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退之復讐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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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10010688
颗粒名称: 韓退之復讐狀
分类号: I262
页数: 2
页码: 四至五
摘要: 姚鼐所撰寫的古文辭類纂中的一篇關於韓退之復讐狀的文章。
关键词: 散文 辞赋 总集

内容

韓退之復讐狀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
  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
  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
  尉韓愈議曰伏以子複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
  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
  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
  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
  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
  者制有司者也丁甯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
  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
  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讐讐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
  其宜者子得復讐也此百姓之相讐者也公羊傳曰父不
  受誅子復讐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
  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讐讎者書於士
  殺之無罪言將復讐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
  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
  群下臣愚以為復讐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讐
  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
  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讐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
  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
  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
  複父讐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
  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知识出处

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

《古文辞类纂七十四卷》

出版地:温州

清桐城派大家姚鼐编纂的各类文章总集。全书共七十五卷,选录战国至清的古文,依文体分为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传状、碑志、杂记、箴铭、颂赞、辞赋、哀祭等十三类。所选作品主要是《战国策》、《史记》、两汉散文家、唐宋八大家及明代归有光、清代方苞、刘大櫆等的古文。书首有序目,略述各类文体的特点、源流及其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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