果、菜、鲜鱼、酒等43种货品,分成4大类,捐率分别为2.5%、3%、3.5%、4.5%4级,拨充绥靖经费。
警察捐。按店主营业额大小斟定捐额,由县政府设处派员直接征收,每年约收2600元。
戏捐。向戏班征收,每班月捐8元或9元,由县政府派员征收,每年约收1650元。
绅富捐。由绅富认定,警察局派员征收,充警察经费之用,年约收6100元。后取消。
此外,还有戏台捐、米谷牙照捐、清道捐、旅店捐、茶菜馆捐、桥棚捐、茅竹捐、渔捐、砻囤捐、电灯捐、电话捐、西郊山货捐、西郊陡门捐、东郊山货捐、自治户捐、乞丐捐、店铺捐、盐捐、保安及壮训户捐、保卫团捐等。
建国后工商税收
1949年6月,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分类所得税等6种。1950年6月,税收品目增加到13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坐商营业税、行商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船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修正税制。征收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共9种。1958年,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73年,简化税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并称工商税。1984年后,税制全面改革。工商所得税按经济类别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复征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和筵席税。先后开设一批新税种。到1990年,全县工商各业适用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共26种。
货物税 1949年6月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分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等8大类,38项,48目。
工商业税 1949年6月开征,1958年改为工商所得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税4种。其中营业税分104个行业,按行业设123个税率。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分卷烟、薰烟叶、酒、麦粉、毛皮、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氮肥、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矿物油及其副产品等22项,58目。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开征。同年,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 1980年开征。1984年将工业产品分为24类、260目。农林牧水产品分为10目。1984~1990年,共征产品税4538万元。
增值税 1981年7月,先在机器机械、农机具、日用机械等3个行业试行,1984年扩大征收范围。其税目有机器机械及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12个。1984~1990年,共征增值税9386万元。
营业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开征的新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印刷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其他各种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均要交纳营业税。1984~1990年,共征收营业税4560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3月开征。征税范围有肉类、蛋类、干鲜果、淡水产品、其他等。1962~1965年共征税款11.20万元。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1月开征,只征牛市交易1种。先后在桥下、罗浮、九丈、枫林、福佑牛市场征收。1953~1959年共征税款5.65万元,1959年停征,1982年复征,1983~1990年共征税款1.2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4月1日,上塘、清水埠、乌牛、桥头、桥下、沙头、岩头、枫林、岩坦、碧莲、巽宅等11个建制镇,开始征收此税,税率为5%。1985~1990年,共征税款556.6万元。
工商所得税 1951年开征。凡以营利为目的工商业,均要征收工商所得税。1984年利改税后,工商所得税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6种。税款收入:1951~1957年5.5万元;1958~1984年930.4万元;1985~1990年国营企业所得税771.8万元;1986~1990年集体企业所得税2802.2万元;1990年私营企业所得税1000元;1986~1990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633万元。
盐税 1958年7月,盐税由税务机关办理,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从工商税中划出,重新成为独立税种。永嘉属非产盐区,主要对查获私盐补税,以及动用储备盐补税。补税金额,食用盐每50公斤7.29元,农用盐每50公斤2.43元,渔业用盐每50公斤1.20元,工业用盐免税。1959~1988年,共收盐税6.45万元。
房产税 前身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开征。1952年规定: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依房地产租金计征税率为18%。1972年4月起,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停征房产税。1986年9月,国家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依照房产全值缴纳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率为12%。县城上塘镇,清水埠镇、桥头镇于1986年10月开征;岩头、桥下两镇于1988年1月开征;枫林、碧莲、巽宅、岩坦、沙头、乌牛6镇于1989年1月开征,开征范围均在各镇的建成区内。1989年,清水埠镇与江北乡合并建立瓯北镇,建成区范围最大,开征单位有楠江、瓯北、镇西、双塔等4个居委会和罗浮、浦一、浦二、塘头、浦西、东方、龙桥等7个行政村。1987~1990年,全县共征收房产税13.23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开征。税额根据市政建设、建制镇等级和地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不同税款(每平方米)。上塘、瓯北、桥头为一等建制镇;岩头、桥下为二等建制镇;碧莲、乌牛为三等建制镇;沙头、岩坦、巽宅为四等建制镇;枫林为五等建制镇。1989~1990年,各建制镇共收税额50.9万元。
印花税 1953年开征。主要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商事凭证、权利证照、会计簿册等各类凭证征收印花税。当时征税的凭证分25目。1988年为5类13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953~1990年,共征印花税24.99万元。
车船使用税 1950年5月开征。主要对行驶于公共道路车辆和航行于河流、海岸船舶实行征税。车辆种类繁多,征收办法变化频繁,时征时停。1956~1990年,共征收税款67.99万元。
屠宰税 为地方主要税种。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按标准重量从价征收10%,当时规定白肉标准重量,猪每头45公斤,牛每头125公斤,山羊每头10公斤。1950年,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1951年,猪每头征收屠宰税3元,牛每头征3元,山羊每头征0.5元。1953年,对自养、自宰、自食的农户,实行限量免税,每户每次免税7.5公斤,春节每户免税15公斤。1957年,税率调整为8%。1962年9月,在山区实行“划片设场集中宰杀或划片定人巡回宰杀,先税后宰,先税后印”办法。1966年5月,对生产大队老残牛,经公社批准宰杀,一律免征屠宰税。对农民自宰自食猪、牛、山羊肉均免征屠宰税,只对出售部分征税。1979年,对集镇地区和公社所在地,屠宰税按售价征收4%。偏远山区按宰畜头数定额征收,每头猪白肉在50公斤以下的征税3~5元,50公斤以上75公斤以下征税5元,75公斤以上征税6元。1981年,屠宰税委托区、社、队代征。代征收入由县、区“三七”分成,县占70%,区占30%。1983年,社队社员屠宰牲畜,猪每头收税3元,牛每头收税4元,山羊每头收0.3元。春节期间宰杀自养牲畜,全额免税。1986年,屠宰税及附征猪、牛、山羊稳定基金并计征收。猪每头5元,牛每头7元,山羊每头6元。对有证屠宰人员屠宰生猪上市销售,按每头猪征收屠宰税及生猪生产稳定基金5元。对无证经营者,征收临时经营税10元。1950~1990年,共征收屠宰税557.2万元。
文化娱乐税 原称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分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饮食、旅馆5项。1956年,改为电影、戏曲2项,分5个级别征税。1962~1965年,共征税款2433元。1966年后停征。
筵席税 亦称特种消费行为税。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征税。1957年后停征,1988年复征。1989~1990年,共征税款3000元。
特别消费税 1989年2月1日开征。凡国产、进口、进口散件组装的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国产面包车暂缓征)、工具车、彩色电视机以及能接收带有图象与声音信号的电磁彩色监视器均属征税范围。税额:轿车类,每辆5000元~40000元不等,一般是进口车税额高于国产车;彩色电视机,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400元,14英寸以上每台600元。税款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一切国营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建筑工程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工程投资都为建筑税征收范围。1984~1990年,共收税款81.1万元,全部上交中央财政。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开征。实行超额累进,分级计征,1985~1988年共征3.6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开征。1988~1989年共征2.4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开征,1990年征收1.3万元。
知识出处
《永嘉县志 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客观记述永嘉县的自然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设建置、自然环境、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业、工业、党派、政权等31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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