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对河口水库志》 图书 |
唯一号: | 110620020220001627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政策处理 |
分类号: | TV632.55 |
页数: | 5 |
页码: | 70-74 |
摘要: | 第一节 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工作与水库建设同步进行。1958年5月25日,工程指挥部和筏头乡党总支研究决定,成立对河口水库移民委员会,由筏头乡(后改为筏头公社)乡长兼任主任,应迁的各社(指高级合作社,后改为生产大队)社长任委员,工程指挥部抽调两名干部配合工作。移民委员会在筏头乡党总支领导下负责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土地征用。退赔标准按国务院及省支农退赔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移民安置;按上级规定,移民搬迁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即水库水位51.5米。但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于上级规定之前,实际搬迁高程为50米。因建造水库,原莫干公社的头集镇(叶家弄下、秋家桥头、青龙山脚),下十三村(帮勘头小官桥、青山湾),十四村(九都街,枫树庙、后村)、十五村(黄施弄、车水口、东岑坞一部分)、十六村(西岑坞的高家、徐家)等自然村组属淹没区。根据“就地安置,重建家园,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扶持,发展生产”的移民方针,进行了妥善安置。;第三节 劳动报酬;参加水库建设的民工劳动报酬,在1960年10月前每人每月除所在社队预支9元,补贴4元外,土地均按土方计酬的办法发给补贴:工地运土民工,在700米运距内每方土补贴生活费0.30元;隧洞炮工每月补贴10元;后勤部门民工每月补贴7元。同时,民工按劳评分,工地的工分参加原生产队分红。1961年贯彻党中央关于纠正“一平二调”的指示,对以前的民工劳动报酬按每日0.60元作了结算兑现。;第四节 工伤事故;自建库以来,有10人因工伤致残,9人奉献了宝贵的生命。其中大多在建库初期为取土塌方所致。据此,工程指挥部于1959年初制订了《安全施工条例》,加强安全施工教育。隧洞工程和高空作业均无一伤亡事故发生。 |
关键词: | 德清县 政策 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