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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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对河口水库志》 图书
唯一号: 110620020220001627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政策处理
分类号: TV632.55
页数: 5
页码: 70-74
摘要: 第一节 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工作与水库建设同步进行。1958年5月25日,工程指挥部和筏头乡党总支研究决定,成立对河口水库移民委员会,由筏头乡(后改为筏头公社)乡长兼任主任,应迁的各社(指高级合作社,后改为生产大队)社长任委员,工程指挥部抽调两名干部配合工作。移民委员会在筏头乡党总支领导下负责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土地征用。退赔标准按国务院及省支农退赔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移民安置;按上级规定,移民搬迁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即水库水位51.5米。但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于上级规定之前,实际搬迁高程为50米。因建造水库,原莫干公社的头集镇(叶家弄下、秋家桥头、青龙山脚),下十三村(帮勘头小官桥、青山湾),十四村(九都街,枫树庙、后村)、十五村(黄施弄、车水口、东岑坞一部分)、十六村(西岑坞的高家、徐家)等自然村组属淹没区。根据“就地安置,重建家园,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扶持,发展生产”的移民方针,进行了妥善安置。;第三节 劳动报酬;参加水库建设的民工劳动报酬,在1960年10月前每人每月除所在社队预支9元,补贴4元外,土地均按土方计酬的办法发给补贴:工地运土民工,在700米运距内每方土补贴生活费0.30元;隧洞炮工每月补贴10元;后勤部门民工每月补贴7元。同时,民工按劳评分,工地的工分参加原生产队分红。1961年贯彻党中央关于纠正“一平二调”的指示,对以前的民工劳动报酬按每日0.60元作了结算兑现。;第四节 工伤事故;自建库以来,有10人因工伤致残,9人奉献了宝贵的生命。其中大多在建库初期为取土塌方所致。据此,工程指挥部于1959年初制订了《安全施工条例》,加强安全施工教育。隧洞工程和高空作业均无一伤亡事故发生。
关键词: 德清县 政策 处理

内容

第一节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工作与水库建设同步进行。1958年
  5月25日,工程指挥部和筏头乡党总支研究决定,成立对河口水库移民委员会,由筏头乡(后改为筏头公社)乡长兼任主任,应迁的各社(指高级合作社,后改为生产大队)社长任委员,工程指挥部抽调两名干部配合工作。移民委员会在筏头乡党总支领导下负责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土地征用。退赔标准按国务院及省支农退赔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征用按上级规定是五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作为退赔标准。因水库土地征用工作先于上级规定之前,土地征用时,已将库区高程50米以下的土地(包括主坝右侧东大山至奥毛坞高程100米以下和副坝左侧至对河口望河桥一带土地在内)作了征用退赔。退赔标准接近十年一遇洪水位50.20米高程淹没范围。
  土地征用退赔工作于1958年7月开始,1961年7月基本完成。涉及莫干山公社何村大队和筏头公社的姜湾、光华、光明、四联、筏头、烂树坑、对河口、银子山、东风、西岑等两公社11个大队,共征用上地7031.16亩,退赔经费56.65万元,其中现金8.5万元,期票48.15万元。
  水库土地征用退赔表
  1961年7月注:茶地单价为参考数,退赔时按茶园质量上下浮动
  1965年6月,一级电站建成。12月,电站尾水渠范围内的土地作了征用退赔,征用范围涉及千秋公社花石开、联合和对河口公社新华3个大队,计72亩。征用时作物和青苗归原队所有,按每亩60元付给征用费0.43万元。
  1979年6月,水库在青山湾狮子岛(原名波兰山)建造渔畜联养场,付给对河口大队五七生产队高程50米以上土地征用费0.4万元,及直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退赔费0.8万元(树木未砍伐,退赔后归水库所有),共计1.2万元。
  1983年7月6日,水库水位高达50.27米,超过了土地征用高程0.27米,持续时间达33小时,淹没对河口、莫干山、筏头3公社8个大队土地71.85亩。10月,由县水电局从水毁工程项目中拨款0.32万元,作为青苗赔偿。
  第二节移民安置按上级规定,移民搬迁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即水库水位51.5米。但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于上级规定之前,实际搬迁高程为50米。因建造水库,原莫干公社的〓头集镇(叶家弄下、秋家桥头、青龙山脚),下十三村(帮勘头小官桥、青山湾),十四村(九都街,枫树庙、后村)、十
  五村(黄施弄、车水口、东岑坞一部分)、十六村(西岑坞的高家、徐家)等自然村组属淹没区。根据“就地安置,重建家园,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扶持,发展生产”的移民方针,进行了妥善安置。1958年7月开始,1961年基本完成。工程竣工后,尚遗筏头移民还在陆续搬迁,至1972年
  4月止,共搬迁高程50米以下移民489户,1888人,拆迁楼房
  482.8间、平房211.6间、草房610.7间,共付搬迁费28.18万元。经费由各移民村掌握,分户公布,包干使用,集体拆建,按原住房数分配。
  高程50至51.5米应迁移民49户、195人。1980至1981年先后搬迁30户、132人,搬迁楼房35间、平房8间、草房20间,共付搬迁经费2.07万元。
  照明和通讯路线改道各5公里。1964年10月,补贴筏头变电所和邮电所线路改道费分别为0.07万元和0.04万元。公路改道5公里,由县交通部门施工完成。
  第三节劳动报酬参加水库建设的民工劳动报酬,在1960年10月前每人每月除所在社队预支9元,补贴4元外,土地均按土方计酬的办法发给补贴:工地运土民工,在700米运距内每方土补贴生活费0.30元;隧洞炮工每月补贴10元;后勤部门民工每月补贴
  7元。同时,民工按劳评分,工地的工分参加原生产队分红。
  1961年贯彻党中央关于纠正“一平二调”的指示,对以前的民工劳动报酬按每日0.60元作了结算兑现。同年5月,工地民工减至400人左右,最后只留下100余名。留下的民工已基本掌握了一定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劳动报酬参照县建筑公司技术等级和嘉兴地区普工等级,按每日工资0.80元至1.4元的标准定为月工资,按月发给。1961年和1962年农闲季节抽调搞突击性施工的民工劳动报酬,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即以公社为单位分配一定的定额任务,付给一定的劳动报酬,大型工具由工地供给,小型工具按消耗定额支付现金。
  钱江工程局工人在水库工地拉车运土,其劳动报酬按原工资支付。
  和平农场劳改犯人的给酬办法按定员每人每天1元付给农场。
  小段包工采用计件工资。临时工为日工资。
  工地行政人员工资,1961年9月以前均由原单位支付,嗣后,改由工地发给。
  第四节工伤事故自建库以来,有10人因工伤致残,9人奉献了宝贵的生命。其中大多在建库初期为取土塌方所致。据此,工程指挥部于1959年初制订了《安全施工条例》,加强安全施工教育。隧洞工程和高空作业均无一伤亡事故发生。
  工伤都得到及时救治。轻伤者由工地医务室医疗,重伤者送杭州医院治疗。工伤致残人员均妥善安置:其中2人安排在县商业部门工作,2人留水库就业,6人按上级规定发给
  一次性工伤补助费,回原生产队,由当地社队优惠照顾。因工死亡人员均按当时有关规定作妥善处理,死者家属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抚。

知识出处

对河口水库志

《对河口水库志》

出版者:学林出版社

《对河口水库志》是一部记述对河口水库建设和管理的工程专志。时限上起建库之发端,下迄1988年。这本志书搜集了水库建设和管理的宝贵资料,记载了党和人民的丰功伟绩,它可供治水理政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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