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法规摘要(2007)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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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2008》 图书
唯一号: 110120020230000322
颗粒名称: 有关政策法规摘要(2007)
并列题名: Abstracts of the relative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 ( 2007 )
分类号: F426.83
页数: 10
页码: 492-5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多项政策,包括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修订、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旨在推动节能技术进步、规范行业发展和资源回收利用,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政策法规 商品目录

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2月2日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即
  说明:
  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二、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年修订)》(2002年调整后的)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进口的一律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涉及造纸行业的有:
  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6类类注4和第91章章注3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本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的全部设备,无论成套或单独进口其中某1台,都受本目录限制。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所有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与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关税司调整。
  5.本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行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
  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两年半修订完成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以下简称《大纲》)2月14日发布。本次《大纲》修订是以1996年版大纲为基础,充分考虑10年来节能技术发展状况,提出了重点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限制和淘汰的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大纲》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各行业技术政策相衔接,充分体现节能技术的发展方向。《大纲》修订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两次发函并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后的《大纲》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城市与民用节能、农业及农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保障措施。《大纲》为各地区、有关部门编制节能规划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方向,对引导企业项目投资方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奠定技术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于3月5日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总则、申报与审核、评价、资金补助、变更与处罚和附则6章37条及7个附件,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说明。
  六部委联合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5章,共29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对于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5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科技事业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对2004年印发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3月27日发布。修订后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异议及处理、授奖和附则7章38条,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作了详细说明。
  五部委公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4月19日发布第53号令,公布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并于5月20日起施行。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①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②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③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
  为推动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30日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5月30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四是坚持依法监督。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若干意见》从拓展行业协会职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
  一是拓展行业协会职能。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适应新形势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意见建议。要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本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还要围绕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要加快实行政会分开的步伐,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
  三是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要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完善对外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四是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财税等部门要适时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行业协会加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使行业协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华社6月3日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整个方案包括40多条重大政策措施和多项具体目标,涉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实施10大重点节能工程、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等。
  《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指出,2007年中国将形成5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745个;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1630万千瓦;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
  中国还将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60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减能力140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
  根据《方案》,中国将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方案》明确了要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方案》,中国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
  通过淘汰电力、钢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同时,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
  《方案》提出要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方案》中,造纸行业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被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十一五”期间将淘汰650万吨产能,其中2007年将淘汰230万吨产能。
  国家标准委采取措施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奠定技术基础。
  一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大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力度,启动了《2008—2010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该《规划》的编制拟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
  二是制修订一批节能减排重要标准。组织制定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静电复印机等11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8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拟于2007年年底完成;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拟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启动家用电冰箱、电力变压器、商用冰柜等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编制工作,其中家用电冰箱能效标准拟于2007年年底完成,电力变压器、商用冰柜能效标准拟于2008年年底完成;制定生物质燃料检验通则等9项替代能源标准,拟于2008年年底完成;制定《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国家标准,拟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
  三是加快节能减排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对于节能减排标准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即随申报随立项;采取快速通报方式,即在征求意见阶段向WTO/TBT通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
  国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围绕当前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色金属、农药、制药、钢铁等行业的编制组修改标准草案,进一步明确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具体措施。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于2007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体系设置要求,标准限值原则上应按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从严要求;要加强标准的调研,认真进行标准的减排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分析论证;委托环境标准研究所对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全面的技术管理,建立环境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密切联系各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部委印发《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资委7月12日印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和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动员和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自主创新的伟大实践,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资委决定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
  开展“讲、比”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科技工作者为主体,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讲理想”,就是要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把发挥创造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同企业发展、国家振兴紧密结合起来,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创新精神和创新文化。“比贡献”,就是要围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以“节能、降耗、减排、增效”为重点,开展比专业水平和技能、比员工科学素质、比创新思路、比合理化建议、比技术专利、比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实践活动。通过开展“讲、比”活动,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特点、符合技术创新需求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长效机制,为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实践创造条件;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努力争做技术创新的先锋和拼搏奉献的楷模;引导企业科协在企业科技工作者中,培育创新意识,鼓励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要突出企业科技工作者在“讲、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努力为他们广泛参与技术创新活动搭建平台。
  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把“讲、比”活动和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各地要结合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讲、比”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创新方法培训。按照《“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办法》,每两年在全国评选表彰有突出贡献、有较强示范作用的100个先进集体、100名科技标兵和100名优秀组织者,授予荣誉称号。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举荐创新人才,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讲、比”活动热情,推动“讲、比”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努力开创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新局面。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7月中旬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强调,环保部门要按照该《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一)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五)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六)环境友好企业名单;(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八)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相应地,《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
  潘岳介绍说,银监会将向各大商业银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名单,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这些企业和区域的贷款。银监会还将在近期组织对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区域限批”的地区,将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该地区的贷款结构;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将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搞好贷款服务。
  七部委联合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个部门8月10日联合发布《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个林业产业政策要点。
  根据《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我国林业产业鼓励扶持发展的方面包括: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和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珍贵用材树种和珍稀树种的培育,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建设,经济林果品储运、保鲜、分选、包装、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及现代物流配送产业,花卉和林木种苗产业,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剂生产技术及产业化,制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研发,生态旅游业,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木浆造纸业,人造板制造业,林产化工产品精深加工,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复合材料和非木质材料林产品开发及综合利用,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综合利用和废旧木质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林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设备制造,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合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示范区及其配套项目建设,鼓励发展草原围栏及舍饲圈养、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沙产业,山区基础设施和林业综合开发等方面。
  限制发展的方面包括: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新建单线规模在5万米3/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规模在3万米3/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以及新建生产能力在1000吨/年以下的脂松香生产项目。
  淘汰并禁止的方面包括:淘汰现有林业生产能力中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等。淘汰并禁止新建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小型人造板企业、直火法等土法生产松香的小企业、湿法生产纤维板,以及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林产品。严格禁止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林基地。禁止砍伐天然林特别是热带雨林、季雨林营造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
  《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还提出了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造纸行业节能减排,规范进口废纸的加工利用和污染防治,国家环保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9月25日就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如下:
  一、申请进口废纸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利用废纸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造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属于应淘汰的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或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
  (三)环保手续齐全,具有正常运转、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水、大气污染物和环境噪声排放长期、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申请进口废纸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除按照进口固体废物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利用单位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以及最近一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每次申请均须提供)。
  (二)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和已申请进口废纸但尚未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的企业,须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含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10月13日公布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重点规范了排污费征收行为。《办法》规定,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下级环保部门有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以及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等行为,应当予以稽查。
  《办法》规定,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对应征未征、违反法定程序征缴、无权征收机构征收排污费、多收排污费的退还、排污者不履行排污费缴纳义务、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政府人员违法违规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案件等8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可以采取补缴排污费、上收排污费征收权、责令限期整改、加收滞纳金等措施。
  《办法》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新修订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10月16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新排放标准将取代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
  近年来,我国制浆造纸行业快速发展,生产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产品消费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制浆造纸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生产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落后等原因,制浆造纸行业成为排污大户。制浆造纸行业的发展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其COD和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的32%和17%,万元产值COD排放负荷也高居各行业之首。治理制浆造纸行业的污染,提高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对于污染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国家对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新排放标准草案对现行排放标准体系和内容都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特点:一是大幅度降低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有利于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进步;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增加了对营养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项目,有利于推进防治湖泊富营养化和履行国际公约工作;三是取消了对非木浆工艺实行宽松限值和折算混合排放限值的做法,对新老污染源近期区别对待、限期统一要求,有利于在行业内兑现环境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淘汰落后工艺;四是规定了生产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指标,可有力地制约稀释排放行为;五是优化了标准的结构,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使标准更加便于实施,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六是适应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要求,增加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规定;七是适应环境敏感地区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需要,增设了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工作部署,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产能(以下简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目标,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10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环保评审不达标、超标或超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的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实施淘汰。
  《通知》明确提出总体目标任务,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各地和行业产能布局情况,“十一五”期间我国计划淘汰落后造纸产能650万吨。2006年起至2010年,全国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的年度目标分别为210.5万吨、230万吨、106.5万吨、50.7万吨和52.3万吨;减排化学需氧量47万吨。
  造纸行业主要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东部、中部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淘汰落后制浆造纸产能的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新修订的《目录》总条目有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2004年版《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其中鼓励类条目比2004年版《目录》鼓励类条目增加约37%。
  新修订的《目录》体现了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原则。新《目录》的施行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新修订的《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的造纸和纸制品业的内容是: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线(限于合资、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轻工、电力81项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3日批准《啤酒玻璃瓶灌装生产线》等81项行业标准,其中轻工行业标准51项、电力行业标准30项。在轻工行业的51项标准,涉及造纸行业的有以下3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7年12月7日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在指导目录中,涉及造纸行业的有:
  鼓励类项目:“符合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化学竹浆年产1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30万吨、纸板年产30万吨的生产项目”;“高新技术制浆造纸机械成套设备开发制造”;“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限制类项目:“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采用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的化学品为漂白剂的木浆生产”;“不符合经济规模的浆、纸及纸板的生产项目”。
  淘汰类项目:“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蒸球等制浆生产技术与装备,以及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环保不达标的纸制品生产线”。

知识出处

中国造纸年鉴.2008

《中国造纸年鉴.2008》

出版者: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本年鉴为中国造纸年鉴第12卷,栏目有:综述、产品与市场、发展建设、纤维原料、环境保护、科技与教育、相关行业、地方造纸工业、企业、事件、社团工作附录、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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