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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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增修东莱书说三十五卷首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720020220000974
颗粒名称: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分类号: K221.04
页数: 1
页码: 九至十
摘要: 宋呂祖謙《東萊書說》為《尚書》“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一句作的註疏。
关键词: 史料 尚书

内容

康叔以衛侯爲周室司宼之官司宼刑官也故康
  誥一篇多言明刑之理敬明乃罰者使之於刑罰
  之事加欽謹省察之心輕重之際權不可忽也有
  罪雖甚小而非不幸之過乃故意自作亂常敗俗
  乃不可不殺舜典怙終賊刑刑故無小是也又有
  罪之大者而非故意爲之不幸至此既稱道其罪
  以著之論定之余乃原情以赦之時乃不可殺舜
  典宥過無大罪疑惟輕是也雖然宥過無大固無
  可疑小罪不可不殺豈小罪皆殺之乎葢敗常亂
  俗之人或繋社稷之安危其罪雖小其情乃亂之
  原不殺則爲害甚大故雖小亦不可不殺曰有者
  謂小罪之中或有之乃不可不殺若其他小罪不
  殺固宜至於既曰眚矣又必道極其辜何哉葢大
  罪過誤茍即赦之起人舞法之心蔽罪不可不論
  法有司不可不奉法臨時斟酌聖徳運用不測之
  權也聖人慮事之周密如此

知识出处

增修东莱书说三十五卷首一卷

《增修东莱书说三十五卷首一卷》

三十五卷。宋吕祖谦撰。该书库书题为《增修东莱书说》,与《天禄琳琅书目》续编着录宋刊巾箱本同。《总目》题作《书说》,与库书不相应,与宋刊本亦不符。《东莱书说》原仅十卷,说解《尚书》,始《洛诰》终《秦誓》。祖谦受业于林之奇,之奇说解《尚书》至《洛诰》而止;祖谦作《书说》自《洛诰》始,意在续成师说。祖谦门人时澜又取祖谦杂记语录,增自《尧典》至《召诰》,删润其文成二十二卷,又编定祖谦原书为十三卷,合为三十五卷,以续成祖谦之说。该书版本有宋刻本,存十六卷,藏北京图书馆;清严元照抄残宋本,存九卷(此本为门人巩丰抄录,未经时澜修润),藏南京图书馆;《通志堂经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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