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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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上海造纸志》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572
颗粒名称: 二、职工工资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4
页码: 170-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上海造纸工业系统自解放后经历多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包括1954年的八级工资制、1956年的岗位工资制、1960年的升级调资工作等,直至1987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奖金制度也随着改革不断调整,从一次性年终奖到月度综合奖,再到与经济责任制挂钩的奖励制度。这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生产效益的提高,激励了职工的积极性。
关键词: 上海市 劳动工资 职工工资

内容

解放后,上海造纸工业系统的职工工资分配制度,经历了多次整顿与改革。1954年,上海造纸行业中,中版、利华、勤丰、天丰4个造纸企业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此次工改,主要对企业中存在的不合理工资分配制度进行整顿,废除原有的工资制度,实行八级工资制,取消变相工资,建立工资标准。经过工改后,4个企业的工资水平分别为:中版厂平均工资1953年84.90元,1954年77.10元,1955年69.90元;利华厂平均工资1953年85元,1954年75元,1955年67元;勤丰厂平均工资1953年62元,1954年66元,1955年68.7元;天丰厂平均工资1953年75.15元,1954年70.19元,1955年63.64元。
  1956年,上海造纸行业进行全面工资制度改革,生产工人废除等级工资制,实行岗位工资制,技职人员中废除笼统的等级制,实行职务工资制。为缩小科室人员与生产工人的差距,规定了厂级干部的增资限制在原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最高不超过13%,科级干部不超过20%。经过这次工改,变相工资抵冲或并入基本工资后,整个行业的基本标准工资有了提高,但实际增资较小。
  1960年,全行业曾进行一次升级调资工作。当时由于农村遭受灾害,对升级的幅度普遍进行压缩。同时,为照顾等级到顶的老工人,采取“插、拉、冲”等办法。部分无工资制度的厂实行“一条龙”工资标准,解决了一些矛盾,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全行业增资面为56.59%,而增资额加半级或不到半级的占增资人数的85.83%,总增资幅度仅2.56%,其中技职人员及县属企业均未调整。
  1963年,上海造纸行业根据市委提出的“部分调整,逐步提高,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的工调方针,对部分长期未升级的职工或职务与报酬差距较大的职工,给予升级。升级条件是工人考核技术水平,生产实绩和劳动态度;干部则依据德才,适当照顾资历。这次工调后,增资面占范围人数的59.13%,抵冲保留工资后,增资总额为3.19万元。行业人均增资5.65元。
  1971年,对三级工以下的职工全面调整工资。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加8元,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加7元,1964年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加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加5元,对于低于一级的工人和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近似的工作人员,也相应增加了工资。
  1977年,重点调整“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其他人员,升级调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面升级调资,在升级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
  1979年,遵照国务院决定,又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规定不得超过范围人数的40%。上海造纸系统对这次升级采取纳(级)、升(级)、定(级)、靠(档)的方法和群众评议进行调整工资。
  1983年的工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贯彻执行“两个挂钩”、“一个结合”的方针进行。即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并对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可以多加。同年公司又授权各企业的厂长对企业人员的2%晋级权,对部分新干部和生产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增加了工资。
  1985年,为理顺工资关系,在行业内实行企业工资,包干使用,进行内部分配,调整幅度,以企业能负担的财力为限,其分配的主要内容:纳级——对现工资(指标准工资)不在1983年所确定的工资标准的,事先纳到工资标准;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可在现工资的基础上自费浮动工资半级;套升级——少数职工套升半级,部分职工套升一级,大部分职工升一级半,少数职工套升二级,对等级线已到顶的工种,不能升级,可实行专业岗位津贴。
  1987年的调整工资,以贯彻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企业生产量、税利达到承包基数的前提下,实行内部分配,工资性质分为上浮工资和效益工资,并作为本企业工资。这次调整工资;上浮工资凡符合条件的一般升半级;效益工资则按工作性质,劳动轻重,责任大小,工作简繁为基本考核依据,好的加1级半,一般的加一级,差的加半级。
  1988年的调资,贯彻实行风险工资企业内部分配的增资原则,既打破平均主义,又使极大多数的职工增加一定的收入。
  1989年,上海造纸公司对各企业的工资调整作了具体规定;即在企业内部分配增加工资,必须在确保全公司完成和超额完成综合承包合同的上交利润指标和工效挂钩的实现税利指标的前提下进行,未完成上交利润和实现税利指标,全公司1989年内部分配增加的工资,不论何种形式的增资,全部予以取消。
  1990年,公司对行业的调整工资,仍采取企业内部分配的方针,各企业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整工资,各企业在1989年内部分配认定行业基本工资2级半的基础上,再认定一级工资为行业的基本工资,合计不能超过3级半。
  在建国初期,上海造纸工业系统企业的奖金,尚保留着以往旧规,到年终发放一次性的年终奖或双薪水,习惯称之为“年夜赏”数额不等,少则1个月,多则3个月的工资,职工视作固定经济收入。1954年工资改革以后,各企业相继取消这一发放奖金的旧规。但奖励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生产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克服平均主义,发挥奖励制度的积极作用,各企业自取消年终奖和双薪制后,相应地逐步建立了以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为原则的生产奖励制度,先后实行了季度综合奖和单项的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奖励制度。年奖金水平为平均55元左右。1963年,根据市委对改进奖励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上海市劳动局1962年10月13日颁发的《关于工业企业实行月度综合奖的意见》,上海造纸工业系统企业,逐步地把企业中所实行的季度综合奖改为月度综合奖。在奖励形式上,凡是生产成绩能以具体指标考核的个人、班组,其奖金实行按月评发,生产成绩难以具体指标考核的技职、服务人员,则实行按季评发。奖励条件主要考核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指标和个人的工作成绩、劳动态度。奖金分配有具体奖励指标考核的工人奖金适当高于无具体指标考核的工人;劳动繁重,条件艰苦,技术操作复杂的生产工人奖金,适当高于一般工人。奖金以按标准工资总额的7%提取,由公司根据各企业的生产实绩进行综合平衡后,按比例分别下达。在1964年,行业中实行月度综合奖的职工,年人均奖金为61.82元。实行季度综合奖的为50.90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奖金被批判为“物质刺激,”遂改为附加工资发放给职工。人均5元,工人略高于干部。1978年,复将附加工资改为奖金,并在此基础上,每人增加6角,作为奖励基金,划给各企业按绩分配。
  1980年,上海造纸工业系统的奖金提取,按照上海市轻工业局规定“逐级核定,分别提取,控制限额,包于使用”的办法,贯彻执行,即根据企业生产、利润计划完成情况,经公司核定后,确定奖金提取比例,分别按企业工资基金总额的11~12%下达限额指标。行业全年发放各类奖金总额214.8万元,年人均126元。
  1984年开始,各企业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制,奖励工作也随之有所改进,相继把奖金分配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制订了按人定岗、岗定职、职定分、分计奖等考核办法。1987年,行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以后,奖励制度又进行了修订,采取生产、经济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考核的办法,拉开档次,奖勤罚懒,使奖励制度日趋完善,起到激励生产的作用。

知识出处

上海造纸志

《上海造纸志》

出版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上海造纸志》的出版标志着上海造纸工业的历史得到完整记录。作者回顾了中国造纸工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历史教训,指出经济发展需要独立自主的国家和清廉政府,并倡导开放创新的态度。文章呼吁牢记历史,继续前行,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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