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7年(1948年)1月31日行政法院判决,准许刘孟靖、詹沛霖等交款赎还江南造纸厂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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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上海造纸志》
唯一号: 110132020230000529
事件名称: 民国37年(1948年)1月31日行政法院判决,准许刘孟靖、詹沛霖等交款赎还江南造纸厂
文件路径: 1101/01/object/PDF/110110020230000005/001
起始页: 0062.pdf
事件类型: 制度政策
起始时间: 1948年1月31日
发生地点: 上海市

事件描述

民国37年(1948年)1月31日,行政法院判决,准许刘孟靖、詹沛霖等交款赎还江南造纸厂。刘孟靖、詹沛霖等组成新公司筹款赎回,至8月1日正式接管开工生产,仍名江南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到同年12月即因出品销路呆滞,开支浩大,无法维持而停工。

知识出处

上海造纸志

《上海造纸志》

出版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上海造纸志》的出版标志着上海造纸工业的历史得到完整记录。作者回顾了中国造纸工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历史教训,指出经济发展需要独立自主的国家和清廉政府,并倡导开放创新的态度。文章呼吁牢记历史,继续前行,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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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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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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